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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铜川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铜川市校车安全治理方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实施。 市长:郭大为 2023年5月10日 铜川市校车安全治理方法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治理条例和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治理条例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校车是指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治理条例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承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专用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根据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专用校车应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颜色和外观标识。 第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区县承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
2、和分布状况等因素,结合移民搬迁、重点镇和农村集中居住点建立,科学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优化中小学(教学点)布局,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削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详细措施,进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对的确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意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承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保障其获得校车效劳。 第四条全市校车安全治理实行“以区县为主”的治理体制,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区县域内校车安全治理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级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治理职责。建立校车安全治理长效机制。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校车安全治理的详细方法并组织实施。 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
3、待、鼓舞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按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效劳。 第五条教育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削减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参加制订并实施校车效劳方案;指导、监视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治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治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组织校车安全联席会议,落实会议议定的相关工作任务。 教育部门应深入中小学校调查讨论,全面、精确把握学校分布状况、在校学生数量、学生分布区域、学生上下学交通效劳需求,以及现有校车效劳状况和校车需求信息。 第六条公安机
4、关应当协作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参加制订并实施校车效劳方案;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负责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校车运行状况的监视检查,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涉及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作为接送学生车辆使用的拼装车或者到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依法查处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供应校车效劳,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等行为,以及机动车驾驶人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等交通违法行为。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进展,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加强运力
5、调度,为乘车上下学的学生供应便利;催促指导供应校车效劳的城市公交企业、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做好校车安全治理、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台账建立等工作;会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打击非法营运,标准道路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对校车运营的治理,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退安全隐患;参加制定并实施校车效劳方案;负责校车使用申请的审查工作;催促汽车修理企业落实校车修理质量保证期制度。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通过财政资助,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效劳。 第九条安监部门负责催促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履行校车安全治理职责落实状况。 第十条税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执行校车效劳的税
6、收优待。 第十一条综治部门应当将校车安全治理纳入对区县综治工作年度考核内容进展考核奖惩。 第十二条物价部门负责校车运营本钱调查监审,制定政府购置的校车收费标准,对非政府购置的校车收费标准实行备案治理,标准收费行为。 第十三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商相关部门科学、合理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为学生就近入学制造条件。 第十四条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组织应当了解并反映青少年学生及其家长对校车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开展面对青少年学生宣传校车交通安全学问的活动,营造良好的校车安全治理气氛;协作做好校车安全治理,监视校车运行,举报校车违规行为,推动校车安全工作落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第十
7、五条司法、文化广电、新闻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做好校车安全治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工作。 播送电台、电视台、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担当校车安全治理法律法规宣传和普及的社会责任,做好校车安全方面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安全意识,为校车安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校车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效劳。 第十七条工会组织应当指导或者组织学校教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校务会等形式,实施校车安全民主治理,监视学校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包含校车安全条款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帮助学校对教职工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教育、公安机关交通治理、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应当设立监视举报电话和
8、举报网络平台,便利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治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各部门应当准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治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准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车安全治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校车安全治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做好校车安全治理工作。校车安全治理联席会议组成单位包括教育、进展改革、工信、公安、司法、财政、安监、综治、规划、住建、交通运输、物价、税务、质监、文化广电等部门和单位。校车治理实行“政府主导,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安监、物价、综治等相关部门亲密协作,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其次十条教育部门为校车安全治理联席会议召集人,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
9、为帮助召集人。校车安全治理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拟定校车安全治理工作目标和任务,建立校车安全治理长效机制; (二)讨论拟定校车效劳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讨论拟定校车效劳过渡期事项,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组织实施校车安全治理日常监视检查和专项治理; (五)协调涉及校车安全治理的有关问题。 其次十一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治理制度;
10、(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其次十二条校车效劳供应者和自备校车的学校取得校车效劳许可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符合本方法其次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材料。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拟使用校车的学校、安全治理责任人员、校车驾驶人以及校车拟行驶的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和学生数量、照管人以及有关事项。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打算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
11、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其次十三条校车座椅齐全,车上须配备逃命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其次十四条校车标牌应当载明车辆的全部人、号牌号码、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核载人数和行驶路线、沿途停靠站点、发证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其次十五条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到达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效劳供应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 其次十六条校车应严格根据核定载客人数承载,严禁超员。制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供应校车效劳
12、。 其次十七条校车收费标准应坚持收费公示制度,政府购置的校车须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非政府购置的校车执行物价部门同意的备案标准。坚持学生自愿乘车,严禁强制收费或变相收费行为。 其次十八条校车应当每半年进展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不合格,不得运行。自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效劳供应者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修理,消退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修理企业修理。承接校车修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机动车修理技术标准修理校车,并执行校车修理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修理质量负责。 其次十九条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以及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可以供应校车效劳。 第三十条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受,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