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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物业管理条例、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
2、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更新和改造的资金。造的资金。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款专用、业主决
3、策、业主决策、政府政府监督的原则。监督的原则。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金交存、使用、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瓯海区、瓯海区、各县各县(市)(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内专项
4、维修资金交存、使用、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非住宅。
5、(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存。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均造价的 5%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 6%6%。市。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的调整方
6、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在(一)在 20032003 年年 9 9 月月 1 1 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设单位交存。(二)在(二)在 20032003 年年 9 9 月月 1 1 日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属合日后领
7、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属合法拆迁面积或者视同合法拆迁面积的,法拆迁面积或者视同合法拆迁面积的,由建设单位交存;由建设单位交存;增加部分面增加部分面积,由业主交存。积,由业主交存。第八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第八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建设单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之前,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第七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建设单位
8、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未出售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未出售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待物业出售时向业待物业出售时向业主收取。主收取。第九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第九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资金专户。第十条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第十条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
9、记时,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专用应当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专用票据。票据。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第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第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 2/32/3 以上的业主且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占总人数 2/3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以上
10、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项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手续,并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维修资金移交手续,并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
11、支取预案。(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他材料。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 1010 个工作日内,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主委员会。第十三条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
12、足首期交存额第十三条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 30%30%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一)(一)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业主出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具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主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 9090 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户。(二)(二)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
13、大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续筹方案,会通过的续筹方案,通知业主续交维修资金;通知业主续交维修资金;业主应当按照续交通知业主应当按照续交通知的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要求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三)(三)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代收代交;组织代收代交;负责代收代交的单位,负责代收代交的单位,应当及时将代收代交的专项维应当及时将代收代交的专项维修资金明细情况,修资金明细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抄送所在地维修资金管并抄送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理机构。第十四条本办
14、法实施前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 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未建立或者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资金的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出具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向业主出具 专项维修资金补建专项维修资金补建补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补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 在接到补在接到补建补交通知之日起建补交通知之日起 9090 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日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交存标准、交存方式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第十五条业主未按规定续交、第十五条业主未按规定续交、补交专项维修资金的,补交专项维
15、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督促其交存;或者社区组织应当督促其交存;业主经督促仍不交存的,业主经督促仍不交存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第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第十七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
16、一致的原则。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第十八条共用部位、第十八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更新和改造费用,按照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下列规定分摊:(一)(一)属于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属于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更新和改造费用,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摊,并从小区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二)属于单幢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二)属于单幢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17、、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幢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改造费用,由该幢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并从该幢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三)属于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三)属于一个单元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摊,并从该单元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
18、建筑面积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由相关业主按比例分摊。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标准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标准向相关业主收取。向相关业主收取。第十九条维修、第十九条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招应当采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标方式择优确定维修单位:(一)维修费用总额超过(一)维修费用总额超过 3030 万元的。万元的。(二)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二)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 5 5 万元的。万元的。(三)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标的。(三)业主大会决定实行招标的。维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
19、新和改造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一)维修费用总额超过(一)维修费用总额超过 1010 万元的。万元的。(二)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二)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 5 5 万元的。万元的。(三)业主大会决定进行项目审价的。(三)业主大会决定进行项目审价的。工程招标、监理和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工程招标、监理和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第二十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第二十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规定办理:(一)(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
20、、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的更新和改造项目的实际,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实际,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以下简称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使用方案应当包括维修、更新和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等。围等。(二)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二)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 7 7日。日。(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2/32/3 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
21、意。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施工合同等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支。(五)(五)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5 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内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予以核准,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使用额度的 70%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划转至
22、维修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划转至维修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出具不予列支通知书。(六)(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工程决算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工程决算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 7 7 日。日。(七)(七)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工程结算:构申请办理工程结算:1.1.工程决算单;工程决算单;2.2.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3.3.相关业主意见
23、反馈表;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4.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5.5.其他相关材料。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第二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自主管理的,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二)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二)使用方案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 7 7日。日。(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使用方案经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
24、人数 2/32/3 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或者签字同意。(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五)(五)业主委员会同意列支的,业主委员会同意列支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维修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备案;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备案证明。金管理机构备案;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出具备案证明。(六)(六)业主委员会凭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业主委员会凭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
25、的备案证明,并通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 70%70%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未实未实施物业服务的划转至维修单位。施物业服务的划转至维修单位。(七)(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将工程决算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工程决算向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 7 7 日。日。(八)(八)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与业主委员会办理工程结算:工程结算:1.1.工程决算单;工程决算单;2.2.维修、更新和
26、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的费用票据;3.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4.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5.5.其他相关材料。其他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下列项目日常维修费用,第二十二条下列项目日常维修费用,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除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外,可以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服务企业承担的外,可以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电梯、消防、避雷设施设备的检测费用。(一)电梯、消防、避雷设施设备的检测费用。(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修理费用。(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修理费用。第二十三条日常维修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第二十三条日常
27、维修项目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理:(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组织核定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3 3 日。日。(二)使用方案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的业主少于(二)使用方案在公示期内无异议或者有异议的业主少于1/31/3,视为业主同意。,视为业主同意。(三)物业服务企业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三)物业服务企业持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使用方案等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等材料,向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四)(四)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
28、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 3 个工作日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内进行审核,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按照核准使用额度的 70%70%划转至物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业服务企业。(五)(五)日常维修费用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实后,日常维修费用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实后,物业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日常维修费用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务企业应当将日常维修费用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3 3日,并公布举报电话。日,并公布举报电话。(六)物业服务企业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结算。(六)物业服务企业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29、结算。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按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总额的 5%5%作为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消防作为应急备用金,用于涉及房屋安全、停水、停电、电梯停运、消防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下抢修。系统故障等紧急情况下抢修。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发生前款规定的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的,进行维修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组织核实,或者社区组织核实,可直接拨付应急备用金。可直接拨付应急备用
30、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必要时先行垫付维修费用。业主应当立即组织维修,必要时先行垫付维修费用。发生第一款规定的紧急情况,发生第一款规定的紧急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及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未及时进行维修的,物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或者责令物业服务企业维进行维修的,物业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或者责令物业服务企业维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五条下列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一)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
31、用部位、依法应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内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二)依法应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二)依法应由相关专业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因人为损坏,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三)因人为损坏,应由当事人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复费用。的修复费用。(四)(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共用部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共用部
32、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五)(五)尚未办理物业承接验收移交手续所发生的,尚未办理物业承接验收移交手续所发生的,应由建设单位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维修费用。承担的维修费用。第二十六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第二十六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一)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净利息。(一)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净利息。(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二)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净收益。(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另有决定的除
33、外。(四)(四)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收取的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收取的临时停车费,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临时停车费,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五)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五)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纳入的资金。(六)其他按照规定应当纳入的资金。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参与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不得参与承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维修、改造、更新项目的具体业务。内维修、改造、更新项目的具体业务。第四章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户
34、存储、第二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款专用。专项维修资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建立明细帐:金应当建立明细帐: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总帐,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立总帐,按幢建帐,按幢建帐,以以每独立户号设立分户帐,核算到户,记载分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每独立户号设立分户帐,核算到户,记载分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结存等情况。使用、结存等情况。第二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第二十九条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其余部分按不低于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存款利
35、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率计息。存款利息实行一年一结,定期计入业主分户账内。第三十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第三十条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安全和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按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或者转定期存款,存款,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确保资金的保值增值。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的国债应当持有到期。到期。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除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外,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出借,不得将不得将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投资房地产、专项维修资金用
36、于投资房地产、股票、股票、期货,期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动,不得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为单位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第三十一条物业转让第三十一条物业转让 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交存和结余情况,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转移。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按规同时转移。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未按规 定续交、补定续交、补交专项维修资金的,交专项维修资金的,原业主应当与受让人协商,原
37、业主应当与受让人协商,并在办理房屋权属转并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按规定足额交存。移登记前按规定足额交存。第三十二条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第三十二条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物业灭失的,业业主可凭原交存的专用票据或者有关证明,主可凭原交存的专用票据或者有关证明,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分户账注销手续,支取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户账注销手续,支取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第三十三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月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第三十三条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月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
38、银行存款对账单。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下列情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况:(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一)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按户分摊情况。(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按户分摊情况。(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三)业主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额。(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的情况。(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的情况。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 备,是指物业区域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附备,是指物业区域内属于业
39、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中央空调、防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中央空调、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避雷装置、水箱、水泵、绿地、道盗门、楼宇对讲系统、避雷装置、水箱、水泵、绿地、道路、路灯、路、路灯、沟渠、池、井、小区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非经沟渠、池、井、小区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和公益性文体设施等。营性车场车库和公益性文体设施等。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12011 年年 1 1 月月 1 1 日起施行。市房管局、市建日起施行。市房管局、市建设局、设局、市物价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财政局 20012001 年年 9 9 月月 2828 日印发的日印发的温州市住宅小温州市住宅小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温房字(温房字20012001260260 号)号)同时废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