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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大办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办工作办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督办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督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督办工作应遵循实事求是。第三条委会职权范围内需要督办的其他事项。第四条督办工作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按如下规定分工负责:(一)凡属综合性的重要事项,由办公室负责督办;(二)凡属专题性的事项,由相关委室负责督办;(三)信访案件,按信访工作的规定进行督办。督办的日常事务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科负责。第五
2、条本办法所列督办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提出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由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公文形式交“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第六条承办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研究处理,一般在两个月内报告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督办事项可适当延期。超过半年的,承办单位须每半年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办理的阶段性结果。第七条情况复杂且难度较大不能按期报办理结果的,应向督办单位说明理由。督办单位应对报结材料及时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提出意见,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第八条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督办事项,应明确主办和协办的责任,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第九条督办单位应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办理,必要时要采取听汇报、开座谈会、个别走访、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方式进行督办,促进承办单位依法、公正地办理督办事项。第十条在督办过程中,发现承办单位有拖拉、推诿、消极应付现象的,督办单位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