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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 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为加强和规范 全省排污口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 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 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 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
2、差异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 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一排污口一 排污通道一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推动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不断提升 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云南作出积极贡献。(二)目标任务。2023年底前,完成我省六大水系干流,长江(金沙 江)、珠江(南盘江)一级支流,赤水河、乌江、九大高原湖泊流域,129个 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及劣V类水体排污口排查;推进长江(金沙江)、珠 江(南盘江)干流,牛栏江、赤水河、南广河、乌江、曲江、泸江、黄泥河干 流,九大高原湖泊及其主要入湖河流和劣V类水体排污口整治。
3、2025年底前,完成我省长江(金沙江)、珠江(南盘江)流域和澜沧江、怒江、红河、伊洛瓦底江一、二级支流排查;基本完成长江(金沙江)、珠江(南盘江)干流,牛栏江、赤水河、南广河、乌江、曲江、泸江、黄泥河干 流,九大高原湖泊及其主要入湖河流和劣V类水体排污口整治。二、开展排查溯源(三)组织排污口排查。省生态环境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开展排污口 排查整治。各州(市)人民政府承当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 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压实生态环境等部门责任;建立排查组织体系, 采取“以无人机遥感+人工拉网式排查为主、公众举报等为补充”的排查方式, 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划分
4、为假设干责任网格,实现 排查全覆盖。(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 需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四)开展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开展排污口水质 水量监测,摸清掌握不同类型、不同空间区域排污口的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 规律,必要时加密监测。鼓励开展排污口与受纳水体一体化监测。(省生态环 境厅负责)(五)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 那么,逐一明确排污口类型和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各州(市)人民政 府要对排污口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对应的排污
5、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 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所属县(市、区)或州(市)人 民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 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 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三、实施分类整治(六)明确排污口分类。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 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 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 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 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
6、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 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水质异常暗河 入河口、沟汉(水渠、小溪)等水质异常水体入河口、城镇雨污混流排口、无 主的工矿企业排污口等。(七)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 批”要求,由州(市)人民政府制定整治实施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实事 求是、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 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防止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 平安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 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各州(市)人民政府
7、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 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存的排污口清单。取 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平安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 消除平安隐患。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由属地州(市)人民政府结合 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V类水体、农村环境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 治。(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 职责分工负责)(八)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 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撤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 历史
8、遗留问题,防止“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 境平安和供水平安。(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 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清理合并一批。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 口,原那么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污水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 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 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 外的工矿企业,原那么上一个企业只保存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厂区较大或有 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存两个及以上 排污口的,应告知属
9、地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 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 分工负责)(十)规范整治一批。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 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 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 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催促各排 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 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
10、对性地采取 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 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 监测和监督检查。(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 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严格监督管理(十一)加强规划引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 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 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 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省开展改革 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
11、农村厅、 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 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到达水质目标的水 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 口。除国家负责排污口设置审核的以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审批建设项 目的排污口以及位于州(市)界缓冲区和存在州(市)间争议的排污口的设置 审核,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实施;其余排污口设置审核,由属地州(市)生态 环境部门负责确定审核权限。实行审核制的排污口应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 系,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污口审核信息。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平安和 河势
12、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 部门的意见。(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十三)强化监督管理。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 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 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 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 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那么,对 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
13、监 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区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 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 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 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平安。(省生态 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 责)(十四)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分;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 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
14、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 立即向属地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十五)建设信息平台。省生态环境厅要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 设全省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可、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建立排污口排查整治信息 报送和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 息化管理水平。(省生态环境厅负责)五、加强支撑保障(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省负总责、州(市)实施、县(市、区)抓 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省环境污染防治
15、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 制定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做好组织调度,压实各方责任。省推动长江经济带 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催促落实作用。省生态环境厅要会同水 利、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 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催促州(市)人民政府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 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各有关部门要结合 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排污口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共同 落实入河排污口整治责任。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 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 以保障,催促相关
16、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省生态 环境厅牵头,省开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 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门配合)(十七)严格考核问责。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作为省级生态环境 保护督察的重要内容。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 相关工作考核,对在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 责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区、部门和人员责任。(省生态环境厅 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等部 门配合)(十八)强化科技支撑。鼓励开展各类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 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
17、和装备的研发集成,加强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 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识别输入输出响应关系,推 动构建“受纳水体一排污口一排污通道一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 负责)(十九)加强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引导公众投身美 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 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 渠道主动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 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公众监督举 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 的良好局面。(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 等部门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