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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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一、救助对象1、农村五保对象;2、城乡低保对象:“三无”常补对象、通常常补对象、非 常补对象;3、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1.2倍与 因病造成常年收不抵支的城乡困难家庭。4、新增四类对象;(1)重点优抚对象;(2)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与退休军 转干部;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3) 14类参战退役人员。二、救助标准救助对象经区政府全额资助参加“两个医保”后,因病同意 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能够在“两个医保”报销的基础上享受相应 的医疗救助。1、农村五保、“三无”常补、通常常补对象(1)享受门诊医疗救助。经“两个医保”报销后,

2、农村五 保、“三无”常补对象个人负担局部予以全额救助;通常常补对 象个人负担局部按6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不超过1200元; 患尿毒症、恶性肿瘤等需化疗、透析与常年重度精神病、红斑狼 疮、脑性瘫痪、严重脑外伤、严重烧伤、危及生命的良性肿瘤等 严重慢性病的,个人负担局部按8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不 超过12000元。(2)享受住院医前救助。城乡“三无”常补、农村五保对 象按预收个人住院款的100%垫付医前救助金;通常常补对象按 预收个人住院款的40%垫付医前救助金。(3)享受住院医后救助。经“两个医保”报销后,农村五 保、“三无”常补对象享受住院全额救助;通常常补对象普通病 住院的,个人

3、负担局部当年在1000元以内的,按实际负担额予 以一次性全额救助;个人负担局部超过1000元的,按60%予以 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不超过8000元;重症病住院的,经居民医 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局部,一类病按8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 计不超过50000元;二类病按7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不超 过30000元。2、非常补对象、新增四类对象享受住院医后救助。经“两个医保”报销后,普通病住院的, 按个人负担的2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不超过4000元;重 症病住院的,个人负担局部:一类病按6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 累计不超过20000元;二类病按40%予以救助,全年个人累计不 超过12000元。3

4、、低保边缘户享受一次性大病医疗救助。经各类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局部:一类病按60%予以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0000元;二 类病按40%予以救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8000元。三、救助程序1、同步结算救助程序农村五保户(已办理农转非)、城市低保户、新增四类对象 等已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此程序进行同步结算 救助。上述救助对象因患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同意治疗的,务必向定 点医疗机构出示低保证(或者五保证、优抚证)、医疗 救助证、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凭社会保障卡进行医 疗费用结算,实现城镇居民医保与医疗救助报销金额同时直补。 区民政部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救助资金。(1)门诊救助农

5、村五保、“三无”常补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直接 凭社会保障卡进行费用结算,个人不需支付任何医疗费用。通常常补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直接凭社会保障卡 进行费用结算,个人只需支付按规定应承当的医疗费用。(2)住院救助农村五保、“三无”常补对象因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入院 登记时,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系统录入患者信 息,经区民政部门网上审批后,个人无需缴纳预付款,直接入院 同意治疗;住院期间,区民政部门通知各街道(镇)社会事务办 工作人员实地核查;出院时,凭社会保障卡进行费用结算, 个人不需支付任何医疗费用。散居的“三无”常补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由所在社区工作站 (村委会)负责代为办理住

6、院及费用结算手续;集中供给的城市 “三无”与农村五保对象由区福利院与桃花敬老院代为办理住 院及费用结算手续。通常常补对象因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入院登记时,由定点 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系统录入患者信息,经区民政部 门网上审批后,个人只需缴纳60%预付款,入院同意治疗;住院 期间,区民政部门通知各街道(镇)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实地核 查;出院时,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进行费用结算,个人只 需支付按规定应承当的医疗费用。非常补对象、新增四类对象因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入院登 记时,由定点医院通过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系统录入患者信息,区 民政部门网上审批,个人按规定缴纳预付款,入院同意治疗;住 院期间,区民

7、政部门通知各街道(镇)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实地 核查;出院时,救助对象凭社会保障卡进行费用结算,个人 只需支付按规定应承当的医疗费用。2、其他方式结算救助程序农村五保户中未办理农转非手续人员、城市低保户中纳入城 镇职工医保人员、农村低保户与低保边缘户等对象按此程序进行 救助。上述救助对象因患病治疗的,按照患者申请、乡镇(街道) 受理并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执行,按规定标准实施救助, 救助资金由街道(镇)通过“一卡通”或者银行存折实行社会化 发放。四、定点医疗机构经XX县区城乡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确定,17家省、市、区公 立医院与34家区属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我区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 构,定点医疗机构务

8、必统一实行同步结算服务。1、省级医院7家。XX省人民医院、XX省儿童医院、XX省肿 瘤医院、XX省胸科医院、XX省精神病医院、南大二附院、南大 四附院。2、市级医院7家。*市第一医院、*市第二医院、*市第三医 院、*市第九医院、*市洪都中医院、*市广济医院、*市精神病医 院。3、区级医院3家。*市第六医院、*市第七医院、*市桃花医 院。4、区属社区卫生服务站34家。五、工作要求1、落实职责,加强合作为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工作,各有关部门 要落实职责、加强合作。区民政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制定城 乡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工作方案,并对医疗救助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区财政部

9、门按规定负责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的筹集,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区卫生部门负责对定点医疗机 构确实定、实施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并协助做好农村 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数据、资料衔接工作;区人事劳 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城市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的数据、资料衔接及新增低保对象社会保障卡制作 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做好医疗救助对象治疗费用的垫付与核 销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回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款。2、多方监管,严格把关(1)定点医疗机构按协议认真做好救助对象入院登记审核 工作,严格审查各类证件,对人证不符的,可拒绝提供医疗救助 服务,并及时通知区民政局;如不履行协议

10、规定的职责,不认真 做好核查工作,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2)各街道(镇)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接区民政局通知后, 应及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核查,核查率应为100%。核查内容包 含:人员身份、患病情况、入院治疗情况等,并认真做好登记造 册。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应及时上报区民政局,并立即停止其 医疗救助服务;对违规人员进行批判教育,按社会救助诚信承诺 制度处分,将处理结果在社区公示栏及社会救助网进行公示。街 道核查工作列入绩效考核指标内容。(3)区民政局按不低于30%的比例对救助对象就诊情况进 行抽查,抽查情况要做好登记、造册;通过医疗救助同步结算系 统及时监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发现

11、问题及时纠正。3、规范管理,有序进行(1)规范档案管理。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服务统一实行电子 档案管理。区民政局将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提供的救助对象治疗发 生的原始医疗凭据及有关材料,按照时间顺序整理装订成册、存 档。对未通过医疗救助同步结算服务系统实施医疗救助的,仍然 实行手工审批,按照上级民政部门医疗救助档案管理规范要求, 建立区、街道(镇)两级医疗救助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区民政 局定期录入,同步逐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电子档案管理。(2)规范信息网站管理。各街道(镇)应做好医疗救助同 步结算系统与社会救助信息网的衔接工作,在及时更新社会救助 信息网数据的基础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工作人员要完成医 疗救助新增人员基本信息的录入,街道(镇)社会事务办要完成 对新增人员身份的审核,区民政部门要完成对救助人员身份类别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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