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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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贝IJ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 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以及省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省级福利 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加强民政领域社会福利事业 建设、推进民政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应符合民生保障政策和社会 福利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遵循“突出重 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 用合规、安全、高效。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民政

2、厅按职责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分配审核和拨付, 包括:会同省民政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 资金收支预算的编制、执行;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 组织和指导预算资金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 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二)省民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包括: 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具体业务管理制度;按预算管理的要 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资金分配计划;加强资金使用 管理,开展监督检查;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民

3、政部门和项目实施 单位分别履行下列职责。(一)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和拨付,组 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绩效管理等工作。(二)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资金申报、资金的使 用管理和监督、项目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等工作。(三)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做好专 项资金支出绩效监控和评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绩效考评 和监督检查等。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 对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章使用范围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养老事业发展、未成年人保 护关爱、援建帮扶公益事业等社会福利事业,主要包括:(一)养老事业发展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示范性社区养

4、老服务机构、长者食堂,以及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和 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等城乡养老服 务设施新改扩建和设施设备配置;实施优化孤寡老人服务、 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和适老化改造工程;养老服务标准 化、数字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 开办补助和运营补贴;政府购买养老和救助服务项目;其他 政策性老年人福利类项目等。(二)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支出。主要用于支持开展“孤 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80S儿童村、示范性未成年人救助 保护机构补助等。(三)援建帮扶和公益事业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省内外 对口帮扶单位、挂钩帮扶少数民族乡、乡村振兴试点示范乡 镇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

5、民政服务管理对象等走访慰问, 实施困难残疾人“福康工程”,以及支持省民政厅直属社会 组织参与社会公益服务等。(四)其他民政事业发展支出。根据民政事业发展需要, 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必要支出。第八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严 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营利活动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第三章分配和使用管理第九条 专项资金预算分为省本级支出预算和省对市、 县转移支付两部分。预算的编制、报送和审批分别执行省级 部门预算和省级对市、县(区)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并 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第十条 省民政厅应

6、细化专项资金本级支出预算编制, 规范项目预算申报,强化项目预算及绩效目标审核,做到项 目预算立项依据充分、定额标准科学、绩效目标合理。第十一条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预算资金分配采取因 素法、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原则上对乡镇及以下的一般 公共服务项目不直接戴帽下达。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分配建议,经财政厅审核后下达市、 县(区)财政部门。采取因素法分配的,除政府购买乡镇(街道)养老及救 助服务资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完全失能老 年人护理补贴、民办养老机构开办补贴和床位运营补贴按补 助对象、补助标准分配外,其他项目资金按照需求、财力、 绩效因素分配,原则上权重

7、分别为60%、20%, 20%o需求因 素主要参考各地各类工作任务、补助对象数量等指标;财力 因素主要参考各地财力水平,向财力困难地区适当倾斜;绩 效因素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或其他体现相关成效的指标确定。 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或年度工作重点变化情况,相关因 素及权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可适当调整。采取项目法分配的,由省民政厅、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 定,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情况,联合制定发布相 关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重点、方向及有关具体要求, 并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公开。项目遴选原则上应通过专 家评审。援建对口帮扶和公益事业支出、“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 划”、SOS儿童村专项补助相关资金,

8、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 年度预算资金统筹安排。第十二条对市、县(区)的转移支付资金应确保按照预 算执行管理有关时限要求下达。接到转移支付资金后,市、 县(区)民政部门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确定的资金使用方 向和分配原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 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拨资金。第十三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 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预算 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批。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跟踪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项目结项管理。第十四条专项资金支付按

9、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 定执行。第十五条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 关结转结余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国 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 本建设程序和规定执行。第四章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 关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所有项目均 应当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不 得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在对下分配资金 时,同步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市、县(区)财政、民政部门 将本地区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中

10、开展绩效目标执 行监控。在年度执行结束后,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具备条件 的项目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 为下一年度调整政策、改进管理、分配预算的参考和重要依 据。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 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专款专用。第十九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 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彩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和彩票管 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等规定,做好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11、发展的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 工作。第二十一条市、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 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2022年至2024年。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日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社会福利事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出台的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 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为加强和规范社会福利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省民政厅、财政厅修订了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二、政策依据1 .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 .省政府关于同意新增设立社

12、会福利事业发展等两个 专项资金的批示意见三、主要内容(一)总则共6条。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 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讲求绩效的原则;专项资金由省 财政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共同管理。(二)使用范围共2条。明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养老事业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关爱、援建帮扶公益事业等社会福利 事业;专项资金的使用严禁虚报套取、挤占挪用,不得用于 不符合规定用途的支出。(三)分配和使用管理共8条。明确专项资金分为省本 级支出预算和省对市、县转移支付两部分;省民政厅应细化 专项资金本级支出预算编制,规范项目预算申报,强化项目 预算及绩效目标审核,做到项目预算立项依据充分、定额标 准科学、绩效目标合理;

13、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预算资金分 配采取因素法、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省民政厅会同省财 政厅确定资金分配原则,并提出分配建议,经财政厅审核后 下达市、县(区)财政部门;对市、县(区)的转移支付资 金应确保按照预算执行管理有关时限要求下达;接到转移支 付资金后,市、县(区)民政部门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确 定的资金使用方向和分配原则,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提出资 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下拨资金。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全 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 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和专款专用。(五)附则共3条。明确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按照本 办法和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 公益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用于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彩 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工作;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期 限为2022年至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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