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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管理,规范工程立项、 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工作流程,保证工 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 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零星维修和重大项目维 修工程,包括:学校房屋及构筑物维修和改造、园林环境绿 化建设维修和改造、道路、运动场地、水电项目(含校园照 明)维修和建设、排污、消防设施、教学及后勤设备设施维 修等工作内容。第三条 学校总务处(或对应职能岗位,下同)是负责 组织实施学校维修改造工程管理的职能部门,
2、负责本校维修 改造工程的申报、规划设计、工程招标、施工管理、竣工验 收、结算资料收集、编制,报批及归档等工作,对校内所有 建设、维修维护、项目改造工程承担主要组织、管理责任。第二章维修改造工程的确立第四条零星维修和重大维修工程(一)零星项目维修工程是指学校单项造价在5万元(不 含,下同)以内的建设、维修维护、项目改造等工程;(二)重大项目维修工程是指学校单项造价在5万元(含, 下同)以上的建设、维修维护、项目改造等工程;第五条实施程序及要求(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近期目标,从工作实际需要 出发,由各具体使用部门将目前由其使用或管理的各项设施 存在的问题于当年9月底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总务处,作
3、 为下一年度申报维修项目的依据。报告须明确表述现状、存 在问题、改造要求及改造预期目标等内容。(二)总务处接到报告后,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研, 听取使用部门意见,确定项目改造范围、改造内容、经费预 算及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总务处将论证确定可 行的维修项目列成草案上报学校预算编制小组,根据资金安 排编入下一年度学校支出预算。(三)总务处根据轻重缓急情况及预算安排的时间节点, 编制维修方案、维修预算,提交学校领导班子讨论。重大项 目维修,要填写维修项目预算执行备案表(附件1)报 主管部门审批,总务处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未经批准 的项目不得执行。第六条以下特殊情况可边施工边申报(一)
4、不可抗拒自然灾害等涉及到师生安全的临时性紧 急工程。(如围墙、房屋崩塌等)。(二)学校辖区内突发的抢修工程(如水管爆裂、电缆 抢修等)。(三)重大迎检要求限时完成的维修工程。第三章维修改造工程资金管理第七条 维修改造工程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工程设计费、监理费。(二)维修改造的人工、材料费。(三)为完成维修改造工程需要支付的其他不可预见费 用。(四)其他。第八条 必须严格控制工程的预算。决算一般应控制在 10%的变化范围之内。如因增加工程量或原材料价格大幅度 浮动,产生经费缺口,须经学校领导班子讨论同意后,方可 予以追加。第九条工程使用的资金,不得违反该类资金的使用规 定。第四章维修改造
5、工程的实施和报账第十条 造价在5万元以内的零星维修项目,学校可在 预算内自行安排;造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重大维修项目,必 须按第五条第3点的要求向主管部门报备及核准后,方可实 施。第十一条 在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内的重大项目,即造价 达5万元(含5万元)至60万(不含)由学校询价确定承 建方,原则上应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预算、施工、决算。第十二条 造价达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重大维 修工程项目,须按相关文件要求实行公开招投标、竞争性谈 判、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第十三条 维修工程完工后,由学校组织教工代表实 地验收。验收小组一般不少于3人。验收意见栏需列明工程 数量、质量、完成情况等
6、,验收人员签字确认。第十四条 大额维修项目开支审批手续(一)符合“三重一大”议事规则的开支事项,须组织 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并填写“三重一大”记录表(附件2);(二)根据学校内控制度规定,乡镇中心小学本部、市 直小学、初中单项金额达1万元以上,高完中、中职学校单 项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要经学校行政会议开会讨论并填写 “大宗物品采购、工程项目、维修经费开支审批表”(附件 3);村小(分校)单项金额达3千元以上的要召开学校行 政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中心校审核并填写“大宗物品采购、 工程项目、维修经费开支审批表“(村小用表,附件4);(三)若单项金额较大且需分期付款的项目,应填写工 程付款进度明细表(附件5
7、)。第十五条维修工程报账提供以下材料:完税发票、 工程合同、工程预算书、决算书、工程验收报告、“三重一 大”会议记录表(附件2)(或大宗物品采购、工程项目、 维修经费开支审批表(附件3)、大宗物品采购、工程 项目、维修经费开支审批表(村小学和分校用表,附件4)。 造价达5万元以上的重大维修项目,附经主管部门审批的维 修项目预算执行备案表(附件1),其中造价达60万元以 上的维修工程项目,需附中标通知书;属分期付款项目,须 附工程付款进度明细表(附件5)等。第五章维修改造工程的责任和监督第十六条维修改造工程的实施、核算等,接受财政、 审计、纪委、监委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对已完工的工程,学校应在财务公示栏中公 示审批、结算、验收等情况。第十八条本办法实施后,凡是未按程序报批,擅自提 前开工的项目,将不予报支。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时任学校 负责人承担。同时,教育局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