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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令 遵府令202364号 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12月22日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暨第51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王秉清 2023年1月5日 遵义市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安全治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治理条例、贵州省燃气治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
2、次条 遵义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规划、建立、储存、运输、使用、经营、设施爱护及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修理等安全治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市城市治理部门为本市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治理和监视。县(市、区)城市治理(住建)部门详细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治理工作。 安监、质监、消防、住建、规划、交通、交警、环境爱护、工商、发改、经贸、气象、价格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治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安全治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准治理、强化应急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觉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
3、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赐予嘉奖。 其次章 设施建立安全治理 第六条 燃气设施的建立应当符合城市进展总体规划和城镇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并遵守安全生产和环境爱护等有关规定。 进展新区建立、旧区改造,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和燃气进展规划配套建立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立用地。配套建立燃气设施的,燃气工程及其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七条 燃气场站建立应当根据工程建立工程根本建立程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燃气管道(中压以上)建立应当完善行业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和质监部门相关手续。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工程和建立燃气供给场站,应当进展环
4、境爱护论证和安全评价。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担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并完善工程建立的相关档案资料,纳入城市建立档案治理范畴。 严禁采纳挂靠、分包、转包等方式承接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 第九条 燃气工程工程建立完成后,应当由相关部门进展验收。未阅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设施,不得投入使用。燃气工程建立单位、施工单位和供气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燃气工程技术档案。 第十条 燃气设施设备中属于特种设备、计量、防(灭)火、防雷接地等相关专业部门治理的,建立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质监、消防、气象等部门依法进展安全治理及监视检
5、查。 第十一条 燃气安全设施建立应当提高科技水平,不断提高安全爱护措施的科技含量,建立数字化、智能化的燃气安全治理指挥调度体系。 第十二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治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标准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爱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爱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在地面设置标识牌、转角桩等标志标识并注明产权单位、抢险报修电话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掩盖、涂改、撤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带及其他标志标识。 第十三条在燃气设施安全爱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建筑建筑物、构筑物
6、;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制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爱护范围内,确需铺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等施工作业的,建立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爱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全都方可开工建立。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特地的技术人员到现场供应安全爱护指导。相关部门在进展有可能涉及燃气安全的工程施工工程审批前,应当避开燃气设施爱护范围。 建立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爱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治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依法予以处理。 第
7、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落实定期巡察检查制度,对场站内燃气设施,小区内的立管、调压器等公用燃气设施进展巡查。 第十六条 因施工等人为缘由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帮助燃气经营企业实行相应措施进展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及其他损失由责任人担当。 对不协作燃气经营企业实行相应爱护措施、对安全告诫置之不理的施工单位或个人,造成燃气设施损坏、泄漏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展调查处理,造成严峻后果的,按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马上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辖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和安监、消防、质监、环保等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
8、撤除阻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事后应当由事故责任方准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必要的帮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阻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撤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撤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撤除。 第十八条 占压燃气管道的违法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撤除;拒不撤除的,由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展安全爱护,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数字指挥调度系统。 其次十条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修理、更新责任,按以下规定划分
9、: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修理、更新,由管道燃气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修理、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担当。另有合同商定的,按合同商定办理。 第三章 经营安全治理 其次十一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制度,逐步推动燃气企业 文章来源 物业经理人 安全治理标准化达标活动,实行定期安全评价制度。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周期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执行,其它燃气经营企业每三年进展一次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安全
10、评价应托付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展。在安全评价报告有效期间,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安全治理状况或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评价。未参与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将由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其次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强化燃气安全治理主体意识,根据“一岗双责”的要求建立燃气安全“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安全治理体系,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实现网格化安全治理。 其次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专项燃气事故应急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设备、防护用品,设专岗24小时值班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效劳电话。 应急抢修预案应当报燃气
11、治理部门、安全生产监视部门、公安消防部门等部门。 其次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中从事安全治理、技术和操作的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承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安全治理或者作业活动。 其次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并安排专人对用户进展燃气安全使用教育、解答用户询问。定期对用户安全用气状况进展检查,发觉违反安全用气规程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提出改正意见。发觉危及公共安全的用气行为或者有严峻安全隐患的,可以实行暂停供气的安全防范措施。 其次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用于燃气经营的气源。 其次
12、十七条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二)给报废、改装或者非自有的钢瓶充装燃气; (三)给超残液量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四)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给钢瓶充装燃气; (五)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钢瓶间相互倒灌燃气; (六)给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倾倒残液、在核定的经营场所外摆放、销售燃气钢瓶; (八)销售无合格标识的钢瓶; (九)向液化石油气钢瓶中充装、掺混二甲醚或其他物质。 (十)储存量超过核定数量; (十一)在不符合规定的场所储存、使用瓶装燃气;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制止的其他行为。 其次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准时申请相关检验机构对管网设施、相关设备、仪器仪表及报警装置等进展检验,应当依据其运营的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使用状况和设计使用年限制定维护更新规划,准时进展维护、更新,确保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