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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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加强入河排污口监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1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心、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仔细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逐步建立“权责清楚、治理标准、监管到位”的入河排污口长效治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奠定坚实根底,为漂亮河湖建立作出积极奉献。 (二)工作原则 水陆统筹,以水定岸。统筹岸上和水里,依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确定排污口设置和治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实现“受纳水体

2、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视治理。 明晰责任,严格监视。明确每个排污口责任主体,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属地治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视治理和行政执法职责,水利、住房城乡建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统一要求,差异治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排污口监视治理规定及技术标准,开呈现有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标准审批新增排污口,加强日常治理。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以县(区)纳入河湖长制治理的河流湖库及其他不能稳定达标水体为重点,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建立完善治理机制,全面标准治理入河排污口。 (三)目标任务 在现有工作根底上,20xx年底前,

3、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制定入河排污口“一口一策”整治方案并持续推动整改工作;20xx年底前,根本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形成权责清楚、治理标准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监管体系;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标准化建立。 二、开展排查溯源 (四)统筹整合信息。全面收集各县(区)行政边界资料、水系资料、已把握的入河排污口资料、市政污水及雨水管网资料,以及水功能区、自然爱护区、生态爱护红线、饮用水水源爱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资料,以便全面摸排工作的开展。 (五)明确排查要求。对全部排查范围,要做到应查尽查,统筹运用人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各种手段,确保排查无遗漏。对河流、河涌、溪流、沟渠等,要从

4、河口上溯排查,既要了解水体位置、特征等根本状况,也要调查了解向水体排污的涉水排口。对滩涂、湿地等,既要把握其生态环境根本状况,也要排查位于滩涂、湿地的涉水排口。对码头、工业聚拢区、城镇等人工开发强度大的沿河带,要作为排查工作重点,制定具体排查工作规划,全面查清可能存在的各类排污口。对简单消失的排查盲区(如水下、桥下、草丛下、码头下等隐藏区域),要实行敏捷多样方式,确保排查实效。 (六)组织摸底排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含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及日常监视治理,根据“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把握各类入河排污口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

5、去向、排污单位根本状况等信息,建立本地区入河排污口名录。排查范围分为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重点区域以县(区)纳入河湖长制治理的河流湖库,特殊是徐家河、小元村、鳌溪等不稳定达标地表水考核断面所在流域为主,依据实际状况,从河流岸线进一步向陆地延长,形成网状排查全掩盖。重点区域以外的为一般区域,重点关注人口集中、工业聚拢、排污问题相对突出、环境风险高、生态敏感脆弱区域。 (七)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各地要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入河排污口,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

6、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监测整治、标准化建立、维护治理等。 (八)同步监测研判排污状况。根据“边查边测”原则,全面把握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污染物种类。生态环境部门结合排污许可相关要求,催促指导排污单位对本单位废水开展自行监测,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对入河排污口开展自行监测。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监视监测,入河排污口监测必测指标为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其他特征污染物监测指标依据需要增加。有污染源普查监测、监视性监测或者在线监测数据等有效数据的入河排污口,可直接使用其监测数据。重点区域

7、既上岸查污染源和排污口,又同步开展相关河段水质监测,精确把握流域水环境突出问题及成因,推动实现精准治污。监测方式依据实际条件,运用快检或取样检测、自动在线监测等方式,敏捷开展监测工作。水质评价标准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xx)实行。 三、实施分类整治 (九)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类。根据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章(HJ123520xx),将入河排污口分为4个大类15个小类,分别为工业排污口(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工矿企业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雨洪排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其

8、他排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其他排污口),医疗机构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参照工业排污口中工矿企业排污口治理。 (十)明确整治要求。根据“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标准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动。根据“一口一策”原则,明确每个排污口的整治要求、详细措施和进度安排,编制整治方案。每整治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对与群众生活亲密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开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问题简洁

9、、整改难度小的排污口根据“边查边治、立行立改”原则完成整治工作;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忙整治。 (十一)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自然爱护地及其他需要特别爱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实行责令撤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当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开“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 (十二)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掩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标准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入河排污

10、口应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存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存两个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拢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舞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入河排污口。 (十三)标准整治一批。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治理、加强监视的要求,开展排污口标准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状况的入河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

11、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入河排污口的,要催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实行调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展整治。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视检查。 (十四)准时完善信息。各县(区)人民政府完本钱辖区河段范围内的排查整治工作后,整理完善排污口位置、坐标、溯源结果、监测结果、存在问题等信息。全省入河排污口信息平台建成后,准时录入本辖区内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视治理信息。 四、严格监视治理 (十五)

12、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爱护规划、水资源爱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状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 (十六)严格标准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到达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掌握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治理权限的流域治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

13、部门的意见。入河排污口审批信息要准时依法向社会公开。 (十七)强化监视治理。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根据“管进展必需管环保、管行业必需管环保、管生产必需管环保”的原则,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落实排污口监视治理责任,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加的工作格局,建立生态环境、财政、水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立、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协同协作和信息共享长效机制。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视治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同时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根据“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

14、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水利部门负责依据河道及岸线治理爱护要求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住房城乡建立部门负责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市垃圾填埋场排污口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大路(效劳区)、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田退水口、大中型灌区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排查整治;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园区排污口排查整治;卫生安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鼓舞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治理,讨论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

15、治理模式,探究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视治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 (十八)严格环境执法。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立、交通运输、经济和信息化、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安康等部门加大入河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入河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惩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躲避监视治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峻查处。要催促指导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觉他人借道排污等状况的,应马上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 五、加强支撑保障 (十九)强化

16、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负总责,要推动落实地方政府属地治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监视治理、行业治理部门监视指导职责,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河长制巡查检查重点工作内容,在人员、资金、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大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取得实效。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进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安康委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连接及工作指导,催促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责任。 (二十)严格责任落实。坚持做到排查无

17、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销号,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视治理状况纳入对县(区)生态环境爱护党政同责考核内容,市、县(区)相关部门定期开展催促指导,推动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缓慢、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实行通报批判、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峻的,按不怜悯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 (二十一)加强公众监视。引导公众投身漂亮河湖爱护和建立,加大对入河排污口监视治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加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视意识。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入河排污口

18、监视治理相关信息。要建立完善公众监视举报机制,鼓舞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视、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2 一、根本状况 依据省、市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部署,20xx年以来,我区先后三次开展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排查点位由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卫星遥感和无人机航测数据供应。经现场核查,我区共778个入河排口,其中,长江干流入河排口273个(直接入江排口32个),支流排口505个。依据监测结果显示,共257个排口不稳定达标,其中长江干流排口101个(直接入长江的13个),支流排口156个。 二、整治目标 以改善长江水环境

19、质量为核心,对辖区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进展溯源,对超过地表水类标准的257个排口进展整治,使水质得到有效改善,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入河排污口问题溯源(5月20日-6月20日)。组织对直接入江排污口、超过地表水类标准的长江干流和支流入河排污口进展溯源,建立问题清单,结合河流和管路分布、污染源信息等资料,根本查清污水来源。需要开展监测的,可托付第三方机构进展监测分析。分阶段开展超标入河排污口问题溯源。 第一阶段(5月20日-5月25日):开展直接入江32个排口现场排查,对其中13个超标排口开展问题溯源; 其次阶段(5月25日-6月5日):完成长江干流超标入河排

20、污口问题溯源; 第三阶段(6月5日-6月20日):完成长江支流超标入河排污口问题溯源。 (二)推动入河排污口整治(5月25日-9月30日)。在问题溯源的根底上,根据“取缔一批、整治一批、标准一批”的原则进展分类整治,9月底前完成问题整改,对个别排口因客观缘由不能按期完成整治的,应制定详细整治方案,按序推动整治。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长期坚持)。完善长江干流入河排污口整治“一口一档”,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定期开展已整治入河排污口巡查、监测,切实提升长江生态环境爱护水平。 四、职责分工 (一)郊区经开区、各乡镇办负责辖区内超标排污口问题溯源。污染源类型分为: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包括水产养殖、

21、畜禽养殖、农田排口污染)、城市区域生活源、乡镇建成区生活源、农村区域生活源、港口码头污染源、其他,列出问题清单。 (二)区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负责推动工业企业排污口、尾矿库排污口、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整治工作。 (三)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推动农业农村生产生活、农田排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殖排污口整治工作。 (四)区住建局牵头负责推动城市区域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生活污水排口、雨洪径流整治工作。 (五)区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整治工作。 (六)监测经费由各属地负责,纳入预算;整治经费根据财政体制规定分别担当。 (七)长效监管由各牵头单位和属

22、地共同负责。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大力推动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把长江生态环境修复好、爱护好。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坚持“一把手负责”,抓紧推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上下通力协作、部门协调联动的强大合力。各镇办社区、各牵头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负责工作对接、报送信息等。 (三)保障整治成效。各单位要科学合理制定整治方案,分类实施整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同时建立长效治理机制,将排污口纳入环境监管网格化日常治理。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3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及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快速落实许勤书记巡查松花江生态爱护工作讲话要求和20

23、xx年度省总河湖长会议及全省入江河湖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专题办公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视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气攻坚克难,全面摸清全市入河排污口底数及其分布,统筹推动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切实改善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 二、工作原则 1.标准引领,差异治理。根据全省统一的排查、溯源、整治程序标准体系,指导催促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加强标准化建立与日常治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结合本区域特点,制定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细化路线图

24、、时间表并组织实施。 2.全面排查,分步实施。根据“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组织开展入河排污口摸底调查与整治工作,摸清入河排污口现状和问题,建立台账,不留“死角”。 3.落实责任,分工协作。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属地治理主体责任,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视治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市水务、工信、财政、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管、应急治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4.稳中求进,民生优先。落实中心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实事求是、稳扎稳打,把握整治工作时度效,效劳高质量进展。做好与群众生活亲密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入河排污口统筹工作,妥

25、当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开“一刀切”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稳妥有序推动整治工作。 三、目标任务 1.任务范围。排查整治范围为全市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 2.工作对象。全部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 3.工作进度安排。20xx年6月20日前,完成跨县(区)域断面布设工作;6月30日前,根本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7月15日前,完成疑难简单排污口溯源工作;8月31日前,根本完成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4.材料报送安排。6月15日前,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7月2日前,报送排查工作完成状况汇报和入河排污口排查成果登记表,同时报送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

26、根据附录B编写及排查成果图;7月16日前,报送溯源工作完成状况汇报和入河排污口溯源结果登记表;9月1日前,报送整治工作完成状况和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表。 四、技术依据 此次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是省委主要领导特地安排的集中攻坚工作,原则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技术指南等相关要求开展,上级再有新要求,按新要求执行。 由于入河入海排污口“查、测、溯、治”相关多个标准,生态环境部正在讨论制定过程中,将在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公布实施,目前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xx)、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航测技术标准(HJ1233-20xx)、入河

27、(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遥感解译技术标准(HJ1234-20xx)、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章(HJ1235-20xx)四个技术标准。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在工作推动中,可立足本地实际,考虑排污口问题整治或审核设置的不同需求,从有利于落实责任、推开工作动身,因地制宜开展排污口分类,必要状况下,也可在上述四个标准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视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xx17号)根底上,结合区域实际状况细化排污口分类。 五、工作程序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程序包括排查、溯源、整治、标准化建立等,根据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技术指南开展详细操作。 (一)排查

28、 1.开展三级排查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依据辖区内水系分布特征,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排查范围,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把握各类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根本状况等信息。 根据三级排查模式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第一级排查可视排查溯源工作实际需求,通过无人机遥感航测、卫星遥感、无人船监测、智能机器人或其他数据资料排查方式开展,通过第一级排查出的入河排污口,有必要的可通过其次级人工排查予以核实。其次级排查仍无法明确的入河排污口,需要开展第三级排查,通过第三级排查对第一级、其次级排查成果进展查缺补漏。 2.监测要求 在排查、溯源、整治过程中,可通过监测确定入河排污口排

29、放污染物类型、浓度,帮助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判定,并明确入河排污口是否需要整治。 水质快速检测。入河排污口排查人员在现场需要快速确定水质状况时,可采纳水质快速检测方法。水质快速检测因子包括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采纳检测试纸、试剂包等方法进展现场测试。流量依据入河排污口现场条件采纳容积法、浮标法等方式进展估算。样品采集为瞬时样品,应选择污水混合匀称、靠近采样断面(点)中心,并尽可能在入河排污口水质不受到河水影响的区域采样。 人工采样监测。对存在特别状况的入河排污口,实施人工常规采样、试验室内检测分析。详细包括:水质数据特别(pH9、COD100mg/L、氨

30、氮10mg/L、总磷1mg/L)、水体水色特别、恶臭等特别状况。人工常规采样、试验室内检测分析参照污水监测技术标准(HJ91.1-20xx)要求实施。 3.排查成果 在三级排查根底上,建立入河排污口排查档案存档备查,并根据相关要求上报。排查成果用于后续监测、溯源、整治等相关工作。排查成果包括(视实际排查状况整理): a.入河排污口名录包括各类排查表、影像资料; b.入河排污口排查报告,排查成果图; c.排查工作资料包括排查方案、调研、培训、排查、会议等文件和影像资料; d.遥感影像; e.资料汇编包括水资源、水环境、水生态信息,根本图件(各类行政区划图、水系图、岸线图、敏感区图、地下管网图、功

31、能区划图、其他相关图件),根本资料(行政区划边界资料、水系水文资料、历史把握的排污口相关资料、敏感区资料、流域断面和污染源监测资料、重点排查区资料等)。 (二)溯源 排查发觉的入河排污口,按规定开展编码命名,并根据“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属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为责任主体,或由市政府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标准化建立、维

32、护治理等,从而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管。 (三)整治 实施分类整治,明确排污口分类。依据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明确整治要求,依据详细问题类型,根据“取缔关闭一批、清理合并一批、整改标准一批”要求开展整治工作。 (四)标准化建

33、立 排查、溯源、整治过程中,按需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工作。对完成整改的入河排污口以及经排查、溯源、监测后无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标准化建立,并纳入日常监管。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硬件建立,主要包括监测点、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等设置,软件建立包括入河排污口台账、调查信息、申请、登记、审批、监测、排查整治、监视检查等档案资料。入河排污口台账要根据电子化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同步治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开展监测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县(市)区及市生态环境部门报送上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和监测状况。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

34、项行动由市生态环境爱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筹推动,市整改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办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协作,紧盯目标任务,加强组织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等担当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压实各有关部门责任。 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牵头指导监视抽查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牵头市水务、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加,依法取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爱护区、自然爱护地及其他需要特别爱护区域内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开展沿河湖入河排污口优化整治。 市水务部门(市河湖长制办公室),结合河湖岸线治理、

35、灌区治理、水旱灾难防备、堤防运行治理等工作,牵头指导监视抽查各县(市)区大中型灌区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对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依法依规实行措施消退安全隐患。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追加纳入我市河湖长制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河湖长制年度考核,作为河湖长履职及相关责任单位考核的重要指标。入河排污口台账建立后,指导各县(市)区将每个排污口落实到该河段的河湖长,确保管护到位。 市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指导监视抽查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城镇雨水排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协作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监视抽查城镇污水处理厂溢流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供应排

36、水许可、城镇排水管网矢量数据、排水管网报批报建信息等相关材料;牵头市生态环境、水务、城管、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参加,结合深入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建城20xx29号)等要求,全面排查污水管网、雨污合流制管网等设施功能及运行状况、错接混接漏接和用户接入状况等,摸清污水管网家底、厘清污水收集设施问题,开展生活污水散排口截污纳管整治工作和城镇雨水排口旱天污水直排治理工作。 市工信部门,协作有关部门在信息互换、确定排污企业责任、督导问责等工作中供应必要帮助。 市交通运输部门,结合港口码头污染防治等工作,牵头指导监视抽查各县(市)区、省镜管委等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市自然资源

37、部门,协作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急治理部门完成矿山和尾矿库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供应河流水面、沟渠、水工建筑用地、滩涂等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县区行政区划矢量数据。 市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畜牧业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牵头指导监视抽查各县(市)区畜牧业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结合水产养殖业绿色进展等工作,牵头指导监视抽查各县(市)区、省镜管委等水产养殖业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 市城管部门,牵头做好违法倾倒餐厨垃圾和占用道路、广场经营性清洗机动车辆或者在室内清洗机动车辆向室外排放污水行为监管工作。 市应急治理部门,供应矿山和尾矿库建立工程审批信息,包括矿山和尾矿库数量、位置、等级、生产方式、排洪系统等根

38、底信息。 市财政部门,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开工作经费予以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担当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好管辖范围内各类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省镜管委,做好管辖范围内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落实镜泊湖风景名胜区、自然爱护区属地治理责任,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担当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各级河湖常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和年度考核,将每个排污口分到详细负责包保的河湖长。 各县(

39、市)区政府,担当组织实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做好管辖范围内各类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制定详细实施方案。组织县、乡、村各级河湖长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集中攻坚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纳入县、乡、村河湖常年度重点任务、挂图作战任务清单和年度考核,将每个排污口分到详细负责包保的河湖长。明确每个入河排污口的责任单位,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二)加强支撑保障,确保完成任务。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落实属地治理责任,切实做好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视治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治理经费予以保障

40、。在人员、资金、工程方面,加大对全市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力度,确保足额拨付到位和专款专用。强化技术支撑,可借助第三方技术力气,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工作,可利用无人机航测、卫星遥感、水面航测、水下探测、管线排查等有用技术和装备。市生态环境局成立技术指导组,负责指导App和技术操作,组建专家团队,组织沟通培训,为全市排查整治工作供应技术支持。 (三)明确技术要求,保障工作质量。建立质量掌握与审核制度,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成立督导检查组,抽查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状况;聘请第三方技术力气或专家,组成核查组开展全过程质量掌握与审核治理工作。同时,在排查、溯源、整治各阶段,统筹运用人

41、工检查、技术排查、资料核查等手段,实行天空航拍、地面检查、水上巡查等方式,反复校核,不断试验摸索,确保排查整治无遗漏,信息填报无“错判”。 (四)强化督查治理,严格环境执法。市、县政府依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视治理责任,市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视治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市水务、工信、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城管、应急治理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加强环境执法,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惩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躲避监视治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峻查处。排污

42、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觉他人借道排污等状况的,马上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入河排污口整治过程中,要以严峻打击涉水环境问题为重点,倒逼陆域污染源治理,全面开展涉水企业及其入河排污口专项执法检查,催促整改到位,消退环境风险隐患。 (五)开展督查检查,严格考核奖惩。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视治理状况将被作为中心和省级生态环境爱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及相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催促指导,推开工作落实,严格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问题全部按期清零。定期开展监视检查工作,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视治理状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爱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对履职不力、进展缓慢、

43、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实行通报批判、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峻的,按不怜悯形依法依规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六)建立信息平台,部门资源共享。各相关部门和责任主体要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治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视治理等信息,建立动态治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省镜管委要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治理水平。 (七)加强公众参加,畅通监视渠道。引导公众投身漂亮河湖爱护和建立,加大对排污口监

44、视治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加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视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各级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视治理相关信息。各责任单位要建立完善公众监视举报机制,鼓舞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视、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4 一、指导思想 仔细落实党中心、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陆域水域污染协同治理,统筹推动区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全面标准入河

45、排污口治理,从源头上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促进全市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二、总体要求 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监测、溯源;20xx年底前,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形成权责清楚、监控到位、治理标准的入河排污口监管体系,为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奠定根底。 三、排查范围和对象 (一)排查范围。在全市域范围内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共涉及全市12条骨干河流(见附件2),其中3级河道向两侧延长200米,4-6级河道向两侧延长100米;详细排查范围依据产业布局、排污特征等实际状况可适当扩大,其中沿河工业园区、居民区、畜禽养殖区等重点区域要

46、全掩盖。同时,做好与长江入河排污口及全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等相关工作的连接范围。 (二)排查对象。河流上全部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河道、湖泊(库)排放废水的排污口,同时包括全部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废水的排污口。 四、工作内容 本次排查整治工作包括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四局部内容。 (一)排查。开展全面排查,把握入河排污口的数量及其分布,建立入河排污口名录; (二)监测。开展入河排污口监测,了解和把握排污口污染物排放状况; (三)溯源。在全面监测根底上,开展入河排污口溯源分析,根本查清污水来源; (四)整治。在完成排查、监测和溯源的根底上,制定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方案,推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有效标准和管控入河排污口。 通过排查整治,全面把握区域入河排污口排放现状,有序推动入河排污口整治,完善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强化地方主体责任,确保入河排污口排放状况得到改善,提升区域生态环境爱护水平。 五、进度安排 (一)前期筹备。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保障措施等,分降落实责任,全面推动排查整治工作。 详细要求:20xx年4月10日前制定详细实施方案。 (二)资料收集。全面收集整理各类入河排污口、河岸带、水系分布等相关信息资料,将原来分散的水利部门入河排污口设置治理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污染源及入河排污口监管信息,以及水系、排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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