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教案11(国际产品责任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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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教案国际商法教案绪论第一章 合伙法第二章 公司法第三章 跨国公司法第四章 合同法第五章 代理法第六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律制度第八章 票据法第九章 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第十章 反倾销法第十一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仲裁第十三章 国际商事诉讼第十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第十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1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产品责任法 教学目的教学目的 本章内容本章内容 本章重点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本章难点思考题目思考题目课时安排课时安排 2教学目的教学目的w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产品责任的基本概念;掌握美国的产品责任法及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的主要内容;掌握

2、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的主要规定。3本章内容本章内容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美国产品责任法第三节 欧盟、日本产品责任法第四节 我国产品责任法 4本章重点本章重点美国的产品责任法5本章难点本章难点美国关于产品责任的理论6思考题目思考题目w1、简述产品责任法的主要特征。w2、简述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归责理论。w3、欧盟产品责任指令中生产者的抗辩理由有哪几项?w4、我国产品质量法与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法有何区别?7课时安排课时安排 2课时 8第一节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 二、产品责任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二、产品责任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一)

3、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 (二)产品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三、三、产品责任法中的几个重要术语产品责任法中的几个重要术语9一、一、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产品责任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一)概念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二)特征特征10(二)(二)特征特征w1.调整范围限于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及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所引起的赔偿关系;w2.主要调整消费者和其他受害人与生产者、销售者因缺陷产品所产生的侵权关系;w3.产品责任法中基本的责任原则一般为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以合同或单方声明等方式予以排除的行为无效

4、;w4.产品责任法具有公法与私法双重性。11(一)(一)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w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有一定的联系,因为买卖法中有关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责任的规定同产品责任法的某些要求,有着共通之处。w就法律性质而言,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是不同的。买卖法属于私法范畴,它的规定大多数是任意性的;而产品责任法则属于社会经济立法范畴,它的有关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12(二)产品责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w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产品责任法的主旨是加强生产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产品责任法是一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w1.各国法对产品责

5、任的规定甚严,强化了生产者的义务,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w2.各国的法律包括产品责任法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工具。各国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大都采用严格责任,表明在处理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上,已从保护生产者利益为重转到了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重。w3.各国产品责任法中始终贯穿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13三、三、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要术语产品责任法的几个重要术语(一)(一)产品产品(productsproducts)(二)(二)产品缺陷产品缺陷14(一)(一)产品产品(products)1.美国:产品指任何经过工业处理的物品。包括可移动与不可移动的各种有形物以及天然产品。2.1976年欧

6、洲理事会制定的斯特拉堡公约:产品是一切可移动的物品,不论是否加工过、天然的或工业的,甚至组合到另一可移动或者不可移动的物体中的物品。3.1980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物品。4.我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设工程。5.1978年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产品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加工的,还是未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15(二)(二)产品缺陷产品缺陷1.美国法院判决认为,具有不合理危险性或过分不安全的产品,就是缺陷的产品。2.产品责任法令规定,考虑到包括产品的说明及产品投入流通领域的时间等因素在内的所有情况,如果一项产品

7、未能给按预期的目的加以使用该产品的人之身体或其财产提供他们有权期待的安全,那么该项产品即是缺陷的产品,因此,产品责任法中所指的产品缺陷是产品不安全、有危险性。16第二节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的理论一、产品责任的理论(一)(一)疏忽说疏忽说(二)(二)违反担保说违反担保说(三)(三)严格责任说严格责任说 二、二、产产品责任的承担品责任的承担三、三、产品责任的求偿产品责任的求偿 四、四、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 17 所谓疏忽说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

8、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该原则源于1916年的“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一)(一)疏忽说疏忽说18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麦克弗森诉比克汽车公司案 被告比克公司是一家汽车公司。原告以疏忽为由向法院起诉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疏忽之处,并证明由于被告的疏忽而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实践中原告以疏忽为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如原告可以证明产品的设计有缺点,也可以证明被告对产品的危险性没有作充分的说明,提醒消费者注意,原告还可以证明被告在生产、经销该产品时违反了联邦或州的有关这种产品的质量、检验、广告或推销方面的规章、法令,而违反这种规章、法令的本身就是一种疏忽行为。1

9、9(二)(二)违反担保说违反担保说w如果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使原告因产品的缺陷而遭受损害,原告可对被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20(三)(三)严格责任说严格责任说 这是一种新发展起来的产品责任理论,即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该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产品的缺陷包括:1、设计缺陷;2、生产缺陷;3、说明缺陷;4、包装缺陷;等等。21 (一)产品责任的承担者(承担产品责任的主体)(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 (四)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二、二、产品责任的承担产品责任的承担22w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也叫产品责任归

10、责原则,是指产品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准则或标准,它分为主观归责和客观归责。1.过失责任原则 2.严格责任原则 3.市场份额原则231.过失责任原则w所谓过失责任是指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损害所应负之责任。有过失才能有责任,无过失则无责任。w在过失责任基础上,在美国原告如以过失责任请求损害赔偿时,应至少提出外表上认为有过失的证据;如原告未举证,法院即以诉讼不存在等为由,判决原告败诉。因此,凡是原告举出:(1)其损害非生产者之过失不应发生;(2)该损害系由曾在被告管理或支配下之产品所引起;(3)该损害并非因原告之行为所致等事实后,即可推定被告之过失。w另外

11、,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推定被告存在过失(过错推定原则),应赔偿原告的损失。242.严格责任原则w严格责任又称侵权行为法上的无过失责任,是新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产品有缺陷,对消费者和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受损,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w受害人有下列条件,即可提出赔偿要求:(1)产品中存在有缺陷;(2)缺陷是造成伤害或损失的实质性因素:(a)产品是按照正常预定的方式使用的;(b)使用人虽已尽了合理的注意,但未能发现缺陷并未能意识到产品的危险;(c)受害人虽已尽了合理的注意但无法避免伤害和损失。这是早期的严格产品责

12、任。因其产生于重要的商业区纽约的卡德林诉派格利亚一案中,故也被称为纽约原则。253.市场份额原则w严格责任有时也会无法解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因此,美国的“市场份额说”不失为对严格责任补充的好办法。在美国许多法院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允许消费者请求产品对其有危害的所有制造商按产品出售时占有的市场份额来分摊责任,即依照市场份额责任原则处理案件。26(三)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w疏忽说 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违法;(2)主观过错;(3)损害事实;(4)因果关系,产品的缺陷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w违反担保说 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须与受害人存在合同关系以及其他条件其他条件。

13、w严格责任说 原告只需要证明:()制造商的产品是有缺陷的,()该缺陷在产品脱离制造商的控制时即已存在,()该缺陷是造成原告伤害或损失的直接原因。27其他条件其他条件w如违反明示担保要求损害赔偿时,受害消费者须证明:(1)被告所作的说明;(2)受害消费者相信该项说明;(3)损害是由于产品不符被告所作的说明而引起的。w因违反商销性默示担保要求损害赔偿时,受害消费者须证明:(1)产品在出厂时即有缺陷;(2)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8(四)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 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w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w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w3自担风险 w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14、w5擅自改动产品w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w另外,“发展风险”等免责条款往往成为违反担保诉讼中的抗辩。29三、三、产品责任的求偿产品责任的求偿(一)产品责任求偿主体(二)损害赔偿的范围(三)时效30四、四、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管辖:长臂管辖法律适用:对原告最有利的地方的法律比较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31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3年10月2日通过了一项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并已于1978年10月1日生效。该公约除对“产品”、“损害”和“责任主体”下了定义以外,主要是对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则作出具体规定。按照公约的规定,对产品责任案

15、件,应区别不同情况,适用下列国家的法律:1、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2、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32第三节第三节 欧盟、日本产品责任法欧盟、日本产品责任法一、欧盟的产品责任统一法(一)斯特拉斯堡公约(二)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三)欧洲产品安全指令二、日本的产品责任法33(一)斯特拉斯堡公约w1.适用范围:只适用于缺陷产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的产品责任案件 w2.应负产品责任的生产者范围:四类生产者w3.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w4.生产者的抗辩事由:他未将产品投入流通;产品投入流通时,造成损害的;该产品的制造既非为销售、出租或生产者为了经济目的进行其他形式的分销,而又非在其商业过程中

16、制造或分销;受害人或索赔人本身的过失 w5.赔偿限额:对每一死者或伤者的赔偿额不得少于相当于7万特别提款权的国内货币;总计不得少于1000万特别提款权w6.诉讼时效:索赔人的诉讼时效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害、缺陷及生产者身份之日起算3年;生产者的负责时效为其造成损害的产品投入流通之日起10年34(二)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w1.产品责任主体。产品生产者涵盖销售者、进口商等责任人。w2.生产者的抗辩事由: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缺陷在产品投入流通时并不存在;产品非生产者为销售或经济目的而制造或分销;为使产品符合强制性法规而导致缺陷;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不能发现缺陷存在;零部件制造者能证明缺陷是由于装有

17、该零部件的产品设计或制造者的指示造成。w3.损害赔偿的范围: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w4.赔偿数额的限制:总赔偿额不得多于7000万欧洲货币单位。该指令同时规定,损害是指财产损失,但其价值不得低于500欧洲货币单位。w5.原告的举证责任。35(三)欧洲产品安全指令w1.生产者安全责任的一般要求:生产者应确保其投入欧洲市场上的产品在正常的或合理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是安全的。w2.生产者的范围:产品的制造者;以生产者身份将其名称、商标或其他标识列于产品上的准制造者;产品的修理者;在供应环节中可能影响市场中产品安全性能的其他职业者。w3.生产者的产品安全措施:由售后监督措施和必要的行动措施所构成。36二、

18、日本的产品责任法w1.立法宗旨。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w2.产品的定义。所谓产品是指被制造或加工的动产,而制造指的是将原料制成新的物品;加工不仅指保有该动产的本质,而且附加其新的属性,增加其价值。w3.缺陷的定义。缺陷是指产品制造者未考虑到产品特性,通常可预见到的使用状况及出厂时和该产品有关的其它事项,该产品缺乏通常应有的安全性。w4.制造业者的定义。指的以制造、加工或进口产品为业者。可见,只要反复继续制造、加工或进口产品,不论其目的是营利还是公益,也不管是无偿还是有偿。37w5.赔偿原则。实行严格责任原则。w6.免责事由:(1)生产者在交付该产品时,由于当时科学和技术水平所限不可

19、能认识到产品上的缺陷。(2)该产品使用了其他制品的零配件或材料,其缺陷是因按其他制品的生产者关于设计的指示而产生的这一缺陷对于该产品生产者,不是过失。w7.责任限额。损失发生或扩大时就不能要求制造业者赔偿全部损失,采取的是按实际损失赔偿的原则。w8.请求权的时效。有赔偿义务起3年内或自制造业者交付该产品起10年内有效。w9.法律适用。有关制造业者因产品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除依产品责任法外,还适用民法的相关条文。两者各有分工,各有侧重。38第四节第四节 我国产品责任法我国产品责任法一、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概述二、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一)归责原则(二)损害赔偿的范围(三)产品责任的抗辩(四)举证责任(五)解决争议途径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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