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燃气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大同市燃气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docx(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 大同市燃气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令64号 2023年9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安全治理,保障燃气的正常供给和安全使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进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燃气是指自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立、经营、使用、设施爱护及燃气器具的生产、销售、安装、修理等安全治理活动。 第四条 燃气安全治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规划、协调进展、节能高效、优先保障居民用气的原则。 第五条
2、 市市政行政治理部门是本市燃气行政治理部门。 各县燃气行政治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燃气治理工作。 各区燃气治理工作由市市政行政治理部门统一治理。 市、县安全生产监视、进展与改革、规划、质量技术监视、工商、环境爱护、公安消防、价格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燃气安全治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对破坏燃气设施以及可能造成燃气事故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其次章 规划和建立 第七条 市、县燃气行政治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的燃气进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工程和建立燃气供给站(点),应当符合燃气进展规划,进展环
3、境爱护论证和安全评价,并根据国家有关建立工程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因建立需要确须改动燃气设施的,建立单位应当报经燃气行政治理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需费用由建立单位负担。建立单位申请改动燃气设施,涉及规划等其他部门的,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城市的建立和改造,应当依照燃气进展规划,配套建立燃气设施。 燃气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室内燃气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坚持安全、美观、便利生活的原则。 第九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担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 第十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立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阅
4、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阅历收合格的燃气工程,燃气供给企业应当准时供气。 燃气工程建立单位、施工单位和供气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燃气工程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工程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 燃气经营安全 第十二条 管道燃气的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其他燃气的经营实行许可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输配和销售经营活动,须经市燃气行政治理部门依法确定特许经营者,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掩盖范围内的用户供应气源。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给站(点),应当由燃气行政治理部门进展资质审查,经审查合格领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或供气许可证
5、后,向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供气。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立工程符合城市燃气规划,工程验收合格; (二)有稳定和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三)有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到达安全运行的要求; (四)燃气生产、输配、储存、充装(来自:)、供给等设施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和消防安全、建立质量要求;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操作人员; (六)有完善的经 营治理体系和安全治理制度; (七)有包括基建、生产运行、技术设备、物资、安全生产等完整的资料和档案; (八)有健全的安全事故抢险预案,有与供气
6、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 (九)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有运输、装卸、储存、灌装、残液回收等完整的生产设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燃气供给站(点)应当由具有燃气经营资质的燃气企业设立,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有符合国家燃气质量标准的稳定气源;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 (四)有相应数量、经过专业培训合格的治理人员、技术人员;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给站(点)的合并、分立、停业、歇业及经营场所的变更,应当在30日
7、前向市、县燃气行政治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前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因燃气工程施工等缘由,需要调整用气量、降低供气压力或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48小时前通知用户,不行抗力及意外事故除外。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给站(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燃气的压力、气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顿供气; (三)燃气供给站(点)应当配备必要的计量设施,并在显着位置悬挂燃气定点供给站(点)标志牌; (四)钢瓶的灌装量和残液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按规定抽取残液; (五)根据规定送检钢瓶,制止将超过检验期限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供应用户; (六)制止向无供气许
8、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供应经营性气源; (七)燃气供给站(点)只能销售本企业所供应的燃气; (八)不得强制用户购置指定的燃气器具; (九)制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液化石油气; (十)未阅历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燃气工程不得供气; (十一)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供给站(点)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章 燃气设施和器具安全治理 其次十条 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给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 燃气计量表及计量表前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更新,产权所属单位和用户应当赐予协作;燃气计量表后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
9、其次十一条 在生产、供给、输配、储存燃气的场所不得明火作业。确需动用明火作业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并实行有效的隔离和防范措施。 其次十二条 在燃气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爱护范围内,制止以下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置集贸市场、停车场、电线杆; (二)堆放重物或易燃、易爆物品;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 (四)擅自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五)擅自进展焊接、烘烤、爆破等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其次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及燃气供给站(点)应当按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确保经营场所及周边的安全。 提倡用户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其
10、次十四条 燃气器具包括以燃气为燃料的灶具、公用炊事器具、热水器具、烘烤器具、取暖器具、交通运输工具、锅炉、冷暖机以及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燃气报警器具等。 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必需依法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生产。 其次十五条 在本市销售的燃气器具必需经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进展气源适配性检测、质量检测或认证,符合本地燃气使用要求,列入大同市燃气器具销售指导名目,由燃气行政治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 其次十六条 生产经营燃气器具的单位,应当在本市设立修理站或托付有资质证书的单位负责售后修理效劳。 其次十七条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修理的单位,经市燃气行政治理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取得燃气器
11、具安装修理资格证后,方可从事安装、修理业务。其从业人员应当经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章 燃气使用安全 其次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安全治理及收费、计量、效劳等向燃气供给企业查询,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燃气行政治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受理投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其次十九条 燃气的计量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并定期进展校验。未进展校验的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安装和使用。 管道燃气用户对燃气计量提出异议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3日内提请法定检验
12、机构校验燃气计量器具。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擅自改换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标记; (二)盗用或者转供燃气; (三)转灌瓶装气、倾倒残液和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住人、放置炉火和使用明火检查泄漏; (五)在公共建筑和 民用建筑内集中存放装有燃气的钢瓶; (六)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备、避雷设施的接地导线; (七)擅自拆封、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燃气设施; (八)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擅自安装、使用或者修理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器等燃气器具; (九)进展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十)在地下建筑、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爱护单位以及人员密集的场所使用钢瓶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