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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贵州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贵州省电梯安全治理方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68号 贵州省电梯安全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1月6日省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孙志刚 2023年2月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治理,预防和削减事故,降低电梯故障率,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选型配置、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相关监视治
2、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电梯的范围根据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名目确定,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催促和支持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视治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视治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治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帮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梯的安全监视治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实施监视治理。 住房城乡建立部门负责
3、建筑工程中电梯工程设计的审查以及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视,协作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指导担当电梯使用治理的物业效劳企业加强对电梯使用治理、维护保养活动的监视和相关效劳。 公安部门依法查处破坏电梯安全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协作有关单位开展电梯突发大事应急救援。 安全监视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综合监视治理,参加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通信治理部门负责协调根底电信营运企业加强电梯轿厢和井道综合信息通信网络掩盖。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承保电梯安全责任险的保险机构进展监视治理,指导保险机构做好承保理赔效劳工作。 进展改革、环境爱护、旅游、教育、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商务
4、、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视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学问宣传普及工作,提倡文明乘梯,增加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第六条本省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鼓舞、支持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力量。 第七条本省鼓舞采纳物联网、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治理水平,增加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处置力量。 第八条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立,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培训等公益活动。 本省鼓舞电梯行业协会制定和推广使用电梯
5、维护保养合同范本,公布电梯维护保养参考价格,营造公正、优质、标准的市场环境,提高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安全治理水平。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电梯安全违法行为。 其次章电梯选型配置、生产、经营 第十条电梯的工程设计、选型配置、通信装置应当与建筑构造、使用要求相适应,并符合电梯安全技术标准和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无障碍通行等需要。 第十一条建立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标准及电梯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商定的要求选型配置和购置电梯。 第十二条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拢场所
6、及住宅新安装(移装)的乘客电梯,供电系统未设置双回路供电的应当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安装电梯应急平层装置。 公众聚拢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安装电梯视频运行监控系统,视频信息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立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立单位对建筑工程中的电梯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担当监理责任。 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需根据建筑工程中的电梯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十四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并在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内从事生产活动。不得出租、出借、倒卖、涂改
7、许可证。 第十五条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对电梯作业人员进展电梯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保证电梯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电梯安全学问和作业技能。 电梯生产单位电梯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给,不得设置电梯密码等技术屏障。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安全运行状况进展跟踪调查和了解,并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治理单位供应以下技术指导和效劳: (一)指导制定电梯排险救援应急处置预案; (二)供应应急的电梯备品备件及相应技术支持; (三)供应电梯治理、应急处置等学问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在本省常设电梯售后效劳机构或者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改造
8、、修理单位在本省负责售后效劳工作,并在安装时告知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 第十八条电梯及其零部件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电梯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标准要求。 电梯出厂时,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供应以下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并在电梯显着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一)设计文件(含电气原理图或者液压系统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注明电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设计使用年限,应含制造许可证和电梯及其相关部件型式试验证明文件); (三)安装、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 (四)电梯部件明细表; (五)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文件; (六)法律、法规
9、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技术资料和文件。 第十九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需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托付的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展。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原电梯制造单位不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原电梯制造单位终止、且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电梯全部权人或者电梯使用治理单位可以托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改造、修理。负责改造或者修理的单位对其改造或者修理后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对实施改造的,改造单位还应当加贴电梯改造铭牌,注明改造后电梯型号参数、设备编号及改造单位名称,并按制造要求出具相关技术文件。 承受托付的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务进展分包、转包。 其次十条使用年限15年以上
10、或者技术资料不齐全或者经安全评估不符合要求的电梯不得移装。 其次十一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前,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将拟进展安装、改造、修理的状况书面告知当地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视治理部门。 电梯的安装、改造及重大修理,应当经电梯检验机构监视检验。未经监视检验或者监视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交付使用前,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实行有效措施制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电梯。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30日内,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治理单位移交以下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签署电梯交付使用备忘录。 (一)电梯出厂资料和安装技术资料; (二)电梯自检报告; (三)电梯监视检
11、验合格报告; (四)双方商定的其他资料。 其次十二条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销售的电梯应当符合本方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制止销售以下电梯及相关产品: (一)电梯制造单位未在本省常设电梯售后效劳机构或者未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在本省负责售后效劳工作的; (二)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 (三)技术参数与产品型式试验技术参数不全都的; (四)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 (五)无出厂资料或者出厂资料不齐的; (六)未经许可制造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制止销售的。 第三章电梯使用、维护保养 第一节电梯使用 其次十三条电梯使用治理单位是指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治
12、理职责和义务,担当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电梯使用治理单位根据以下规定予以确定: (一)电梯全部权人自行治理的,电梯全部权人为电梯使用治理单位。对电梯属于多个全部权人共有的,共有人应当书面商定电梯治理的实际负责人,担当详细治理工作; (二)电梯全部权人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或者其他治理企业实施电梯使用治理并明确受托单位担当电梯使用安全责任的,受托单位为电梯使用治理单位; (三)含有电梯的房屋及相关场地的全部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房屋及相关场地的使用权的,应当在合同中商定电梯使用治理单位;未商定的,房屋及相关场地的全部权人为电梯使用治理单位; (四)政府出资建立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治理的单位为电梯使用治理单位; (五)新安装的电梯未移交给全部权人或者未托付其他单位治理的,建立单位为电梯使用治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