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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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学术管理,不断提高我院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设立山东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山东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院内最高学术机构,旨在发挥学术民主,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论证、审议、评价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不断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

2、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物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第二章 组 织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本院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的教师、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学术委员会代表学院进行相关学术事宜的决议。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为不低于 15 人的单数。其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或副教授不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院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二) 学术造诣高,在本

3、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的学术成果;(三) 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四) 学院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在(系)部和有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由院长聘任。特邀委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 2 人。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聘任(原则上由学院重点学科和专业的学术带头人或较高威信的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代表学术委员会签发有关学术方面的文

4、件。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不在校期间,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工作。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 1 人、副秘书长 1 人,主要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和协调,并定期向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汇报工作。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人数不应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每届学术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完成下届委员会委员的换届工作。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主任委员批准。(二)因年龄、身体及工作调整

5、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连续三次无故缺席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两年不能参加委员会会议。(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可由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名,经院学术委员会表决产生替补人选。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与质询。(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五)学院章程或

6、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四)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一)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二)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三)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五)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

7、其他学术事务。第十四条 学院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一)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二)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 专家组的

8、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院、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四章 运行制度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议事形式实行会议讨论表决制,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秘书处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在就上述第三章所规定的工作内容进行研究并需做出决议时,均应召开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9、,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除向有关管理部门和校外学术机构限额推荐有关人选、项目或奖励时,可按得票自然多数为序确定外,其余决议均须达到出席会议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方为有效。第十九条 涉及学院重要或重大的学术问题时,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后,再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议题,可以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院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

10、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的言论。(二)学院、系(部)和其他各类机构或个人的技术与商业秘密。(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时,该委员应回避。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山东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生效。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山东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主题词:教研 学术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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