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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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术管理,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不断提高学院教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 人民共和 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xx学院章 程等规章制 度和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xxxx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 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决 策咨询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 和咨询等职权。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 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院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 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学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

2、经 学术委员 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发布实施。第二章组织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由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 正派、坚持原则的正、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同时根据需要吸纳一定比例不同学科、专业的优秀青年教师 (可适 当放宽职称要求)。全体委员应具有全局观念和履职 能力,学术造诣较高,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 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原则上各教学单位、教学相关行政处室负责人均为委员 候选人,其他候选人由各教学单位从符合上述条件的全院 教师中推荐,经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确定人选,由院长聘任。 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 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第五条 学术委

3、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 若干名,其他常务委员若干名,下 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 教务处。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常务委员组成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 会,其人选由院长提名,并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学术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两年进行一次中期调整;不担任 院领导职务的常务委员,每两年换届一次,任期最长为4 年;新的常务委员由院长从现任的学术委员会委员中提名, 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所有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但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o委员在任期间退休 或离开学院岗位连续一年以上者,由秘书处向常务委员会提 出替补人员的申请, 并经主任委

4、员同意,可另选替补委员 参加学术委员会的活动。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撤换,由学 术 委员会讨论,须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新任委员由主 任委员聘任。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常务委员 会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第六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 作委员会(含常设或临时性的评议、评审或专题组等),可 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讨论重大学术及相关问题时,学术委员会除邀请特邀委 员外,还可邀请其他相关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 见。第三章职责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

5、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 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 监督;(五)学院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 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 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学院章程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 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

6、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 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 法;(四)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 生的标准与办法;(五)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七)学术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织规程及其章程;(八)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第十条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 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 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 评定:(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 研究成果奖;(二)各级别“突出贡献技师”、“市技术

7、能手”等技能 类荣誉称号的推荐选拔;(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 选,推荐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 教师培训人选;(四)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 科研奖项等;(五)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学院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 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 展战略;(二)学院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 用;(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四)开展联合办学,或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五)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

8、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院应当 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 执行。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 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和专业建设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 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 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总结。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院长应当做出说明。第四章运行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 次全体委员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 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 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受主任委员委托)可根据需要召 开主任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学

9、 术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 委员会议成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担任常务委员的部 门负责人等组成。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 讨、决定相关事项。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 原则,除向上级教科研管理部门和校外学术机构限额推荐有 关后备人选、项目或奖励时,按得票多数为序确定外,其余 决议均须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方 为有效。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 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 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 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 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第十五条涉及学院重要或重大的学术问题时,学术委 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后,再召开 学术委员会会议,或直接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列席学术委员 会会议。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 言论;(二)学院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商业秘密;(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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