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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_物业经理人 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和标准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治理,预防和削减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简单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以下单位和场所。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 1.单层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 2.地下建筑面积在2023平方米以上; 3.建筑总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宾馆、饭店: 1.客房数量在300间以上; 2.客房数量在50
2、间以上的地下宾馆; 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供应餐饮、健身、消遣、休闲等配套效劳的。 (三)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消遣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局部,健身房、保龄球馆、室内旱冰场除外)。 (四)看台座位数量在25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量在8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量在50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 (五)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六)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午托),住宿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小学学校。 (七)采纳木构造或砖木构造的全国重点文物爱护单位(构筑物除外)。 (八)肯定规
3、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急品场所单位: 1.总容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或年生产力量在500万吨以上的炼油厂;总容积在1.5万立方米以上的自然气或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自然气凝液储存场所; 2.总储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或总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企业,总储量在5吨以上的易燃固体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3.总储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供给、销售企业(埋地设置储罐的加油站除外);总储量在2吨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的供给、销售企业。 (九)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生产车间内员工数在1000人以上,且人员密度大于0.2
4、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制品、食品加工和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以下简称“超高层建筑”。 (十一)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十二)建立工程消防设计通过专家评审的单位或场所。 (十三)省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治理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符合界定标准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向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应对申报的火灾高危单位进展核实、确认,并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同时调整、公告,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 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告、备案文件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
5、单列。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外,还应当履行本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比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治理规定其次十五条其次款、其次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落实更加严格的日常治理措施: (一)应当采纳电子巡更设备开展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开展夜间防火巡查。 (二)每半月至少进展一次内部防火检查。 (三)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准时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展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并照实记录,存档备查。(四)每季度至少进展一次全员疏散演练,并照实记录,
6、存档备查。 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建立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测与修理、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治理队伍;建立由员工组成的志愿消防队。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急品的企业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承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并向辖区公安消防队每年至少报告一次消防训练和演练状况。 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每月要召开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例会,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讨论、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规划和措施。 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要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治理人,支持、鼓舞消防安全治
7、理人、防火检查人员参与职业资格证书考试。自动消防系统值班人员、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 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等专(兼)职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应当与火灾高危单位经营规模相适应,且不少于员工总数的5%。 第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与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或者器材,并为志愿消防员参与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供应便利条件、安全保障和适当补贴。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急品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其消防装备、器材和灭火力气应当满意本单位火灾扑救需要。 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要托付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每年12
8、月10日前,火灾高危单位要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单位具备消防安全评估力量的,可以自行进展评估。 消防安全评估内容、程序、方法等相关事项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消防安全评估结果应当纳入信用评级体系,作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查和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要依据评估发觉存在的问题,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汇报。消防安全责任人要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周对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状况进展一次巡检,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修理保养,每年托付依法设立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机构至少开展一次全面功能检测。对巡检、检测发觉的问题,应
9、马上整改杜绝隐患。 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施户籍化治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治理档案,记录、更新单位根本状况、建筑消防安全根本信息、消防安全治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落实状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工作状况。 (二)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治理人、专(兼)职消防治理员、消防掌握室值班操作人员,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三)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建筑消防设施进展日常维护保养状况。 (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力量”建立自我评估,并于评估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10、备案。 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以下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治理: (一 文章来源自 物业经理人 )可燃物品的仓库区域。 (二)易燃易爆危急化学品生产车间、加工车间、仓库、储罐。 (三)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 (四)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 (五)消防掌握室、消防水泵房、避难层(间)。 (六)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电梯。 (七)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加工车间、集体宿舍。 (八)医院住院部、高压氧舱室、手术室、供氧站、放射源存储间、核医学科。 (九)防火分隔设施的开口部位。 (十)简单发生火灾以及发生火灾易造成严峻人员
11、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他部位。 第十五条临时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群众性活动的体育场(馆),应当履行以下责任: (一)制定相应消防安全预案,明确活动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活动期间,配电房、消防掌握室等部位要安排专人值班。 (三)对参与活动人数进展掌握,防止参与活动人员超过场所核定容纳人数和疏散力量。 第十六条易燃易爆危急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易燃易爆危急品的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状况,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掌握措施。 第十七条超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和治理人应当共同制定并遵守公共消防安全治理规定,在其使用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 托付物业
12、效劳企业统一治理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担当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超高层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对建筑进展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效劳企业。物业效劳企业应当与产权人、使用人、装修施工单位书面商定装修过程中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制止行为和留意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空间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急品。 第十八条通过专家评审的火灾高危单位或场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性能化设计、评估、施工、监理和物业效劳企业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治理手册,至少包括工程概述、专家评审会纪要、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性能化防火设计的分析与解决方案、消防安全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和消防安全治理制度等内容。 (二)工程室内装修时,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性能化设计的技术措施和专家评审纪要的要求,不得破坏防火分隔,不得缩减疏散通道数量、宽度、距离,不得扩大防火分区面积,不得擅自转变场所使用功能和装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