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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教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管理,培养学生自律意识,促进学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 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和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XX学院学 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第三条学院对违规、违纪的学生注重教育为主,在充分调查、认真核实的基 础上,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 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第四条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学 生确有错误但情节轻微,可以不给予纪律处分的,采用
2、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教育。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分第五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教 学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 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组织非法传销活动或怂恿、诱骗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三)煽动、策划和组织非法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等扰乱社会秩序和校 园秩序的指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四)煽动、策划和组织罢课、罢考、罢餐等破坏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 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造
3、谣惑众、煽动闹事、侮辱、诽谤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利用互联网、手机或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集体或 国家权益,发表或散布反动言论和信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七)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合 管理秩序,侵害他人及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六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依据司法部门的处理等级,给予以下处分:(一)被处以治安罚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被处以治安警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被处以治安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被判处劳动教养、管制、
4、拘役、徒刑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一)经院保卫处或公安部门确认有撬窃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作案价值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三)作案价值500元(含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多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窝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六)结伙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索赔外,给予以下处分。(一)在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宿舍、厕所等公共场所故意损坏门窗、墙 壁、桌椅、灯、开关、消防等公共财物或设施;在墙面乱涂、乱写者,给予严重 警
5、告处分。情节或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在实验、实习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造成设备损坏者,给予 警告以上处分。第九条策划或参与打架、作伪证、为他人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一)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打架,后果严 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 以上处分;致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三)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或者其他方式挑逗,用多种方式触及他 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势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或 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目击他
6、人打架并故意作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处分;参与打架且作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 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七)持刀械或其它器物威胁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八)结伙或纠集外来人员打架斗殴的主要成员,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 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九)行凶报复无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 或开除学籍处分;(十)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
7、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重违反社会风 纪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处理异性关系中有不道德行为,拨打骚扰电话或通过手机发黄色短信 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侮辱、猥亵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从事色情服务、卖淫和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学生发生打麻将、赌博和吸毒、贩毒者,给予以下处分:(一)参与打麻将者,没收器具并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再次发现,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参与各种形式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提供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外,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提供赌具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的处分;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
8、看处分;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 并抽头获利者以参与论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三)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观看、传播、制作或贩卖黄色淫秽品(包括印刷品、手抄本、音像 制品和网页、网站)者,给予以下处分:(一)观看黄色淫秽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二)传播黄色淫秽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三)制作或贩卖黄色淫秽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在校学习或外出实习期间酗泗者,给予以下处分:(一)酗酒未造成后果者,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酗酒造成公物损坏或人身伤残者,除承担赔偿责任或医疗费用外,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三)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
9、察看以上处分;(四)酒后行为不当对他人造成伤害或致人死亡者,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 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 出勤者,按旷课论;迟到、早退3次记为旷课1学时,旷课1天记为旷课6学时; 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继续旷课者,累计处分前旷课时数处理;学生一学期 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数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旷课10至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20至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30至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40至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旷课50学时及以上给
10、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考试(考查)作弊者,作弊科目成绩记为无效,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在考试者身上、随身物品内、试卷下、课桌内藏匿与课程内容有关的 书籍、笔记、纸条,将有关内容抄在课桌上,偷看、抄袭别人试卷,考试中传条、 示意答案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二)擅自携带试卷出考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以任何方式窃 取试卷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上述两种情况造成严重后果者开除学籍;(三)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者,给予警告处分;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四)请人代考者、代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五)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无理纠缠或威胁教师
11、,企图贿赂教师,经教育 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对教师实施人身攻击、报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教师实施暴力 并造成人身伤害者,适用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七条违反学院用电管理规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一)在学生公寓、教学区使用电炉、取暖器、电热毯、电饭锅、电热锅、 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等电加热设备者,没收电器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二)在学生公寓及教学楼内私接电线、私接灯头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从公用电路私自接线或以任何形式偷电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违反上述条款造成严
12、重后果者,视情节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八条违反XX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一)未经学院批准擅自在校外居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在学生公寓内留宿他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三)在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在宿舍内乱倒脏水、乱扔垃圾、乱涂乱画、大声喧哗,经教育仍不改 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九条在毕业派遣和办理离校手续过程中寻衅滋事、无理取闹、蓄意破坏 公共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凡因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办法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受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理者,按照本办法第五至十九条给予处分。
13、第三章处分程序第二十一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形成初步处分意见, 并在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后,按下列程序形成处分意见和决定:(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窕决定,学生处审 查,分管院领导批准;(二)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意见,学生处研究决 定,分管院领导批准;(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意见, 学生处审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四)涉及两个系以上的学生违纪处理,由院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后提出处 理意见后,报学生处审查;(五)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由学工办或者事件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六)对学生作出违纪处
14、分,一律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 内容,包括处分类别、处分事实、处分理由及处分依据。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 人,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处分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二条下达处分决定,事前听取被处分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下 达后和有关材料一并存入学生档案。第二十三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在学院范围内公布;给予学生开除学籍 处分,由学生处负责上报XX省教育厅。第二十四条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按照XX学院学生申诉处理 办法申诉。学生对违纪处分提出申诉,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维持原处理 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作出与原 处分决定不一致的处理建议,报院长办公会议复议决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工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