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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周口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周政 2023 34号 二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治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含建制镇)范围内已建成交付使用一年以上的各类房屋(含构筑物,下同)。 房屋全部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方法,帮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房屋安全治理是指为确保房屋安全正常使用,对建筑物及附属物进展安全检查、鉴定和对危急房屋进展综合治理等的治理活动。 房屋安全检查是指对房屋的主体构造、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的安全牢靠程
2、度进展查勘。 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进展鉴别、评定。 危急房屋防治是指对构造已严峻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急构件,随时有可能丢失构造稳定和承载力量,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进展鉴定、治理等的一系列活动。 第四条 房屋安全治理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地产治理局负责周口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房屋安全治理。 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含建制镇)的安全治理工作。 建立、规划、公共事业、安全生产监视、公安、教育、文化、消防、工商等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工作。 房屋全部人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以及
3、房屋的物业治理企业,应当帮助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共同作好房屋安全治理工作。 其次章 安全治理 第六条 房屋使用人应当根据房屋设计的构造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转变房屋的使用性质、构造,不得拒绝、阻止对房屋的修理和安全检查。 第七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制止以下危害房屋构造安全的行为: (一) 撤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构造的; (二) 在楼板或者阳台板面等主体承重构件上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的; (三) 破坏或挖掘地下根底的; (四) 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构造安全的;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危害房屋构造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房屋全部人和使用人每年应对其使用的房屋进展全面的安全
4、检查,并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觉危急状况应准时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 第九条 房屋全部人或使用人需转变原房屋使用性质,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必需按设计部门出具的增荷设计方案实施,并必需向房地产治理部门提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条 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制止以下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二)将没有防水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撤除连接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来自:),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构造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用房(车站
5、、宾馆、饭店、医院、学校、幼儿园、商场、交易场所、礼堂、文化消遣场所、体育场所等)自投入使用起,每5年必需托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展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二条 自然灾难或人为事故发生后,危及房屋安全的,房屋全部人或使用人应准时向鉴定机构托付安全鉴定。 第十三条 经鉴定为危急房屋的,房屋安全治理部门应催促房屋全部人准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危急房屋,拒不根据处理意见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屋安全主管部门有权指定部门代修,或实行其它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担当。 第十四条 异产毗连危急房屋的各全部人,应根据国家关于异产毗连房屋治理规定,共同担当治理责任。 第十五条 房屋全部人、使用人、直接利
6、害关系人,发觉房屋有险情或对房屋安全有疑问的,可以托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展房屋安全鉴定。 有危急病症的房屋,必需进展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六条 到达或超过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尚需连续使用的房屋,必需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做出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报房屋安全治理部门同意方可连续使用。 第十七条 经鉴定确认为危急房屋的,不得出租或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 物业治理企业在所管辖区域内,对擅自转变房屋构造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准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房屋安全治理部门。 第三章 安全鉴定 第十九条 市、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7、 其次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详细负责本辖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二)承受房屋安全鉴定托付,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三)负责承办房屋安全纠纷的技术鉴定;(四)负责发放危房通知书,受托付对加固改造房屋进展鉴定;(五)参加房屋损毁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抢险救灾;(六)受托付对患病灾难侵害的房屋损坏程度及其安全性能进展鉴定;(七)承办第十一条规定和房屋安全治理部门安排的其它例行安全鉴定。 其次十一条 进展房屋安全鉴定时,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与。特别简单的鉴定工程,鉴定机构可聘请有关专家或部门参加鉴定。 其次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必需具备5年以上建筑设计或施工阅历,有助理工
8、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岗位证书方可上岗。 其次十三条 房屋全部权人、使用人需要对房屋进展安全鉴定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二)房屋全部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受托治理他人房屋的,受托人须提交授权托付书或房屋产权人出据的书面证明;(三)房屋地质、设计、施工、竣工、修缮、装饰装修、改建、加层等有关技术档案资料;(四)房屋安全鉴定所需要的其它资料。 当事人无法供应前款第(三)项资料档案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现场查勘、测试。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自接到房屋安全鉴定托付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托付人是否予以鉴定。 倒塌的
9、房屋,因特别状况确需进展技术分析的,鉴定机构应受理鉴定。 其次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建筑物环境,搜集有关技术资料;(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房屋的各种破损数据和状况,并绘制草图及拍照;(四)整理技术资料,进展检测验算;(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综合推断,作出鉴定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报告。 其次十五条 房屋经现场鉴定后,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15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别构造、难度较大的一般不超过30日。 其次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鉴定人员签字并注明职称和岗位证书编号;(二)鉴定单位负责人签字
10、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三)加盖“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其次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支付房屋安全鉴定费。经鉴定为危急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费由房屋全部人担当;经鉴定为非危急房屋的,由申请人担当。 其次十八条 经鉴定属危急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必需准时发出危急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急房屋的,应在鉴定报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其次十九条 被鉴定为危急房屋的,应分为以下四类进展处理:(一)观看使用。适用于实行适当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要连续观看的房屋;(二)处理使用。适用于实行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急的房屋;(三)停顿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
11、价值,临时不便撤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整体撤除。适用于整幢危急且已无修缮价值,需要马上撤除的房屋。 第三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房屋安全鉴定的技术依据和申请办理危房改造、修理、加固及房屋安全纠纷处理的合法依据。 非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无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资料无效。 第三十一条 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之日起20日内,报请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另行指派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应另缴鉴定费。 第三十二条 房屋安全鉴定参照标准:执行建立部颁发的危急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和民用建筑牢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
12、9);评定房屋完损等级执行建立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对工业建筑鉴定执行国家工业厂房牢靠性鉴定标准;对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爱护建筑的鉴定还应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标准、规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治理部门人员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有意将非危急房屋鉴定为危急房屋的;(二)因过失将危急房屋鉴定为非危急房屋,并在有效责任时限内发生事故的;(三)无正值理由拒绝受理托付、拖延鉴定时间造成事故和不良后果的;(四)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滥用职权的。 第三十四条 房屋全部人违反本方法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担当排解危急、赔偿损失的责任:(一)发觉房屋损坏不准时修理,有险不查的;(二)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急房屋而未准时实行有效措施排解危急,给他人造成危害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方法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行为人、使用人应担当排解危急、赔偿损失的责任:(一)房屋全部人或使用人擅自转变房屋构造、构件、设备和使用性质,任意拆墙打洞或对房屋使用不当的;(二)房屋使用人阻碍房屋全部人对危急房屋实行解危措施的;(三)行为人在房屋四周施工、堆物或碰撞,危及房屋安全而导致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