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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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公布时间:2023-10-09 温政令2023第120 号 温州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赵一德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温州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

2、,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理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四条 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治理的指导和监视工作。市物业修理资金治理中心(以下称市修理资金治理机构)详细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治理的指导和监视工作,并指

3、定机构负责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 其次章 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 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 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

4、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展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 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修理资金根据以下规定交存: (一)在2023年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立单位交存。 (二)在2023年9月1日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属合法拆迁面积或者视同合法拆迁面积的,由建立单位交存;增加局部面积,由业主交存。 第八条 新建物业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由建立单位代收代交。建立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之前,根据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方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交存专项修理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立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商定为购房合同条款。

5、 未出售物业的专项修理资金由建立单位交存,待物业出售时向业主收取。 第九条 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条 收取专项修理资金,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打算实行业主自主治理的,专项修理资金由修理资金治理机构代为统一治理。 第十二条 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业主自主治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

6、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修理资金的日常治理。 业主委员会应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办理专项修理资金移交手续,并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自主治理专项修理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治理专项修理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修理资金划转后的账目治理单位。 (四)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续筹方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修理资金账目治理制度。 (六)专项修理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 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该专项修理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的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

7、业主分户账面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根据以下规定续交修理资金: (一)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代管的,由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向业主出具专项修理资金续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将修理资金存入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二)专项修理资金实行自主治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通知业主续交修理资金;业主应当根据续交通知的要求将修理资金存入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三)专项修理资金可以由物业效劳企业、 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代收代交;负责代收代交的单位,应当准时将代收代交的专项修理资金明细状况,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布,并抄送所在地修理资金

8、治理机构。 第十四条 本方法实施前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的物业,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向业主出具专项修理资金补建补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接到补建补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根据本方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将修理资金存入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五条 业主未按规定续交、补交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催促其交存;业主经催促仍不交存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章 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

9、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根据以下规定分摊: (一)属于整个物业治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二)属于单幢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三)属于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10、 专项修理资金缺乏支付修理费用的,缺乏局部根据物业建筑面积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业主委员会可以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根据标准向相关业主收取。 第十九条 修理、更新和改造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招标方式择优确定修理单位: (一)修理费用总额超过30万元的。 (二)单项修理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三)业主大会打算实行招标的。 修理、更新和改造工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托付工程造价询问单位进展工程审价: (一)修理费用总额超过10万元的。 (二)单项修理工程费用超过5万元的。 (三)业主大会打算进展工程审价的。 工程招标、监理和审价费用计入修理、更新和改造本钱。 其次十条 专项修理资金实行代管的,

11、使用专项修理资金根据以下规定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依据修理、更新和改造工程的实际,提出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修理、更新和改造的工程、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 (二)使用方案向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 (四)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修理资金治理机构申请列支。 (五)修理资金治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展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并通知专户治理

12、银行根据核准使用额度的70%划转至物业效劳企业,未实施物业效劳的划转至修理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 (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工程决算向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七)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以下材料向修理资金治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结算: 1.工程决算单; 2.修理、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 3.相关业办法见反应表; 4.修理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其次十一条 专项修理资金实行自主治理的,使用专项修理资金根据以下规定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向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7日。 (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 (四)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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