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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67页 共67页第四章保险合同概述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概念10(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分类(一)定值与不定值标准:保险价值确定与否1.定值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之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2.不定值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须至保险事故发生后,再行估计其价值而确定其损失的保险合同。3.重置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不定明保险标的的价值及保险金额。当保险标的损失时,按照重新建造或购置相同类型的保险标的的
2、价值进行赔偿的保险合同。保险费较高 (二)个别与集合标准:保险标的的数量1.个别保险合同: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2.集合保险合同:以(多)数人或(多)数物为保险标的(三)特定与总括标准:保险标的是否特定1.特定保险合同:以特定的保险标的订立的保险合同。2.总括保险合同:习称为“统保单”,指无特定保险标的,仅在一定标准所限定的范围内,泛指某种保险利益或保险标的,而投保一定金额的保险合同。把一定范围内的各项财产(保险标的)视为一个整体(仓储) (四)特定危险、综合危险与一切危险标准:承保危险的范围不同1.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保险人仅承保特定的一种或几种危险的保险合同。又分为“单一危险保险合同”和“
3、多种危险保险合同”节省资金 2.综合危险保险人对于几乎所有损失(除故意行为外)都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合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
4、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
5、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3.一切危险保险合同保险人承保的危险为合同列举规定的不保危险之外的一切危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一切险条款责任范围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定义: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
6、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一)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十七)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财产与人身标准:保险标的的性质不同(后详叙)(六)补偿性与给付性标准:设立保险合同的目的不同1.补偿性保险合同:其设立目的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即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受损失进行评定,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予以补偿。2.给付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一般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需要及其支付保险费的能力而确定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期限届满,保险人即根据保险合同约
7、定的保险金额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大体相当。(七)单保险与复保险1.单保险合同: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与一个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学理概念而非法律术语 2.复保险合同即重复保险合同43(3):“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构成要件:(1)单一的投保人(2)单一的保险标的(3)单一的保险利益(4)相同的危险种类(5)相同的期间(6)同时存在若干个保险合同【思考】应当如何处理复保险的情形?(1)正确地区分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保险公司自有办法(2
8、)善意的情况下:没有先后顺序的,按比例分担;有先后顺序的,赔偿额与标的价值相等时为止的各合同有效,并按比例分担责任。(八)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标准:保险责任的次序1.原保险合同:相对于再保险合同而言,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原始订立的保险合同。没有再保险,也就没有所谓原保险2.再保险合同:保险人将其所承揽的保险责任,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而订立的保险合同。29(1)“保险的保险”【出现的原因】保险的根本目的与作用就在于转嫁风险。被保险人缴纳一定保费之后,风险损失就转嫁到保险人身上。对于保险人来说,收到保费不等于赚到了钱,只是盈利的可能性增加了,但转嫁到保险人身上的风险也同样增大了,如:航
9、天飞机、卫星发射、核电站、航空、船舶等标的的保险。 英国的劳合社是世界上最大的再保险市场,据称是“无所不保”,但它不是一家保险公司,而是由许多保险商人在一起经营保险业务的场所、社团或交易所。劳合社非常独特,在1991年之前,它的成员只能自然人,后来才开始允许信誉好的保险公司加入。在它的营业大厅里摆着一只1799年从沉船中打捞上来的小铜钟,敲一下是赚了大钱,敲两下则意味着要大出血了,至少赔了百万英镑以上。1990年9月28日,劳合社接受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出的中国民航飞机的财产保险,4天以后,1990年10月2日,在广州白云机场就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一架波音737被烧毁,一架波音757被撞毁,另
10、一架波音707被撞坏,181名乘客、7名机组人员死亡,90余名乘客受伤,直接的保险损失是9000万美元。因为有了再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只需支付1500万美元,其他7500万美元可以从再保险途径收回。 原保险当事人、再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原保险投保人 保险关系 保险人 再保险 再保险分出人保险关系再保险接受人原保险与再保险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1再保险人其责任以原保险人的责任为限,不得向原投保人要求支付保费。.30(1) 2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30(3)3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30(2)(九
11、)足额、不足额与超过标准: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间的关系(等于、小于、大于) 1.成因(1)主观原因:侥幸、恶意;(2)客观原因:物价上涨、下跌。(2)处理方式不足额保险双方协商、按比例承担。40(3):“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保险40(2):“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案例】某厂投保的库房失火,保险金额为50万元,损失为40万元。应该如何处理?(1)有约定依约定,如无约定怎么办?要看是足额还是不足额,因此首先要确定保险价值。(2)保险价值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经过勘查定损。(3)假设出险的
12、实际库存为80万元,这时应该如何处理?按比例赔偿。什么比例?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为什么部分损失还要按比例赔偿?不足额保险合同取得全额赔偿不公平。(4)假设80万元的库存全部烧毁,这时应该如何处理?只赔50万元。(5)假设该厂投保金额为90万元,这时应该如何处理?第二节保险合同的特征几个必须澄清的理论问题一、诺成合同;二、非要式合同;三、双务合同;四、射幸合同。一、诺成合同13(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一、诺成合同13(1):“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
13、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观点】保险合同何时成立的问题,现在已经不是争论的焦点了。我们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案例1】:7.8,某工厂填写了投保申请书并盖章,其中的保险期限为00.7.9.12时至01.7.8.12时。7.9下午5时,该厂厂房被洪水淹没,损失250多万元。7.10,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财产综合保险单送到工厂。保单约定保险期限自00.7.10.0时至01.7.9.24时。8.18,工厂将保费交至保险公司。【思考】1.本合同究竟于何时成立?2.本合同是否有效?被保险人能否得到赔付?为什么? 【案例2】:98.
14、5,某保险公司建议村民办理家庭财产险,每户只需交7.5元,保险金额为2500元。双方约定保费分两次付清。保单签发后,保险公司多次到乡政府催讨保费。乡负责人许诺在8月份早稻上市后支付部分保费,11月份棉花上市后全部付清。98年夏季的洪灾使该乡6549户的家庭财产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保险公司以未交保费为由拒赔。村民们遂诉至法院。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签发了保险单,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原告及其代理人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所欠保费及利息,保险人可以向投保人索讨或通过起诉的方式追讨。但原告是否交纳保费和是否按约定交保费,不是本案被告按约定保费期限承
15、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 【思考】如果投保人只缴纳了部分保费,怎么办?【结论】除非在保险单上特别约定“保险合同自交费之日起生效”。否则,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全部(而非部分)的保险责任。 收获期农作物火灾保险条款第四条投保人交清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保险期限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起止日期以保险单约定为准。第八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清保险费。普通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金锁”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第十八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合同在投保人一次性交清保险费后生效。 此外,还要注意保险合同的责任期限问题。有的保险合同对于保险责任期限有特殊的约定,此时,即使
16、保险合同成立了、生效了,保险公司也不见得要承担保险责任。例如:【结论】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目的在于决定是否需要先交付保费,尔后保险合同才成立。【案例3】7.25,甲填写了100万元的投保单交给保险公司业务员。7.26,业务员将投保单交到保险公司。7.27,保险公司打印出经济保障计划书。7.28,业务员将计划书送到甲家。7.31,甲将投保100万元的预收保费5957元交给业务员,业务员开具临时收据后说,体检后才可以在计划书上签名。8.1,业务员将预收保费交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开具了正式收据。8.6,甲不幸身亡。出险前,未做体检。【注意】预付保险费的性质在法律上并不明确,类似纠纷在中国保险实践
17、中不少见。二、非要式合同李玉泉先生在这一问题上的看法与通说不尽一致。第三节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一、主体:定义: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或当事人。(一)当事人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10(3)“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简单说来就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保险人的条件(1)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营保险事业的组织。70:“保险公司应当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股份有限公司;(二)国有独资公司。”(2)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有权收取保险费;(3)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偿责任。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定义: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
18、险费义务的人。10(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的条件:(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人可以是法人。【思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成为投保人?(2)对保险标的须有保险利益:根据保险标的和受益人的情况,可以分为:以自己的财产、身体为自己的利益投保;(常见)以自己的财产、身体为他人的利益投保;(多见于人身保险,如父母为自己的人身投保,指定子女为受益人;以及贷款保险,如购房贷款保险)以他人的财产、身体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抵押权人为自己的利益为抵押物投保;子女为父母投保,并以自己为受益人的 )以他人的财产、身体为他人的利益投保。(子女为父
19、母投保,指定自己的子女为受益人;单位作为福利,给职工投的人身和财产保险)【案例】车主陈某与出租车公司签订了出租汽车挂靠合同。合同约定,该出租车归陈某所有,挂靠在出租车公司,行驶证上的车主为出租车公司。合同还约定,由公司出面统一购买保险,陈某出钱 。后,公司为该车投保,保单载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是公司。保险期限内,陈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公司领取了4万元的保险费。但陈某认为,保险公司赔偿不合理,仍向保险公司索赔1万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陈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法院认为,陈某既非出租车登记的车主,亦非该出租车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收款人也是出租汽车公司,陈某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是
20、该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陈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思考】如何才能保障挂靠人的权利?挂靠是出租车经营的一种重要方式。目前很多地方采用车主出钱、公司统一投保的方式办理出租车保险。为了使车主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车主在与出租车公司签订挂靠协议时,一定要写明公司获赔后,对车主如何赔偿,以及纠纷的解决办法。(二)关系人又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虽然不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事宜,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履行都对其有关重要利害关系的人。1.被保险人定义: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22(2):“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
21、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条件:(1)直接遭受损失;(2)有赔偿请求权。【案例】00.4.1,驾驶员王辉(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人)驾驶一辆中巴车跑客运,途中,售票员王生为招揽旅客而下车,王辉在未察明车尾安全的情况下倒车,将王生压成重伤,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依法裁定王辉、王生各负同等责任,由王辉负责赔偿2.3万元。赔偿之后,王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第三者责任险1.15万元。出险后,交警在道路交通事故调解书中说明,该车系由王辉和王生合伙购买。观点1 应当拒赔。机动车辆条款“责任免除”条款中规定:“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造成的人身伤亡,不论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
22、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王生是被保险人王辉的合伙人,对保险标的具法律认可的可保利益,视为共同被保险人之一,属于责任免除对象的范围。 观点2 应该赔偿。王生与保险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不是保险合同的又一方主体,因而他没有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权利,他的死亡属第三人责任赔偿的范围。 【观点3 】“半个”被保险人。王辉认为该车由其本人与王生合伙购买并经营,他们对该车享有同等权利、负有同等责任。该车肇事时,王生对该车造成的民事赔偿只负一半责任。也就是说,在认可王生为共同被保险人的前提下,王生也只是以“半个”被保险人身份存在。同样,王生也构成了“半个”第三者,即王生是以非独立的被保险人和非独立的
23、第三者双重身份存在。保险公司应当赔付被保险人王辉应负赔偿给非完全的第三者王生死亡损失费1.15万元。 【结论】就看死者王生有没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思考】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中的被保险人有什么不同?结论财保中,被保险人可以是法人,但人保中被保险人不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2.受益人(又称保险金领受人)定义: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的,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条件:(1)有赔偿请求权;合法的受益人,其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不受任何非法干涉。该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得用来清偿被保险人生前的债务。【案例】某老板为自己投了意外伤害险,指定受益人为他的儿子。后该老板出意外身亡
24、,此时他的企业由于经营不善已是债台高筑,债主闻知他的死讯后纷纷找上门来,法院也通知保险公司不得支付该项保险金。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2)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对于受益人有没有资格的限制?法人可不可以成为受益人?法律上没有任何限制,只要是在保险合同中指明的即可。可以是自然人(包括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法人。【注意】非载明于保险合同“受益人”一栏的人,即使最终取得了保险金,也不能称之为“受益人”。【思考】是不是所有类型的保险合同中都有“受益人”这一当事人?【案例】某人买车时做了贷款保证保险和机动车盗抢险。其中,盗抢险保险单内约定“第一受益人”为银行。在保险有效期内,车辆被盗
25、。因保险公司不履行赔付义务,被保险人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现银行主张以盗抢险受益人的身份成为本案第三人。法院则以财产保险无“受益人”为理由拒绝。法院的说法是否有道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19:“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受益人”第一次出现)22(3):“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7)民他字第52号“(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本案应如何解决?本案应如何解决?“解铃还需系铃人”注意看保险合同的约定如何看待保险合同“受
26、益人”一栏中的“法定”字样?平安保险公司航意险没有“法定受益人”一说,受益人都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如为“法定”,则该指定无效,视为无受益人。投保方主体的重叠问题(1)财保:只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重叠。投保单上写投保人,保险单上则写被保险人,其实为同一人。(2)人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重叠;投保人与受益人重叠。 (三)辅助人由于保险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知识性,所以必须有协助保险合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办理保险合同有关事项的人。1.保险代理人(1)定义125:“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2)特征:以保险人的名
27、义进行活动;在代理权限内进行活动;以往的保险法理论界认为:虽未经被代理人(保险人)具体指明,但只要是属于被代理人的业务范围内的行为,由于该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保险人)也应当承担责任。128(2):“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代理行为的后果由保险人承担在代理业务范围内所知道的事项,都假定为被代理人(保险人)所知悉,被代理人(保险人)不得以自己实际不知为由而拒绝承担责任;【结论】保险人与其代理人视为同一人 。【案例】代理人将原始投保单丢失
28、,后自行补上,但没有补填告知事项,导致保险公司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而拒赔。【关键】代理人愿意为投保人作证。对第三人效力: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约定非经通知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案例】保险代理人长期不与保险公司结算(3)种类:专业代理人:定义: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组织形式:可以为合伙企业或公司,名称中依法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业务范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兼业代理人定义: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业务范围: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注意: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
29、关、且能为被保险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例如:民航售票处只能兼业代理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铁路货运收货处只可兼业代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等。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46:“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思考】有用吗?【案例】是保险还是捐款? 【案例】一乘客乘长途汽车时,在售票处购买了一份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盖有保险公司印章的格式合同)。在旅途中,该乘客因司机紧急刹车而受伤。索赔时,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答复说:“你的保险单上没有售出单位盖章,而保险单背面的第一条就声明无售出单位盖章无效。所以,我公司不能赔你。” 专业代理人与兼业代理人的区别 (1)组织形式不同:专必须专门设立符合法定形
30、式的独立法人;兼无须另立独立法人;(2)从业人员不同:专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人员;兼只须有关负责人有资格证书,并指定专门人员即可;(3)业务范围不同:专宽;兼窄,只能代销保单、代收保费,而不能作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损失勘查和理赔服务;(4)市场准入方式不同:专自行向保监机关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须到工商机关登记,领取执照;兼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申办许可证,无须做工商登记。个人代理人定义:受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资格:必须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开展业务时需持有展业证书,不得同时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保险公司代理
31、保险业务,不得兼职。 业务范围: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和团体人身保险;不得签发保险单。 【案例1】1.7,某厂向保险公司业务员王某递交了财产保险投保单,王某接到投保单并足额收取了保险费。但因种种原因,王某未及时将该投保单和保费交到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亦未给该厂签发保险单。1.12,该厂发生火灾。该厂及时通知了保险公司并提出索赔要求。本案应如何处理? 观点1虽然该厂填写了投保书,并将投保书和保险费交给了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但保险公司并未收到该厂的保险费,也未经核保同意承保,保险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观点2 王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接受
32、投保人的投保书和保险费的行为,视同为保险公司的行为。该行为是对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要约行为的承诺,表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1.看具体授权情况:如有相应授权,则保险合同可以认为已经成立。代理人可以在授权范围之内为一定的意思表示。2.合同是否生效?需核保方能生效。为什么没有核保?因为代理人的原因。是否在保险人的业务范围之内?不在。应当如何处理?【案例2】张某系某国有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专职为公司从事保险业务推销和保险费收取工作。01.10.15,张某向保户收取保费2万元后,未将保费上缴公司,公司发现后多次催缴,仍未退还。02.3检察机关就此案提起公诉。其时,张某已
33、将该款项挥霍一空。 【思考】个人代理人是不是保险公司的职工?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什么关系?保险公司是否需要为个人代理人上社会保险?答案个人代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职工。个人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所以保险公司无需为个人代理人上社会保险。保险公司内部一般分为“外勤”与“内勤”,外勤即个人代理人,内勤才是保险公司的正式员工。(4)保险代理的特殊性产生依据:保保险人的委托;普委托、法定、指定;是否有偿:保皆为有偿;普可有偿,也可无偿;是否适用表见代理:保适用;普不适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保视为同一人;普否。2.保险经纪人(1)概念: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代向保险人洽订保险合同,而向
34、承保的保险人收取佣金的人。126:“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 (2)特征:代向保险人洽订保险合同;(只谈不签)基于投保人的利益;向承保的保险人收取佣金。教材P138,PP1,L6:“目前国内有的保险经纪人往往既向承保的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又向投保人收取佣金。这种做法是错误的,应该予以纠正。”【观点】无所谓对错(3)业务范围: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4)经纪人与代理人的区别:代表的利
35、益不同:经纪人投保人;代理人保险人;付费人不同:经纪人可以向投保人收取佣金;代理人只能向保险人收费;代收保费的行为对保险人有无约束力:经纪人无;代理人有。业务范围:经纪人广;代理人窄。3.保险公估人(1)概念: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取费用,为其办理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估损、理算等业务,而予证明的人。保险法中对此并无规定。123只说:“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2)业务范围: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4.体检医师仅出现在人身保险中。二、客体(一
36、)定义:又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说来,即物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二)物及其有关利益现实存在的,能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而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以及相关利益。【例外】有价证券、票据等虽具有实物形态,但本身不具有内在价值,只具有面值,并非物质财富,所以除有特殊约定外,一般不作为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3:“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人的生命和身体1.人:已经出生且具有生命的人。无生命的胎儿
37、、法人等,不在此列。2.人的生命:生命存在就是人的生存,生命不存在就是人的死亡。人的生存和死亡都可以作为保险事故。3.人的身体:是指人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生理机能的健全和保持正常功能及劳动能力的存在,并非指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等。 轶闻在欧美国家,人身保险五花八门,只要你舍得花钱,身体的任何部位都可以投保:2. 眼睛美国好莱坞明星伊丽莎白.泰勒有一双紫色的眼睛,被人们认为足以“倾国倾城”。她很钟爱自己的眼睛,因为这双眼睛不仅带来了观众,还带来了金钱。为了保护她们,她为自己的眼睛买了100万美金的保险;3.双腿荷兰著名球星克鲁伊夫,1987年为他的那两条驰骋绿茵的腿保了1000
38、万法郎的保险金。 【注意】险种不同,保险标的也就不同,被保险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障也就不同。【案例】司机王某将自己所有的CA141汽车在某人民保险公司分别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限内,王某在用摇把启动车的过程中,因惯性作用被摇把击中胸部致心脏衰竭而死。本案应如何处理?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责任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条责任免除(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39、条款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内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注意】重点看条款一、保险条款(一)定义:由保险人拟定的有关不同保险种类,投保人和保险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二)特征:1.保险人单方制定;2.有关险种的最基本事项;3.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三)分类:1.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1)基本条款(普通条款):保险人在事先准备好或印就的保险单上,根据不同险种而规定的有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往往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依据。(2)附加条
40、款(单项条款):定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所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原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作用:适应投保人的特殊需要(例如,玻璃单独破碎险);变更保险单原规定的内容(例如,不计免赔特约)。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网址:http:/www.e-2.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1)法定条款:19:“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价值;(七)保险金额;(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九)保险
41、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2)任意条款 19:“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当事人姓名和住所【案例】张某投保了家财险。某日,张欲重新粉刷房屋,便把投保的物品搬到楼外,其14岁的儿子不慎将一瓶汽油碰洒,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大火,损失9000余元。张某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全部损失发生在户外,拒赔。张某发现保单上未填写详细家庭地址,遂再度索赔。 (二)保险标的判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无可保利益,确定保险金额及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三)保险价值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
42、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即可保利益的“数字化”(四)保险金额24(3):“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人身保险中只有保险金额,而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五)保险责任保险单上载明的危险发生造成标的损失或约定的人身保险事件出现时,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通常包括基本责任和特约责任两部分。(六)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险人依约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注意】保险人履行赔付义务可以不在保险期限内。如保险期限最后一天出险(七)保险费和费率1.保险费:投保人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赔偿责任的对价。保险费的数额取决于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八)除外责任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范围。常见除外责任: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战争、核辐射、核污染;3.保险标的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和自然特性;4.航行延迟、交货迟延或者行市变化等。(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十)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十一)其他约定(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