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保险合同(二)bahp.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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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保险合同(二)v 教学目的和要求:v掌握保险合同的特征v掌握保险合同的各要素的相关内容v掌握保险合同的履行中的相关内容v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与形式v 教学重点和难点:v保险合同的各要素的相关内容v保险合同的履行中的相关内容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述v一、保险合同的概念v保险契约,指保险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投保人支付保费承担责任,给付保险金保险人v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v(一)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v(二)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v(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述v二、保险合同的特性双务性 最大诚信

2、射幸性要式附合性有偿性特征双方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订立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获得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是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为对价的 要求双方履行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v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辅助人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v1、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具有缴纳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v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2.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3.投保

3、人v第一:投保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v取得法人资格的组织v 18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v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v2、保险人v保险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作为保险人,要具备法定资格。第二、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该保险人依法批准的保险业务经营范围之内。第三、保险公司需以自己的名义订立保险合同。(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v1、被保险人v财产或者人身受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v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关系: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v被保险人的资格:v第一、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或人身保险合同保障的人。v第

4、二、被保险人必须享受保险金请求权。v(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为一人v(2)投保人为他人投保v须遵守如下规定:v第一、被保险人必须是保险合同中指定的v第二、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v第三、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作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不受此限制)受益人v3、受益人v(1)含义又叫保险金受领人,即保险合同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后享有保险赔偿和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关系养老保险 自己作为投保人为自己订立保险合同,并由自己领取保险金。儿子为父亲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指定母亲为受益人 丈夫为妻子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丈夫为受益人

5、丈夫为自己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妻子是受益人丈夫为妻子投保以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并由妻子领取保险金。三者同属一个人 三人分属三个人 投保人与受益人为同一人,被保险人为另一个人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一个人,受益人为另一个人 投保人是一个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另一人(2)有关受益人的规定v第一、受益人的指定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v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v 投保人为与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v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v第四十条被保

6、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v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第二、受益的顺序及份额第三、受益人的变更v第四十一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v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v案例:v 1999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由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

7、,王某不得已搬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第二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保险公司该如何处理?思考v1、王某是否可以变更受益人?v2、王某的这个变成行为是否有效?v3、保险金和分红该如何处理?v第四、受益与继承的区别v受益金不是遗产v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

8、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案例v 2000年8月12日,陈艳丽向某保险公司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近额10万元,保险期限 一年,陈艳丽指定自己七岁的女儿王小婷为受益人。保险公司随之签发了保险单。2001年7 月17日,陈艳丽带着女儿去海南旅游,不料在途中发生严重车祸,母女两人双双遇难。事故 发生后,陈艳丽的丈夫王某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收到索赔报告后,经核查给 付王某保险金10万元。陈艳丽的父亲陈父得知这一消息后,向女婿王某提出要一起继承这10 万元的保险金,不料

9、遭到王某拒绝。王某认为这笔保险金不是妻子陈艳丽的遗产,而是女儿 王小婷的遗产,应由他一个人继承。双方协商不成,陈父一气之下,将女婿告上法庭,认为 自己的女儿虽然在投保时指定自己的外孙女王小婷为受益人,但是,在车祸中外孙女和女儿 是同时死亡的,因此,外孙女的受益行为并未发生,这10万元的保险金属女儿的个人遗产,应当由其和女婿共同继承,保险公司该如何赔付?焦点问题v一是被保险人陈艳丽的受益行为是否发生,该笔保险金是属于陈艳丽的遗产还是属于其女王小婷的遗产;v二是陈父能否继承外孙女的遗产。v第五、受益权的丧失v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

10、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v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凶手是受益人怎么办v1998年6月20日,昆明市某厂职工曹某因其子曹斌期末成绩不理想而对儿子进行殴打。结果曹某不慎击中曹斌头部,致使曹斌受伤昏迷,于次日晨死亡。经法医鉴定为外力致颅脑受伤而死。不久,曹某被公安部门刑事拘留。曹斌,14岁,生前由其所在中学投保了学生健康平安保险。案发后,曹某之妻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申请。保险公司接案后发现保险金受益人竟是死亡者的父亲曹某,而被保险人正是由身兼父亲、受益人的曹某殴打致死的。

11、作为受益人的曹某能否领取保险金呢?保单所有人v拥有保单各种权利的人,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三)保险合同的辅助人v1、保险代理人:91v2、保险经纪人:91v他们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1)两者代表的利益不同 v 2)两者提供的服务有所侧重。v 3)两者服务的对象有所侧重。4)两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v3、保险公估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v(一)定义v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v具体说来,即物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生命和身体.(二)物及其有关利益v现实存在的,能为人们所控制和利用,而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v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v以及相关利益.v【例外

12、】v有价证券,票据等虽具有实物形态,但本身不具有内在价值,只具有面值,并非物质财富,所以除有特殊约定外,一般不作为保险标的.(三)人的生命和身体v 1.人:已经出生且具有生命的人.无生命的胎儿,法人等,不在此列.v 2.人的生命:v生命存在就是人的生存,生命不存在就是人的死亡.人的生存和死亡都可以作为保险事故.v 3.人的身体:v是指人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生理机能的健全和保持正常功能及劳动能力的存在,并非指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等.三、保险合同的基本组成部分v 保险合同通常由五个基本部分组成v1、声明事项v2、保险协议v3、除外责任v4、条件事项v5、其他条款1、声明事项v 是

13、对保险标的进行的陈述,用来识别标的并作为承保和费率制定的依据。产险中包括被保险人身份、姓名、财产名称、所处地点、保险期、共保比例、免赔额等。寿险中包括被保险人姓名、年龄、保险种类、金额、保险费、出单日和保险单编号等2、保险协议v 总括了保险人的承诺。有指定保险责任范围的指定危险保单(named-perilspolicy)和一切险责任范围保单(即具体排除在外的损失原因和损失外的其他损失都属保险责任范围)3、除外责任(exclusion)v 包括除外的损失原因、除外的损失、除外的财产和除外的地点。v 目的是为了(1)排除不可保风险;v(2)排除损失增加可能的特殊条件v(3)避免重复保险v(4)减少

14、道德风险因素4、条件事项v 该部分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但主要是规定被保险人的责任,如被保险人不履责保险人将拒赔,共同条件事项包括损后财产保护、填写损失证据、在责任诉讼中与保险人合作等5、其他条款(miscellaneousprovisions)v 处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及第三者的关系。也规定执行合同的程序,如产险中包括解约、代位求偿权、保险单转让等,寿险中包括宽限期、失效保单复效条款和误报年龄条款等。四、保险合同的内容v(一)分类:v 1.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v(1)基本条款(普通条款):保险人在事先准备好或印就的保险单上,根据不同险种而规定的有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

15、往往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依据.v(2)附加条款(单项条款):定义: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所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原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v2.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v(1)法定条款:v(2)任意条款v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二)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v 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v 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自然人的,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v http:/基本条款v 3保险标的。保

16、险标的是保险对象v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v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于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v 在确定保险责任的同时,还应确定责任免除条款,一般包括战争军事行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物的自然损耗,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事故和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等。夫妻相撞双亡难获保险赔偿v 1998年9月7日下午四点多钟,浙江长兴县夹浦镇人管志兵开摩托车从长兴路过104国道夹浦段。此时,家中的妻子郑金英因为有事情想早点找丈夫回来,便骑着自行车出了门。十几分钟后,管志兵不慎与迎面而

17、来的妻子相撞,两人因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买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原来以为买了保险,出了事情肯定能索赔,家属也就没多考虑,就先忙着处理后事了,但保险公司的人找上门后,却说第三者责任险不能陪。工作人员解释说,第三者责任险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像驾车撞了自家人就是第三者责任险中历来不赔的一个规定。基本条款v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从生效到终止的期

18、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确定保险期间的具体起止时间,保险法规定,一般约定起保日的零时起至合同期满的24时止。基本条款v6、保险金额。这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 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就是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实际所要给付的保险金额。基本条款v7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是作为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代价。保险费是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算出来的。保险费的支付办法,即投保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和时间,应当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基本条款

19、v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这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方式和时间,应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依法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基本条款v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时,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投保人和保险人依照保险法和有关法律,可以对违约责任作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关于争议处理事项,即保险活动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处理办法,投保人和保险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三)特约条款v在基本条款以外,有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而协商约定的其他条款。阅读资料 深圳的陈先生花1

20、0多万元买了辆新面包车,交车款时为新车投了全车盗抢险、车辆碰撞险、第三者责任险等7项。“全保”保险,并当即向某保险公司交清了7180元的保险费,办妥了投保手续。但不到一个月,在车牌尚未办好之际。新车却丢失了。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这公司向车主发出“拒赔通知”,理由是:该车被盗时尚未领取车牌,根据保险单特别约定:“本保单项下全车盗抢责任险责任自车辆上牌之日起生效”之约定,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五、保险合同的形式v(一)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v1.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本身并非保险合同的文本,但一 经保险人接受后,就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v 2.投保单和风险询问表是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

21、务的重要书面依据.v(二)暂保单:v(三)保险单v(四)保险凭证v【注意】v严格地讲,投保单,暂保单,保险单,小保单,保险条款,批单,批注和保险协议书等都只是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保险合同的全部.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v一、保险合同的订立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保险人投保人要约承诺一、保险合同的订立v(1)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v(2)承诺须由受约人本人或其合法代理人做出v(3)承诺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要约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的要求承诺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而做出的意思表示。要约明确表示订约愿望要约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在其有效期内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实务中

22、,通常表现为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为要约(二)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1、成立:保险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达成协议。2、生效:保险合同对保险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v 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即生效。但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多为附生效条件、附生效时间的合同,这就意味着保险合同成立并非立即生效,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一般由双方约定,只有符合双方约定的条件和时间,保险合同才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存在以下区别:v第一、效力不同。v保险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成立,此时尚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生效则是保险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此时合同当事人均受合同条件

23、约束。v第二、保险人责任不同。v保险合同成立后,尚未生效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则按合同约定承担保承担保险责任。(三)保险合同的有效和无效v 1、有效保险合同v 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具有法律效力v 2、无效保险合同v 当事人虽然订立,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无效情形:98页(2)保险合同的无效和失效(3)保险合同的部分无效和全部无效(一)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履行投保人的义务如实告知通知义务避免损失扩大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维护标的安全义务缴纳保险费未能履行缴纳保险费义

24、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v第一、在约定保费按时交纳为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场合,保险合同不生效v 第二、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可以请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及迟延利息,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v 第三、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如果投保人未按约定期限缴纳保费,保险人可以进行催告。投保人应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中止。2、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义务承担保险责任条款说明义务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义务承担保险责任确定损失赔偿责任履行赔偿支付责任赔偿金的支付内容赔偿金的支付方式赔偿给付金额施救费用定损的合理费用财产保险中根据实际损失而定,但以保险金额为限,人身保险以约定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

25、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案例】在车辆施救过程中受伤保险公司是否给予赔偿v某运输公司司机王某驾驶解放牌货车在山路上行驶,忽遇路面滑坡,车辆顺势滑至坡下20余米处,所幸王某没有受伤。王某小心翼翼地下车,发现车子还有可能继续下滑,就从工具箱中取出千斤顶,想把车子的前部顶起来防止其继续下滑。就在王某操作千斤顶时,车辆忽然下滑,王某躲闪不及,被车辆压住,导致腰椎骨折。v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迅速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在核赔时发现该车只投保了车辆损失险,遂告知运输公司对于王某的伤残费用不负赔偿责任。运输公司则认为,王某是在对车辆施救过程中受的伤,其伤残费用应属于“施救费”,应

26、在车损险的保险赔付范围内,并申请在车辆修复金额之外单独计算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拒绝了运输公司的请求,运输公司遂向法院起诉。(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内容的变更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实际上是退保或保险公司解散投保人的变更实际上是转让保险合同,变更要告知保险公司 v1998年2月,吴某的父亲为吴某的母亲投保了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2万元,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是吴某。2002年3月,吴某与妻子蔡某决定协议离婚,两岁的女儿归妻子抚养。在家庭财产处理问题上,二人经多次协商,吴某同意将保单中的受益权转让给蔡某。由于吴某担心父母

27、想不通,就私下向保险公司提交了书面的受益权转让申请书,申请将保险单的受益人变更为蔡某,以便将来把保险金给付蔡某。保险公司在吴某的再三请求下,在原保险单上更改了受益人。v吴某离婚后不久,其父母得知此事,便来到保险公司,提出受益人的转让应经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同意,要求保险公司确认受益权转让行为无效,恢复吴某为受益人。在保险公司不同意恢复的情况下,吴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受益权转让给蔡某的行为无效。你们觉得吴某父母的要求合理吗注意vv受益人在接受受益权后,可将其转让给他人,但事先必须经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或者一开始就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允许转让。2、保险合同内容变更v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

28、更主要指保险合同主体权利和义务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一般由投保人提出,保险合同内容变更需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条。保险人变更基本条款和费率需保保险监管部门核准。3、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投保人 保险人申请审核申请 签发批单YesNo(三)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v(一)保险合同的中止-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v一般而言,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60日为宽限期,在此期间出现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v案例:v 王某1994年为自己买了数份人寿保险,在过去的几年中,王某每年都能按期如数缴纳保费。

29、1998年由于目前负债在身,当年的保险尚未交付,1998年5月19日为保单续保宽限期届满的最后一天。1998年5月19日下午7时左右,王某因无力还巨额债务而服用了大量的安眠药,20日当人们发现时,王某已经死亡,后经确认,其死亡时间为20日凌晨2时,王某之妻知道王某生前购买了人寿保险,缴纳保险已多年。王妻找出保单后,便到保险公司去索要保险金。v保险公司该如何做呢?(二)复效-恢复效力v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v 保单复效后宽限期如何计算v 陈先生1996年5

30、月10日投保了5万元人寿保险,交费方式为年交,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交费的宽限期为60日,在宽限期内,保险合同仍有效,陈先生在1997年和1998年均按期交费,但直到1999年7月10日,超过交费宽限期,陈先生仍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中止。1999年8月2日,陈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合同复效,并交纳了1999年度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同意其复效申请。2000年9月6日,陈先生因车祸申故,此时陈先生还未交2000年度的保险费,其妻子以指定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呢?(四)保险合同的终止v是指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某些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

31、于消灭。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可分为自然终止和解除终止。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合同因违约失效而终止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的常见原因:例子v1、某企业购买了企业财产保险,保险期限时2002年11月11日零时起至2003年11月11日24时止,结果在2003年11月12日三时此企业发生火灾,造成损失100万元。火灾之后企业向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v 2、王某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他在保险期限内不幸发生三次意外事故,第一次是事故中,他失去了一只手臂,保险公司按合同赔偿了5万元,第二次事故中,耳听觉功能永久全丧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2万元,第三

32、次事故中,他失去了双腿,按其伤残程度的损失由赔偿7.5万元,请问保险公司如何赔付?(二)解除终止v1、关于解除终止的规定:v(1)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v(2)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2、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况第一、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第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索赔第三、不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安全责任第四、财产保险合同危险程度增加第五、人寿保险合同失效满二年第四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v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v1、文义解释原则 按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

33、它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方法。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v2、意图解释原则 在无法运用文字解释时,通过其他背景材料进行逻辑分析来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时的真实意图,由此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意图解释原则只适合于合同的条款不精当、语义混乱,不同当事人对同一条款所表示的实际意思有分歧的情况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v3、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法院或仲裁机关往往会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v 被保险人,未成年,年其父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险”,该保险条款第二章“保险责任”第条第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生效日起至周岁,如遇父母有一方

34、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减半;如遇父母双方意外死亡,以后各期年缴保险费全免,保险责任继续有效。”年,被保险人的父母离异,随母生活,并同时把投保人变更为,后于年与结婚,无婚史,、共同抚养教育。之生父每月支付抚养费。年遇意外事故身故。向保险公司申请豁免今后每年的保费。v 对此情况,有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并非被保险人之生父,所以意外身故,的保险费不能豁免。v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不是被保险人之生父,但他与结婚后,对尽了抚养教育义务,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因此,意外身故,的保险费应豁免。v 第三种观点认为:意外身故,可豁免的保险费,但应约定,如之生父以后因意外身故,不能因此再豁免。二、争议处理v1、协商:退一步海阔天空。v2、调解:找一个中间人(第三者)调解一下。v3、仲裁、仲裁机构,一裁终局,不得上诉v4、诉讼:向法院起诉,一审不服,可上诉,二审为终审判决,不服可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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