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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业单位项目管理制度事业单位工程治理制度1 第一条为标准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削减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供应公共效劳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全都,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国有土地、滩涂、
2、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 (二)国有资产的建立、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 (三)行政征收、征用、托付合同。 (四)政府选购合同。 (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 (六)政策信贷合同。 (七)行政事业单位托付的科研、询问合同。 (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 (九)行政事业单位借款合同。 (十)规划生育治理合同。 (十一)行政事业单位签订的其他合同。 第四条政府及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详细负责本单位的合同治理工作。 政府各部门应帮助政府法制机构做好政府合同的治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签订合同的,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详细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事
3、宜。 在以县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详细负责合同前期工作的有关部门。在以县政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承办部门是指县政府部门的办事机构。 第六条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工程的调研、评估、供应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力量。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报本部门法制机构进展合法性审查。 (五)县政府或县政府授权或托付签订的合同应当准时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六)依据法制机构要求供应相关材料,协作法制机构对合同进展监视、检查。 (七)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觉的
4、问题进展调查处理。 (八)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九)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恳信用、权利义务相全都的原则。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订立合同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展: (一)市场调查。凡需要订立合同的工程,应当进展市场调查,形成书面的可行性讨论报告,并依据合同标的物的市场状况和合同内容的详细要求,提出要约邀请或要约事项,报送单位负责人审定并签署意见。 (二)资信调查。对潜在的签约对象,应当对其注册登记状况、股权构造、经营业绩、治理水平、财务状况、行业声誉、以往信用状况等进展调
5、查讨论,形成书面资信调查报告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查。 (三)谈判。合同标的额巨大或法律关系简单的合同,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学问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 (四)拟定合同文本。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内容的详细要求,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标准严密。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已印制格式合同的,按格式合同要求确定合同内容。 (五)合法性审查。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应当交由单位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展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签订合同。 第九条县政府重点工程工程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合同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应在
6、合同签订前报送县政府法制机构进展合法性审查。 以县政府或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订合同,由县政府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展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合法性审查采纳书面审查方式,送审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送审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合同当事人身份证明。合同当事人资信证明。合同文本以及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一条需要办理合同所涉及事项的审批、合同登记、备案或者需要办理合同公证等法律事务的,依法或者依合同商定办理。第十二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宅。 (二)合同标的或者工程的具体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
7、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订立日期。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制止有以下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订立合同的。 (二)超越行政事业单位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 (三)利用合同低价折股或者无偿、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的。 (四)利用合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牟取非法利益的。 (五)利用合同垄断经营、限制竞争,破坏市场公正竞争秩序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直接或间接以行政机关名义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供应担保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8、益的。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应当留意以下事项: (一)对合同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力量等状况进展全面了解。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优先选择临沂仲裁委员会进展仲裁,涉外合同应当优先商定适用我国的法律和仲裁规章。 (三)合同履行的期限应当明确,并设立合同变更和终止条款,如:遇到国家政策、法律变化,本地规划调整、本地重大市政工程工程建立等,难以履约的,合同无条件变更或终止。 (四)涉及国有资产出租的,合同期限不高于五年。 (五)涉及国家隐秘和商业隐秘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事业单位工程治理制度2 为加强对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工程建立工程治理,促进领导干部正确履行职责,预防和订正单
9、位在建立工程治理过程中的过错行为,确保教育教学设施的建立质量,依据工程建立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教育实际,现就对直属学校(事业单位)建立工程治理实行问责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治理范围 投资额在十万元以上的教学、行政办公、学生公寓及附属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修缮)。 二、治理规定 (一)建立工程单位要成立建立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基建办公室。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对建立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监视治理。工程单位要设立基建账户,加强对建立资金专项治理,做到依据进度拨付资金,定期进展财务核算。 (二)实行建立单位工程治理目标责任制,工程开工建立前,建立单位应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签订工程治理目标
10、责任书,明确资金、规模、工期、质量等要求。 (三)拟建的建立工程,由建立单位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申请书。工程申请书须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讨论确定后向市规划治理部门申报立项。凡经批准的建立规划,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得随便调整,如确需工程变更,须按原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执行。 (四)建立单位要仔细编制设计任务书,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展竞标设计。设计工作应严格执行招标程序,相关资料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建立工程施工严格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公开招标。建立单位要坚持“公开、公正、公正”的竞争原则,根据造价招标的形式实施招标活动。 (六)建立单位应将招、投标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报上级教育
11、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经批准前方可进展招投标工作,并承受过程监视。 (七)严格施工企业资质考察。凡在教育教学设施建立中消失过质量事故或违约的施工企业五年内不得承包建立工程的施工。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施工队伍招标工作中不得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八)签订建立施工合同书,建立工程施工合同明确规定建立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等相关内容。并将建立工程相关的经济合同和资料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未到达上述要求的,不得开工建立。 (九)建立工程不得非法分包或转包。 (十)建立工程必需按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托付质量监视,按规定实行监理,并承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工程工程的监视治理。 (十一)工程开工前,建立
12、单位要仔细组织图纸会审。工程建立期间,严格施工质量治理、加强安全施工,保证师生人身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工程竣工后,要准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未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立工程工程质量实行建立单位法人终生负责制。 (十二)建立工程要节省开支,严格掌握工程造价,杜绝超标准建立。市教育局与建立单位签订建立工程治理目标责任书,工程投资实行建立单位与市教育局分别担当制,即市教育局担当开工建立前商定的规划投资比例,同时,双方应依据工程形象进度严格按各自担当比例保证资金到位,突破局部由建立单位自筹。 (十三)建立单位应对工程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十四)工程竣工后应对竣工结算严格审计并留足修理
13、保证金。 三、问责情形 问责坚持实事求事、有错必究、追责与教育相结合、惩办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建立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展问责: (一)建立单位不执行上述规定其中之一的。 (二)建立工程的安排,不根据规定程序和议事规章进展的。 (三)建立单位购值建立工程所用材料未依法实行政府选购的。 (四)建立单位对建立工程专项资金治理不到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建立单位疏于治理,影响工程进度或质量,造成损失的。 (六)建立单位因治理不善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建立单位存在躲避招投标问题的。 (八)建立单位建立工程非法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的建筑单位的。 (九
14、)建立单位的工程建立质量差,造成严峻后果的。 (十)建立单位不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违法违纪的。 四、问责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判。 (三)停职检查。 (四)引咎辞职。 (五)责令辞职。 (六)开除或建议开除。 (七)受到问责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赐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五、有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熟悉,高度重视,把加强工程工程廉政建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好抓实。要实行有力措施,确保工程顺当进展和建立资金的科学、标准使用。要落实好工程工程廉政建立的治理和监视机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
15、双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视合力。 (二)各单位要坚持集体讨论决策制度,对工程建立等重大事项要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打算,单位主要领导要充分发扬民主,自觉承受监视,确保决策透亮。对工程工程涉及专业性、技术性强的事项,必需进展专家询问和论证。要健全内部约束制度,细化内设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职责,扼制不廉洁行为的滋生。 (三)各单位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要严厉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工程建立的各项规定,廉洁自律。市教育局纪工委将实行公布举报电话的形式,准时受理群众对基建工程、物资选购等工作中消失的违法违纪状况的举报和投诉,对发觉的违规、违法问题,准时调查,并严格根据问责制度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