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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 (试行)为规范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 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 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 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学生为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 全日制学习活动的学生。第三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以及学校纪律行为 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 下纪律处
2、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对违纪学生执行下列规定: 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A)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 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九)在校内公共场合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 警告处分;(十)在校期间打麻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组织或 参加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H一)擅自到江、河、湖、塘等水域游泳的,给予留 校察看处分;(十二)学生酗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分;酗 酒滋事的,给予记过处分。第十五条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一)观看黄色书刊、音像
3、及淫秽物品的,给予警告处 分;(二)在男女交往过程中,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理;(三)有性骚扰或其他不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 看及以上处分;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对贩毒、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相应学时的,分别给 予以下相应处分:(一)旷课20-2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二)在警告处分考察期内,继续旷课达到10节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在严重警告处分考察期内,继续旷课达到10节 的,给予记过处分;(四)在记过处分考察期内,继续旷课达到10节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在留校察看
4、考察期内,继续旷课达到10节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七条 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及以上迟到、早退,经 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第十八条 私藏、携带或使用管制刀具的,给予留校察 看及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校或擅 自离开实习单位(请假逾期不归的,按擅自离校处理),给 予以下处分:(一)擅自离校外出24小时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擅自离校外出24-48小时以内给予记过处分;(三)擅自离校外出48-72小时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擅自离校外出72小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学生未获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 校不承担责任。第二十条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
5、程序与管理。(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 分,由有关处室、辅导员按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由学生工 作处召开学生工作会议讨论,形成决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并公布执行;(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经校长办公会讨论 决定,经校长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三)学校行政机关及教辅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发现学 生有违纪行为时,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安全保卫处调 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部门应及时提出初 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 按规定处理;(四)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案件由安全保 卫处或派出所负责调查,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6、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学生工作处;(五)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部门应在收到材 料或接到通知后周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 将由学生工作处直接作出处分决定;(六)在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对违纪者直接作出处 分决定;(七)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犯严重错误者,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在毕 业前一年内一般不适用留校察看处分;(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生效后七天内办 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后果自负,其善后问题,参照退学 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开除学籍的学生可发给学习证明;(九)学生受处分后,所在班级要指定两名同学负责帮 助。第二H一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
7、决定之 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 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 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 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 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第二十二条本人的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10日 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 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撤销或改变原处 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 决定。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
8、校复查决定书之 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 面申诉。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 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 出的申诉。第一十二条学生毕业时处分未解除的,应将学生的处 分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XXXX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202X年9月5日起开始施行。1 .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必须经过6个月以 上思想和行为考察后,方可解除处分;2 .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必须经过12个月 思想和行为考察后,方可解除处分;3 .受到处分后,在思想和行为考察期间内毕业的学生, 可经学生申
9、请-班级鉴定-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审批的程序 提前解除处分;.受到处分者,在处分考察期内不得评定奖学金。第四条学生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从重 处分:(一)可以从轻处分的:1 .能主动承认,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 悔改表现的;.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的;2 .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的。(二)可以从重处分的:1 .拒不承认错误的;.向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2 .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条例两条及以上 规定的;.勾结校外人员违纪的;3 .涉外活动违纪的;.违纪群体为首的;4 .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参观、社会实践等活动
10、中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解除纪律处分后,出现新的违纪行为的;5 .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第五条 学生考试作弊(违纪)行为的处分按XXXX职 业学院学生考试作弊(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执行。第六条 学生网络违规行为的处分按XXXX职业学院学 生网络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执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 的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 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 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
11、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 文的;(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 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九)因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正常工作而发生打击报复行 为情节严重的。第八条 学生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迷信活 动,禁止成立或加入各种邪教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 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组织、参 加游
12、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 正常的教学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 视听,制造混乱的;(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 活动或出版非法刊物的;(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 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郊游活动等的;(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 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 义开展非法活动的,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 的行为的;(六)在校内组织进行非法宗教迷信及邪教活动的;(七)参加非法传销、直销、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 刊和音像制
13、品的。第九条违反XXXX职业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施 细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第十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 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 处以罚款外,学校还应给予下列处分:(一)一次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 分;(二)一次作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三)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2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 处分;(四)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虽未窃得财物,视其 情节,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 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
14、具或进行掩盖、 窝赃、销赃者,与作案者同论。第十一条破坏公、私财物者,根据其情节,给予以下 处分:(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 告处分;(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1 .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 .损坏价值在100元及以上的,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 过处分;3 .损坏文物古木的,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分;.破坏消防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或其它方式,引起事端 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动手打人,致人轻微伤的,给予记过
15、处分;(三)动手打人,致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动手打人,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 严重警告处分;(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 与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七)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的,视情节与 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A)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九)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十)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 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十一)打架事件终止后又威胁、报复
16、打人的,给予记 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十二)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学校正常手段, 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违反学校宿舍管理办法的,视情节给予 以下处分:(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教 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二)晚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晚归三次及以上且屡教不 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三)夜不归宿的给予记过处分,夜不归宿两次及以上 且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四)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或长期在外居住的, 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不听教育劝阻、仍然执意在外长 期租房或居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未经批准
17、,擅自留宿外人,给予警告处分。如因 外人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六)在宿舍点蜡烛、乱接电线排插、私自使用电器(如 电热杯、电熨斗、热得快等)或其它500w的电器、加热器 (如酒精炉、煤油炉等)的,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抽烟、 存放打火机及其气体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七)因使用电热设备、私接电源或因使用明火等引起 火灾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A)在宿舍楼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 上处分;(九)学校规定的午休、晚上就寝时间在学生宿舍内大 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
18、情节轻重可 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十)在宿舍楼内高空抛物、泼水、打水仗,给予警告 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带头起哄滋 事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十一)未经批准,在宿舍内及周边张贴广告、宣传物 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未经批准,在宿舍贩卖 食品、文具等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十二)不服从宿管人员、保安的检查、管理,造成恶 劣影响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私自翻爬学校围墙者, 给予通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不遵守有关规定及其他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一)违反学院卫生所有关医疗或保险的规定,擅自修 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
19、单、开假证明等弄虚作假的,视其 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二)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的, 给予警告处分;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听的,给予通报 批评或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四)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 警告处分;(五)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 文件的,给予以下处分:1 .伪造学生证、借书卡、名签、胸卡、坂卡等各种证件 的,给予记过处分,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2 .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 记过处分;3 .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 告处分。(六)因学习成绩评定、转系、毕业就业、评奖、处分 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及同学寻衅滋事的,视其情节与后果 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七)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