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助工作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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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救助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市医疗救助方法的通知(府35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力量进展治疗或因支付数额浩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逆境的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忙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指导想:以科学进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根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建立治理科学、标准合理、程序便捷、操作标准的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困难群众最关怀、最现实、最迫切的根本医疗保障问题,努力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 第四条医疗救助应遵循以下根本原则: (一)实行属地治理; (二

2、)救急、救难、公正、便捷; (三)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进展水平和财政承受力量相适应; (四)政府主导与社会参加,政府救助与社会扶助相结合; (五)与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连接。 其次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医疗救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居民。救助对象包括: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重点优抚对象(含革命“五老”人员及五老遗属,革命“五老”人员指老地下党员、老游击队员、老接头户、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 (三)散居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三无”人员(含孤儿),即无劳动力量、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

3、养、扶养力量的人员。 (四)重度残疾人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各类残疾人。 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其次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参加社会生活和自理困难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含二级)以上人员。 (五)享受40%救济的60年月精简老职工。 (六)低收入家庭,指经街道和社区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未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 (七)市委、市政府要求落实的其它救助对象。 第三章医疗救助标准和范围 第六条医疗救助对象享受的医疗救助范围包括: (一)资助参与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对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除外)参与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需个人缴纳的费用,由政府赐予全额资助。低收入家

4、庭参与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政府酌情帮忙解决。 (二)住院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发生的、属于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含根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根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后,赐予按个人自付局部80%的比例、年累计不超过30000元的救助。 (三)特别门诊救助。对救助对象患特别病种及治疗工程发生的、属于根本医疗保险可报销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含根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根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用困难补助后,赐予按个人自付局部80%的比例、年累计不超过20230元的救助。 特别病种及治疗工程范围

5、参照根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日常救助。根据关于启动“安康规划”政府购置效劳对象小额医药补助的通知(民39号)相关规定执行。 (五)定额救助。救助对象因病需住院,的确无力缴交住院押金的,可依据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住院建议,经调查审核后,赐予3000元的一次性定额救助,帮忙其准时住院治疗。 第七条以下情形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一)根本医疗保险用药名目、诊疗工程和医疗效劳设施名目范围以外的费用。 (二)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因器官移植、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等发生的费用。 (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担当的

6、医疗费用。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抢救费用除外)。 (六)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情形。 第八条以下费用在审核医疗救助时应赐予扣除: (一)医疗机构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市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区“村改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三)政府的其他医疗补助金和社会各界已经捐助帮扶的救助资金。 第九条积极开展慈善救助,发动社会力气参加医疗救助工作。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要加强慈善资金的募集工作,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特殊困难的救助对象,赐予慈善救助。 第四章医疗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

7、第十条符合医疗救助申请条件的对象可随时提出申请,实行动态审批,各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准时赐予审批办理。 第十一条申请人或托付人需供应以下相关资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低保证、五老证、优抚证、40%救济证、二代残疾证等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二)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收费专用票据(发票)、疾病诊断书以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三)承受其它单位及社会扶贫帮困资助状况的说明。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参与城市居民根本医疗保险个人所需缴纳的费用程序:低保对象及残疾人按原有程序及经费渠道办理;其他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除外)凭缴款发票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街道审核后,

8、汇总上报区民政局审批,所需经费由街道先行垫付,年终从区安康基金中结算。 (二)申请住院救助、特别门诊救助、日常救助程序: 1.推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一站式”效劳,救助对象持社会保障卡、低保证、五老证、优抚证、40%救济证、二代残疾证等证件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供应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效劳,垫付应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局部。区安康中心依程序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供应预付资金并定期结算。 2.医疗费用即时结算“一站式”效劳未正式实行前,救助对象根据以下规定办理医疗救助: (1)本人或托付人向户籍所在

9、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收费单据、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疾病诊断证明、病历或出院小结等,经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对申请人家庭成员及收入状况、患病状况、社会资助等进展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街道办事处审核。 (2)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区安康中心复核,不符合条件的经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区安康效劳中心对街道上报的申请材料全面审核汇总后送区社保中心,由区社保中心对属于医疗救助范围的个人担当的医疗费用进展审核。 (4)区安康效劳中心依据区社保中心的审核意见,提出补助建议后统一汇总上报区民政局审批,报区安康基金领导小组备案。 (5)对符合条件最终予以救助的,由申请人

10、所在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承受社会和群众的监视,无异议的通知其本人或托付人凭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到街道办事处领取救助金;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街道办事处,经由社区居委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定额救助程序:救助对象因病需住院,的确无力缴交住院押金的,由本人或托付人提交疾病诊断书及住院建议等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入户调查后,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上报街道办事处,经街道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垫付定额医疗救助金,并报区民政局备案,每月从区安康基金中赐予结算。 第五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治理 第十三条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

11、渠道为区安康基金。区安康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专项拨款、社会捐赠资金及专户存款增值局部。 第十四条区政府每年至少安排300万元作为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由区、街财政各担当50%,街道担当局部年终通过体制上缴。 第十五条区民政局依据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救助基金筹资负担状况等,编制年度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和使用规划等,经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使用状况的监视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状况,承受社会和群众的监视。实行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依法责令退还;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

12、违纪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厉处理。 第六章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加”的工作运行机制。 第十八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细心组织,仔细实施,亲密协作,加强制度连接,为做好医疗救助工作供应有力支持。 第十九条区民政局负责牵头协调和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并会同其它有关部门对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检查监视。 其次十条区财政局会同区民政局,准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检查监视资金治理和使用状况,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其次十一条区卫生局依据其职责,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和协调,标准医疗效劳行为,催促落实医疗优待政策,鼓舞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根本药物和相宜诊疗技术,掌握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其次十二条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医疗救助对象参与城乡居民根本医疗保险的效劳治理工作和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效劳。 其次十三条区残联负责残疾人的认定,协作相关部门做好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其次十四条区审计局依法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治理和使用状况开展审计监视,促进资金治理和使用标准有序。 其次十五条区监察局依法对医疗救助基金监管部门履职状况开展监视检查,促进廉洁高效。 其次十六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照实供应所需资料,协作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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