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自主设置科研机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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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自主设置科研机构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学术兴校战略,规范和加强我校自主 设置科研机构的管理,加快大学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 我校科研核心竞争力,依据大学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方案 大学关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大学关于加快 推进人文社会科学开展的假设干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特制 定本方法。第二条大学自主设置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校内科研机 构”)是指大学根据学科与团队开展需求自发组织建设的非 政府主导建设类科学研究机构,其任务是面向国际科技前沿、 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经济社会开展需要,聚焦学术兴校的战 略目标,在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上,开展原创性科学研究、 引领性技术攻关、标志性成果

2、转化、高水平人才培养、开放 性合作交流等。第三条校内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应坚持“科学设置、分 类管理、支撑开展、动态调整、管服并重”的原那么,规范建 设与运行,提升建设质量和效益。第四条大学自主设置科研机构主要包括实体科研机构 与非实体科研机构两种类型,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细分类别:(一)实体科研机构(三)专家评审论证前,学校对拟建科研机构申请书在 校内公示7个工作日。(四)公示无异议且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报请科研机 构/平台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审议通过后由科学技术 研究院或人文社科研究院发文立项筹建。(五)科研机构的建设期为2年,自发文立项之日起计 算;每年12月,科学技术研究院或人文社科研究

3、院组织专 家对建设期满的校内科研机构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正式挂 牌运行。(六)未通过验收的,可申请延期一年;延期期满后申 请复验,复验仍未通过的,取消建设资格。第二十一条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的设立程序:(一)发起人(团队)与合作单位协商拟定合作协议、 建设方案提交依托建设单位审核。(二)依托建设单位将审核后的合作协议、建设方案根 据建设需求,报送至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院、国 际事务部、服务办或合作开展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合作 需要,业务分管职能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拟建科研机构进行 可行性论证。合作共建科研机构申请随时受理。(三)论证通过的拟建科研机构申请书在校内公示7个 工作日。-10 -

4、(四)公示无异议后,报请科研机构/平台规划管理委员 会审议批准,特别重大的报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常委会审 议批准;审议通过后由科学技术研究院或人文社科研究院发 文立项筹建。第二十二条非实体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大学XX研究 所研究中心”;国际或地区联合共建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 “大学-XX国际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自然科学领域其他 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命名原那么按第十八条要求,人文社科领域 其他合作共建科研机构命名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独立建制、学术特区两类实体科研机构命名方式一事一 议。第五章运行与管理第二十三条独立建制、学术特区两类实体科研机构按照 建设方案开展建设及运行管理。非实体科研机构采用学

5、校、 学院两级管理模式,建设、日常运行与管理由依托二级单位 负责。跨二级单位开展交叉科研活动的非实体科研机构,按 照交叉方向与研究内容,学校指定依托关系较为紧密的单位 负责具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第二十四条校内科研机构实行机构负责人负责制,机构 负责人作为科研机构的管理者,负责科研机构的全面工作。 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按照大学科研平台(机构)负责人聘任 管理方法(另行制定)执行。-11 -第二十五条合作共建类科研机构,共建期内新增的各类 资产及相关收益在共建协议中应预先明确资产产权归属及 收益分配方案;协议终止时,共建科研机构的依托单位应负 责做好相关资产的处置。第二十六条符合设立学术委员会条件的校

6、内科研机构 可按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要求与程序设立学术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校内科研机构应充分开放运行,广泛开展学 术交流,与国内外高水平研究机构和团队开展稳定的实质性 合作,吸引校内外优秀人才开展合作研究。第二十八条校内科研机构的研究生培养、相关科研设施 的使用应遵照学校及依托单位的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校内科研机构接受国外机构学术交流捐赠 或拨款时,不得违反的相关规定,应及时上报依托单位及学 校,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第三十条校内科研机构应当重视和加强内部运行管理, 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学校等有关保 密、平安的相关规定。第三十一条校内科研机构应加强平安管理,机构负责人 为机构

7、的第一平安责任人,全面负责平安工作。第三十二条校内科研机构可制作并悬挂标牌。合作共建 科研机构可制作标牌并悬挂,标牌中须按合作协议期限注明 起始年月。-12 -第三十三条校内科研机构可按学校规定刻制公章;公章 使用须遵守学校及国家有关规定。第六章考核与评估第三十四条学校组织部、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研 究院或依托二级单位按管理职责与相关校内科研机构签订 目标责任书。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托二级单位根据管理职责结合目标 责任书对相应科研机构开展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科研 机构提供进一步开展支持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一般在次年 三月底前开展。独立建制、学术特区科研机构年度考核由学校统一组织; 其他类

8、型科研机构年度考核由依托二级单位牵头负责,考核 结果报科学技术研究院或人文社科研究院备案。第三十六条学校对非共建类校内科研机构实施周期性 评估,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抽查评估一至两个领域。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类。周期性 评估一般委托第三方进行。共建类科研机构参照建设任务书、 协议书进行年度考查,终期考核。第三十七条学校根据周期性评估结果,对校内科研机构 进行动态调整,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在申报 立项建设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机构时予以优先支持。未通过评 估的科研机构,予以撤销。-13 -第七章调整、撤销与变更第三十八条校内科研机构需进行机构名称受更、研究方 向变

9、更、依托单位变更或负责人变更的,须填写大学自主 设置科研机构事项变更表,经依托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相 应机构的管理部门审批,审核通过并以正式文件公布后方可 进行变更。第三十九条校内科研机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予以撤销 处理:(一)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周期性评估;(三)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四)成员间缺乏实质性科研合作,在一个评估周期内 没有与机构科研方向一致的课题、工程或成果支撑;(五)在连续两个自然年度中,机构人员数量、结构未 到达学校机构设置最低标准;(六)合作共建类科研机构合作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共建 协议;(七)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建设;(八)运行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

10、相关管理规 定的情况;(九)发生重大平安责任事故;-14 -(+)因特殊原因自行提出撤销。第四十条确需撤销的实体科研机构由学科建设与开展 规划部提请党委常委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人事部发文进行 撤销;确需撤销的非实体机构经科学技术研究院或人文社科 研究院提请科研机构/平台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 科学技术研究院或人文社科研究院发文撤销。科研机构撤销 后,相关印章处理、文件的保存、剩余资产交接等应严格按 照大学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附那么第四十一条在校内科研机构建设运行过程中,如涉及国 家科学技术涉密范围的相关情形和内容,应按照国家及学校 相关保密文件要求执行。第四十二条学校与地方政府或其他主体

11、共同建设的具 备独立法人资质的新型科研机构,按相关管理方法管理,不 受本文件约束。第四十三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大学科研机构 管理暂行方法大学科研机构管理暂行方法(自然科学) 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非实体研究机构管理方法(XX号)同 时废止。第四十四条本方法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院 负责解释。 15 一L独立建制科研机构:具有独立人员编制、独立建制的 实体性科研机构。2.学术特区:在资源配置、科研组织、学术评价等方面 采取区别于一般科研机构管理模式,直属学校管理的新型研 究机构。(二)非实体科研机构1 .学校独立设置非实体科研机构依托于校内一个或多个二级单位建设,无人员编制与经 费预算的

12、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以下简称此类科研机构为“校 内非实体科研机构”2 .合作共建非实体科研机构(1)国际或地区联合共建科研机构:与国外或港澳台地 区高校院所、企业等共建的非实体性科研机构。(2)校企共建科研机构:与国内企业合作,在学校或企 业建设的各类非实体性科研机构;以及学校的政府主导类科 研机构在企业或企业政府主导类科研机构在学校建设的分 支机构。(3)校地共建科研机构:与地方政府合作,在学校或地 方政府建设的非实体科研机构;以及学校政府主导类科研机 构在地方建设的分支机构。(4)校校/校所共建科研机构:与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合 作,在我校或其他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的非实体科研机构。(5)多方联

13、合共建科研机构:与国内有关政府、企业三 方或三方以上共同建设的非实体科研机构。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相关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人为成员的科研机构/平台规划管理委员会,作为科研平台 和科研机构建设与管理的宏观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审议校内 科研机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负责落实相关机构条件 保障,协调科研机构/平台建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听取并审议日常监 督管理、年度考核、定期评估等工作汇报。第六条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院作为校内科研 机构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校内各类科研机构的开展规划,制定校内科 研机构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二)负责或参与相关校内科研机构建设论

14、证;负责非 实体科研机构的发文设立。(三)负责并指导校内各类科研机构的运行管理、考核 评估等工作。(四)协同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各类校内科研机构 建设保障工作。第七条学科建设与开展规划部为主负责独立建制、学术 特区两类实体科研机构的建设论证等相关工作。第八条国际事务部为主或参与国际或地区联合共建科 研机构的建设论证、运行管理等相关工作。第九条服务办公室、合作开展部依据各自业务分工,负 责或参与校企共建、校地共建、校校/校所共建、多方联合 共建科研机构的建设论证等相关工作。第十条人事部负责实体科研机构所需人员及编制的核 定;负责发文设立独立建制、学术特区两类实体科研机构。第十一条财务部负责为独

15、立建制、学术特区两类实体科 研机构设立独立的财务工程账号。监督有关经费的管理与使 用,保障经费使用合法合规。第十二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研究生院、后勤保障部 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各类校内科研机构的条件保障工作。督 察巡查办公室负责校内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工作的督查和指 导。第十三条各类军民融合非实体科研机构由科技创新军 民融合研究院负责建设论证,并报科学技术研究院或人文社 科研究院批准设立。第十四条依托二级单位作为非实体科研机构建设和运 行管理的主管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属非实体科研机构的组织推荐,参与其建 设论证。(二)将依托其建设的非实体科研机构纳入单位整体发 展规划,列为重点建设和

16、开展的范畴,并对其提供必要的保 障。(三)负责指导并监督相关科研机构运行管理,推荐相 关科研机构负责人。(四)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学校做好其验收、 评估等相关工作。第三章设立条件第十五条独立建制、学术特区两类实体科研机构的设立 应符合国家战略需求和学校整体开展规划,具体条件一事一 议。第十六条自然科学领域主导的校内非实体科研机构,应 符合以下条件:(一)应充分整合校内相关研究力量,有完善的开展规 划、明确的建设和工作目标,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运行机 制。(二)具有一定规模和体量,拥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 和相对稳定的核心研究团队,成员之间具有较好的合作研究 基础,具备承当国家及省部级高水平

17、科研攻关工程的能力。(三)负责人应为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校 内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内在 岗人员一般不少于5人;负责人原那么上不能负责超过2个校 内非实体科研机构。(四)具备开展科研合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条件、办公 场所,成员能够承当与科研方向一致的相关科研任务,拥有 稳定的经费来源。第十七条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主导的校内非实体科研机 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负责人应具有正高职称,名下原那么上无其他非实 体研究机构。(二)研究团队原那么上跨学科组建,成员不少于5人, 具有相对稳定的协作关系,在相关领域有较为丰富的成果积 累。(三)研究方向符合学校学科开展规划,中长

18、期研究计 划明确。(四)具有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经费来源,负责人有在研 国家级重点(重大)工程或在研经费50万元以上。第十八条合作共建非实体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应由合 作各方之间的合作协议进行具体约定,其基本条件如下:(一)国际或地区联合共建科研机构L应在双方前期合作基础上进行立项建设,双方应有机 构间实质性合作协议。2 .机构应具有完整的开展规划、明确的开展目标和切实 可行的实施方案。3 .合作方原那么上有5人以上在岗研究人员参与。(二)校企、校地共建科研机构1 .应在双方前期合作基础上进行立项建设,双方应有实 质性合作协议,协议中明确合作方式、主要任务、权利义务、 合作期限、建设投入、知识产权归

19、属、争议解决方案等。2 .自然科学领域校地、校企共建科研机构采用分层次建 设的原那么进行立项建设,层次划分原那么依据合作方在3-5年 合作期内向大学拨付的合作经费确定(其中第一年到账经费 不低于合同总经费的30%)。不同层次平台的设立与认定原那么 如下:(1)三年合作经费到校在100万元及以上,且合作方配 套相应的科研办公场地和生活条件保障者,可共建为联合实 验室,冠名原那么为:“大学+合作方名称或简称+专业领域联 合实验室”如“大学-鲁抗生物技术联合实验室”(2)三年合作经费到校在300万元及以上,且合作方配 套相应的科研办公场地和生活条件保障者,可共建研究中心 或创新中心,冠名原那么为:“

20、大学+合作方名称或简称+专业 领域研究中心/创新中心”如“大学-德州生物技术研究中心”(3)三年合作经费到校在1000万元及以上,且合作方配 套相应的科研办公场地和生活条件保障者,可共建研究院, 冠名原那么为:“大学+合作方名称或简称+专业领域研究院” 如“大学-德州生物技术研究院”。(4)三年合作经费到校在3000万元及以上,且合作方配 套相应的科研办公场地和生活条件保障者,可共建研究院且 冠名可不表达专业领域,如“大学海信研究院”(5)三年合作经费到校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合作方配 套相应的科研办公场地和生活条件保障者,联合共建科研机 构的设立和冠名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3 .人文社会

21、科学领域校地、校企共建科研机构应明确合 作方的支持措施(申报时附合作协议)按照分层次原那么建设, 根据贡献情况一事一议确定名称。(三)校校/校所共建科研机构L应在双方前期合作基础上进行立项建设,双方应有实 质性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方式、主要任务、权利义务、合作 期限、建设投入、知识产权归属、争议解决方案等。2,合作双方具有长期的合作规划,联合开展合作的研究 领域和方向应符合国际学术前沿或国家重大需求,具有明确 的合作开展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4 .校内有一支与合作研究方向较为一致的高水平研究 团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影响的学术领军人才或学科带头 人,具有合理的人才梯队结构。5 .该类科研机构

22、基本冠名原那么为:“大学+合作方名称 或简称联合研究中心”(四)多方联合共建科研机构1 .合作方之间有一定的合作基础,有稳定合作意向,各 方按照技术需求、开展需要签订合作协议,在工程、成果、 人才培养等方面具备实质性合作。2 .合作各方具有长期的合作开展规划,联合开展合作的 研究领域和方向应符合国际学术前沿或国家重大需求,具有 明确的合作开展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3 .有一支与拟合作研究方向较为一致的高水平研究团 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影响的学术领军人才或学科带头人, 具有结构合理的人才梯队。4 .多方联合共建科研机构的设立和冠名可根据具体情 况协商确定。第四章设立程序第十九条拟建科研机构负责人根据学科与拟建机构特 点,编制独立建制、学术特区两类实体科研机构的建设方案, 由学科建设与开展规划部牵头并会同人事部等相关职能部 门共同论证,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批准,人事部发文设立。第二十条校内非实体科研机构设立程序为:(一)拟建科研机构负责人填写大学校内非实体科研 机构建设工程申请书,经依托建设单位论证通过后,按所 属学科报送至科学技术研究院或人文社科研究院。(二)科学技术研究院、人文社科研究院随时受理申请, 每季度集中对受理的申请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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