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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丽水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 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 17号,以下 简称实施意见)、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 管理工作方案(浙政办发(202269号,以下简称工 作方案)文件要求,系统规范推进我市各类入河排污口 (以下简称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 等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想(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 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 污,以高位改善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数字化改 革为引领,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
2、“责任 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排放达标”的排污口长效监 管机制,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有效管控入 河污染物排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丽水提供优 质水生态环境保障。(二)工作范围排查整治范围为丽水市全域,以市、县、乡(镇)、 村等“四级河长责任河道”和城镇建成区、工业集聚区、 农业集中种植区等“三大区域”河道入河排污口为重点。 入河排污口指直接或间接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 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三)目标任务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 完成全市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整 治。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瓯江、钱塘江、椒江、飞 云
3、江、闽江、赛江等干流、重要支流,以及重点湖泊(水 库)的排污口整治;完成“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 治。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排污口整治,依托“浙里 碧水”应用,实现排污口 “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 推动建成排污口长效监管体系。二、工作要求(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承担 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主体责任,具体负责制定本区域实施 方案,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组织分工、经费 保障等,分解落实责任,为本行政区域排查整治工作提供 必要条件,全面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县级实施方案应明确 无人机航测、现场排查、监测、溯源、整治措施等具体内 容,梳理形成工作目
4、标、工作措施、责任分工及完成时限 等“四张工作清单”作为实施方案的附件,在2023年4 月30日前以县政府或县府办名义印发实施,同步抄报市生 态环境局备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向市政府报告。(二)摸清排口底数严格执行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附 件3),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运用遥感监 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 采取第一级遥感影像排查,第二级人工徒步排查,第三级 精细核查的方式,系统全面摸清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 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排 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 “一口 一档”清单,并依据入河(海) 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在“浙
5、里碧水”应用进行编码 和命名。在排查中,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同步监测判定排 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水质、水量状况,要选取排污显著的 典型时段开展监测,准确识别排水量大、水质恶劣、环境 影响明显的排污口,锁定主要排污问题。城镇雨洪、污水 混排口等间歇性排放口要分别于晴、雨天开展监测,以甄 别污水混排比例等情况。(三)明确责任主体各地要在全面摸清排污口的排放来源、排污类型的基 础上,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 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 责任主体的排污口,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和丽水经济开发区 管委会要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 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
6、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 主体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和丽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 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并将责任主体溯源情 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由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向市政府报 告。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 维护管理等工作。(四)实施分类整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排放废水组成及特征, 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 则等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技术指南,将排污口分为工业 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等 四种类型(详见附件4) o按照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依法取缔一批、 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的总体要求,由相关部门 根据职责
7、分工,对“四种类型”排污口分别遵循实事求是、 因地制宜、稳妥推进、分级分类的整治原则,结合全域“污 水零直排区”建设和提质增效行动、美丽城镇(乡村)建 设、黑臭水体排查整治等工作,科学制定整治措施,形成 整治工作方案。整治工作方案要明确问题成因、明确整治 措施、明确完成时限、明确责任主体,并以县政府或县府 办名义发文,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后,由生态环境局向市 政府报告。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短期内难以完成整 治的排污口,要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合理设置目标方案, 避免“一刀切”。对已经完成整治的排污口,由县级责任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销号,并将验收结果在 县级政府网址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验
8、收完成后,将全部 验收台账并入“一口一档”存档。针对城镇雨洪排口、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以达标排 放为原则,探索尾水循环利用、生态缓冲带、散户连片集 中治等治理方式,切实减少污染物入河。鼓励开展城镇雨 洪排口长效管理机制、农田退水“零直排”、重点排水口 联网在线监测等排污口整治管理新模式探索,推动建立治 理能力和治理方式现代化。(六)严格监督管理.加强源头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工作方案,从源头严格把控排污口设置和审批,各级相关规划区划及 环境影响评价,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 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严格控制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对排
9、污口审批、备案信息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1 .加强监督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日 常监督管理。要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 污口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并强化对排污口执 法检查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 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 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市级责任部门每年对已 完成整治的排污口抽取不少于20%比例进行核查,对当年 新设置审批、备案排污口 100%开展现场核查。2 .加强长效管理。各地各部门要开展入河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数字化管理。对完成整改的入河排污口以及经
10、排 查、溯源、监测后无需整治的入河排污口开展规范化建设, 并纳入日常监管。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负责入河排污口硬 件建设,主要包括监测点、标识牌、视频监控系统等设置, 软件建设包括入河排污口台账、调查信息、申请、登记、 宙批、监测、排查整治、监督检查等档案资料。入河排污 口台账要按照电子化存储和纸质存储两种形式同步管理,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开展监测的入河排污口,责任主 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报送 本年度入河排污口使用和监测情况。同时依托“浙里碧水” 应用,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 理等“一张图”数字化管理。三、组织保障(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级监
11、督、县级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 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管理机制,督促县政府落实排污 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不 力的进行通报。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整治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 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 任,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各地要加大工作投入,对入 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二)明确部门职责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负责工业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 作;建设部门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城镇生活 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
12、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 排口和城镇雨洪排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交通运输部门 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水利部门 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涌)排口的排查整治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农业排口、渔港排口和水产养殖排 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工作。(三)严格考核问责市生态环境部门将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 排查整治情况进行评估抽查,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 况纳入美丽丽水建设和“五水共治”年度考核。建立问责 机制,对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以及在排污口 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 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四)加强公众监督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增 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 标志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 相关信息。市、县生态环境等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 新媒体等平台,依法公开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 信息。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 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 17号)附件2:浙江省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方案(浙政办发2022) 69号)附件3: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附件4: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