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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 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那么、XX 师范学院章程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 本科生。在我校学习的研究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 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参照适用。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方法给予纪律 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活动时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 法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 对
2、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五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 悔改表现等,给予以下处分:(-)警告;(三)记过;(四)诽谤、诬陷他人的;(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 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七)严重违反诚信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A)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那么其他情形或 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第三十一条违反XX师范学院消防平安管理方法的, 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一)持有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警
3、告处分;(二)使用违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 以上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学术纪律或规定者,依照XX师范学院 学术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违反考试纪律的,依照XX师范学院学生考 试违纪处理方法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违反学生离校请假管理规定的,依照XX师 范学院学生考勤实施细那么进行处理。第三十五条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后 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校医疗管理规定的, 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十七条违反图书管理规定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批评教育 或警告以上处分。附那么第三十八条本方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 含该级别处分。第
4、三十九条本方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 分的,可参照本方法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第四十条本方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四H- 一条本方法自XX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XX 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四)留校观察;(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缺乏以给予上 述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催促其改正 错误。第六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观察处分期限一般 为十二个月。第七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以下情形之一,且危害后 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成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 深刻,切实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
5、且能够积极提供调查线 索、主动协助学校查清问题,认错态度好的;(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四)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第八条违反校纪校规者,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加重处 分:(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阻碍有关部门、单 位调查,或者确有违纪行为但拒不成认错误的;(二)在校曾受过一次处分、再次违纪的;(三)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方法两条及以上规定的;(四)违纪行为的组织者、筹划者及主要实施者;(五)酗酒滋事的;(六)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七)涉外活动违纪的;(A)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九)其他应予以从重处分的情形。第二章处分
6、程序第九条学校成立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 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等部门的 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办公室主任由学工部 负责人兼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对学生违纪 行为的处理工作。第十条凡我校学生因违反校规校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涉 及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处会同有关教 学单位进行调查;涉及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研 究生处或其它相关部门会同有关教学单位进行调查;涉及治 安、平安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 处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第十一条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 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
7、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 领导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协助调查,学生所在学院应当积 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延长调查时间。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当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 及学生所在学院的处理意见、学校法律顾问意见等一并报学 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第十二条对违纪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处分的,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应当给予留校 观察、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考试违纪的学生,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
8、过的, 由主管校领导批准决定;应当给予留校观察、开除学籍处分 的,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 究决定。第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必要内容。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办公室 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 当由学校办公室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 生所在学院。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十四条违纪处理的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 生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受
9、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 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以留置方式送达,由 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辅导员签字,班主任、学生代表旁 证,学院记录在案。已离校的,由学生所在学院采取邮寄方 式送达。难于联系或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学院应 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 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第十五条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处分的学 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 在处分期满后,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并提出意见,由 学生处提交学校学生
10、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以作出解除处分 决定。解除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学生申请解除处 分依照XX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方法执行。第十六条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 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当在 处分决定作出后七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 所在学院指定人员办理并记录在案。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 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 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十七条学校处分决定送达学生后,学生对学校的决定 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学生申请听证与申诉依照XX师 范学院学生申诉方法执行。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十八条
11、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那么、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 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 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 文的;(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 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
12、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第十九条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受到治安管 理处分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受治安管理处分, 情节较重但尚未到达开除学籍处分情形的,给予记过或者留 校观察处分。第二十条有以下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 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一)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 传单、标语,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 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聚众滋事,或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 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 进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
13、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 法扰乱校园秩序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 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五)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 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 情节或结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六)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 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 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七)在校园内从事宗教活动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A)在校园内进行非法直销、传销、邪教或封建迷信 活动的,给予记过以
14、上处分。(九)其他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根据情节、性质和后 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性质、情节、 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者,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医药护理费、必要 的营养费等。第二十二条在校园内酒后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 处分;屡教不改、扰乱学校正常秩序,情节或结果严重者, 给予留校观察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三条吸食毒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观察 处分。第二十四条用麻将、扑克、网络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 变相赌博的,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视其情节, 给予记过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观察以上处分。第二十五
15、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 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过失损坏公私财 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消防 设备的,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十六条盗窃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 的,给予留校观察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 比照作案者处理。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 或证明文件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平安管理规定,造成公 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后果 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违反互联网网络、智能终端有关管理规定, 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 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智能终端 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第二十九条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当积 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作伪证的,视其性质、情 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十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那么者,视其情节,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 张贴的;(二)损坏校园公用设施的;(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