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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暂行办 法为了做好市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 行办法。第一章任免范围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市长的提名,决定个别副市长 的任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的任免。第二条,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市中级 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第三条,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 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市辖 各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四条
2、,在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分别根据市人 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推荐,由主任会 议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 人员中提名代理人选,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决定的代理检 察长,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五条,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命市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和各工作委员会主 任、副主任。第六条,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撤销职务案,以及市人民 政府市长、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分别提出的撤销本机关 工作人员职务案,决定是否撤销由常委会任命、决
3、定任命和 批准任命人员的职务。第七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委会主任、副 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 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调离、离休、退休的,由 本人向常委会提出辞职的请求,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二章任免程序第八条,凡提请常委会任免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提请机关须报送书面提请任免报告和干部任免审批表, 并附拟任免人员名册、个人简历、现实表现以及其它需要说 明的书面材料。提请常委会审议决定的撤销职务案
4、,应附有 关职务人员所犯错误事实的调查材料和本人的意见。第九条,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先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与代表工作委员会初审,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提请常 委会审议。第十条,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撤销职务案时,提请 机关或提请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回答询问。市人民政府市长、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 时,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作介绍和回答询问。必要时也可请 拟任命的人员到会,谈任职后的设想,回答询问。第十一条,常委会审议人事任免案或撤销职务案时,提 出需要查清的问题,如提请机关在会议期间不能查清的,可 由主任会议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由人事与代表工作委员会 会后根据提请机关
5、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情况及时 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提交下次 常委会会议审议。第十二条,对人事任免案或撤销职务案,提请机关或提 请人在交付表决前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任免 案、撤职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三条,人事任免案或撤销职务案,经常委会会议审 议后,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以全体组成人 员的过半数通过。任命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市人 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局长、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 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 代理检察长,均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上述任命中,如 果只是机关名称有变动,而负责
6、人仍为原任人员的,其任命 采用逐人举手方式表决;批准任命各县(区)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采用逐人举手方式表决;任命或决定其他职务的人员 以及所有免职人员,均按提请名单采用合并举手方式表决。第十四条,常委会会议人事任免案表决前,以举手表决 方式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二名监票人;计票人从会议工 作人员中指定。投票表决后,由计票人当场计票,监票人报 告计票情况,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第十五条,经常委会通过任免或撤销职务的人员,由常 委会行文通知提请机关,并同时在市内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第十六条,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其任职或免职时间,以 常委会会议通过之日起计算。第十七条,经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除决定代理职务的外, 均由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常委会主任署名,可以当 会颁发,也可以委托提请机关或有关方面代为颁发。第十八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新一届市人民政 府秘书长、局长、主任,应在换届后的两个月内提请常委会 任命。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及市中级人民法 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原任人员,如机关名称、所任职务没有 变动,可不再重新提请任命。第十九条,经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 撤销职务外,凡是给予其它行政处分和离休、退休、死亡的, 原提请机关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备案。第三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自通 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