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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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和规范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福建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界定标准】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和场所。(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1、单层建筑面积在 1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2、地下建筑面积在 2000平方米以上;3、建筑总面积在 3 万平方米以上。(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宾馆、饭店 1、客房数量在 300间以上;2、客房数量在 50 间以

2、上的地下宾馆;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提供餐饮、健身、娱乐、休闲等配套服务的。(三)建筑总面积在 2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健身房、保龄球馆、室内旱冰场除外)。(四)看台座位数量在 25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量在8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量在 50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五)住院床位在 500张以上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六)住宿床位在 30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午托),住宿床位在 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小学学校。(七)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构筑物除外)。(八

3、)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总容量在 10 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或年生产能力在 500万吨以上的炼油厂;总容积在 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或总容积在 5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存场所;2、总储量在1 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或总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企业,总储量在 5 吨以上的易燃固体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3、总储量在 50 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供应、销售企业;总储量在 2吨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的供应、销售企业。(九)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生产车间内员工数在1000人以上,且人员密度大于 0.2人的

4、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十)建筑高度在 100米以上的高层公共建筑和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以下简称“超高层建筑”。(十一)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十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通过专家评审的单位或场所。(十三)省公安机关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第三条【申报程序】符合界定标准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应对申报的火灾高危单位进行核实、确认,并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同时调整、公告,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备案。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告、备

5、案文件中,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单列。第四条【基本义务】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外,还应当履行本规定要求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防火检查】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对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落实更加严格的日常管理措施:(一)应当采用电子寻更设备开展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2 次;(二)至少每半月进行一次内部防火检查;(三)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及时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

6、训,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四)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员疏散演练,并如实记录,存档备查。第六条【组织架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组织:(一)设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的单位消防工作领导机构;(二)设立或者确定负责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建立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验与维修、消防演练、消防宣传教育等消防管理队伍;(三)建立由员工组成的志愿消防队,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建立专职消防队。第七条【例会制度】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的消防安全定期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消防安全例会由

7、消防安全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并形成会议纪要或者决议。第八条【人员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防火检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人员、专职消防队消防员,应当经依法设立的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岗位人员的配备数量,应当与火灾高危单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且不少于员工总数的5%。第九条【灭火力量】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装备或者器材,并为志愿消防员参加灭火和应急疏散训练提供便利条件、安全保障和适当补贴。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其消防装备、器材和

8、灭火力量应当满足本单位火灾扑救需要。专职消防队应当向辖区公安消防队每年至少报告一次消防训练和演练情况,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第十条【消防安全评估】火灾高危单位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安全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出具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每年度 12 月 10 日前,火灾高危单位要将评估报告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单位具备消防安全评估能力的,可以自行进行评估。消防安全评估内容、程序、方法等相关事项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规定。第十一条【评估结果应用】火灾高危单位应根据评估发现存在的问题,向消防安全责任人专题汇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

9、防安全评估结果应当纳入信用评级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审查和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保险公司对评估结果未达到“好”等次的,应当上调保费费率。第十二条【自动消防设施管理】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周至少对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巡检,委托依法设立的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机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修保养,委托依法设立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功能检测。对巡检、检测发现的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第十三条【户籍化管理】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施户籍化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档案,记录、更新单位基本情况、建筑消防安全基本信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

10、全责任落实情况、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工作情况;(二)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三)每月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情况;(四)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并于评估完成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备案。第十四条【重点部位】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下列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一)可燃物品的仓库区域;(二)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车间、加工车间、仓

11、库、储罐;(三)燃气、燃油用房,厨房操作间;(四)变配电室和计算机、空调机等集中用电设备用房;(五)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避难层(间);(六)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电梯;(七)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加工车间、集体宿舍;(八)医院高压氧舱室、手术室;(九)防火分隔设施的开口部位;(十)容易发生火灾以及发生火灾将造成严重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他部位。第十五条【体育场馆】临时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群众性活动时,体育场(馆)应当履行以下责任:(一)制定相应消防安全预案,明确活动现场消防安全责任人;(二)活动期间,配电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应安排专人值班;(三)对参加活动人数进行控制,

12、防止参加活动人员超过场所核定容纳人数和疏散能力。第十六条【易燃易爆单位】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第十七条 【超高层建筑】超高层建筑的产权人、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共同制定并遵守公共消防安全管理规约,在其使用范围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超高层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对建筑进行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产权人、使用人、装

13、修施工单位书面约定装修过程中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超高层建筑每幢楼应当配备至少一名通过国家职业鉴定的建(构)筑物消防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部分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第十八条【专家评审单位】通过专家评审的单位或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性能化设计、评估、施工、监理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手册,至少包括项目概述、专家评审会纪要、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性能化防火设计的分析与解决方案、消防安全材料设备技术要求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等内容;(二)项目室内装修时,应当严格执行消防性能化设计的技术措施和专家评审纪要的要求,不得破坏防火分隔,不得缩减

14、疏散通道数量、宽度、距离,不得扩大防火分区面积,不得擅自改变场所使用功能和装修材料。(三)按照要求设置可供救援人员进入的施救窗口,窗口内部通道畅通,并有明显的标志。不得设置妨碍灭火救援行动的户外广告牌等障碍物。第十九条 【地下空间】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海底隧道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安全检查,督促有关的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三章 消防安全条件 第二十条【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一)

15、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超过15秒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二)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三)设置推闩式外开门。第二十一条【安全疏散】医院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及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或设置连续性蓄光型指示标线),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7米。公共娱乐场所和设置在地下的公众聚集场所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 4 米。医院和公众聚集场所应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第二十二条【逃生器材】医院住院部和公众聚集场所等三层以上的部位,应当配

16、置与场所规模相适应的逃生缓降器、逃生滑道、逃生梯、应急逃生器、逃生绳、自救呼吸器等逃生避难器材。配备数量和安装、检查、更换、报废方法参照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GB21976.1-2008)的要求。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火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第二十三条【商场、商店】商场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米,其它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2米;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 500平方米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 2米,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 1.5米。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17、。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米,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 米。第二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的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米;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 1.5平方米,且其短边不应小于 0.8米,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 1.2米。使用人数超过 20 人的厅、室内应设净宽度不小于 1.1米的疏散走道,活动座椅应采取固定措施。各种灯具距离周围窗帘、幕布、布景等可燃物不应小于 0.50米。第二十五条【体育场馆】体育场(馆)举办活动需要搭建临时建筑时,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临时建筑与周围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 6.0米。展览区域主

18、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 4.0米,其他疏散走道宽度不应小于 2.0米。疏散走道与展览区之间应在地面设置明显标识。第二十六条【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每间集体宿舍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第二十七条【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2.0米,其他疏散走道宽度不应小于 1.5米,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周围 0.5米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第二十八条 【超高层建筑】超高

19、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下列技术要求:(一)消防控制室应当设置于建筑首层外墙部位;(二)外保温材料应使用不燃材料;外墙装饰层除采用涂料外,应当采用不燃材料。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依法履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技术标准,严格履行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职责。第三十条【监督检查频次和方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火灾高危单位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火灾高危单位,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第三十一条【火灾评估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公告火灾高危单位评估结果。根据火灾高危单位评估结果,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红、黄、蓝三色预警监管,对评估为差的单位,增加消防监督检查频次,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技术机构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对消防安全评估情况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抽查,对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13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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