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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 各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住房城乡建立局、财政局: 河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已经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原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实施细则
2、。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 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
3、、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修理资金治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修理资金的监视治理。 其次章修理资金交存 第六条 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或者具有共有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规定交存修理资金。 住宅只属于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不交存修理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根
4、据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 市、县房产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修理资金交存的数额。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根据以下规定交存修理资金: (一)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根据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修理资金。 第九条 由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归业主全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修理资金属于售房单位全部。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
5、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归集的修理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或者房产部门负责治理。 市、县房产部门、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应当托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商品住宅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出售的公有住房开立修理资金专户,应当根据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
6、首期修理资金存入修理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修理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修理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修理资金专户。 (一)业主或业主托付代办的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到房屋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办理修理资金交存额核定登记; (二)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对交存人、房屋所在小区(工程)名称、地址、幢号、房号、建筑面积及交存款额等进展核定后,就上述事项进展登记,向交存人、开户银行开具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核定单; (三)业主或
7、业主托付的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核定单到开户银行交存修理资金。 (四)专户治理银行、代收修理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开户银行收款后,应当向交存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凭证。 第十二条 应交存修理资金的住宅,在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前,应当足额交存首期修理资金。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置人。 新建房屋未竣工前,不得强行要求购房人预交修理资金。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的治理,由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打算。经业主大会依法争论打算划转的,
8、根据以下程序划转: (一)业主大会向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当附具有关划转修理资金的打算、修理资金治理方案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业主大会应当开立修理资金专户,并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三)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修理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经依法争论打算连续由市、县房产部门代管或公有住房住宅修理资金治理部门负责治理的,业主大会向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市、
9、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应当连续履行修理资金治理的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 修理资金划转后的账目治理单位,由业主大会打算。账目治理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治理资质和专业素养。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修理资金治理制度。开立的修理资金账户,应当承受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的监视。 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账目治理单位应准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业主应当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续交,续交后的修理资金金额应不少于首期交存额。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打算。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详细治理方法由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10、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未交存修理资金的,应当补交。 业主委员会有向业主催交修理资金的义务。 第三章修理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凡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维护治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单位担当修理工程费用。 物业治理区域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工程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楼房内共用部位和供楼房内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的修理费用由该楼房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楼房内供局部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的修理费用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根据尚未售出商品住
11、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对住宅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制定下年度修理规划、编制费用预算。 第十九条 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需要使用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依据需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的状况提出访用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房屋坐落、修理工程概况、修理理由、工程造价、涉及业主户数等。 (二)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使用建议,并确定详细办理修理资金使用手续的托付代理人。 (三)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制定使
12、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申请资金支取;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修理资金的,向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申请资金支取: 1、使用修理资金申请; 2、专有局部占相关房屋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相关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使用修理资金的决议; 3、托付办理修理资金使用事宜的托付证明、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修理资金使用方案和修理施工合同; 5、修理费用分摊明细表。 (五)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六)专户治理银行在收到
13、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其次十条 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需要使用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提出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修理、更新和改造工程、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修理资金的状况的处置方法等;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访用方案。 (二)由业主大会、相关业主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修理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修理资金的,向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
14、会依据修理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列支修理资金申请,同意后报市、县房产部门备案。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修理资金的,还应当经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审核同意。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发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持市、县房产部门备案证明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治理银行在收到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其次十一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漏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根据以下规定列支修理资金: (一)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
15、前,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房屋安全或设施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申请列支; 2、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专户治理银行在收到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4、修理完毕后,应当依法履行有关程序或在相关范围内公告。 (二)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房屋安全或设施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向业
16、主委员会提出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修理资金的,向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申请列支; 2、业主委员会依据修理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列支修理资金申请,同意后报市、县房产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修理资金的,经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审核同意;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发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3、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持市、县房产部门备案证明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 4、专户治理银行在收到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后,未根据规定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市、县房产部门可以
17、组织代修,修理费用从相关业主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修理资金中列支。 由市、县房产部门组织代修的,市、县房产部门可以安排物业效劳企业或专业修理应急施工队进展紧急修理施工,组织协调解决修理中的有关事宜。修理费用在相关业主的修理资金和公有住房修理资金中分摊列支。工程修理资料应予保存。 其次十二条 以下费用不得从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住宅
18、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其次十三条 在保证修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将闲置资金用于购置一级市场国债。 利用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制止利用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应当依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其次十四条 以
19、下资金应当转入修理资金滚存使用: (一)修理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视治理 其次十五条 房屋全部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修理资金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修理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房产部门及专户治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其次十六条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修理资金应当返还业主。其中,售房单位交存的修理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
20、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根据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其次十七条 市、县房产部门,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与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建立修理资金账目核对、公布和查询制度,每年至少核对、公布一次。公布内容应当包括: (一)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状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市、县房产部门,已售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状况有异议的,可 以要求专
21、户治理银行进展复核;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账面余额及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状况,可以随时查 询。 其次十八条 修理资金治理使用,应当依法承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承受财政部门对资金收支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状况的监视。 其次十九条 修理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治理,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承受财政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三十条 市、县房产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开发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大会违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
22、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修理资金的使用、治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修理资金治理详细实施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1999年7月23日河北省建立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基金治理方法的通知的通知(冀建房1999310号)同时废止。 物业经理人:.pmceo.Com 篇2:天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天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标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
23、)使用行为,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原则,依据天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暂行)(以下简称方法)使用治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其次条 申请使用修理资金,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1、修理、更新、改造工程(以下简称修理工程)属于方法第十九条、其次十条所列范围且超过保修期; 2、该物业区域已开立修理资金账户,且账户内有余额,余额缺乏或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修理资金的,申请人已明确缺乏局部的担当主体或补足方案并承诺实施到位; 3、使用方案按程序公示并经列支范围内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 第三条 发生修理事项,列支范围
24、内有业主未交存修理资金或余额缺乏,治理规约或议事规章对此有明确的处理方式的,从其商定;没有的,申请人可组织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参考以下方案进展表决: 1、已交存业主全额分摊修理费用,其超过依法分摊的费用由未交存业主或余额缺乏业主补齐,或由后者按标准依法交存到修理资金专户。 2、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分摊修理费用,修理资金代管机构按比例拨付已交存业主分摊费用,缺乏局部垫资修理后,垫资人依法追究未交存业主或余额缺乏业主民事责任; 3、业主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物业效劳企业在物业效劳中发觉、或依据业主反映核实修理工程后,提出访用方案,连同第三方监管资料和使用申请表格提交业委会,没有业委会的,提交社区居
25、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 业委会或居委会收到物业治理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后,在物业治理企业的帮助下,将使用方案以及是否聘请第三方进展造价询问、监理、审计、费用担当问题等书面内容,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进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内容到达列支范围内的单元门。 公示期满,业委会或居委会组织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进展投票。现场投票的,统计投票结果时,实行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分别,现场公布投票结果。书面征求意见的,投票结果经业委会或居委会负责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签字后,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3日,公示期内业主可查阅投票签字统计表。 公示期满,且投票结果为专有局部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
26、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的,业委会或居委会填写使用申请表格,按方法其次十四条,其次十五条的规定,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修理资金。 第五条 使用方案主要包括:工程名称、修理范围、预算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列支范围内修理资金交存状况、业仆人数、修理资金余额缺乏(含未交存)的处理措施、施工单位选择方式、施工治理、工程验收、资金决算方式、施工时间等内容。 第三方监管资料包括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询问、监理、审计单位名录及收费标准、费用担当主体等。 第六条 修理资金代管期间,修理前申请修理资金的,按不超过预算资金的50%拨付;修理完工后,拨付余款。 施工单位已垫资修理完
27、工的,一次结算。 第七条 修理资金代管期间,申请修理资金费用的,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业委会备案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托付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3、天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请表(原件); 4、修理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原件)、修理资金使用征求意见状况说明(原件); 5、修理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及第三方监管资料公示的照片; 6、修理工程预算(原件)、施工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及天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预算(结算)明细表(原件); 7、需要修理的部位或设施设备的实物照片,并注明详细修理部位及设施设备名称; 8、单项修理工程预算超过5万元或综合修
28、理工程预算费用超过10万元的,同意聘请第三方监管的还需提交审价出具审价意见; 9、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业委会组织施工时推举业主作为监视代表的,监视代表应为受益业主或业委会成员。 第九条 修理工程完工后,业委会(或居委会及业主代表)组织施工单位、第三方监管单位(已聘请第三方监管时)、业主监视代表、物业效劳企业进展验收,签字确认。业委会(居委会)将工程决算单、分摊清册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7日(至单元门)。公示期内,业委会(或居委会) 和施工单位负责接待业主询问;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业委会(或居委会)申请修理资金结算,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天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结算表(原件)、天门市住
29、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预算(结算)明细表(原件); 2、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核原件留复印件); 3、修理工程决算单(原件)、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原件)及公示证明(原件); 4、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原件); 5、修理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物照片;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后,业委会申请修理资金使用备案的,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业委会备案注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托付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3、天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备案表(原件); 4、修理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原件)及预算(原件);
30、5、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修理工程涉及尚未售出房屋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根据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篇3:天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全文) 天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暂行方法(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治理条例和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暂行)。 其次条商品住宅和非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住宅专
31、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
32、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地产治理局为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财务、审计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监视和审计监视工作。 交存 第六条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商品住宅和非住宅的业主缴交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按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为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5%。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33、应当依据本市状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商品住宅和非住宅的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九条 购房人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 购房人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商业银行的效劳质量等因素,确定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在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开立。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
34、大会虽已成立但未要求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银行专户进展代管,实行专款专用。 开立商品住宅和非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后,要求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统一,并同时对以下事项表决: (一)专户治理银行的选定;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账目治理方法; (三
35、)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责任人的决议; (四)应急修理授权协议书; (五)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有业主大会确定的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有关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通过关于以上事项的决议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到选定的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通过划转决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手续,并提交业主大会关于本方法第十三条所列事项的决议及专户治理银行开户证明。 申请材料齐全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物业治理区域内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
36、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开户银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发生本方法其次十六条其次款规定的紧急状况后,未按规定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同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修并从修理工程涉及的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的授权协议书。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拥有支付修理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只能支付到商定的施工单位或者物业效劳企业账户中;拥有支付评估、监理等费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只能支付到商定的评估、监理单位账户中。 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变更开户银行
37、,确需变更的,应当经业主大会打算,撤销原银行专户开立新专户,并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打算的续交方案准时续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详细治理方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使用 第十八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第十九条住宅共用部位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消失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外表浸湿; (三)楼房外墙外装饰层消失裂缝、脱落或者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标准的
38、规定值; (四)建筑保温层消失破损或者脱落,或者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外表消失潮湿、结露或者霉变; (五)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消失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 (六)公共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消失破损的; (七)公共区域门窗或者窗纱破损的; (八)住宅共用部位需要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条 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范围包括: (一)电梯及主要部位的修理或更换; (二)避雷设施不能满意安全要求; (三)监控设施、消防系统消失功能障碍,或者局部设备、部件损坏严峻的; (四)楼内排水(排污)设备消失故障,给、排水管道漏水、锈蚀严峻,排
39、污泵锈蚀或者其他设备损坏的; (五)水箱、泵房等二次供水设施损坏需要修理和更新、改造的,但依法或依合同商定应当由供水企业担当的除外; (六)住宅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其他情形。 其次十一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以下规定分摊: (一)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二)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担当; (三)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属于单元内一
40、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四)相邻业主共有部位的修理,由相邻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担当; (五)与房屋构造相连的汽车车库的修理,由车库共用关系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车库的比例共同担当。 业主个人修理资金分户账金额不够支付分摊修理工程费用的,差额局部由该业主以现金支付。 涉及尚未出售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尚未售出商品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其次十二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工
41、程提出访用建议和方案;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 (二)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效劳企业应当组织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使用建议和方案;表决前应当将使用建议和方案向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三)使用方案通过后,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效劳企业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表、相关业主表决结果及其证明、使用方案及预算、施工合同等材料,向市房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访用申请; (四)市房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展审核;经审核符合使用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专户治理银行发
42、出划转申请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百分之五十的通知;不符合使用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五)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效劳企业根据使用方案组织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 (六)工程验收合格后,相关业主或者物业效劳企业持以下材料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修理费用的余额: 1、修理工程验收单; 2、修理工程决算单; 3、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4、其他相关材料。 (七)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展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修理费用余额的通知;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 其次十三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
43、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提出访用方案;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业主委员会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备案表、使用方案及预算等有关材料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应当责令改正; (四)物业效劳企业根据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使用方案组织实施修理、更新和改造工程,并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申请,业主委员会依据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五)工程竣
44、工后,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治理区域内公示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和修理费用决算状况。 其次十四条 鼓舞相关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单位,相关业主和物业效劳企业可以聘请专业工程造价询问机构及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预算进展评估及对工程进展监理,相关费用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其次十五条 共同担当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可以推举代表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加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的方案制定、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监视治理。 其次十六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应当根据以下规定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二条第(三)至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三条第(三)项至第(五)项的规定办理。 前款所称紧急状况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 (三)楼体单侧外立面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