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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我校“科研强校,服务活校”的发展 方略,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 用,进一步规范我校科研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推动科研机构 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机构是指学校中以科学研究 为主的机构,包括学校根据相关部门的规定批准设立的国家 级、省部级科研机构(下文简称国家级、省部级研机构)、 学校自主批准设立的校属科研机构(下文简称校属科研机 构)、由各二级学院(部门)申请且经学校批准设立的院(部) 所合一的科研机构(下文简称院所合一科研机构)、由学校 与校外组织联合设立的合作科研机构(下文简称合作科研机 构)。国家级
2、、省部级、校属科研机构统称为专职科研机构; 院所合一、合作科研机构统称为非专职科研机构。第三条 科研机构的主要职能是科学研究、社会服务、 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学术交流与合作等。第四条 科研处是代表学校对科研机构进行管理的职 能部门。第二章科研机构的设立(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给学校造成名誉或重大损失的;(二)有严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问题,或者其他问题, 影响恶劣的。第二十九条周期考核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除年度考 核的内容外,周期考核还包括:(一)人才培养的数量与质量;(二)对学科建设的推动情况与作用;(三)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情况;(四)档案管理与网络建设情况;(五)
3、其他相关工作。第三十条 专职科研机构的考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与 考核:(一)由各科研机构提交书面年度总结和自评报告。(二)必要时,由科研处组织考核小组到科研机构听取 汇报,并实地检查相关支撑材料;(三)科研处根据各科研机构书面材料和实地检查情况 形成考核意见;(四)科研处将考核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并接受各 科研机构的书面异议;(五)科研处核实各科研机构的书面异议,并提出考核 意见;-10 -(六)科研处将考核意见上报分管校领导;(七)校长办公会审定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结果。(A)学校公布考核结果。非专职科研机构的考核参照上述程序,由学院(部门) 实施。第三十一条 考核为优秀的科研机构,学校将在经
4、费和 办公场所等方面优先支持;考核为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则要 求其进行为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科研机构, 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予以撤销。第五章科研机构的终止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研机构,将予以终止:(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严重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给学校造成名誉或实际损失;(二)有严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问题,或者其他问题, 影响恶劣的;(三)在一年中没有正常开展科研工作、不能取得科研 成果的;(四)连续三年没有省部级以上课题或三年人均累计横 向课题不足2万元的,或未在A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的,或 未出版专著或译著的,或未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的 (国家级(省部级)、校属科研机
5、构);(五)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且经过一年整改后仍为不合-11 -格的;(六)合作科研机构合作期满,双方没有达成继续合作 协议的;(七)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终止申请,且经过审批同意的。第三十三条 拟被终止的科研机构,由主办学院或科研 处提出书面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必 要时),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其中专职科研机构的终止由校 党委最终确定。科研机构的主办方或负责人对拟被终止结论有异议的, 应当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诉理由,并可在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会议以及校长办公会、校党委会审议会议上陈述。第三十四条被终止的科研机构,由原科研机构负责人 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相关档案和资料、向校长办公室交回公章
6、; 向学校财务处、监审处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并移交结余的经 费。第三十五条因政治问题、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问题或 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被终止的科研机构,其负责人要承担相 应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12 -第五条 设立科研机构,履行如下申请与审批程序:(一)申请人向科研处提出设立科研机构的申请书,并 提供相应附件材料;(二)科研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应补充的材料 或受理申请;(三)科研处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签署 意见后提交给分管副校长审查;(四)分管副校长向校长报告,并提议是否需要召开校 学术委员会审议;(五)提交校长办
7、公会研究决定。专职科研机构还应当 由校党委最终确定。审查不合格、审议未通过或没有审批的,由科研处向申 请者做出书面回复说明。第六条 申请设立科研机构,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符合学校科研发展总体目标和学科发展需要的 研究方向;(二)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鲜明的研究特色和省内领 先的标志性研究成果;(三)有学术造诣较深和社会影响较大的学术带头人和 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四)有较稳定的经费来源,能够持续争取校外科研项 目的支撑;(五)有明确和可行的科研发展规划和运行管理制度。第七条 拟设立专职科研机构的,由学校根据主管部门 的文件确定或自主确定申请人;拟设立院(部)所合一科研 机构的,由该学院(
8、部门)为申请人;拟设立合作科研机构 的,我校合作方为申请人。第八条 申请设立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除满足基 本条件外,必须有相关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并满足其他规 定条件。第九条 申请设立院所合一的科研机构,除满足基本条 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学院(部门)同意给予启动经费和办公场地;(二)学院(部门)承诺对该科研机构进行管理;(三)其他必须的条件。第十条 由学校(也可以由二级学院代表学校)与校外 机构联合设立的合作科研机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校外合作方持续提供项目经费支持的协议;(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或章程。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科研机构,申请人应当向科研处提 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
9、当包括设拟立科研机构的名称、目的和意义、 学科优势和研究方向、已有的工作基础(包括人员、科研任 务和经费情况)、学术带头人和梯队名单、组织架构及其负 责人等。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以附件形式提供以下支撑材料:(一)学术带头人和梯队名单及其近三年的标志性科研 成果清单;(二)未来三年科研发展规划;(三)日常管理制度(包括科研人员、成果、项目、财 务管理等方面,先提供制度目录,研究机构成立后的一年内 提供正式的成文制度);(四)现有成员的在研项目清单,包括主持人、项目名 称(编号)、研究期间、资助经费等;(五)学院(部门)同意给予启动经费和办公场地以及 对该科研机构进行管理(院所合一的科研机构);(
10、六)相关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 机构);(七)合作协议和章程等(合作科研机构);(A)其他相关的支撑材料。第十三条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按照文件规定取名, 或者名称为“大学XXXX研究所(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 基地)”;校属、院所合一、合作科研机构的名称可以为“大 学XXXX研究所(研究院、研究中心、研究基地)”;或其 他相应的名称。第十四条学校不重复设立研究方向相近的科研机构。鼓励研究方向相近的科研机构逐步合并。第十五条新设立的科研机构不再具有行政级别,其负 责人不享受行政待遇。第三章科研机构的日常管理第十六条 学校为科研机构提供相应条件:(一)对专职科研机构,学校向其提供
11、固定办公场所和 一定办公经费以及专职研究人员编制;对非专职科研机构, 学校不另行向其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办公经费以及专职研究 人员编制。(-)对所有科研机构获得的各级各类纵向课题或横向 课题,执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三)对于有特殊贡献的科研机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可提供其他必要条件。第十七条科研机构应当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 划,并报科研处备案。规划或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科学研究:组织申报各类科研项目,撰写论文, 组织编辑出版著作,组织开展科研活动,产出科研成果,完 成科研任务。(二)社会服务: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的联系,通过横向课题、咨询服务和专项攻关等方式服 务于
12、国家与社会,提高我校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三)人才培养:通过组织和实施项目研究,培养具有 创新能力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以及学术骨干; 通过教学和指导,培养学生;通过组织培训,为社会培养人 才。(四)学科建设:贯彻学校“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科 学研究为导向”的方针,通过科研促进学科发展和学位点建 设。(五)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种高水 平学术研讨会,展示研究成果,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 构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使其成为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对外宣传 的重要窗口。(六)内部管理与网络建设:制定并实施相应管理制度, 建立科研档案,积极推进信息网络平台建设。(七)完成上级部门和其
13、他有关部门交付或委托的其他 任务。第十八条 科研机构每年年底要进行年度总结,并报科 研处备案。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实行分级、分类、分工管理相结合 的原则。所有科研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应遵照执行相应批准机构的管 理办法;校属科研机构日常行政性管理以科研机构自主管理 为主;院所合一、合作科研机构,除业务指导、周期性考核 由科研处负责外,其他日常性管理均由二级学院(部门)负责。科研处负责代表学校负责科研机构相关事务的协调。科 研机构制定并实施的内部管理制度报科研处备案。第二十条科研机构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度。科研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科研机构的规划、计划的制定 与实施,
14、科研活动的开展以及日常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应责 任。第二十一条科研机构的财务科研机构的财务收支,执 行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科研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非经学校同意, 不得以学校或机构名义对外签订负有法律责任的合同。科研机构签订的与科研相关的各项合同,应当报科研处 备案。第四章科研机构的考核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每年3月31日前对科研机构进行 考核。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并分为优秀、良好、 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专职科研机构由科研处进行考核;非专职科研机构由所 在学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科研处备案。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机构还应当接受批准部门的考核, 合作科研机构还应当接受校外合作方的考核
15、。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是科研机构的科研业绩,主要包括:(一)申请获得和结题验收的各类纵向课题(获得或完 成的教学质量工程项目视同纵向课题);(二)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横向课题或研究报告;(三)公开发表的论文;(四)出版的著作(含专著、教材、译著、教辅材料等);(五)获得的校外科研成果奖励;(六)其他与科研业绩相关的成果。第二十五条 在年度考核中,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 研机构,不能考核为优秀:(一)当年申请获得国家级课题,或者当年有国家级课 题结题验收且达到良好以上的等级(无等级的,视同良好);(二)当年人均到账的横向课题经费超过15万元;(三)在权威类期刊发表一篇以上的论文,或者核心A
16、A 类期刊发表2篇以上的论文,且科研机构为独立、第一或通 讯作者单位;(四)科研成果获得二等奖以上的省部级奖励,或获得 国家级奖励;(五)在一类出版社出版专著一本,且科研机构为独立 或第一作者单位。第二十六条在年度考核中,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 研机构,不能考核为良好:(一)当年申请获得省部级课题,或者当年有省部级课 题结题验收且达到良好以上的等级(无等级的,视同良好);(二)当年人均到账的横向课题经费超过5万元;(三)在核心AA类期刊发表1篇以上的论文,或者在 核心A类期刊发表2篇以上的论文,且科研机构为独立、第 一或通讯作者单位;(四)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奖励;(五)在二类以上的出版社
17、出版专著一本或在一类出版 社出版教材或译著一本,且科研机构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考核中,专职科研机构同时具备下 列条件的,考核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当年未获得省部级课题,或者当年没有省部级课 题结题验收且达到良好以上的等级(无等级的,视同良好);(二)当年人均到账的横向课题经费少于2万元;(三)未以科研机构为独立、第一或通讯作者单位在A 类以上期刊发表论文,或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少于2 篇;(四)未以科研机构为独立、第一作者单位出版专著或 译著的;(五)科研成果未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科研机构,无论科研 业绩考核结果如何,直接考核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