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县应急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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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忻城县应急管理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 总则1.1 编制依据1.2 适用范围1.3 工作原则1.4 事件分类分级1.5 预案体系2 组织体系2.1 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机构2.2 现场工作组2.3 应急专家组3 预警与信息报告3.1 预警3.2 信息报告4 应急响应4.1 响应分级4.2 响应行动4.3 现场处置措施4.4 信息发布4.5 应急结束4.6 后期处置4.6.1 善后处置4.6.2 救援总结5 准备与支持5.1 通信与信息保障5.2 应急队伍保障5.3 应急专家保障5.4 应急装备保障5.5 财力支持6 预案管理6.1 预案演练6.2 预案修订6.3 预案解释6.4 预案实施7 附件

2、7.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7.2 应急指挥部人员及联系方式7.3 应急专家名单7.4 县安全生产事故风险辨识评估7.5 事故现场处置措施及处置工作要点1 总则为了规范忻城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应急管理局)突发事件(以下简称事件)应急处置职责和响应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性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1.1 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5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7)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办发2013101号)(9)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10)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1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原安监总局第88号令,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改) (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14)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1

4、5)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故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16)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7)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8)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19)忻城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 忻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1) 忻城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2)忻城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3)忻城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4)忻城县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5)忻城县城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26)忻城县地震应急预案(27)忻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8)忻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

5、于应急管理局在全县范围内处置、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救援工作。4 (1)处置安全生产类:矿山发生的一般以上(含本数,下同)生产安全事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一般以上火灾事故。(2)处置自然灾害类: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一般以上事故。 (3)参与处置交通、建筑、电力、水利、邮政、电信、农林、旅游等其它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4)根据上级指示需

6、要处置的事件。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1.4 事件分类分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级)4个级别。具体事件等级标准执

7、行国家有关规定。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国家尚未制定等级标准的,可以按照自治区相关部门先行制定的等级标准执行。1.5 预案体系本预案向上与忻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忻城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忻城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忻城县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忻城县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忻城县粉尘爆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忻城县城县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忻城县地震应急预案忻城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忻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相衔接。2 组织体系2.1 应急指挥机构按照忻城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应急管理局在忻城县应对一般以上灾害灾难指挥部领导下,设立应急管

8、理局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导、协调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其组成如下:指 挥 长:党组书记、局长。副指挥长:分管相关业务副局长成员单位: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人事宣教和调查法规股、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和自然灾害救援股。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成员详见附件1。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1) 办公室:接收县党委、政府和来宾市应急管理局指示,传达上级和局领导批示和意见并督办落实;本局的应急处置后勤综合保障;引导专业社会救援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指导协调交通、建筑、工信、水利、邮政、电信、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行业的生产安

9、全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2)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应急指挥系统的运作,承担应急值守、政务值班等工作,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预警和发布灾情信息。负责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等工作,协助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和应急调度,协调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对一般以上灾害指挥部的协调保障工作。(3) 人事宣教和调查法规股: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采取多种形式,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做好舆情应对工作,承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4) 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

10、承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过程)、医药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过程)、化工(含石油化工)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承担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相关工作。(5)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和自然灾害救援股:承担煤矿、非煤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炼化、成品油管道除外)行业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相关工作;指导协调水旱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等防治和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建立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和评估论证机制等工作;组织协调

11、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2.4 现场工作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工作组,由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带队,指挥部成员单位参与,赶赴事发现场指导、协调和督导救援工作。为更好衔接相应的专项预案,融入各级政府因突发事件成立的现场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部现场工作组一般设立5个应急小组。根据事故类型和相应级别的不同,具体设立的应急小组的数量可随之变化,具体由指挥部确定。各应急小组的职责:(1)抢险救援小组。由相应局领导担任组长,相应业务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对

12、接相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中的抢险救援组工作。(2)后勤保障小组。由相应局领导担任组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对接相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中的后勤保障组工作。(3)群众疏散安置保障小组。由相应局领导担任组长,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和自然灾害救援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对接相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中的人员疏散安置组、群众生活保障组、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组、救灾捐赠组、物资设备供应等组工作。(4)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小组。由相应局领导担任组长,人事宣教和调查法规股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对接相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中的信息发布组和宣传报道组工作

13、。(5)综合协调小组。由相应局领导担任组长,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主要负责对接相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中的除前述各小组已对接工作组外的工作组的联络协调工作和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处理工作以及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临时指定给应急管理局的工作。协调应急专业队伍,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2.5 应急专家组应急管理局设立县安全生产专家库,根据救援需要,抽调相应专业的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应急救援专家主要职责: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参与应急救援方案的制订和审查。3 预警与信息报告3.1 预警(1) 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我局收集

14、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辨识、分析和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由中央和国家牵头部门按职责分工分类制订的标准,在国家层面新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没有颁发前,我县按照自治区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执行,原则上执行如下标准: 一级(红色):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二级(橙色):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

15、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三级(黄色):预计将要发生较大(III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四级(蓝色):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我局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我县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

16、户通知等方式进行。3.2 信息报告我局接到一般以上突发事件报告后,除了立即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业务股负责人作口头、电话或者短信报告外,按规定1小时内将事故快报上报来宾市应急管理局指挥中心和县党委办公室值班室、县政府办公室值班室。事故报告主要内容:(1)事发单位名称、地址、性质等;(2)事发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3)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涉险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4 应急响应4.1响应分级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局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应急管理局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17、:一级、二级、三级。应急管理局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1)发生在乡(镇)行政区的级突发事件时,应急管理局启动三级响应。(2)发生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级突发事件或较严重的级突发事件时,应急管理局启动二级响应。(3)发生级以上突发事件时,应急管理局启动一级响应。4.2 响应行动 我局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核实确认后,按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向局长提出启动何级响应的建议,最终由局长决定启动何级响应。4.2.1 三级响应行动局长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后,立即按本预案启动三级响应,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根据事件种类分别作出如下应急处置:4.2.1.1 矿山类(1)应急指挥中心立即用电话或当面

18、向局长和班子成员汇报突发事件情况,局长向县政府和来宾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并指令应急指挥中心调集矿山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赴事故现场抢险救援。(2)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和自然灾害救援股立即联系矿山的事故救援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并负责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供研究决策。(3)办公室安排交通工具,通知相关股负责人集中待命。(4)分管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的副局长带队率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和自然灾害救援股、人事宣教和调查法规股等负责人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对事发乡(镇)政府提出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要求,协调县有关部门(相邻地区政府)配合支援;落实来宾市和县领导指示,进

19、一步采取处置措施。(5)相应的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成立后,应急管理局各应急小组立即响应,进行对接。4.2.1.2工贸行业类(1)应急指挥中心立即用电话或当面向局长和班子成员汇报突发事件情况,局长向县政府和来宾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并指令应急指挥中心调集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赴事故现场抢险救援。(2)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立即联系工贸行业的事故救援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并负责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供研究决策。(3)办公室安排交通工具,通知相关股负责人集中待命。(4)分管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的副局长带队率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危险化学品

20、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人事宣教和调查法规股负责人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对事发乡(镇)政府提出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要求,协调县有关部门(相邻地区政府)配合支援;落实来宾市和县领导指示,进一步采取处置措施。(5)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成立后,应急管理局各应急小组立即响应,进行对接。4.2.1.3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类(1)应急指挥中心立即用电话或当面向局长和班子成员汇报突发事件情况,局长向县政府和来宾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并指令应急指挥中心调集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赴事故现场抢险救援。(2)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立即联系危险化学品的事故救援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并

21、负责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供研究决策。(3)办公室安排交通工具,通知相关股负责人集中待命。(4)分管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的副局长带队率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危险化学品和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股、人事宣教和调查法规股负责人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对事发乡(镇)政府提出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要求,协调县有关部门(相邻地区政府)配合支援;落实来宾市和县领导指示,进一步采取处置措施。(5)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成立后,应急管理局各应急小组立即响应,进行对接。4.2.1.4交通、建筑、电力、水利、邮政、电信、农林、旅游等行业(1)应急指挥中心立即用电话或当面向局长和班子成员汇报

22、突发事件情况,局长向县政府和来宾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并指令应急指挥中心调集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赴事故现场抢险救援。(2)办公室立即联系相关事故救援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并负责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供研究决策。(3)办公室安排交通工具,通知相关股负责人集中待命。(4)分管办公室的副局长(或办公室主任)带队率办公室、人事宣教和调查法规股、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对事发乡(镇)政府提出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要求,协调县有关部门(相邻地区政府)配合支援;落实来宾市和县领导指示,进一步采取处置措施。(5)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机构成立后,应急管理局各应急小组

23、立即响应,进行对接。4.2.1.5火灾、自然灾害类(1)应急指挥中心立即用电话或当面向局长和班子成员汇报突发事件情况,局长向县政府和来宾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并指令应急指挥中心调集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赴事故现场抢险救援。(2)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和自然灾害救援股立即联系相关事故救援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并负责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供研究决策。(3)办公室安排交通工具,通知相关股负责人集中待命。(4)分管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和自然灾害救援股的副局长带队率办公室、应急指挥中心、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和自然灾害救援股、人事宣教和调查法规股负责人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对事发乡(镇)政府提

24、出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要求,协调县有关部门(相邻地区政府)配合支援;落实来宾市和县领导指示,进一步采取处置措施。(5)相应的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成立后,应急管理局各应急小组立即响应,进行对接。4.2.2 二级响应的程序局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后,立即按本预案启动二级响应,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在三级响应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应急处置:(1)局长指令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应急处置意见。(2)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供研究决策。(3)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方案,局长(或指定副局长)带队率相应的应急小组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对事发乡(镇)政府提出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要求,

25、协调县有关部门配合支援,视情况决定是否调集专家、专业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4.2.3 一级响应行动局长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后,立即按本预案启动一级响应,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在二级响应的基础上作出如下应急处置:(1)应急指挥中心立即用电话或当面向局长和班子成员汇报突发事件情况,局长向县政府和来宾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必要时,请求给予支持;并指令应急指挥中心调集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赴事故现场抢险救援。(2)事件所涉主管股立即联系相关专业救援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并负责收集整理事故情况和应急处置所需信息,供研究决策。(3)办公室安排交通工具,通知相关股负责人集中待命。(4)局长带队率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部

26、现场工作组人员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对事发乡(镇)政府提出应急处置指导意见和要求,协调县有关部门(相邻地区政府)配合支援;落实来宾市和县领导指示,进一步采取处置措施。(5)相应的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成立后,应急管理局各应急小组立即响应,进行对接。4.3 现场处置措施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可以采取控制危险源、抢救遇险人员、指导群众防护、组织群众撤离、清理现场、消除危害后果的抢险救援程序。事件现场处置措施及处置工作要点详见附件7.5。4.4 信息发布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县委宣传部统一对外发布。跨县级行政区划的一般以上突发事件,由我县和相关县党委、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必要时,由

27、市主管部门进行统筹协调。应急管理局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小组协助县委宣传部做好发布事故信息工作。协助做好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工作和舆论引导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忻城县和事发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4.5 应急结束当遇险人员全部获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的事故隐患消除后,相应的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后,由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部指挥长视后续工作情况,确定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何时结束

28、。4.6 后期处置4.6.1 善后处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清理和事后恢复、污染物处理、人员安置补偿、保险赔付、物资征用补偿等工作。4.6.2 救援总结应急指挥中心要完整、准确地记录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管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对整个救援行动进行评估,并对救援行动进行总结,写出报告。5 准备与支持5.1 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管理局有关股及负责人通讯联系应畅通,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应急管理局应急办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各股要建立应急联络相关基础信息数据库,与相关部门建立应急工作机制,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支持。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电话详见附件7.2。5.2 应急队伍保障应急指挥中

29、心负责建立全县应急救援队伍数据库,全面掌握应急救援队伍情况,确保应急救援队伍信息的有效性。5.3 应急专家保障人事宣教和调查法规股负责会同相关股建立可以参加事故救援的专家库,全面掌握应急救援专家情况,确保应急救援专家信息的有效性。县安全生产专家相关专业等信息见附件7.3。5.4 应急装备保障应急管理局相关股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不同(领域)的事故类型和应急工作需要,掌握可以调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数据库,建立调用工作机制。5.5 财力支持应急管理局应做好本局每年用于事故应急救援事务的规划预算,保障本局对事故应急救援事务处置的资金。6 预案管理6.1 预案演练应急管理局每两年至少

30、组织一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同时进行相应的评估工作。6.2 预案修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由及时组织修订。6.3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办公室负责解释。6.4 预案实施本应急预案由办公室进行管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7 附件7.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标准和按照突发

31、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其他未列明的情形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进行分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级):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广西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区各方面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县和有关单位力量及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

32、件。 一般突发事件(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人员伤亡、一般财产损失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和县力量及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造成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有关单位或县的力量和资源就能够处置的事件。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

33、段堤防发生决口; 3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4洪水造成我区内高速铁路行车中断48小时、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72小时、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包括我区在内多个省(区、县)发生特大干旱;6多个大城县发生极度干旱; 7. 洪水造成危险化学品码头、仓储设施损坏及泄漏。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 3包括我区在内数省(市、区)多个县(地)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5洪水造成我区内高速铁路行车中断24小时、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

34、48小时、国家高速公路网和航道通行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6包括我区在内的数省(市、区)多个县(地)发生严重干旱,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发生特大干旱; 7多个大城县发生严重干旱,或大中城县发生极度干旱。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特大暴雨、大雪、龙卷风、沙尘暴、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重要城县和50平方公里以上一般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将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会造成特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及省县发生的可能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

35、端天气气候事件。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沙尘暴、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O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雪崩等气象灾害; 3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机场、铁路、港口、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震发生地省(区、县)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2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6

3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2. 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1.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 因地质灾害

37、造成高速铁路行车中断48小时、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7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3造成高速铁路行车中断24小时、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48小时,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

38、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重要城县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一般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 l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海冰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 2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3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生物灾害。 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在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市、区)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包括我区在内的2个以上省(区、县)内发生,或在广西壮族

39、自治区内2个以上县(地)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1.因害鼠、蝗虫、稻飞虱、稻纵卷叶螟、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虫、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蛀干类害虫和其他农林病虫害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七)森林草原火灾。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1. 火场持续燃烧48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或发生在国界广西段附近火场面积超过100公顷森林的;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草原面积8000公顷以上明火尚未扑灭的,火灾

40、; 3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伤亡20人以上的草原火灾; 4.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l公里的森林草原火灾; 5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草原火灾。 重大森林草原火灾包括: 1连续燃烧超过24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或距我国界广西段5公里以内的国外草原燃烧面积蔓延500公里以上,或连续燃烧120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草原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3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受害草原面积2000公顷以上、8000公顷以下的,或发生在国界广西段附近、

41、火场面积超过50公顷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森林火灾,或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草原火灾; 4已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区的,或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与其他省交界地区,危险性一般的森林草原火灾; 5国外大面积火场距我国界广西段5公里以内,并对我区辖区内森林草原构成一般威胁的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l.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l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

42、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发生的,或我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国内外民用运输船舶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我区内高速铁路行车中断48小时,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 6造成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县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

43、以上、50%以下;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遭受毁灭性破坏或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7包括我区在内的多省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8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9城县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10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或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或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

44、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或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 11.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区辖区内,或我区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

45、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我区高速铁路行车中断24小时、其他铁路干线行车中断48小时,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灾严重损毁,造成运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 6. 包括我区在内的造成跨区电网或区域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重要政治、经济中心城县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7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城县轨道、道路交通、大中城县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46、; 8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9其他一些无法量化但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10.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或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或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或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或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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