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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暂行办 法为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促进“一府两院”依法行政、 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监督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 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专题询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以 下简称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撤职案、财政预决算草案和 “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就有关专门议题组织开展的 询问。第二条专题询问应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民主公开的原则。第三条专题询问的主体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 人大代表也可以就有关问题进行询问。
2、第四条专题询问的对象为议题所涉及的市人民政府及 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条专题询问的议题,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 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并告知询问对象。第六条专题询问在常委会会议听取有关议案和工作报 告之后,在会议开始审议之前进行。第七条专题询问一般采取一问一答、随问随答的方式进行。询问可以由一人提出,也可以由多人联名提出;可以提 一个问题,也可以提几个问题;可以一次性提出,也可以连 续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询问人提出的问题,由受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回答。主 要负责人无法参会的,可委托受询问机关其他负责人回答, 但须提前汇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回答时, 可以指定熟悉相关工作的人员补充回答。如所提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可由几个部门分别回答。也 可以提前汇报主任会议或会议主持人同意后,由承担主要职 责的部门或主体执法监管部门进行综合回答。第八条受询问机关当场回答不了的,应当说明其原因, 经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可在会后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第九条专题询问情况应作为对“一府两院”相关工作报 告进行满意度测评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常委会审议意见转交 受询问机关办理落实。第十条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