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 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学术机构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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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科研机构建设,整合、优化科研资源, 搭建高水平科研平台,满足科研创新和创新型人才培养需要,充 分发挥科研机构在教学、研究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依据中共中 央办公厅、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日*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科研机构”是指学院进行自然科学、人 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与技术开发、不在学院行政机构序列之内,并 挂靠于各二级学院、系或行政部门,经院长办公会批准设立的科研 机构。科研机构的基本职责是立足学科前沿,针对重大理论问题和 现实问题,组织相应学科学术团队,开展科研活动,推动学术交流与 合作,服务国家、社会和主管

2、部等重大需求。科研机构的各项活动均 应遵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第三条科研机构设立、变更、终止、撤销等重大事项的审 批工作由院长办公会负责、审议工作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辅助 工作(受理、审核、公示、备案等)由科研管理处负责。第二章设立第四条科研机构设立的基本条件:(一)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具有理论和现实意 义;(二)符合学院加强学科建设、提高办学水平的总体需求, 具有明确且不与既有机构重复的学术方向及研究重点;(三)能够持续推进相关科研工作,并产出一定数量的优质 科研成果;(四)有以高水平学术带头人为核心,成员稳定、结构合理 的研究团队。第五条科研机构负责人原则上应由

3、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政治过硬、有较高学术水平、有一定社会活动能力、有较强科研组 织能力的教师或研究人员担任。第六条科研机构原则上应由不少于3名专兼职研究人员组 成,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人员不少于一人;同一人员不 得同时参与3个以上科研机构的工作。第七条科研机构应制定符合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的科研机构章程,内容应包括:(一)科研机构全称和简称、住所地、发展目标、功能定位、 业务范围等基本内容;(二)科研机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如主要负责人职责、 任期、任免程序等;(三)研究人员聘任与管理、研究经费筹措与管理;(四)保证科研机构顺利运行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设立科研机构,由拟挂靠部门提出书面申

4、请(包括 名称、人员构成、研究方向、建设经费等),跨学科、跨部门机 构应由学科关系最为密切的单位牵头履行相关手续,经科研管理 处初审、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 审批。科研机构的成立时间以学院发文时间为准。第九条科研机构印章的刻制、使用等事宜,以*学院 印章管理办法为准。第十条科研机构名称一般为“*学院X X研究中心 /所”,“中心”英文名称为Center, “所”英文名称为Institute, 除学院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不得使用其他称谓。第三章管理第十一条科研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开展学术科研活 动、承担科研项目,但不得在院外自行建立分支机构、不得私自 开

5、立账户、不得以*学院或该机构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经 营性活动和办学活动。第十二条科研机构的人事、财务、场地、设备、协议、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依托挂靠单位进行,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 学院相关规定及流程办理。第十三条科研机构完成的科研成果,其第一署名单位须为 “*学院”。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在管理方式上,实行学院与挂靠单位共 管,以挂靠单位管理为主,立足于实现科研机构的自我约束和自 谋发展。第十五条 挂靠单位负责协助科研机构负责人制订章程;确 定并检查科研机构负责人的目标责任;检查、落实科研机构的发 展规划、工作计划、年度报告和工作总结;支持科研机构的课题 申报和重大学术活动;监管科研机构的

6、对外学术活动。第十六条科研机构应按科学研究规律,通过承担各类科研 课题和开展各种科研活动,对本科研机构、学院其他单位和院外 的科研资源进行整合,建立课题组负责人制和研究人员聘任制, 形成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优胜劣汰的运行 机制。第十七条 科研机构负责人由学院在职人员担任,并实行任 期制度(三年);负责人由挂靠单位推荐,科研管理处初审,经 主管科研院领导同意,报学术委员会审议,院长办公会审批;同 一人员不能出任2个以上科研机构的负责人。特殊情况须经院学 术委员会提议,院长办公会审批。第十八条科研机构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聘任研究

7、人员;(三)负责制定本机构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撰写年 度报告,并对每年的工作进行总结;(四)承担研究课题,组织科研活动;(五)保证自己及所聘研究人员完成学院规定的聘期科研工 作量(六)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使用经费。第十九条科研机构负责人、外聘人员、主要活动等信息应在学院网站及时公开并接受监督;各科研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在 学院网站中设置相关页面。第二十条 科研机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以原单位评定为准; 如需聘请院外人员,应基于研究所需,由挂靠单位严格把关、依 照有关规定及流程进行,并报科研管理处备案;审核通过后正式 签订聘任协议,聘期不超过三年;外聘研究人员不得以*学院名 义或*学院正式人

8、员身份开展活动。第二十一条科研管理处负责审定科研机构的年度工作计戈心 定期对科研机构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对科研机构进 行业务指导,提供科研信息服务;提供其他相关支持。第二十二条科研机构和挂靠单位须切实对相关工作进行自 我监督,如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向科研管理处报告并视情况及 时对外发布相关声明。科研管理处与纪检监督审计处负责日常监督 工作。第四章考核与评估第二十三条科研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科研机构每年应 发布一份研究方向相关的咨询报告,并进行工作总结,填写 *学院科研机构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由挂 靠单位审核后,于次年3月15日前报送科研管理处。年度报告 作为综合评估的

9、依据,凡无故不按期提交机构年度报告,视为自 动撤销处理。第二十四条建立科研机构的评估制度,每三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综合评估。第二十五条科研机构评估指标体系(一)研究水平与贡献(50%),主要包括机构研究方向和 特色(5%)、承担科研项目情况(20%)、研究成果与学术影响以 及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贡献(25%);(二)队伍建设(30%),主要包括机构负责人与学术带头 人作用(15%)、队伍结构与团队建设(15%);(三)合作交流与运行管理(20%),主要包括国内外学术合作交流情况(10%)、参与或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情况(5%)、 网站建设、简报刊行情况(5%)o第二十六条科研机构评估程序(一)

10、科研机构按照科研管理处的评估通知要求,填写 *学院科研机构评估报告,进行自评后将相关材料提交给挂 靠单位;(二)挂靠单位对所依托的科研机构进行预评估,后将相关 材料报送给科研管理处;(三)学术委员会或科研管理处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不少 于7人,考虑回避原则,专家优先从学术委员会委员中聘请)对 科研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四)科研管理处发文公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对于评估为优秀的 科研机构,学院给予一定的运行经费或政策支持,并优先推荐各 类平台申报。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原则上予以整顿或撤销,被 撤销机构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成立新的科研机构。第五章变更、终止与撤销第二十七

11、条科研机构由科研管理处根据情况开展或配合开 展评估工作,结果由科研管理处代表学院公布;科研管理处有权 依据相关程序对评估不合格者进行整顿、撤销。第二十八条科研机构申请变更名称、负责人,需提出变更 申请,挂靠单位同意后,由科研管理处初审,经主管科研院领导 同意,报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第二十九条科研机构如有明确建设周期,到期后自动终止; 如无明确建设周期,则可自主申请终止。终止申请由科研机构提出, 挂靠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科研管理处审查,并报院长办公会批准, 最终由学院正式发文终止。第三十条 科研机构如出现以下违规情况,科研管理处可视 情节责令其整顿(整顿期满须接受评估,不合格者进

12、入提请撤销 程序)或提请学院撤销该机构(由科研管理处初审,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予以撤销):(一)科研机构活动或其成员以机构名义发表的言论违背党 和国家大政方针或相关法律法规;(二)科研机构不遵守学院印章管理制度;(三)科研机构以*学院或该机构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 式的经营性活动或办学活动;(四)科研机构违规聘请院外人员;(五)科研机构不服从挂靠单位管理;(六)科研机构缺少经费、场地等必要运行条件;因学科专 业发生重大调整失去存在意义;没有实际运行;(七)其他违反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第三十一条科研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情况计入学院对机构负 责人和挂靠单位的相关考评。科研机构如违反学院有关规定,机 构负责人和挂靠单位相关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由学院相关部 门进行处理,并暂停挂靠单位一定时期内新设科研机构的申请资 格。第三十二条外聘人员出现擅自以*学院名义开展活动等 违反相关规定者,将予以解聘。第三十三条科研机构终止或撤销后,由挂靠单位负责处理 经费、人员、场地等后续事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于2021年7月5日由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现有及之后成立的科研机构均适用本办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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