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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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XX市残疾人康复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内容全文第一条根据中 华人民共与国残疾人保障法、XX市残疾人权益保障条例与国 家与本市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进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残疾人康复资助指公共财政对残疾人进 行康复活动的个人补贴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对社会组织的 补助。第三条康复资助资金来源于市、区财政安排的康复经费与中 央与省财政下拨的康复经费。市、区康复资助经费实行市、区两级财政按专项资金配套比 例分级负担,纳入市、区财政年度预算。第四条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的残疾人 与在本市范围内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社会组织。第五

2、条康复资助实行属地管理,由资助对象在其户籍所在区 残联申领。资助具体标准由市残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进 展水平与财力及资助对象、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第二章残疾人康复经费的管理第六条市、区残联的职责。(一)市、区残联根据本级康复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实际, 编制本级残疾人康复经费资金预算。第二十三条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康复经费的使用实行不 定期检查与专项检查,及时跟踪资金使用情况,防止资金被截留、 挪用,保证资金运作安全与使用有效。第二十四条市残联与市财政局每年对划拨的康复经费的使 用效益进行评估,对出现下列情况的,除责令整改外,减拨或者 缓拨补助经费。(一)违反国家有关财经纪律。(二)违

3、反本管理办法规定。(三)未按要求安排或者未足额安排残疾人康复资助经费。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用于残疾人康复经费资金购置的材料、物 资与设备等属于国有资产的,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加强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区残联、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 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资助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标准。第二十七条中央与省级财政下达的康复经费项目的管理,从 其规定执行,若无规定则按本办法执行。资助项目与本市资助项 目合并,不重复资助;资助标准低于本办法的,由市、区两级财 政按比例补足。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涉及的户籍人口、总人口计算有关经费数 据以资金使用年度上年度的XX市统计局公布人口数据为统计口

4、径。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本办法 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2015年 10月16至2015年12月31日所涉的康复经费事项仍按XX市 残疾人康复经费管理办法(穗残联(2010) 257号)执行。(二)市、区残联负责汇总结算本级残疾人康复经费,会同 本级财政部门做好康复经费资金清算工作。(三)市、区残联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做好本级的残疾康复经 费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工作。(四)市、区残联负责做好本级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政策制定、 实施、技术指导工作,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确定本级财政支出的康 复运营项目承办机构,并对康复运营项目承办机构开展服务质量 评价工作。(五

5、)区残联负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残疾人康复资助管理的 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区实施的各项康复服务资料的真实性、 完整性进行核实,负责核实与结算康复资助申请。第七条市、区财政部门的职责。(一)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同级康复经费预算安排,核实拨 付资金。(二)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对康复经费的使用进行 监督管理与完成年度资金清算工作。(三)区财政负责监督管理上级部门下拨的康复经费并按比 例足额配套本级承担资金。第三章残疾人康复经费的安排与使用第八条资金安排。市与区各按辖区户籍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 4元的标准安排康复经费。第九条使用原则。(一)分类管理。根据残疾人康复类型,制定不一致的康复资助补贴标准。(

6、二)监管评价。各项康复工作实行项目绩效目标管理,引 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服务质量评价,按照目标管理与评价情况拨付 专项康复资金。(三)预算执行与清算。康复经费根据市人大批复康复经费 预算执行,实行年度清算管理、多退少补。第十条使用范围。(一)残疾人的康复资助。(二)康复设备、器材的购置。(三)康复项目的论证、开办、运转、技术指导、内审、监 管工作经费。(四)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组织协调。(五)康复技术的推广与人员培训。(六)中央与省下拔康复经费的指定内容。(七)其他项目。第十一条各级财政每年按照上年本级康复经费实际支出的5% 测算本级康复资助工作经费操纵数,并按照以事定费的原则核定 本级康复资助工作经

7、费。康复资助工作经费要紧用于康复资助工 作的技术指导、结算、内审、监管、服务质量评价等方面。市本级康复工作经费标准见XX市本级残疾人康复工作经 费标准表。第四章残疾人康复资助的范围第十二条本市户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残疾障碍者,纳入 康复资助对象范围。(一)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与国残疾人证(下称残疾人 证)的残疾人。(二)持有本市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 明的精神障碍患者、白内障患者。(三)0-6岁因未达到评残年龄未能办理残疾人证,但能 提供本市具备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医疗诊断证明的残疾障碍者。(四)残疾障碍者首次办理残疾人证。第十三条康复资助项目。(一)医疗康复资助.精神障碍患者专

8、科门诊、住院治疗。1 .残疾矫治手术。包含。肢体畸形矫治术、人工假体置换术 (骨科)、白内障复明手术、人工耳蜗植入术、烧伤畸形。(二)机构康复训练资助1.0-14岁听力语言残疾、脑瘫、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康复 训练。2.肢体残疾人康复训练。(三)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资助。(四)残疾障碍者首次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与必要检查费用资助。(五)中央与省级财政下达的康复经费的指定项目。第十四条各项康复资助标准、资助条件见XX市残疾人各项 康复资助标准表。第五章残疾人康复资助程序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康复资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街(镇) 残联提交下列资料办理申请手续。(一)申请人的残疾人证,无残疾人证的

9、出具本市医 疗机构出具的有关医学诊断证明复印件(携原件备查)。(二)XX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申请表一份。(三)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机构康复训练、辅 助器具适配资助项目资助,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1 .首次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的康复资助申请人 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病历证明材料。2 .申请机构康复训练类项目的康复资助申请人,需提供符合 本办法规定的康复训练机构自申请之日前60日内出具的XX市 残疾人康复训练项目资助对象评估表一份。3 .申请各类假肢、矫形器、手动轮椅、电动轮椅、手摇三轮 车、护理床的康复资助申请人,需提交适配机构出具的核实前适 配评估资料。(四)申请精神障碍

10、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项目的康 复资助,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1 .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治疗病历证明材料、加盖医疗机 构业务章的XX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原件(复印 件)及对应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复印件)。2 .申请人本人或者其残疾人证上注明的监护人的银行账 户。(五)申请残疾程度评定与必要检查资助,需要提供的其他 证明材料。1 .残疾等级评定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原件。2 .申请人本人或者其残疾人证上注明的监护人的银行账 户资料。3 .申请人的残疾人证原件。第十六条康复资助服务程序。(一)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康复训练资助项目、残 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项目

11、由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实施。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康复资助项目由具有 XX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技术条件的医疗机构实施。首次办理残疾人证残疾程度评定与必要检查费用资助项目由XX市卫计委与XX市残联确定的残疾评定定点机构实施。(二)康复资助申请人持已获批准的申请表,自批准之 日起60日内,前往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同意康复服务。(三)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残疾程 度评定与必要检查费用资助的康复资助申请人不需事前核实,前 往符合条件的机构同意康复服务后,办理资助申请与报销手续。 第十七条康复资助核实、结算程序。(一)街(镇)残联在接到申请康复资助申请人申请材料起

12、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实并将有关资料录入XX市残疾人联合 会电子政务平台、区残联收到街(镇)残联上报的康复资助申请 人的申请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真实性核实,提出核实意 见。(二)申请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治疗、残疾矫治手术、残疾程 度评定与必要检查费用资助的康复资助申请人同意康复服务后, 携带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前往街(镇)残联办理资助申请与报销手 续。经区残联核实,在受理后40个工作日内把补贴资金划拨到 申请人或者其监护人的账号。(三)开展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康复资助、机构康复 训练类项目康复资助、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的服务机构, 提交符合下列条件的报账凭据与XX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结

13、算表与区残联结算。1 .开展精神障碍患者专科门诊治疗康复服务的机构需开具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2 .开展机构康复训练类康复服务的机构需开具加盖服务单 位发票专用章的且注明服务对象姓名、服务月份、服务内容、金 额的地税发票原件或者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专用收款票据 原件。3 .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的服务机构需开具加盖服务 单位发票专用章的且注明服务对象姓名、适配产品品牌、型号、 金额的国税发票原件。(四)资助项目结算的时间为上一年度12月1日起至当年 11月30日为止。第十八条康复资助的核实与拨付。(一)区残联每年填写XX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补贴资金预报 表,向市残联申报下一年度本辖区残疾人康复

14、资助资金需求计 划。(二)次年市本级负担的资金由市财政局通过通常转移支付 方式与区财政局结算。(三)区财政局在市级资金到位后的20个工作日内,足额 把本区应负担资金配套到位。(四)区残联根据康复资助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好结算工作。(五)次年1月31日前,区残联填好XX市残疾人康复资助资金清算确认表报市残联。(六)市残联汇总各区资金清算情况后,会同市财政局对上 年度康复资助资金进行清算。第十九条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的确定。由市残联按照 XX市残联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残联(2014) 113 号)要求确定市级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区残联可参照XX 市残联关于印发的通知(穗残联201415

15、8号)的规定,确定 区级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市、区两级残联对本级确定的康 复资助定点机构进行日常监督与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第六章残疾人康复经费的管理与监督第二十条区残联建立康复资助资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核 拨、支付与发放等业务。第二十一条康复经费使用单位须按法规使用资金,不得以弄 虚作假手段骗取资助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或者骗取资助资金的, 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市、区残联负责收回其资助资金,并根据 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 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二条建立康复资助受助人诚信制度。康复资助补贴受 助人通过以弄虚作假手段或者联合康复服务机构通过虚开报销 票据骗取补贴资金的,由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市、区残联负责收 回其补贴资金。本办法有效期内不再同意其康复资助申请,康复 服务机构取消残疾人康复资助定点机构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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