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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湖县应急管理局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办理服务指南一、实施机关博湖县应急管理局二、实施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2月17日国务院令 第708号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 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 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 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
2、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2012年5月30 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6次会议通过,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应急预案按照下列规定备案:(-)州、市(地)、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上一级 人民政府备案;(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三)街道办事 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四)村 (居)民委员会具体应急预案,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备案;(五)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大型活动承办
3、单位以及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管理单 位或者经营单位具体应急预案,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6月3日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发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7月11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 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 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 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
4、依法向社 会公布。三、受理条件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四、办理材料1、应急预案文本1份;2、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1份;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申报表1 份;4、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1份。五、办理流程图六、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并符合所有条件者在2个工作日作出决定。七、收费标准不收费八、办理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湖县博湖镇光华 南路80号2楼20号综合窗口联系电话:九、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夏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冬季上午10:00至14:00、下午15:30至19:30 十、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