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过关必做真题汇总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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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过关必做真题汇总1.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 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D.乙不构成脱逃罪【答案】:A【解析】:A项,故意与过失的区别在于对危害结果的意志态度不同,故意对危 害结果持不排斥态度,过失对危害结果持排斥态度。此题中,甲“擅 离职守”是故意的,但对乙的逃跑是不知情的,其主观心态不是故意, 而是过失。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脱逃的故意,实施脱逃的行为, 乙主观上是故意。B项,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由于甲是

2、过失犯罪,乙是他程序。暂扣机动车行驶证是行政强制措施,作出该行为时应制作现 场笔录。D项,通知当事人家属仅适用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8.甲深夜进入小超市,持枪胁迫正在椅子上睡觉的店员乙交出现金, 乙说“钱在收款机里,只有购买商品才能翻开收款机”。甲掏出100 元钱给乙说“给你,随便买什么。乙翻开收款机,交出所有现金, 甲一把抓跑。事实上,乙给甲的现金只有88元,甲“亏了”12元。 关于本案,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进入的虽是小超市,但乙已在椅子上睡觉,甲属于入户抢劫8 .只要持枪抢劫,即使分文未取,也构成抢劫既遂C.对于持枪抢劫,不需要区分既遂与未遂,直接依照分那么条文规定的

3、法定刑量刑即可D.甲虽“亏了” 12元,未能获利,但不属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 逞,构成抢劫罪既遂【答案】:D【解析】:D项,犯罪既遂是指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分那么的犯罪构成要件。此题中, 甲的行为已经完整实现了刑法第263条抢劫罪规定的抢劫行为, 尽管未能获利,仍能构成抢劫罪既遂。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假设干问题 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认定入户抢劫需要具备三个条件:户的范围 需要具备功能特征和场所特征;入户的目的具有非法性;暴力和暴力 胁迫必须发生在户内。很难看出小超市对店员乙而言具有家庭生活的 内容,条件缺乏。BC两项,持枪抢劫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情形之一;而既遂和未遂

4、是 犯罪形态上的区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 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抢劫罪以抢劫到财物或致人轻 伤以上为犯罪既遂,因此,对于加重犯同样存在既遂和未遂的界限。 针对犯罪未遂的情形,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 结合总那么对未遂犯的规定量刑。故认为一律构成犯罪既遂和不区分既 遂未遂的观点不正确。9 .关于共同犯罪,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 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 亡罪论处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 犯罪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

5、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 犯罪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分。甲、乙成立共同犯罪【答案】:C【解析】:A项,刑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 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分。甲、 乙疏忽大意,共同过失致人死亡,属于共同过失犯罪,但并不成立共 同犯罪,因此应该按照各人所犯的罪分别处分。即使不认定甲、乙成 立共同过失犯罪,也可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处分甲、乙。B项,刑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前款规定的窝藏、包庇罪, 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窝藏、包庇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 罪的区别在于事前帮助还是事后帮助。如果事前

6、有通谋并提供帮助, 那么是共同犯罪。如果在他人犯罪后才产生帮助的犯意,并窝藏、包庇, 构成窝藏、包庇罪。该项中,甲构成窝藏罪,而不是与乙构成共同犯 罪。C项,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 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 险诈骗的共犯论处。即交警甲与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甲是 帮助犯,乙是实行犯。D项,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分罪是指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 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分的行为。该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的区别在于事前帮助还是事后帮助。如果事前有通谋并提供帮助,那

7、么 是共同犯罪;如果在他人犯罪后才产生帮助的犯意并提供帮助,那么是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分罪。因此,公安人员甲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 处分罪。10.关于国际法中外交人员的规定,以下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须先经得接受国的同意B.临时代办是代办的一种C.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派遣国使馆人员,但须说明理由 D.递交国书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接受其履行职务的依据【答案】:B|C【解析】:AC两项,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人员应由派遣 国任命。派遣国派遣使馆馆长和武官之前,应先将其拟派人选通知接 受国,征得接受国同意后正式派遣。使馆的其他人员派遣国可以

8、直接 委派,一般无须事先征求接受国同意,但如果委派接受国国籍的人或 者第三国国籍的人为使馆外交人员,那么仍须经接受国的同意方得派 遣。接受国可以拒绝接受其所不同意的任何派遣国使馆人员,并无须 向派遣国说明理由。B项,临时代办与代办是不同的职务概念。临时代办是指在使馆馆长 职位空缺或暂不能履行职务时,一般指定某位使馆外交人员作为临时 馆长代行职务。这个临时馆长就称为“临时代办”。D项,任使馆馆长的外交代表应持其国书赴任。国书是证明被任命的 人为派遣国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向接受国国家元首或外交部长派出 的外交使节的正式文书。递交国书是接受国确认使馆馆长身份,接受 其履行职务的依据。11.以下哪种行为

9、构成敲诈勒索罪?()A,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在食物中发现一只苍蝇,遂以向消费者协会投 诉为由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 元B.甲到乙的餐馆吃饭,偷偷在食物中投放一只事先准备好的苍蝇,然 后以砸烂桌椅进行威胁,索要精神损失费3000元。乙迫于无奈付给 甲3000元C.甲捡到乙的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后,给乙打 ,索要3000元, 并称假设不付钱就不还手机及身份证等物。乙迫于无奈付给甲3000元 现金赎回手机及身份证等财物D.甲妻与乙通奸,甲获知后十分生气,将乙暴打一顿,乙主动写下一 张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的欠条。事后,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2万 元,并称假设乙不从,就向

10、法院起诉乙【答案】:B【解析】: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 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威胁 他人,使之处分财产,从而索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屡次向他 人索取公私财物。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A项,甲的行为目的带有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性,并不是刑法意义上 的威胁。B项,甲制造事端并暴力索财,既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又有实质的威 胁内容,构成敲诈勒索罪。C项,甲捡拾他人财物索要报酬,是一种不当处理捡拾物的行为,不 构成敲诈勒索罪。D项,乙的欠条系主动写下而非被迫,写下欠条后,二人形成债权债 务关系,甲持乙的欠条向其索要欠

11、款,属于合法行为,并不构成敲诈 勒索罪。12 .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一土 地(实为已被征用的土地)批准同意由张某建房。某县土地局和某乡 政府还向张某发放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后市规 划局认定张某建房违法,责令立即停工。张某不听,继续施工。市规 划局申请法院将张某所建房屋撤除,张某要求赔偿。以下哪些说法是 正确的?()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 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当赔偿责任【答案】:B|

12、C|D【解析】:A项,国家赔偿法第7条第2款规定,2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 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 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此题中,只有某县 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共同实施了行政行为,市规划局没有参与它们的行 为,因此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才能成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B项,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 工程许可证,行使了本该由规划机关和建设机关行使的职权,明显超 越了职权范围。C项,市规划局作为规划管理主管机关,对违法取得的规划许可,享 有监督和查处的职责,对张某取得的规划许可证有权撤销。D项,国家赔偿法第5条规定,属于

13、以下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 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 他情形。13 .某案件经中级法院一审判决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为回应社会 关注和保证办案质量,在案件由高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前,基于我国 法院和检察院的组织体系与上下级关系,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可采 取以下哪些措施?()A.最高法院可听取高级法院对该案的汇报并就如何审理提出意见B.最高法院可召开审判业务会议对该案的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讨论 C.最高检察院可听取省检察院的汇报并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D.最高检察院可决定检察机关在二审程序中如何发表意见【答

14、案】:C|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上下级关系上有所不同。人 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就 具体案件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命令、指示。独立行使检察权实质上 是指整个检察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检察权,这在理论上称为检 察一体化。与检察系统不同,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 关系,各具体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判过程中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上 级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人民法院无权干涉,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 法院的监督必须通过法定

15、的程序进行,如改变管辖、在第二审程序中 撤销错误的判决等。AB两项,最高法院不得就尚未作出判决的个案对高级法院进行指导 和监督。CD两项,最高检察院可以针对具体案件对下级检察院作出命令和指z O14 .以下案件中,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是()oA.方某和范某共同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分决定中给予处分,两人均不服,提起诉讼的B.治安行政案件中,作为共同被侵害人的刘某和牛某不服处分决定而提起诉讼的C.某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卫生局和环保局对其联合作出的行政处分而提起诉讼的D.尹某和宁某因违章被分别处分均不服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答案】:D【解析】:必要的共同诉讼主要有如下情况:两个以上共同违反行

16、政管理法 规,被行政机关在同一处分决定中分别处分,受处分人均提起诉讼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该法人、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员同时在一个行 政处分决定书中给予处分,受到处分的单位和个人均不服,而提起诉 讼;治安行政案件中,两个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的具 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治安行政案件中,被处分人(加害人) 和被侵害人双方均不服公安机关的处分决定而提起诉讼的;两个以 上的行政机关针对同一被管理人联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管理人不 服而提起诉讼的。故意犯罪,二者不构成共同犯罪。C项,根据刑法第400条的规定,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

17、工作 人员故意私放在押人员情节严重的行为。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是 指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此题中,甲是过失,因此不构 成私放在押人员罪。甲作为看守所值班武警,擅离职守使乙趁机逃走, 应当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D项,脱逃罪的行为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及犯罪嫌疑人。 此题中,乙实施脱逃的行为,其离开监狱时犯罪就已经成立,虽然出 现很快被抓回这一最终结果,但不影响脱逃罪的成立。2.2007年8月30日,我国制定了反垄断法,以下说法哪些可以成 立?()A.反垄断法的制定是以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没有市场 经济

18、,就不会出现市场垄断,也就不需要反垄断法,因此可以说, 社会是法律的母体,法律是社会的产物B.法对经济有积极的反作用,反垄断法的出台及实施将会对我国 市场经济开展产生重要影响C.我国市场经济的开展客观上需要反垄断法的出台,这个事实说 明,唯有经济才是法律产生和开展的决定性因素,除经济之外法律不 受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D.为了有效地管理社会,法律还需要和其他社会规范(道德、政策等).甲因涉嫌盗窃罪被逮捕。经其辩护人申请,公安机关同意对甲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应当如何办理变更手续?()A.报请原批准机关审批B.报请原批准机关备案C.自主决定并通知原批准机关D.要求原批准机关撤销逮捕决定【答案】:C【解析

19、】: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 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 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 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可以自己决定,无须再提请批准,只要通 知即可。15 .逮捕条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哪些情 形?()A.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B.有证据证明的犯罪事实应当是主要犯罪事实C.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D.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答案】:A|C|D【解析】:高检规那么第139条第2、3款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 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20、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 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 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 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宴。16 .甲省乙市政府拟将本市的环境资源管理局与国土资源局合并,应 当报哪个机关予以批准?()A.国务院B.甲省政府C.乙市人大常委会D.甲省人大常委会【解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 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

21、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 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乙市政府的上一级政府为甲省政府。18.近期,无人驾驶汽车在公共交通道路行驶,公众围绕其是否违法、 事故后是否需要担责、如何加强立法进行规制展开讨论,以下说法中 正确的选项是()oA.假设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引发民事纠纷被诉至法院,因法无明文规 定,法院不得裁判B.科技开展引发的问题只能通过法律解决C.现行交通法规对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尚无规定,这反响了法律的 局限性D.只有当科技开展造成了实际危害后果时,才能动用法律手段干预【答案】:c【解析】:A项,根据禁止拒绝裁判原那么,法官不得以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的

22、不 清楚为理由拒绝裁判。因此,在民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法律没有 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仍可以采用非正式法源或法律漏洞填补技术 对案件进行处理。B项,法律的作用具有局限性,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除了可以利用 法律手段来处理社会问题外,还可以依靠政策、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 来进行规制,因此,像无人驾驶汽车等伴随科技开展引发的新问题并 非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才能解决。C项,现行交通法规对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尚无规定本身就属于立 法空白,正是法律局限性的具体表现。D项,立法本身就应当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完全可以对可能出现的社 会问题进行事前预防。因此,并非只有当科技开展造成了实际危害后 果时,才能动用法律手段

23、干预。19 .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 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消除杀人恶念,将菜倒掉。 关于乙的行为,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答案】:B【解析】:着手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法益产生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一般 认为,犯罪的着手是实行阶段的起点。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 件的,是犯罪预备。此题中,乙欲杀死丈夫甲,投毒于饭菜中,等待 甲回家来吃。此时乙的投毒对甲的生命虽产生危险,但尚未到达紧迫、 直接的程度,此时不属于杀人的“着手”,属于犯罪预备。犯罪预备与预备阶段的中止的

24、区别是停止犯罪是被迫的还是自动的。 成立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主观上为了犯罪,也即停止犯罪是被迫的。 中止的自动性是指行为人认识到客观上可能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可能 既遂,但自愿放弃原来的犯罪意图。此题中,乙消除杀人恶念,并倒 掉事先准备的有毒饭菜,成立犯罪中止。20 .李某和钱某参加省教委组织的“省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后省教 委以“通报”形式,对李某、钱某等4名作弊考生进行了处理,并通 知当次考试各科成绩作废,三年之内不准报考。李某、钱某等均得知该通报内容。李某向省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省政府未予答复。李某诉至法院。以下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通报不服提起的诉讼B.李某对

25、省教委提起诉讼后,法院可以通知钱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C.法院应当受理李某对省政府不予答复行为提起的诉讼D.钱某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处理依据的证 据可以作为认定被诉处理决定合法的依据【答案】:D【解析】:AC两项,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 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 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 是被告。本案中,李某可以对原行为提起诉讼,也可以对省政府不予 答复行为提起诉讼。B项,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 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

26、有利害关 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当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 法提起上诉。李某、钱某等四人的权益为同一行政行为所拘束,实际 上在李某的诉讼中,钱某等三人均属于利害关系人型的第三人,法院 可以通知钱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60条 第3项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 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合法的依据。2L安某放的羊吃了朱某家的玉米秸,二人争执。安某殴打朱某,致 其左眼部青紫、鼻骨骨折,朱某被鉴定为轻微伤。在公安分

27、局的主持 下,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由安某向朱某赔偿500元。以下说法正确 的是()。A.安某与朱某达成协议后,仍可以对安某进行治安处分B.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应领先向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机关申 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D.如果安某拒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答案】:D【解析】:治安管理处分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 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 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分。经调解未 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

28、法的规定对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 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A项,题中只是交代了达成协议这一事实,而没有交代达成协议后的 履行情况,故不能得出公安机关仍然可以处分安某的结论。BC两项,题中交代了安某拒不履行协议而没有交代公安机关是否处 罚安某,没有可诉的行政行为存在,朱某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 理由也就不存在。行政机关居间调解民事纠纷的行为不属于可诉行政 行为范畴。且对治安管理行为不服寻求救济时,并不适用“复议前置” 的规定。D项,题中交代了安某不履行协议,朱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22 .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 中表示:“此

29、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那么。(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那么。(四) 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那么。”关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以下 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A.西学为体、中学为用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C.坚持德治、排斥法治D.抛弃传统、尽采西说【答案】:B【解析】:大清民律草案的表层意思是: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吸取其中法 理之精华,依托本土,使其适合中国国情,以到达增强国力、巩固统 治的目的。将西方先进法律制度视为修律的手段为“用”,将中国封 建制度视为修律的根本为体,引入西学,以辅助和巩固作为国之根本 的封建政治制度与封建社会秩序。因此,修

30、律的基本思路为“中学为 体、西学为用”。23 .关于我国宪法修改,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我国修宪实践中既有对宪法的局部修改,也有对宪法的全面修改 B.经十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启动宪法修改程序 C.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法定的修宪主体D.宪法修正案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方式【答案】:A【解析】:A项,自1954年宪法制定以来,我国宪法共经过了 3次全面修改,7 次局部修改。我国宪法的3次全面修改分别是:对1954年宪法的 修改,通过并公布了 1975年宪法;对1975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 公布了 1978年宪法;对1978年宪法的修改,通过并公布了 1982 年宪法。我国宪法的

31、7次局部修改分别是:1979年对1978宪法假设 干规定的修改;1980年对1978年宪法的再次修改;1988年宪法 修正案;1993年宪法修正案;1999年宪法修正案;2004年宪 法修正案;2018年宪法修正案。B项,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仍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羽以上的多数通过。因此,提议修改宪 法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仍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而非”10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C项,宪法第62条第1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 的职权。因此,修宪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全国人民大表

32、大会常务委员会。积极配合,反垄断法在管理市场经济时也是如此【答案】:A|B|D【解析】:A项,从法与社会的一般原理上看,社会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社会 的产物。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的制定与社会经济有着不可分 割的联系,可以说社会是法律的母体,法律是社会的产物。B项,法对于经济基础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并且通过生产关系反作用 于生产力。反垄断法的出台及实施将会对我国市场经济开展产生 重要影响。C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开展变化,都要受到社会经济基础的 制约。但不能因此认为法律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或与其他社会现象 无关。D项,为了有效地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还必须使法律与宗教、道德、 政策等进行配合,从

33、而实现全方位的社会和谐。3.以下关于宪法的修正正确的说法有哪些?()1993年增加规定“坚持改革开放”A. 1993年增加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D项,我国宪法并未对宪法的修改方式作出明确规定。24.张三从某购物商场购买了一床电热毯,夜间使用时由于产品有问 题导致张三的大腿被烧伤。张三遂将厂家诉至法院,要求厂家承当侵 权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失费。被告方律师认为,几年前该地区中级法院 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并未判予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不应给张三精神损 害赔偿。但法院援引新公布的司法解释,判处厂家赔付张三精神损害 赔偿。对此案件,以下说法中错误的有哪些?()A.法律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约束B.本案中既有

34、正式法的渊源,也有非正式法的渊源C.被告方律师的推理是归纳推理D.法官在本案中未适用设证推理【答案】:C|D【解析】:C项,类比推理是从个别到个别的推论。它又叫“相似性论证”,即 根据两个或两类不同事物的相似性,或者说在某些属性是相同的,从 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同的。被告方律师适用 的是类比推理。D项,设证推理又叫“推定”,是指从某个结论或事实出发,依据某 个假定的法那么推导出某个前提或曾发生的事实的推论,设证推理包括 经验推定与规范推定两类。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它是一 种必然性推理,所谓“必然”,意味着只要前提为真(正确),那么结论 一定为真(正确),演绎推理的

35、经典形式是三段论,演绎推理是最基 本的法律推理形式,与从成文法出发的推理联系密切。法官在本案中 适用了设证推理和演绎推理两种。25.以下哪些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A.甲故意非法开启实验室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致使多名实验人员 遭受辐射B.乙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之外的其他有害物质,危害 公共平安C.丙欲制造社会恐慌气氛,将食品干燥剂粉末冒充炭疽杆菌,大量邮 寄给他人D. 丁在食品中违法添加易使人形成瘾癖的罂粟壳粉末,食品在市场上 极为畅销【答案】:A|B【解析】:A项,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在于是否危 及公共平安。甲故意非法开启实验室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容器,

36、致使多 名实验人员遭受辐射,构成投放危害物质罪。B项,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以及其他危险物质,乙投放的有害物质与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 原体具有同质性,这种行为危害公共平安,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C项,丙为制造社会恐慌将食品干燥剂粉末冒充炭疽杆菌大量邮寄给 他人的行为,邮寄行为具有定向性,客观上不会造成危害公共平安的 结果。D项,丁在食品中违法添加易使人形成瘾癖的罂粟壳粉末的行为属于 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26.关于证人证言,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oA.张某系李某故意杀人案的证人,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对张某的 证

37、言提出异议,张某应当出庭作证B.胡某系李某故意杀人案案发时的巡逻警察,案发时目睹了李某持刀 杀人后逃跑的过程。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对胡某的证言提出异议 且法院认为其有必要出庭。那么胡某应当出庭作证C.王某对李某故意杀人案出具了鉴定意见,公诉人对该鉴定意见提出 异议且法院认为王某有必要出庭,但王某拒不出庭,法院可以强制其 到庭D.证人石某系被告人李某的妻子,法院通知其到庭作证但其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答案】:B【解析】:AB两项,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1款及第2款规定,公诉人、当 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 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

38、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 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 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因此,在此题中,张某的证言假设对案件定罪 量刑无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出庭不必要的,证人并非必须出 庭作证。C项,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第3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 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 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 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D项,该法第19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 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 女除外。因此,在此题中,石某系被

39、告人的配偶,不适用强制到庭的 规定。27.胡氏二兄弟纠集数人对某女青年调戏侮辱,杨某挺身而出进行制 止,遭到胡氏二兄弟等人的围攻,杨某拔刀自卫将胡大扎成重伤,检 察机关认为杨某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对杨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 定。胡氏等人对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十分不满,带着多人冲进检察 机关,强占办公室、会议室等工作场所,且见东西就砸,见到干警就 打,致使检察机关无法进行工作长达四个小时。胡氏等人的行为构成()oA.妨害公务罪B.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C.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D.聚众“打砸抢”罪【答案】:C【解析】:刑法第290条第2款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 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40、,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 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8.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以下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A.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B.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C.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D. 土地的所有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答案】:D【解析】: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 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 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41、,可 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 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 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 土地。29 .甲与乙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甲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在办理甲的批捕时,发现对乙也应当逮捕。 检察院对乙应当如何处理?()A.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B.如果公安机关说明不提请逮捕理由,但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可 以申请上一级检察机关对乙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C.检察院应当将案卷退回,建议公安机关重新对两人提请批准逮捕 D.本案不是检察院直接立

42、案侦查的案件范围,检察院应当对甲批准逮 捕,对乙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答案】:A【解析】:高检规那么第3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发现应 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 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不提请批准逮 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 安机关执行。30 .D县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陈某、刘某、卞某合伙拐卖妇女的报案,依 法对报案材料进行立案前的审查。以下选项哪个是D县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A.报案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B.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C.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D.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43、答案】:D【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 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 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 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 申请复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刑事诉讼中立案的条 件。31 .甲欲盗窃丙的渔网(丙为捕鱼在河里设置渔网)。渔民乙知情并为 甲提供渔船。次日晚上,甲利用乙的渔船盗窃到渔网。事后甲乙发现, 甲盗窃的渔网是乙的渔网。甲盗窃时丙的渔网不在现场。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

44、选项是()oA.甲乙均构成盗窃罪既遂B,甲乙均构成盗窃罪未遂C.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构成盗窃罪未遂D.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构成盗窃罪犯罪预备【答案】:D【解析】:此题中,甲欲盗窃丙的渔网,事实上盗窃了乙的渔网,甲盗窃的犯罪 对象在同一构成要件内发生了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的成立,甲构成 盗窃罪既遂。乙帮助甲盗窃提供渔船,为甲实施犯罪准备工具,是甲的帮助犯,二 者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之中,违法是连带的,而责任是个别的。 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包括三个阶段: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 责性。此题中,不涉及责任阻却事由,不考虑有责性问题。首先,乙 作为甲的帮助犯,帮助甲实施盗窃行为,其充足了盗窃罪的

45、犯罪构成 要件。其次,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乙准备工具时是为盗窃丙 的渔网,实际上盗窃了自己的渔网,盗窃自己的财物不具有违法性,应当仅对准备工具的行为进行惩罚,乙构成盗窃罪犯罪预备。32 .陈某欲制造火车出轨事故,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在附近 玩耍的幼童,致其死亡。陈某的行为被及时发现,未造成火车倾覆、 毁坏事故。关于陈某的行为性质,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B.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犯C.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基本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D.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 犯【答案】:C【解析】

46、:根据刑法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 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 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 公共平安的行为。刑法第119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 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 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题中,如果陈某破坏轨道后导致c. 1999年增加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D. 2004年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答案】:A|B|C|D【解析】: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3条增加规定“坚持改革开放”,第7条增加规 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

47、市场经济”。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增加 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宪法修正案 第24条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4.甲公司租赁乙公司大楼举办展销会,向众商户出租展台,消费者李 某在其中丙公司的展台购买了一台丁公司生产的家用电暖器,使用中 出现质量问题并造成伤害,李某索赔时遇上述公司互相推诿。上述公 司的以下哪些主张是错误的?()A.丙公司认为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应找丁公司解决B.乙公司称自己与产品质量问题无关,不应承当责任C. 丁公司认为产品已交丙公司包销,自己不再负责D.甲公司称展销会结束后,丙公司已撤离,自己无法负责 火车出轨致人死亡,将构成破坏交通设

48、施罪的结果加重犯。但陈某在 破坏轨道时将螺栓砸飞,击中幼童致其死亡,有很大的意外成分,陈 某对幼童的死亡也不存在犯罪故意,因此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结 果加重犯,而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与过失致 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处分。33.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教育局作出的关于不同意申 办花蕾幼儿园的批复,并要求法院判令该局在20日内向花蕾幼儿园 颁发独立的办学许可证。一审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确认区教育局批 复违法的判决,但未就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诉讼请求作出判决。该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oA.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一审判决B.二审法院应当维持一审判决C.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D.二审法院应当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 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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