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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协议管理管控规章制度总贝IJ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合同协议管理管控,防范单位合 同协议风险,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合同协议各方当事 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心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机构订立、履行合同协议 的管理管控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合同协议,是指县政府及其工 作部门机构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管控和公共服务目的,作为一 方当事人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案;(四)需要论证的问题明细;(五)证据材料及清单;(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
2、料。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 的,合同协议承办部门机构应当采取协商、调解正式正式生 效解决。经协商或者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经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合同协议承办部门机 构应当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外聘律师或者提请县法制部门 机构协助处理。行政机关合同协议因纠纷被提起诉讼、被提请仲裁或者 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合同协议承办部门机构应当做好应对工 作。第三十条 县政府行政机关合同协议产生纠纷的,合同 协议承办部门机构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应对方案 报县政府同意后处理。县法制部门机构相关相关项目组织县政府行政机关合 同协议纠纷的应对和处理。第三十一条
3、 行政机关合同协议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 经县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机构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 弃属于县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机构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合同协议订立后或者履行过程 中需要订立补充合同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协议的,按照 本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合同协议订立的程序执行。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合同协议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 的下列档案材料,合同协议承办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编 号、登记、保管和归档:(一)正式、补充合同协议文本;(二)合同协议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 情况的调查材料;(三)合同协议谈判、协商材料;(四)合同协议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五)法律审查意见;(六)法
4、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 合同协议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 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 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使用合同协议示范文本的;(二)未经法律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查即擅自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的;(三)在合同协议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 串通、损害行政机关合法权益的;(四)在合同协议订立、审查、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合
5、同协议的;(六)未按规定保守秘密的;(七)擅自放弃行政机关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八)未妥善保管合同协议资料、档案材料的。第三十五条 县法制部门机构及其工作相关人员在法 律审查中出现重大过错,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 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订立、变更、解除行政机关 合同协议,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予以赔偿。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协议;(二)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承包经营、出售或者 出租合同协议;(三)经过投资主体招投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 购等程序后签订的合同协议
6、;(四)行政征收、征用、收购储备合同协议;(五)行政委托、奖励合同协议;(六)政策信贷合同协议;(七)行政机关与企业的战略合作合同协议。第四条 单位合同协议管理管控应当遵循权责明确、程 序规范、内容合法、处理及时的原则。第五条 县法制部门机构应当制定行政机关合同协议 审查规则、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示范文本规定等涉及全县性的 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管理管控规章制度规范。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应当制定本部门机构的行政机关 合同协议管理管控规章制度,加强对本部门机构及其下属单 位订立和履行合同协议的管理管控,具体工作由该部门机构 的法制机构相关相关项目。第七条 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协议应当确定承办部门机 构。以县政府
7、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由履行职责 部门机构或者县政府指定部门机构作为承办部门机构;以县 政府工作部门机构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由各 部门机构自行承办。合同协议承办部门机构相关相关项目合同协议的前期 准备、起草、履行、争议解决、档案管理管控等事宜。第八条行政机关订立合同协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二)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担保人;(四)承诺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提出的不合法要求;(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九条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的示范文本制定与发布、法 律审查(含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下同)、规章制度配 套以
8、及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调查、论证等合同协议管理管控工 作所需经费纳入部门机构年度财政预算。第二章 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示范文本的制定第十条本县推行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示范文本规章制 度。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示范文本包括以下类型:(一)国家、省制定的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示范文本;(二)国家、省没有制定示范文本,本县针对常用、同 类型的行政机关合同协议制定的示范文本;(三)确需变更国家、省合同协议示范文本而另行制定 的示范文本。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示范文本及其使用说明(以下统称示范文本)由县法制部门机构组织制定。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示范文本 由县法制部门机构会同合同协议承办部门机构起草。以县政
9、府工作部门机构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示范文 本由各部门机构自行起草;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机构 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示范文本,由县法制部门 机构确定一个部门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机构起草。第十二条 制定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示范文本应当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防范合同协议法律风险,保障 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 用为原则。第十三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起草行政机关合同协 议示范文本,应当提请县法制部门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同时 提供下列材料:(一)送审函;(二)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示范文本草拟稿;(三)与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示范文本有关的情况说明和 材料;(四)部
10、门机构法制机构或者专门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县法制部门机构可以要 求其当场或者在指定的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县法制 部门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第十四条 起草和审查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示范文本,应 当根据需要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开展调查、评估和论证; 涉及专业技术领域的,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参与或 者委托其承办。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十条第(二)、(三)项所指的行政 机关合同协议示范文本由县法制局统一对外发布;未经发 布,不得使用。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示范文本发布后确需变更的,按照本 规定有关示范文本制定的程序执行。第三章 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的订
11、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 条件确定合同协议对方当事人。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标正式正式生效确定行政机关合 同协议对方当事人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 起草行政机关合同协议时,应当使用行政机 关合同协议示范文本。以县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或者需经县政府批准签订 的行政机关合同协议(以下统称县政府行政机关合同协议) 由合同协议承办部门机构相关相关项目起草。县政府工作部 门机构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由各部门机构自行起草。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合同协议订立前,合同协议承办部 门机构应当对合同协议相关项目进行可行性审查论证,调查 合同
12、协议对方当事人资质、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 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相关项目涉及其他部门机构职能的, 合同协议承办部门机构应当在合同协议订立前征求其他相 关部门机构的意见。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合同协议订立过程中,各方当事人 应当根据需要进行磋商。有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示范文本的, 应当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磋商。就合同协议条款进行磋商、谈判时,合同协议承办部门 机构应当根据相关项目复杂程度,所涉标的金额大小等因 素,指定专人相关相关项目或者组织成立谈判小组,并就磋 商范围作出明确授权。县政府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相关项目需要组织成立谈判 小组的,合同协议承办部门机构应当函告县法制部门机
13、构派 员参加。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合同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 协议承办部门机构应当在不迟于签订之前10个工作日,将 合同协议草拟稿提请县政府交由县法制部门机构进行法律 审查:(一)国家、省、县尚未制定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示范文本的;(二)对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示范文本进行主体、标的、 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变更的;(三)县政府要求县法制部门机构法律审查的。除前款规定外的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由合同协议承办部 门机构的法制机构相关相关项目法律审查。第二十一条 县法制部门机构对行政机关合同协议法 律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主体是否适格;(二)所涉事项能否以合同协议形式约定,是否侵害法 定行政管理管控权限;
14、(三)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是否产生法律风险;(四)是否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及保密 条款;(五)是否符合合同协议订立的法定程序;(六)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二十二条 县法制部门机构就行政机关合同协议有 关问题向合同协议承办部门机构提出询问的,合同协议承办 部门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第二十三条 法律审查意见涉及合法性内容的,合同协 议承办部门机构应当根据法律审查意见对行政机关合同协 议草拟稿进行修改,属县政府行政机关合同协议,报县政府 批准后,形成合同协议正式文本。法律审查意见涉及适当性内容的,属县政府行政机关合 同协议,合同协议承办部门机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和依据, 并
15、提请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平衡作出决定;属县政府工 作部门机构行政机关合同协议,是否采纳,由各部门机构自 行研究决定,再形成合同协议正式文本。行政机关合同协议未经法律审查或者未通过合法性审 查的,不得签订。第二十四条 法律审查意见仅限于行政机关内部工作 使用,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机构及知情相关人员不得对外泄 露相关内容。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合同协议正式文本由行政机关 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代表人本相关项 目联系相关公司正式正式生效方法,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合 同协议专用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机构批准、登 记、备案的行政机关合同协议,依照法定程序办理。行政机关合同协议
16、的履行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签订后,合同协议承办 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主张权利。行政机关合同协议的履行涉及县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机 构的,合同协议承办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机构; 相关部门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履行合同协议的有关 约定。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合同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 情形的,合同协议承办部门机构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措 施预防和应对合同协议风险的发生:(一)合同协议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修改、废止, 可能影响合同协议正常履行;(二)订立合同协议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更修改, 可能影响合同协议正常履行;(三)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 履约能力;(四)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协议正常履行;(五)对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 行合同协议义务;(六)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合同协议履行的情形。县政府行政机关合同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前款情形 的,合同协议承办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提交预警报 告,并抄送县法制部门机构。第二十八条 预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争议行政机关合同协议文本及相关补充合同协议;(二)行政机关合同协议订立和履行情况的说明;(三)行政机关合同协议风险的主要内容及初步处理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