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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过关必做真题汇总1.”法学作为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因而是不是法 与是不是正义的法是两个必须别离的问题,道德上的善或正 义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力的标准,法律规那么不会因违反道德 而丧失法的性质和效力,即使那些同道德严重对抗的法也依 然是法J关于这段话,以下说法正确的选项是()oA.这段话既反映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也反映了自然法 学派的基本立场B.根据社会法学派的看法,法的实施可以不考虑法律的社会 实效C.根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内容正确性并非法的概 念的定义要素D.所有的法学学派均认为,法律与道德、正义等在内容上没 有任何联系【答案】:C 况下,法院应当以该自
2、认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自 认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是有限的,例如,身份关系的案件不 适用自认制度;有些自认是无效的,例如,基于胁迫、重大 误解的自认无效。法院没有根据当事人的自认予以认定,属 于独立审判原那么,并没有违背处分原那么。D项,法律直接赋 予环保组织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这是环保组织行使自 身诉权的表达,不属于支持起诉原那么。7 .甲县吴某与乙县宝丰公司在丙县签订了甜橙的买卖合同, 货到后发现甜橙开始腐烂,未到达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吴 某退货无果,拟向法院起诉,为了证明甜橙的损坏状况,向 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关于诉前保全,以下哪一表述是正 确的?()A.吴某可以向甲、乙、丙县
3、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8 .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15日内裁定是否保全C.法院在保全证据时,可以主动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减少吴 某的损失D.如果法院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免除吴某对甜橙损坏 状况提供证据的责任【答案】:D【解析】:D项,在证据保全措施中,法院采取上述的各种措施时已获 得证据,因此就该证据能予以证明的争议法律关系中的相关 事实,可以免除有关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本案中,该甜 橙的损害状况是本案的事实,法院对甜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后,吴某证明其损坏状况的举证责任即可免除。AC两项,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因情况紧急,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 以在提起诉
4、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 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吴某收货 后,甲县是被保全财产(甜橙)所在地,乙县是被申请人所 在地以及被告住所地,而丙县是合同签订地。所以吴某可以 向甲、乙两县的法院提出申请,但不能向丙县法院申请。诉 前证据保全的启动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的申请。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 院接受证据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 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8.某市公安局出台文件,指定当地印章协会统一负责全市新 型防伪印章系统的开发建设,强令全市公安机关和刻章企业 卸载正在使用的,经公安部检测通过的软件系统,统一安
5、装 印章协会开发的软件系统,并要求刻章企业向印章协会购买刻章设备和章料。根据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拟采取以下哪一措施是正确的:()oA.撤销该协会的社团资格B.责令该市公安局改正C.对该市公安局罚款D.建议市人民政府责令该市公安局改正【答案】:D【解析】:A项,反垄断法第46条第3款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 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 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 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本案中,印章协会是迫于公安 局的压力才统一安装软件,不存在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 垄断协议的行为,因此不该被撤销社团资格。BCD三项,反垄断法第
6、51条第1款规定,行政机关和法 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 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 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本 题中,市公安局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其限定 单位或者个人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排除、 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可以直接对其作出处分,而应 当是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9.2015年,甲、乙、丙三人设立新川面馆(普通合伙企业)。 随着业务扩展,合伙企业拟聘任谭某担任经理。以下说法正 确的是?()A.聘任谭某需经全体合伙
7、人一致同意B.合伙企业和经理的关系可以类推适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C.谭某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合伙企业名义签订合同D.谭某有权决定在现有合伙企业营业范围外新增其他业务【答案】:A|B|C【解析】:AD两项,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 定外,合伙企业的以下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 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 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 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 管理人员。此题中,谭某属于合伙人以外的人,根据合伙 企业法第31条第项的规定,聘任谭某担任经理,在
8、合 伙协议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在企业营业范围外新增其他业务,属于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 范围,需要经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B项,经理作为由合伙企业聘用的经营管理人员,其职权的 行使来源于合伙企业对其职务范围内的授权,在获得授权后 谭某有权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因此二者的关 系可以类推适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C项,合伙企业法第35条第1款规定,被聘任的合伙企 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因 此,谭某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是合 法有效的。10.紫云设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近期公司的 几次投标均失败,董事会对此的解释是市场竞
9、争激烈,对手 强大。但监事会认为是因为董事狄某将紫云公司的标底暗中 透露给其好友的公司。对此,监事会有权采取以下哪些处理 措施?()A.提议召开董事会B.提议召开股东会C.提议罢免狄某D.聘请律师协助调查【答案】:B|C|D【解析】:ABC三项,公司法第53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 公司的监事行使以下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 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10、东 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 提案;依照本法第151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起诉讼;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据此,监 事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有权提议罢免董事狄某,但 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其无权提议召开董事会。D项,公司法第54条第2款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 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 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当。 据此,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调查,其中 应该包括律师事务所。1L李立与陈山就财产权属发生争议提起确权诉讼。案外人王 强得知此事,提起诉讼主张该财产的局部产权,法院同
11、意王 强参加诉讼。诉讼中,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关于该案, 以下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王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王强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C.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裁定终结诉讼D.李立撤回起诉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 告另案处理,诉讼继续进行【答案】:A|D【解析】:A项,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 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本 案中王强主张对该财产的局部产权,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 第三人提起诉讼。B项,必要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 讼标的同一,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且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 一确定的共同诉讼。王强既非共
12、同原告,也非共同被告,而 是反对李立和陈山两个人,所以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人。CD两项,民诉解释第237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 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 另案被告,诉讼继续进行。所以,李立经法院同意撤回起诉 后,法院应以王强为原告、李立和陈山为被告另案处理,诉 讼继续进行。12.赵某在行驶中的地铁车厢内站立,因只顾看手机而未抓扶 手,在地铁紧急制动时摔倒受伤,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 院认为,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 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地铁公司在车厢内循环播放 “站稳扶好”来提醒乘客,而
13、赵某因看手机未抓扶手,故存 在重大过失,应承当主要责任。综合各种因素,判决地铁公 司按40%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对此,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 的?()A.该案中赵某是否违反注意义务,是衡量法律责任轻重的重 要标准B.该案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属第二性的法律关系C.假设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那么构成协议免责D.法官对责任分摊比例的自由裁量不受任何限制【答案】:A|B|C【解析】:A项,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 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因此,赵某是否存在过失 (违反注意义务),是衡量法律责任轻重的重要标准。B项,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 律关系,程序性法律
14、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赵某与地铁公 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是第一性的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 由此而产生的诉讼关系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C项,协议免责,是指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协商同意的免责。假设经法院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那么构成协 议免责。D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要依据案情和公平正义的要求合理 进行,而不是无限制的实施,否那么肯定会导致权力滥用。【陷阱】有的人认为C错误,理由在于,既然是赵某放弃索 赔,应该是构成不诉免责。但是,不诉免责,指的是当事人 不向法院起诉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根据题意,赵某已经起诉。 且经法院调解也没有撤诉,故不构成不诉免责。从题意来看, 经法院
15、调解后赵某放弃索赔,而不是撤诉,意味着双方达成 了不予索赔的合意(调解协议),构成协议免责。13.U16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立法权权限和立 法程序,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A.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对全国人大制定的 法律进行局部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那么相抵 触B.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 布C.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邀请有关专门委员 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D.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 应当在举行会议七日前将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解析】:AD两项,自然法学派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 要
16、的定义要素。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不存 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主张“恶法亦法”。此题中的材料强 调的是法与道德、正义无关,法不因缺乏正义、缺乏道德而 当然无效,因此其所反响的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与自然法学派观点无关。BC两项,实证主义法学派分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 学派,前者以权威性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 素,后者以社会实效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2.我国宪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全国 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以下选项正确的选项是()oA.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B.全国
17、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C.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不受任何其他 国家机关的监督D.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假设干人和 委员假设干人组成【答案】:A|C|D【解析】:A项,宪法第67条第3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 律进行局部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那么相抵 触。D项,立法法第28条第1款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 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 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B项,立法法 第2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 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18、。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无权公 布法律。C项,立法法第33条第2款规定,法律委员会 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 议,发表意见。14 .经常居住在天津的德国公民托马斯家中失窃,名画丧失, 该画后被中国公民李伟在韩国艺术品市场购得,得知李伟将 画带回中国并委托拍卖公司在天津拍卖后,托马斯欲通过诉 讼途径索回该画作。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关于本案下 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托马斯的诉讼行为能力应适用德国法来判断B.关于该画作的物权问题,当事双方应当在与案件有实际联 系的德国法、中国法以及韩国法中进行选择C.关于该画作的物权问题,当事双方不能就准据法的选择达 成一致时,
19、应适用韩国法D.关于该画作的物权问题,当事双方不能就准据法的选择达 成一致时,应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答案】:C【解析】:A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 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 地法律。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 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本案中,托马斯 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所以其诉讼行为能力应该适用中国法 来判断。B项,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 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 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可
20、能基于 买卖合同、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的发生。所以,法律尊重当 事人的意思自治,假设当事人没有约定准据法,那么适用法律事 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该条冲突规范对意思自治选择法律 的范围并未限制。CD两项,当事双方不能就准据法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时,适 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即韩国法。15 .甲公司与小区业主吴某订立了供热合同。因吴某要出国进 修半年,向甲公司申请暂停供热未果,遂拒交上一期供热费。 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甲公司可以直接解除供热合同B.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解除供热合 同C.经催告吴某在合理期限内未交费,甲公司可以中止供热D.甲公司可以要求吴某承当违约
21、责任【答案】:C|D【解析】: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 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182条规定,用 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 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 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 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此题中,吴某逾期不交付 供热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甲公司不可以直接解除 供热合同;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供热费和违约金 的,甲公司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16 .甲、乙、丙、丁四人共同出资成立翰林公司,协商制定公 司章程时甲未出席,乙、丙、丁一致同意且于
22、章程中签字, 乙伪造了甲的签字。公司成立后,四股东协商一致共同签署 一协议,就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等事宜进行了约定,以下说 法正确的选项是()oA.四股东签署的协议是公司章程的一局部B.公司章程经过四分之三的股东通过,已经生效C.四股东协商一致签署的协议具有与公司章程相同的法律 效力D.公司章程未经工商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答案】:D【解析】:AC两项,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是彼此独立的两份契约,共性 质、适用范围、效力等有所区别,并非包含或相同的法律关 系。B项,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 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约束力。因此,发起设立公司,公司章
23、程需经全体股东 协商一致才能生效,不能局部决议。D项,工商登记产生商事外观的效力,故未经登记不能对抗 第三人。17.某省人大选举实施方法中规定:”本行政区域各选区每一 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 的人口数与本行政区域内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平均人口数之 间相差的幅度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关于这一规定,下 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是选举权的平等原那么在选区划分中的具体表达B. “大体相等”允许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存在差异 C. “百分之三十”的规定是对前述“大体相等”的进一步限 定D.不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答案】:A|B|C【解析】:A项
24、,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权既着眼于机会平等,同时也重视 实质平等。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大体相等,是选举权 平等性原那么的表现。B项,“大体相等”并不是完全相同,所以其允许每一代表所 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存在差异。C项,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允许存在差异,但是不 能存在太大差异,30%就是对该差异的限定。D项,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是 选举权普遍性的要求,但该省人大选举法的该规定主要表达 的是选举权平等性原那么,并不涉及选举权普遍性的原那么要 求。18 .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用危机依法进行处置。关于处置 规那么,以下哪一说法
25、是错误的?()A.该信用危机必须已经发生B.该信用危机必须到达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 益的程度C.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机 构实行接管D.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促成其机构重组【答案】:A【解析】: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8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已经 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 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法对该银行业金融 机构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组,接管和机构重组依照有关 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银监会对银行等金融机构采取接 管等处置措施不要求信用危机已经发生,只要信用危机可能 发生,即可引发相关处置措施。19 .中国甲公
26、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 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 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下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如案件涉及食品平安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答案】:C【解析】:C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规定,诉讼时效, 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诉讼时效属于程序 法范畴,因此涉外法律适用不只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民 事性质的程序法同样适用。AB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
27、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 有以下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 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 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 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 规定的强制性规 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 生平安的;(三)涉及环境平安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 融平安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 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规定,涉外民事关 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所以法院无 需再引用冲突规范。20.甲公司向乙公
28、司催讨一笔已过诉讼时效期限的10万元货 款。乙公司书面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 本无义务归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归还3万元。” 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 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那么不再归还 任何货款。”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意味着乙公司需归还甲公司3万元B.乙公司的书面答复构成要约C.乙公司的书面回函对甲公司有效D.乙公司的书面答复说明其丧失了 10万元的时效利益【答案】:A【解析】:ACD三项,民法总那么第192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 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 由抗辩
29、;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因此,乙公 司书面答复的效力在于其同意履行3万元的意思表示使对方 的债权具有了法律效力,甲公司的债权在3万元范围内可以 要求法院强制乙公司归还;乙公司的书面回函中“既然你公 司起诉,那么不再归还任何货款”的表述在法律上对甲公司是 无效的。乙公司仅放弃了 10万元中3万元的时效利益。B项,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乙公司的书面答复并非是为了与甲公司订立合 同,该答复因不具有缔约意图而不构成要约。21.三石商贸因管理混乱经营陷入困境,于2019年 3月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瀚城律师所被指定为破产管 理人。2019年5月底,经债权
30、人会议决议,成立债权人委员 会。二鸟公司与瀚城律师所接洽,准备受让三石公司全部的 库存和营业事务,关于本案,以下表述错误的选项是()。A.债权人委员会应包含一名三石公司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 表B.瀚城律师所应将与二鸟公司的合作事宜事先制作财产管 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通过C.瀚城律师所的方案未被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其可以提交给 债权人委员会进行表决【答案】:A|C【解析】:A项,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 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代表大会,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权力。B项,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31、,二者是工作上的联系、指导关系,法律 上的监督关系,但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C项,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体系中居 于主导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 受其监督。全国人大由人民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但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监督。D项,只有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 不设常委会;止匕外,省级、地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包 括秘书长。3.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堀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 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 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 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以下哪一表述是正确
32、的?D.瀚城律师所在实施与二鸟公司的合作方案前,应报告债权 人委员会【答案】:C【解析】:A项,企业破产法第6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 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 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 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 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中应当有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 表或工会代表,由他们代表职工权益。B项,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规定,管理人处 分企业破产法第69条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 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 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管理人实
33、施处分 前,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9条的规定,提前10日书面报 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 破产法第68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 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 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 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 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 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 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 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二鸟公司受让三 石公司全部的库存和营业事务属于企业破产法第69条 的
34、重大资产处分,管理人需要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 案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C项,如果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管理人的方案,此处分不得进 行,债权人委员会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常设机关并非上级机 关,不能推翻债权人会议的决议。D项,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大资产处分方案,管理人在实 施前应向债权人委员会报告。22.某市律师协会与法院签订协议,选派10名实习律师到法 院从事审判辅助工作6个月,法院为他们分别指定一名资深 法官担任导师。对此,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官与律师具有完全相同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B.是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新途径C.有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相互的了解和信任D.是从律师中招录法官、充
35、实法官队伍的一种方式【答案】:c【解析】:A项,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职业道 德是指法官在履行其职责活动中应当具备的与法官职业的 职能、性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和应当遵循的行为准那么、行为 规范,是法官履行职责所必须具备的业务素质、思想情操、 品行修养、价值观念、行为准那么的总和。律师,是指依法取 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 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执业活动、提供法律 服务时所应当遵守的道德观念、行为准那么、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官与律师都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组成局部,但两者 的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存在区别。B项,在我国,人民检察院承当对法院审
36、判活动进行监督的 法定职能。CD两项,资深法官为实习律师担任导师,是律师培养的一种 途径,可以使法官和律师相互之间对各自的工作、行为等有 更深的认识,有利于加深律师和法官之间的了解和信任,与 法官招录无关。23.2014年5月,甲乙丙丁四人拟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出资,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公司注册资本可以登记为1元人民币B.公司章程应载明其注册资本C.公司营业执照不必载明其注册资本D.公司章程可以要求股东出资须经验资机构验资【答案】:A|B|D【解析】:A项,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
37、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 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3年公司法对公 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后,对于普通公司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 限制,理论上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是1元,实践中也出现了 一些1元公司。B项,公司法第25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 当载明以下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 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方法、职权、议 事规那么;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 其他事项。据此,公司注册资本属于公司章程的绝对记载事 项。C项,公司法第7条第2款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 公司
38、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 等事项。由此可知,公司注册资本属于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定 记载事项。实收资本可以不记载于营业执照中。D项,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改革之后,取消了对有限责 任公司股东出资时的验资要求,但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出 资必须经过验资,这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发起设立的公司 可以不进行验资,但是募集设立的公司必须进行验资。24.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开发印刷排版系统软件,付费20万元, 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后甲公司以高价向善意的丙公 司出售了该软件的复制品。丙公司安装使用5年后,乙公司 诉求丙公司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以下哪些表述是正确 的?()A.该软件的著作权
39、属于甲公司B.乙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C.丙公司可不承当赔偿责任D.丙公司应停止使用并销毁该软件【答案】:C|D【解析】:CD两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规定,软件的复制 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 制品的,不承当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 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 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 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A项,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造的作品,著作 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 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
40、纷案件适用法律 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 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 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 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 前推算2年计算。据此,乙请求丙承当停止侵权责任时,丙 公司的侵权行为仍然在持续,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问 题。25.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 五悦公司供货;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 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 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
41、但法院尚未作出除 权判决。关于本案,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银行对该汇票不再承当付款责任B.五悦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利C.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D.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答案】:C【解析】:A项,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 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此题中,汇票已由银行承兑,因此银行 应当承当付款责任。公示催告期间,银行应当暂停支付,而 不是不再承当付款责任。B项,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 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 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 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据此可知,在法院作出除
42、权判决之前, 五悦公司不能行使票据权利。C项,公示催告期间票据权利仍由票据持有人享有。D项,公示催告期间,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 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没有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 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由此可 知,法院不一定作出除权判决。26.李某和王某正在磋商物流公司的设立之事。通大公司出卖 一批大货车,李某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的名义与通 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通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尚有150 万元车款未收到。后物流公司未能设立。关于本案,以下哪 一说法是正确的?()A.通大公司可以向王某提出付款请求B.通大公司只能请求李某支付车款C.李某、王某
43、对通大公司的请求各承当50%的责任D.李某、王某按拟定的出资比例向通大公司承当责任【答案】:A【解析】:AB两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三)第 2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 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当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 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当 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 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局部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 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当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 支持。此题中,发
44、起人李某以自己名义对外签约,其目的在 于满足设立公司的需要,后公司未成立,由此产生的债务应 当由发起人李某和王某共同承当。CD两项,公司法规定(三)第4条第2款规定,局部发起 人依照前款规定承当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 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当比例分担责 任;没有约定责任承当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 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此题中,发起人李某和王某对外应承当连带责任,对内那么应按照约定 的责任承当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当比例的,按照 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27.2011年,李某购买了刘某一套房屋,准备入住前从他处 得知该房内两年前
45、曾发生一起凶杀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 销合同。法官认为,根据我国民俗习惯,多数人对发生凶杀 案的房屋比拟忌讳,被告故意隐瞒相关信息,违背了老实信 用原那么,已构成欺诈,遂判决撤销合同。关于此案,以下哪 些说法是正确的?()A.不违背法律的民俗习惯可以作为裁判依据B.只有在民事案件中才可适用老实信用原那么C.在司法判决中,老实信用原那么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加以适 用D.老实信用原那么可以为相关的法律规那么提供正当化基础【答案】:A|D【解析】:A项,在当今的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主要包括习惯、判例、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堀与乙企业各自承当15万元的清偿责任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当清偿责任C.欠款应
46、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归还,缺乏局部由安堀与乙企业承当无限连带责任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当责任【答案】:C【解析】: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 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的,合伙人承当无限连带责任。在合伙企业中,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普通合伙人须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 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缺乏以清偿时,普通合伙人要以自己 的全部财产清偿。此题中,普通合伙企业甲对外欠债50万 元,但合伙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欠款应先以甲企业 的财产归还,缺乏局部应由合伙人安堀与乙企业承当无限连 政策。习惯之所以能够成为法的非正式的
47、渊源是因为它是特 定共同体的人们在长久的生产生活实践中自然而然形成的, 是该共同体的人们事实上的共同情感和要求的表达,也是他 们的共同理性的表达。因此,不违背法律的民俗习惯是当代 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可作为裁判依据。B项,老实信用原那么是民法的帝王条款,但并非只有民事案 件中才可适用该原那么,如行政案件中同样使用该原那么。C项,法律规那么与法律原那么的适用方式不同。法律规那么是以 “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 法律原那么的适用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老实信 用原那么作为一项法律原那么,应当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 中。D项,法律原那么是为法律规那么提供某种基础或
48、根源的综合性 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那么的一种法律规范,它可以克服 法律规那么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保证个案正义,在 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规范与事实之间的缝隙。因此,法律原那么 可以为法律规那么提供正当化的基础以及价值上的引导。28.张志军与邻居王昌因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之后,张 志军诉至法院要求王昌赔偿医药费等损失共计3000元。在 举证期限届满前,张志军向法院申请事发时在场的方强(26 岁)、路芳(30岁)、蒋勇(13岁)出庭作证,法院准其请 求。开庭时,法院要求上列证人签署保证书,方强签署了保 证书,路芳拒签保证书,蒋勇未签署保证书。法院因此允许 方强、蒋勇出庭作证,未允许路芳出庭作证。张志军在开庭 时向法院提供了路芳的书面证言,法院对该证言不同意组织 质证。关于本案,法院的以下哪些做法是合法的?()A.批准张志军要求事发时在场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