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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方法(1989年6月19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通过2010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根据2022年6月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人事任免方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第三章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第四章省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第五章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第六章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第七章任免程序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2、会依法行使任免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 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方法。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连续两次提请未获通过的,在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第四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和任免的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公告,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本省新闻媒体 上公布。任职、离职的时间,以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其 中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人员职务,以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时间为准。
3、第四十九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的人员,由省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通知提请机关。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请求辞职人员的请求后,书 面通知请求辞职的本人及其工作单位。需要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备案或者下达批复的,分别由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按 照规定程序办理。第五十条 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 员,除决定代理职务的人员外,均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 任命书。任命书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署名。第五十一条 凡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省人民 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4、代表资格 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任期到省人民代表大会 换届时为止,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人事代表 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 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铁 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 员,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铁路运输检 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期不以省人民 代表大会届满为限,省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不办理任免手续。工作变 动或者
5、退休,应当依照本方法办理免职手续。在任职期间亡故的,由 提请任命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发现任命的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不符合法律 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任命。第五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增加、减 少、合并或者不再列为政府工作部门的,由省人民政府报省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原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厅 长、委员会主任,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所属机构变动时,由有关提请任 命机关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原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任命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不另行办理免职手续。第八章附那么第五十三条
6、 本方法所称铁路运输法院,包括济南铁路运输中级 法院和济南铁路运输法院、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本方法所称铁路运输检察院,包括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和 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青岛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五十四条 本方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权限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 作人员的任免事项,适用本方法。第三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统一。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有关 人事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第二章省
7、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人员的任免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 或者缺位时,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 任会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 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第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 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局部委员。专门委 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第七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代表资格审查委 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应当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
8、名。第八条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人事代表 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第九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 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应当在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第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 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 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调离或者迁出 本行政区域的,其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随代表资 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
9、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第三章 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 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的人选。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 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第十三条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 员会主任的任免。第十四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长、副省长提出 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 大会备案。第十五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者主任会议 的提请,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省人民政府秘书长、 厅长、委员会主任的职务。第
10、四章省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免第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故 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中决 定代理主任的人选。第十七条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 主任、委员。第十八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监察委员会主任 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 代表大会备案。第十九条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撤 销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职务。第五章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任免第二十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 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
11、院长 的人选。第二十一条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省高级人民 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铁路运 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第二十二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 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二十三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决 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 判员的职务,决定
12、撤销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职务。第二十五条 根据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提请,批 准撤换设区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第六章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第二十六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 检察长的人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后,由省人民检察 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代理检察长,报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七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省人民检察
13、 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 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第二十八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设区的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二十九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检察院检 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后,报省 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并由省人民检察院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 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三十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主任会议的提请,决定 撤销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 撤销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 职务。第三十一条 根据省人民检
14、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决定撤换下级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职务。第三十二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罢免设区的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第七章任免程序第三十三条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由提请 机关提交书面人事任免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请求辞职的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 式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请求。提请人事任免案、辞职请求,应当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会议召开十日前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条新的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省 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省人民政 府的其他组成人员。省人
15、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进 行审议。第三十五条 提请任命案,应当附拟任命人员的简历、考察情 况、任职理由等内容。因新设立机构提请的任命案,须附新设机构批 准的文件。提请批准任命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结果的 报告。提请免职案,应当附拟免职人员的基本情况、免职理由等内容。提请批准辞职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接受辞职的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提请撤职案,应当附拟撤职人员的基本情况、撤职理由等内容, 并提供有关材料。提请批准罢免、撤换的,须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 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罢免、撤换决定及表决结果报告。第三十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6、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应当 对提请的人事任免案进行初步审查,向主任会议汇报。第三十七条对提请的人事任免案、辞职请求,由主任会议决定 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长、省监 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员时,应当作提请任免说明。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时, 提请机关和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问答询问。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 关要求撤回的,应当写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 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任免
17、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四十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人事任免事项,采用 无记名投票方式、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表决。如需采用其他方式表 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临时决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表决前从出席会议的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两名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 进行监督。第四十一条以下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推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理主任;(二)决定省长的代理人选,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三)决定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代理人选;(四)决定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代理人选;(五)决定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第四十二条以下事项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逐人表决
18、:(一)决定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 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二)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局部委 员;(三)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办 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 员会主任;(四)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五)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六)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 长;(七)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 检察长,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四十三条以下事
19、项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合并表决或者逐 人表决:(一)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 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 任委员、委员;(二)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 判员;(三)任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四)任免其他审判人员和检察人员。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同一工作人员同时被提请任职和免职时, 可以合并表决;同一职务要进行任命和免职两项表决时,先进行免职 项的表决,再进行任命项的表决。第四十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人事任免案 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表决人事任免案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 半数通过。人事任免案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第四十六条 撤职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七条对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被提名人条件,再次提请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