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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_物业经理人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视治理方法已经2023年1月10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谢伏瞻 2023年1月23日 河南省电梯安全监视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梯安全监视治理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居民家庭自用电梯的治理,不
2、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准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视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催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视治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有关部门做好电梯安全运行监视治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电梯安全监视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视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和节能治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取得法定资格的电梯安全治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 电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生产、经营
3、、使用电梯的安全和节能负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支持电梯安全、节能先进技术和科学治理方法的应用。 鼓舞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第七条 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开展特种设备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学问宣传普及工作,提倡文明乘梯,增加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爱护力量。 第八条 电梯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立,提高电梯安全治理水平。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及电梯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准时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其次章 电梯的生产、经营 第十条 电梯生产单位
4、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根据安全技术标准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开展生产活动,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电梯,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 第十一条 因生产缘由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电梯生产单位应当马上停顿生产,并主动召回。电梯召回根据国家缺陷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供应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修理说明、型式试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并在电梯的显着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安全警示标志及其说明。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所制造电梯的配件供给,对电梯安全运行状况进展跟踪调查,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供应技术指导和效劳。
5、第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其托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展,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施工前将拟进展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状况书面告知省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视部门; (二)电梯的安装、改造及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梯检验机构根据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进展监视检验,未经监视检验或者监视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施工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四)对电梯进展改造的,改造单位负责更换电梯产品铭牌,出具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改造单位名称、许可证书编号和改造日期等信息。电梯制造单位托付其他单位进
6、展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展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根据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进展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四条 建立工程需要安装电梯的,建立单位应中选购依法取得制造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且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应当与建筑物的构造、使用需求相适应。建立单位应当优先选购具有节能措施的电梯,并由制造单位或者其托付的取得安装许可的单位进展安装。 第十五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建立电梯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验明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制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电梯。 进口电梯,应当履行向进口地省辖市人民政
7、府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提前告知义务。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使用单位确实定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一)自行治理的电梯,全部权人为使用单位; (二)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治理的电梯,物业效劳企业为使用单位; (三)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工程建立单位为使用单位; (四)共有的电梯,共有人未托付治理的,共有人或者实际治理人为使用单位; (五)电梯全部权人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含有电梯的场所使用权的,可以商定使用人为使用单位; (六)政府出资建立的用于公益性事业的电梯,其实施治理者为使用单位。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电梯。
8、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以下电梯安全治理工作: (一)制定电梯使用安全治理制度,确定具有相应资格的电梯安全治理人员负责电梯日常使用治理工作; (二)在电梯轿厢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安全留意事项、有效的安全使用标志等规定的标识;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和通话装置完好,保证联络畅通; (三)在电梯消失故障或者发生特别状况时准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消退故障或者特别状况,在可能危及乘客安全的状况下马上停顿电梯运行; (四)乘客被滞留在电梯轿厢时,准时组织应急救援;电梯发生事故后,依法开展事故救援,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爱护事故现场并准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按规定办理电梯使用登记,申报并承受检验;电梯使用单
9、位变更时,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向新的电梯使用单位移交电梯的全部安全技术档案; (六)托付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监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定期对电梯进展维护保养,并对维护保养记录进展确认;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变更时,应当在新维护保养合同生效后30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七)制定电梯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进展一次事故应急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治理工作。 第十八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电梯进展改造、修理,根据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改造、修理
10、完成之日起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连续使用。 在用电梯拟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次定期检验日期的,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设置警示标志,并书面告知电梯使用登记部门。重新启用前,应当经具有法定资质的电梯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电梯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准时对电梯定期检验中发觉的问题进展整改,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其次十条 电梯存在严峻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到达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实行必要措施消退该电梯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质量
11、技术监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其次十一条 电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 (一)使用期限超过15年的; (二)故障频发影响正常使用的; (三)到达设计使用年限可以连续使用的。 电梯检验机构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后应当提出连续使用、修理或者报废的意见。电梯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可以连续使用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前方可连续使用,并实行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其次十二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展,并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 其次十三条
12、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根据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电梯的维护保养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二)帮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安全治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三)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每15日至少进展一次维护保养; (四)对新担当维护保养的电梯进展安全性能确认; (五)建立每部电梯的维护保养档案,并至少保存4年; (六)发觉电梯消失故障、发生特别状况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准时消退故障和特别状况;发觉乘客滞留在电梯轿厢或者接到相关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实行应急救援措施,市区内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l小时; (七)发觉使用的电梯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以及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报停、报废电梯的,应当书面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报告; (八)在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将电梯的维护保养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九)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治理规定。 其次十四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企业注册地以外其他省辖市从事异地维护保养的,应当配备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维护保养人员和设备,并将单位名称、许可证、办公地点、作业人员、设备状况、应急救援电话等信息书面告知维护保养业务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