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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术工作管理,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气氛, 充分发挥教授、专家的作用,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教 学,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 合我院实际情况,特设立安徽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主要负责学术事务的决 策、审议、评定与咨询,并独立行使职权。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 入学校预算安排。第三条学术委员会倡导以人为本的原则,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 才的良好风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科建设与科研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 学术委员会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2、的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提高研究和决策水准,积极推进我院学术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学院 艺术教育教学事业的发展。第二章组织第四条学术委员会在学院下达的名额指标内由所在系(部)、处、 室推荐提名,经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由15人以上 组成,委员主要以学院人员为主,根据需要可聘请部分院外专家学者担 任特邀委员。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第五条学术委员会由学院各专业、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高级 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第六条学术
3、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1、思想素质好,道德品质优良,为人正直,治学严谨,办事公正, 原则性强,具有对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2、有较深的学术造诣,熟悉所在学科的学术状况,了解全院的学术 动态,有较丰富的教学和科研工作经验;3、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4、身体健康,能完成学术委员会交付的有关工作。第七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根据学院学科分布情况,学术委员会根 据实际工作需要下设相应的学科组,可吸纳在职、退休教师及校外专家 参与;各组组长由学术委员会讨论产生,学科组在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 开展工作。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会。根据工作需要,经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
4、/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 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委员 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并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 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学术委 员会召集的有关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第
5、十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或多名,办公室主任 1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任期 内成员一般不作更换;期满后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 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o委员离 岗后,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第十一条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教务处合署办公,负责处理 日常事务。相关业务事项,按事务归属分别由教务处、组织人事处、专 业系部等职能部门办理。A/r- 4X3第二早程序第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是学术委员会履行职责和义务的主要 工作形式。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缺席时, 可由副主任主持。第十三条学术
6、委员会审议或评定某一事项,原则上采用无记名投 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表决的人数须达到本届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重大学术问题,经民主讨 论和协商后,票数超过实到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结果方可生 效。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对做出的决定执行立即公示,异议期为一周。 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 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对学术科研问题 进行审议,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不 正之风。学术委员会委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在会外擅自泄露 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
7、容和结果。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 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全程回避。第十七条评议某些专业的学术问题,若学术委员会缺少该专业委 员时,可临时请院内或院外有关专业人员或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但没有表决权。第十八条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代表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 文件。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在学院期间,副主任可受学术委员会主任委托 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第四章职责第十九条审议新专业的设置和全院的教学、科研计划。参与制定 与学术有关的政策,指导和组织全院性的学术活动。第二十条评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学术、专业带头 人和中青年骨干教师的认定及其培养方案。第二十一
8、条 受学院委托,对学院的专业(学术)带头人、学术骨 干提出评议性意见;向学院或上级部门推荐教学与科研方面的优秀青年 和有学术造诣的人选。第二十二条 审查、评议、推荐各类科研和教研项目。第二十三条审议学院科研成果、教学成果和学术论文,对有关教 师的教学业务水平进行评议。第二十四条为职称评聘工作提供咨询及信息。第二十五条指导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全院的重大学术交流活动,活 跃学术气氛,推动我院学术交流以及科研水平的不断提升。第二十六条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第二十七条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第二十八条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 督。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0 一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