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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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商洛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 商洛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2023) 第一条 依据陕西省物业治理条例、商洛市住宅物业治理条例及陕西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陕建发202312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代收代管、使用和监视治理。 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四条 商洛市住房和城乡建立行

2、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工作的监视。市房产治理局(房改办)详细负责并催促做好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归集、使用和治理的指导工作。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工作的监视指导。各县(区)房产治理局(房改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归集、使用和治理等工作。 第五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细则交存专项修理资金。 前款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根据本细则的规定交存专项修理资金。 第六条 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

3、应当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的标准为:多层以当地建筑造价治理机构公布的上年四季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交存;高层以当地建筑造价治理机构公布的上年四季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6%交存。 各县(区)房产治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区状况,合理确定、公布本地区不同类型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专项修理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第七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根据以下规定交存专项修理资金。 (一)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的专项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数额为当地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根据所出售住宅的

4、建筑面积,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一次性提取专项修理资金。 第八条 征地拆迁安置房、棚(旧)改安置房、移民搬迁安置房,单位集资建房的专项修理资金参照商品住宅的标准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专项修理资金交存由产权人参照商品住宅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在一个物业治理区域内,凡依法登记权属的车位、车库等其他非住宅物业参照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标准交存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条 业主交存的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修理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全部。 第十一条 房屋买受人在办理房屋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时,房屋买受人应当一次性将所购房屋(含非住宅房屋)首期

5、专项修理资金向治理部门所设立的专户如数归集,并向房地产交易部门供应归集凭证后,方可办理预房屋预(销)售合同网签备案。 房屋初始登记前,对未销售的房屋由工程建立单位一次性将所购房屋(含非住宅房屋)首期专项修理资金向治理部门所设立的专户如数归集,并向房地产交易部门供应归集凭证后,方可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房屋办理转移登记时,由房屋买受人向出卖人缴纳所购房屋(含非住宅房屋)首期专项修理资金,并向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申请办理更名。 第十二条 未按本细则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专项修理资金

6、,由物业所在县(区)房产治理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专项修理资金,由县(区)房产治理部门(房改办)负责治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房产治理部门(房改办)应当托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未划分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按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 第十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申请人应提交专项修理资金的交款凭证,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负责查验。未供应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凭证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予受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六条 专户治理银行、代收住宅专

7、项修理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省财政厅监制的陕西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收据。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办理专项修理资金帐目移交手续。 (一)业主大会应当托付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户治理银行作为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专项修理资金帐户。开立专项修理资金帐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通知县(区)房产治理部门;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通知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专项修理资金的房产治理部门(房改办); (三)各县(区)房产治理部门(房改办)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治理银行

8、将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后的账目治理单位,由业主大会打算,可以托付其选聘的物业效劳企业治理专项修理资金的账目,也可以托付社会中介机构治理专项修理资金的账目。 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应当承受所在县(区)房产治理部门(房改办)的监视。 第十八条 专项修理资金帐目移交前,物业小区业委会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对以下事项作出打算。 (一)自主治理修理资金的决议; (二)修理资金账目治理方法; (

9、三)托付物业效劳企业、会计事务所作为修理资金账目治理单位,或者聘用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进展账目治理的决议; (四)确定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的决议; (五)修理资金储存方案的决议; (六)应急使用修理资金方法的决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事项。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和打算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进展公示。 业主大会自主治理修理资金期间,经业主大会会议争论打算,其次至六项决议确定的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打算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各县(区)房产治理部门(房改办)备案。 第十九条 业主分户账面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数额的30%时,业主应当准时续交。 成立

10、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打算。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应将续交的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到专户治理银行,续交后的分户帐面余额不得低于首次交存的数额,房屋全部权转让时,业主分户帐面专项修理资金缺乏首期交存款30%的,应当续交,交存主体双方商定。 其次十条 商品住宅、征地拆迁安置房、棚(旧)改房、移民搬迁房、公共租赁住房、单位集资建房、出售的公有住房未交存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补交。 其次十一条 物业治理区域的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建立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立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到各县(区)房产治理部门(房改办)办理专项修理资金账户的相关变更手续。 (一)物业治理区域名称发生变

11、动的; (二)物业效劳企业发生更换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 其次十二条 房屋灭失的,根据以下规定返还专项修理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根据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其次十三条 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其次十四条 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以下工程的修理和更新改造,可以使用专项修理资金。 (一)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

12、承重构造部位(包括根底、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电梯井、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共有设施设备,是指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共同使用的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自然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其次十五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以下规定分摊。 (一)共有房屋主体构造中的根底、柱、梁、墙的修缮,由共有房屋全部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二)共有墙体的修缮(包括因构造需要而涉及的相邻部位的修缮),按两侧均分后,再由每侧房屋全部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三)楼盖的修缮,其楼

13、面与顶棚部位,由所在层房屋全部人负责;其构造部位,由毗连层上下房屋全部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四)屋盖的修缮: 1、不上人房盖,由修缮所及范围掩盖下各层的房屋全部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可上人屋盖(包括屋面和周边护拦),如为各层所共用,由修缮所及范围掩盖下各层的房屋全部人按份额比例分担;如仅为若干层使用,使用层的房屋全部人分担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缮所及范围掩盖下层房屋全部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五)楼梯及楼梯间(包括出屋面局部)的修缮: 1.各层共用楼梯,由房屋全部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2.为某些层所专用的楼梯,由其专用的房屋全部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六)房屋共用部位必要的装饰,由受益的房屋全部人按份

14、额比例分担; (七)房屋共有、共用的设备和附属建筑(如电梯、水泵、暖气、水卫、电照、沟管、垃圾道、化粪池等)的修缮,由全部人按份额比例分担。 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打算,或者修理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另有商定修理资金使用分摊的,从其打算或者商定。 其次十六条 出售的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多个楼幢的,由各楼幢根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个楼幢的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根据该楼幢全体业主交存专项修理资金总额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专项修理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担当的,再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其次十七条 未交存专项修理资金

15、或者专项修理资金续筹缺乏,发生应分摊修理费用的,由修理涉及范围内共有或者共用关系的业主根据各自拥有房屋专有面积担当。 其次十八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根据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其次十九条 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需要使用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提出访用建议。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访用建议并形成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内容包括拟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工程、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

16、安全等紧急状况以及其它需临时使用专项修理资金的状况处置方法等; (二)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使用方案;公共租赁住房的专项修理资金列支由物业效劳企业向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并提出访用方案;实行共有产权的,由产权比例占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实施使用方案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县(区)房产治理部门(房改办)申请使用专项修理资金; (五)县(区)房产治理部门(房改办),要安排专人现场踏勘,确认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内

17、容和范围,经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确认书; (六)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完毕后,物业效劳企业或相关业主,提请专项修理资金治理部门进展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进展工程决算,最终以工程决算结果拨付专项修理资金。 第三十条 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需要使用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提出访用方案;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效劳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持有关材料及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专项修理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报县(区)房产治理部门(房改办)备案;县(区)房产治理部

18、门(房改办)发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县(区)房产治理部门(房改办)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治理银行将所需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第三十一条 以下费用不得从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住宅共用

19、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二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根据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县(区)县(区)房产治理部门(房改办)申请列支;县(区)房产治理部门(房改办)审核同意后,向申请人出具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确认书,并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物业效劳企业持有关材料及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

20、修理资金。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县(区)房产治理部门(房改办)备案。 县(区)房产治理部门(房改办)发觉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业主委员会、负责治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部门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发生前款状况后,未按规定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县(区)房产治理部门(房改办)可以组织代修,修理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在保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

21、定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用于购置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置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应当依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制止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四条 以下资金应当转入专项修理资金滚存使用。 (一)专项修理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

22、)利用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三十五条 业仆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全都同意打算不成立业主大会的,修理资金账户开立应参照本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修理资金划转、使用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六条 房屋全部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修理资金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持专项修理资金过户协议、房屋权属证明、身份证到专户治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房产治理部门

23、(房改办)应与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共同开发利用专项修理资金信息化治理系统,充分发挥计算机互联网络的作用,通过有效运行、便利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帐中使用状况、增值收益和帐面余额的查询,同时有效履行对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结存等监视治理。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房产治理部门(房改办)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与专户治理银行核对专项修理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以下状况。 (一)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状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专项

24、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九条 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承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 第四十条 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修理资金收支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状况的监视检查。 第四十一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治理,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承受监视检查。 第四十二条 使用修理资金修理发生的结算清单、发票原件等,由代管单位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多产权非住宅的商品房屋,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2

25、023年10月1日起实施。 篇2:南通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 关于标准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急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的应急使用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广阔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令第165号)、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发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在老旧小区和电梯更新改造中支持作用的通知(建办房202352号)、江苏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苏建房管2023208号)、南通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通房

26、发2023234号)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状况,现就标准市区修理资金应急使用治理通知如下: 一、应急使用范围 发生以下危及房屋安全及人身安全情形之一,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应急修理、更新和改造的,申请人可以不经过业主“双三分之二”表决同意,直接申请使用修理资金,并可以组织应急修理: (一)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峻,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急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胜利能障碍,以及二次供水水泵运行中断,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七)

27、其它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状况。 二、应急使用工程确认 电梯、消防应急修理工程由电梯检测机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鉴定报告或整改通知,其他应急修理工程由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属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治理委员会)会同申请人进展现场确认,出具书面确认意见。 三、应急使用程序 应急修理工程申请使用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含业主、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下同)发起申请,向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应急修理工程现场确认需求,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确认。 电梯、消防应急修理工程由电梯检测机构、公安消防部门出具鉴定

28、报告或整改通知单,作为现场确认意见。 经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确认后,属于修理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申请人可以马上组织施工。 (二)申请人将应急修理工程现场确认意见在小区公告,编制工程预算,制定修理资金应急使用方案。 修理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应包括工程概况、实施主体、工程涉及的相关单位选聘方式(施工单位、审计单位等)、工程实施时间、验收主体及验收方式、质量保修要求等。 (三)申请人根据修理资金应急使用方案实施修理,经竣工验收合格和工程审计后,将本次应急修理使用状况进展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通过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系统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如有异议的,由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调处。

29、 (四)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市物业治理中心依据审核意见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划款。 (五)修理资金实行业主大会自管的,审核程序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治理委员会)执行。 四、应急使用相关责任 (一)修理资金应急使用过程中,修理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对其供应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不履职的或隐瞒真实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的,修理资金全部权人可向区级物业主管部门进展投诉和举报。 (二)修理资金由政府部门代管时,因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治理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相互推诿,对确属修理资金应急使用范围的工程不实施应急修理的,申请人可向区物业治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

30、区物业治理主管部门与属地街道办事处协商组织代修。上述修理费用从相关业主修理资金账户中列支。 五、非住宅物业实施修理资金专项治理的,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通州区修理资金应急使用治理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南通市物业治理中心 2023年1月1日 篇3:金昌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2023) 金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昌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心、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落实。 金昌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 金昌市住宅专项修理

31、资金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以及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

32、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四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立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的指导和监视工作,市建立主管部门详细做好市区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归集、使用和治理工作。 县建立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归集、使用和治理工作。 第六条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交存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包括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已出售廉租房、拆迁安置房等,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

33、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物业治理区域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首期交存标准: (一)多层建筑(单体建筑构造最高层数为六层或六层以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交存(含地下室和车库)。 (二)高层建筑(单体建筑构造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交存(含地下室和车库)。 市建立主管部门依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变化状况,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 第八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方式: (一)开发单位在住宅小区综合(分期)验收前,将已售房屋专项修理资金统一代收交存建立主管部门。

34、(二)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必需出示住宅资金交存专用票据。如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等手续时,买卖双方协商根据本细则规定标准足额交存。 (三)房屋全部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并出具有效证明,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 (四)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按本细则规定标准准时足额续交,否则,建立主管部门不予受理修理工程申请。 (五)己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不办理退补手续。因拆迁、自然灾难或者其他缘由致使房屋灭失的,分户账面结余的修理金全额返还业主。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房屋全部

35、权注销证明,办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个人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余额。 (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以物业治理区域为核算单位,按幢建账,按户设立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核算单位建账,并设立分户帐。 第九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程序: (一)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修理工程提出访用方案和建议;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住宅,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提出访用方案和建议。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修理工程、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相关业主分推费用、修理施工方案等。 (二)由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委员全(相关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打算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大会的打算应当经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

36、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确认同意方可生效,并在物业治理范围内公示7天以上。 (三)由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持相关材料向建立主管部门提出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申请。其中,动用原公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列表。 (四)建立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施工方案和合同商定拨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按工程预算,先划拔三分之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划拨余额。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要对拨付的资金使用状况进展监视。 建立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发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和列支专项修理资金: (一)依法

37、应当由业主独立担当的专有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修理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三)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五)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修理和养护费用。 第十一条修理工程经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后,由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持以下材料报建立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经建立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划拨余额。 (一)工程决算单。

38、(二)修理发票。 (三)相关业办法见反应表。 (四)修理费用分摊明细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所产生的利息每年年初计入业主账户。 第十三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消失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修理而无人牵头组织的,建立主管部门应当催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准时或限期修理,逾期不修理的,建立主管部门可组织代为修理,费用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并分摊到户。 第十四条建立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托付银行开设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并依法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归集、查询、使用等环节进展监视治理。 第十五条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代收

39、单位应当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修理资金专用票据、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修理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效劳企业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情节严峻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惩罚外,由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记入诚信记录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建立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立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挪用的资金,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反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治理规定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建立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视治理职责,或者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条市、县审计部门每2年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状况进展一次专项审计。 其次十一条本细则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其次十二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统一登记号JCSZF20239号,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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