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工作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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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救助工作的办法 一、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四)经县民政部门确认需救助的其他特困人员。 二、救助病种 (一)对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不设病种限制; (二)对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必需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急性心肌堵塞、心脏大血管疾病、精神分裂症、艾滋病、晚期血吸虫病、严峻心脏病、重症慢性病、重症精神病和其它重症病种等。 三、救助标准 县民政部门经过调查审核,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

2、助资金、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其它补助局部后,按比例进展救助(以下简称剩余局部)。 (一)农村五保户 1、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1000元以下的(不1000元),按50%比例进展救助; 2、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1000-5000元的(不5000元),按60%比例进展救助; 3、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按70%比例进展救助,最高可救助10000元。 对于在农村敬老院居住的农村五保户住院费用,剩余局部按70%比例进展救助。 每年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拿出一局部用于五保户门诊看病费用补助。其中:分散供给的五保户每人每年80元,集中供给的五保户每人每年100元;实行“一卡式”发放形式

3、,分散供给的打卡发放到户,集中供给的打卡发放到所在敬老院账户。 (二)城乡低保对象 1、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5000元以下的(不5000元),按25%比例进展救助; 2、全年住院医疗费累计在5000元以上的,按30%比例进展救助,最高可救助4000元。 (三)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县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别困难人员 在扣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补助局部后,全年累计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救助3000元;全年累计医疗费用在5万元以上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救助4000元。 (四)慢性病门诊费用救助 慢性病门诊费用总额在报销后剩余局部达1万元以上,可赐予1000

4、元救助;慢性病门诊费用总额在报销后剩余局部达3万元以上,可赐予2023元救助。 四、救助方法 (一)资助救助对象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档在册的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个人应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额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二)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有关人员参与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力量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参与城镇居民根本医疗保险,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人员,按规定标准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局部参保资金。 (三)实行医前、医中和医后救助相结合。救助对象患有救助病种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可

5、申请医前、医中和医后救助,并按程序上报。医前救助必需是所列病种范围内的对象,必需附上一年度救助的合作医疗结算单和医保结算表,还须附本年度医生开具诊断的病历;医中、医后救助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享受医前、医中救助的,医后救助金额应扣除医前、医中救助金额,不得超过相关对象救助最高限额。 (四)小额临时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和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后,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仍旧偏高,造成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再赐予500元以下的小额临时医疗救助。 (五)对特别困难的救助对象,可实施年度二次医疗救助。 五、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实行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治理效劳。五保户和低保对象,凭

6、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在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环峰镇中心卫生院等10家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新农合、城镇居民根本医保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同步进展,实行出院、结算、救助“三同时”。 (二)申请、审批办理程序。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五保户,申请医疗救助须填写省城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附上新农合结算单或城镇居民根本医保费用结算表、相关证件(五保证、低保证等)、个人报告,并且出具县级以上医院本年度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到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政府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对同意上报待批的申请人,由所在村(居)委会进展公示;县

7、民政部门接到镇政府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突发性大病患者准时予以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县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发放到已获批准的申请人手中。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治理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性资金、专项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 (一)县财政每年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并列入当年预算。 (二)县财政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实行专项治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与新农合、城镇居民根本医保的资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的医疗救助资金,经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局从医疗救助资金专户中核拨至新农合、城

8、镇居民根本医保和定点医疗机构资金专户。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低保对象、五保户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拨至民政救助专户,县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准时将救助资金直接打卡发放到户。 (三)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治理原则,当年结余资金不得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的10。 七、组织实施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县政府领导下,由县民政局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协同协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民政局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治理方法,筹集并准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县卫生局、人社局负责做好新农合和城镇居民根本医保与医疗救助的连接工作,加强医疗机构监管,标准效劳行为,提高医疗质量。 八、有关要求 (一)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公示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照实供应所需状况,确保公开、公正、公正。 (二)违反有关规定的,将严厉处理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必需如数追回,并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的资格。 (四)鼓舞、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积极参加医疗救助工作。 (五)本方法自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印发的医疗救助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六)本实施方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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