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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现实生活中的合同现实生活中的合同l乘车l乘便车 合 同 书甲方:森林酒店乙方:大灰狼 乙方大灰狼在甲方担任勤杂工,第一天工资0.01元,第二天工资0.02元,以后每天的工资是前一天的平方数。工钱每周结清。空口无凭,立字为据。甲方代表:猩猩 乙方代表;大灰狼 年月日 两种计算结果l合同签订后,大灰狼:第一天1分第二天2分第三天22=4(分)l结帐时,酒店经理:第一天0.01元第二天0.02元第三天是0.020.02=0.0004(元)资料:山西票号l一张桌子一劈两半,每人各执一半,对起来就是一份契约。“山西票号”所代表的是古老的信用黄金年代,它在一百多年前发行的支
2、票开到了圣比得堡和神户。合同的渊源l合同,又称契约,英文为“Contract”,法文为“Contrat”或“Pacte”,德文为“Vertrag”或“Kontrakt”。均源于罗马法的合同概念。l罗马法中合同称为“Contractus”。根据罗马法,契约是指“得到法律承认的债的协议”。从本质上说,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即双方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担保或消灭某种法律关系为目的的协议。l在罗马法上,不仅私法上有契约的概念,公法和国际法上也有该概念。优帝学说汇纂把协议分为国际协议、公法协议和私法协议。合同的法律界定l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l合同的含义:债务证明、物权证明l合同一词应该根据其实际使用的背景而决定其具体内涵。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的内涵1、概念: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的载体。2、理解l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l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l保险合同必须合法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双务性合同l单务合同l保险合同双务性的体现2、射幸性合同l射幸的含义l保险合同射幸性的原因及其体现3、条件性合同l条件的内涵l现实意义4、附和性合同l附和合同l附和性的原因及其体现三、保险合同的形式1、投保单l概念l格式l填写投保单的性质
4、l投保单的法律效力2、暂保单l概念l使用情形l暂保单的法律效力3、保险单l承保表l保险条款4、保险凭证l概念l法律效力5、其他形式l批单、批注l体检报告书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l含义l资格2、投保人l含义l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l精神不正常、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和10周岁以下的儿童为无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从事民事活动;l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l年满18周岁的公民和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5、,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l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l含义l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的关系不同类型保险的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人身保险人身保险身体、寿命、健康事故(事件)发生的本体财产保险财产保险财产财产的权利主体责任保险责任保险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侵权并负有法律责任的人l被保险人的确定方式:在合同中列明l关于被保险人的特别规定:(1)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包括有死亡给付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2)为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投保生存险、医疗险需要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3)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上述两款
6、约束关于被保险人资格的补充说明l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无所谓资格问题。从法律上讲,只要是活体均可以成为被保险人。l在人身保险实践中,基于对被保险人生命安危的以及保险公司盈利动机考虑,针对不同的险种,保险公司会作一些限制性规定。2、保单所有人l含义:拥有保单相应权利的人。通常适用于人寿保险。l保单所有人拥有的权利(1)领取退保金(2)领取保单红利(3)以保单为抵押借款(4)在保单现金价值内申请贷款(5)变更受益人(6)指定新的保单所有人l产生及广泛使用的条件3、受益人l含义:保险金受领人。通常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1)广义受益人是指有权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人(生存保险金的受领人、死亡保险金的受领
7、人)(2)狭义受益人是指有权向保险人请求受领死亡保险金的人l受益人的种类:(1)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与死亡保险金受益人 (2)不可撤消受益人与可撤消受益人l受益人的产生:指定;法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l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l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l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顺位继承)l受益权(死亡保险金)的性质(1)受益权是一种原始取得,不是继承取得;该项权利产生于被保险人指定之时,实现于被保险人死亡之时;受益人没有用其领取的保险金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义务。(2)被保险
8、人死亡之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权转化为债权。受益权之继承l受益权能由受益人的继承继承吗?(1)如果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的期待权自行消失;受益人的继承人不能因继承而成为新的受益人。(2)如果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没有来得及受领保险金也死亡,此时,受益人的期待权已转化为债权,死亡保险金可以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示例:l张老汉有两儿子(长子张三),两儿子均已成家,各有一子。张三为其母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终身寿险。分析:l投保人:张三l被保险人:张三之母l受益人:张三受益权之继承l死亡保险金视作被保险人遗产处理的情形(1)在订立合同时和订立合同后都没有指定受益人;(
9、2)撤销原来指定的受益人后,没有指定新的受益人;(3)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又未指定新的受益人;(4)受益人因杀害被保险人致死,丧失受领保险金的权利;(5)受益人主动放弃受益权。l案例1:1997年5月8日重庆永达家电城一私营老板张某为自己和妻子分别购买了“99鸿福终身寿险”10份,各自的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他们不到1岁的儿子。已缴首期保费12,166元。1998年元月中旬张某夫妇遭遇车祸不幸双亡。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清理了张某夫妇的投保文书,准备支付给受益人的监护人保险金20万元结案。此时,所在区法院称该院已对该区信用社诉被告张某借款50万元一案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封存了永达家
10、电城营业部的财产,冻结了其银行帐户,并通知保险公司在法院没有解除裁定之前不得支付保险金。l案例2:1997年3月,张女士的丈夫孙先生为张女士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年缴保费3100元,受益人为孙先生。1999年2月,张女土与丈夫孙先生离婚。此时,该保单已经缴纳了2年保费,共计6200元。离婚后,张女土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由于离婚时双方未就保单的有关权益达成协议,离婚后张女士虽然已缴纳了1年的保费,但保单上的投保人仍然是孙先生。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孙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
11、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半保险金。l案例3:投保人张某离异后再婚,与其前妻生有一子(未成年),其子与投保人张某、继母、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但继母对其继子未尽主要抚养义务,投保人张某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两份定期寿险,每份保额10万元。时隔1年,张某因车祸死亡,其继母不再与其继子共同生活。投保人第一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未注明;第二份保险单写明受益人是:后妻、儿子,保险金分配方式明确为“顺位”。保险事故发生后,其后妻将两份保单保险金全部领取,其子作为受益人与保险公司在索赔过程中发生争议,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其保险金。l案例4:1999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
12、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来儿子结婚生子,因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次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开会,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儿子作受益人,但未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l讨论案例:王某因父母病故,家庭经济拮据,于1998年7月借他人5万元钱用于经商。同年8月,他在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6万元,其一家只有三口人,故指定其妻子和女儿作为受益人,受益份额均等,各占一半。1999
13、年6月,王某夫妇外出购货不幸遭遇车祸死亡,其女儿到保险公司领取了6万元的保险金,债权人闻讯找到王某家里,要求其女儿以该笔保险金清偿欠款,但遭拒绝。保险合同主体一览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中间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受益人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如何买保险?l投保人:丈夫l被保险人:妻子l受益人:儿子l投保人:丈夫l被保险人:妻子l受益人:妻子l投保人:丈夫l被保险人:丈夫l受益人:丈夫l投保人:丈夫l被保险人:儿子l受益人:妻子(三)保险合同的中间人l保险代理人l保险经纪人l保险公估人保监会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投保人保监会与各市场主体的关系保监会与各市场主体的关系代销商采购商保险代
14、理人(InsuranceAgent)l概念: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l作用: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企业开展保险业务的途径。l种类: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1)专业代理人: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2)兼业代理人: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3)个人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保险经纪人(InsuranceBroker)l概念: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向?收
15、取佣金的人。l作用:保险经纪人通过向投保人提供保险方案、办理投保手续、代投保人索赔并提供防灾防损、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服务,为投保人提供专业化保险服务;为保险公司降低展业成本;为保险公司分保排忧解难,降低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l组织形式:个人制、合伙制和公司制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比较l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l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保险代理人只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l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主要为收入相对稳定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及大中型企业和项目服务,保险代理人服
16、务的客户主要是个人。l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保险经纪人独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与被代理关系,保险代理人不承担法律责任。保险公估人(InsuranceSurveyor)l概念: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人。l职能: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公估报告,使保险运行公平、合理,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的矛盾。l类型:(1)承保公估人、理赔公估人(2)保险型公估人、技术型公估人、综合型公估人(3)海上与航空运输保险公估人、汽车保险公估人、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 二、保险合同
17、的客体l案例:某银行2003年3月1日将李某贷款抵押品一幢房子投保火灾保险,保险期限1年。该银行于2003年9月1日收回贷款,2003年11月1日这幢房子被烧毁,认定属于保险责任事故且火灾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银行能否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结 论l保险合同客体: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l保险所提供的保障不是保险标的本身的安全,而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利益。l保险利益以保险标的为载体。我国的保险法将保险标的与保险客体作了明确区分。l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
18、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l2005年3月5日,被告陈军驾驶一辆小客车在吉州区赣新大道与被害人周兵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周兵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陈军负主要责任,周兵负次要责任。肇事小客车登记车主为李华。后被告张京购买了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期限自2004年3月26日至2005年3月25日。该保险条款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与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之后该车几经转手,最后由被告刘明购买。2005年3月5日,刘明将车借给被告陈军
19、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现死者周兵的父、母、妻子、儿、女共五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军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刘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或被告张京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保险赔偿金。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条款1、含义:即保险合同条件的表现和固定化,是确定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2、分类l基本条款与附加条款l法定条款与任选条款3、保险合同的内容l形式上:保险合同由保险承保表、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构成 l实质上:包括承保表所载明的内容以及保险条款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包括下列事项:l保险人名称和住所l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人身保险受益人的相关信息l保险标的l保险
20、合同的构成l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l保险金额和保险费l保险金的申请l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投保人保险人(一)要约(订约提议、要保)1、含义(1)有别于“要约邀请”(2)法律主张2、有效要约的条件l明确的订约欲望l具体的合同内容l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3、发出要约的一般形式:填写投保单4、要约的主体:投保人或者保险人(二)承诺1、含义:即接受订约提议(承保)。2、有效承诺的条件l不附带任何条件,若部分接受,则视作拒绝原要约l承诺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作出l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3、承诺的一般形式:签发保单4、承诺的主体:保
21、险人5、承诺的时间:投邮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到达主义(大陆法系国家)l小结l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可以反复多次,要约的主体也可以变化,而承诺只有一次,承诺的主体只能是保险人;订约的过程是:“要约反要约再反要约承诺”的过程。柯受良“飞黄”与保险l1997年3月24日,西安晚报刊登的一则“电影特技演员柯受良的雄奇计划:6月1日飞越黄河”的消息,引起了当时的中保财险西安市分公司的浓厚兴趣,他们与“飞黄”组委会取得联系,洽谈承保“飞黄”活动事宜。为了在承保标的与控制风险之间达到平衡,公司与“飞黄”组委会进行了艰苦的谈判,保险合同五易其稿。开始双方的意向是:给柯受良保100万元。组委会日常工作人员
22、保100人,每人20万元,柯受良保险期间从车轮离开地面起到车轮落地止,其他人员保险期为6月1日一天。后来组委会提出工作人员可以不保,把柯受良的保额提高到500万元。最后双方同意将柯先生的保额提高到610万元,工作人员从100人扩大到300人,每人保额20万元,工作人员保险期限从1天延长到1个月。二、保险合同的生效1、含义2、合同成立(订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3、不同类型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l财产保险以保险双方约定交付保费的时间和方式为生效条件l(长期性)人身保险以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为生效条件l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
23、立。l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l案例:l某企业于2000年4月22日16时投保企财险,双方约定于4月24日零时合同开始生效,为期一年,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在合同成立日之后15天内交付保费。该企业于4月25日发生保险事故,请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l案例:l某企业于1999年5月28日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公司当即签发了保险单并收取了保费,保单上列明,保险期限自同年6月1日起到次年5月31日止。投保后两天即5月30日,该企业一职工利用工余时间去海上垂钓,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企业相关人员与受害人的家属到保
24、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予以赔偿?三、保险合同的履行l投保人的义务1、缴费(1)缴费的法定主体与实践主体(2)缴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当事人双方约定成立缴费生效生效(3)财险合同的缴费及违约处理(4)人身险合同的缴费及违约处理(5)比较未按约定缴费解决途径财险不生效诉诸法院人身险不生效终止合同2、及时通知(保险法第22条)(1)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2)保险事故发生通知义务3、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4、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42条)l投保方享有的基本权利(1)保险条款了解知晓权(2)若为被保险人,则享有保险金请求权(3)解约权l保险人的义务1、说明义务(保险法17、18条)2、及时签单义务(保险法13条
25、)3、确定损失赔偿责任的义务l基本责任:基本条款界定l附加责任:附加条款界定l除外责任:除外地点、除外风险、除外财产、除外损失4、履行赔付保险金的义务l赔偿金的内容:赔偿或给付金额、施救费用、检验估损费用l赔偿金的支付方式:现金、重建或修理、负责医疗、重置5、支付其他必要特殊的费用6、保密义务l保险人的权利(1)收取保费(2)增加保费权(37条)(3)不承担赔付责任权(28条)l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l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
26、更1、含义:在保险合同的存续期间,其主体、内容及效力的改变。2、可变更的要素:主体、内容+效力3、变更的原因:保险合同特性;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4、变更的依据: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法第21条)(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1、当事人的变更(1)投保人的变更(2)保险人的变更(3)产险保单的转让l原因:保险标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转移l处理:因标的不同而异火灾保险、运输工具保险合同的转让须经保险人同意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随物权的转移而由
27、被保险人背书转让 结论:保单不能随标的转让而简单转让,它不是标的的附属物(4)人身保险保单的转让:需经被保险人同意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核准后方可。投保人变更案例l高某于年月份在北京某保险公司为其购置的捷达小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交纳保险费元。同年底,高某经汽车交易市场将捷达车卖给金某,高某未告知保险公司。年月,金某驾车行驶至北京市车公庄路口与同方向王某驾驶的桑塔纳型轿车相撞,交通队认定金某负全责。金某支付王某修车费元。金某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遭到拒赔,金某逐诉至北京西城法院,法院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保险人变更案例l张先生是泉州人,一年前在泉州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由于近期
28、将被派往上海工作两年,张先生可否在上海缴纳续期保费?在上海是否能享受公司的服务?可否在上海办理理赔?l申请保单迁移2、关系人的变更(1)保单所有人的变更(2)受益人的变更(3)被保险人的变更?3、辅助人的变更(1)保险代理人的变更(2)保险经纪人的变更(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1、含义:指在主体不变时,改变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主要是权利义务的变更。2、变更的项目:合同条款;被保险人地址;保险标的数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等3、变更的法律程序: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4、关于变更事项、手段和时间等的有效性顺序认定(1)所有批单或背书优于附加条款,附
29、加条款优于基本条款;(2)手写变更优于打字变更;(3)旁注变更优于正文变更;(4)对同一事项的变更,后变更的优于先变更的。二、保险合同的终止(一)含义l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再继续,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全丧失。(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常见情形1、期限届满终止(自然终止)l含义:在保险期限内,未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一直持续到保险期限满期后终止。l常见合同类型:短期合同l注意:续保是新保险合同的成立,不是原保险合同的延续2、履行终止l含义: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承担了全部赔付责任,合同履行终止。l常见合同类型:终身寿险合同l注意:(1
30、)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既有时间限定也有金额限定;(2)在保险实务中,如果一张保单在保险期限内多次发生保险事故,而每次事故的赔付金额均未达到保险金额,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视每次保险赔付金额有无累计规定而异。累计赔付=保险金额(火灾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次赔偿=保险金额(船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3、违约失效终止l含义:指保险人因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指违反合同的基本条件)而终止合同。l保险法65条: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4、因合同标的全部灭
31、失终止l含义:在合同期限内,标的由于非保险事故的发生而灭失,合同因此终止。5、合同因解约(解除)终止l含义:指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时,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约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l解约的法律主体:投保人、保险人l解约的形式法定解约: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约权。(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除外)意定解约:又称协议注销,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事由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l投保人解约的法律后果l保险法39条:财产保险合同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
32、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l保险法69条: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已缴足2年以上保费的,保险人应当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未缴足2年保费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l保险人的解约事由l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l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费率的l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索赔的l投保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l财产保险的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应尽责任的l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未履行告知义务
33、而发生保险事故的l人身保险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l分期缴费的人身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超过2年的小 结l解约终止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常见情形。无论法定解约还是意定解约,对保险人解约终止的条件限制更为严格,旨在充分保障投保方的利益。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l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l一、保险合同争议的内涵: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合同主体就保险合同内容及其履行等方面产生不一致甚至相反的理解而导致的分歧或纠纷。l二、可能产生争议的主体l1、投保人
34、与保险人l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l3、被保险人与受益人l4、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与第三人l三、产生争议的原因:保险实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l四、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l(一)保险合同解释的含义:保险当事人因对合同内容的用语理解不同而产生争议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或保险惯例的方式,对合同内容或文字的含义予以确定或说明。l(二)解释原则的产生根源:l1、保险的专业性、技术性、复杂性与合同条款的局限性和语言文字表达方式的多样性;l2、利益之争难以避免l(三)保险合同的具体解释原则l1、公正合理:尊重合同所用语言、文字的含义;以原条款的真实意思为基础l2、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公平原则)l(1)原
35、因: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合同条款有独特的专业术语和惯例避免保险人利用有利地位侵害投保方的利益l(2)使用情形:条款语言文字表达不清;一词多意l(四)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l1、文义解释l(1)概念:按照保险条款文字的通常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l(2)通常含义:指行业通用的文字含义。示例l火灾,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燃烧现象(有光、有热、有火焰);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l暴雨:指达到一定量标准的雨,即雨量每小时在16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雨量大于50毫米的。不等于“下的很大的雨”。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l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
36、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l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高残,本公司按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身体高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l2、意图解释l(1)概念:指在合同条款文义不清或者有歧义时,通过逻辑分析及其背景材料等判断当事人订约当时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条款。即以当时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合同。l(2)使用l无法用文义解释方式时采用的辅助性解释方法l只适用于条款文义不清,用词混乱含糊的情形l3、补充解释l(1)概念:指在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
37、惯或国际惯例,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合同欠缺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l(2)使用l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l既要考虑词语的一般含义,也要考虑在保险合同中的特殊含义,应按所属行业或学科的技术标准或公认的定义解释释义举例 l身体高残:本合同所述“身体高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双目永久完全失明;(二)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三)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四)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五)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六)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七)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八)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38、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l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l(五)保险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l1、协商l(1)概念:合同纠纷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就争议的问题进行磋商,在双方可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l(2)特点l没有外界参与l协商成本低l增进信任与合作l2、调解l(1)概念:指当事人自愿将合同争议提交给第三者,在第三者的主持下进行协商的方式。l(2)类型l行政调解: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l仲裁调解:具有法
39、律强制执行的效力l法院调解:具有法律强制执行的效力l3、仲裁l(1)概念:当事人双方依照事先签订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信任、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进行调节和裁决l(2)特点l手续简便,可以充分发挥当事人双方的自主性l专家裁决,说服力强l不受级别和地域限制,我国实行“一裁终局”制l(3)我国常见的仲裁机关l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l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l4、诉讼l(1)概念: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法院解决争议,进行裁决的方式。l(2)特点l解决争议最激烈的方式l属于民事诉讼l法院受理案件时,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相结合的方式。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l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l小 结l在我国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融情、理、法于一体,充分体现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绳之以法的文化特质。查阅资料并思考:l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界定l2、不同类型保险的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该如何理解?l3、你怎样理解被保险人在法律上没有什么特别的要求?l4、投保人在法律上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l5、你怎样理解保险合同的附和性?l6、保险合同只能采取书面形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