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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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府办20231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 江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立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 江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

2、理条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广东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健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协调机制,市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召集相关部门和代表参与,协调讨论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的重大问题。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市住宅专项

3、修理资金治理中心负责。 第六条 县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县级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托付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审核等相关的公共效劳事权。 第七条 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帮助市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指导和监视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工作,负责草拟全市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确定专户治理银行等政策,统计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等数据,建立、治理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信息化平台。 县级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治理机构)在权限范围内负责住宅专项修理

4、资金交存和使用治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予以帮助和协作。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决议,负责物业治理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筹集、使用等工作的组织实施。物业效劳企业应帮助业主落实详细的工作。 其次章 交 存 第九条 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第十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首期交存标准为: (一)没有设电梯的商品住宅(含别墅)、非住宅,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二)内设电梯的商品住宅、非住宅

5、(车位、车库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业主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的标准交存; 在本实施细则实施之前,已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超出标准局部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滚存使用。 市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可依据社会经济进展变化的状况,遵循便利、简化、公正、合理的原则,适当调整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 第十一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第十二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代管。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应实行招投标方式,综合考虑安全、增值、便利等因素,确定肯定数量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可依据银

6、行工作绩效、业主反响等,对专户治理银行进展动态调整。 经业主大会打算自行治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应当依据规定,在当地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确定的专户治理银行中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物业治理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打算的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可以幢为单位建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三条 新建商品住宅、非住宅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存入专户治理银行,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开发建立单位销售商品住宅、

7、非住宅时,应在售房处的显著位置公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相关政策规定。商品住宅、非住宅售出时,开发建立单位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买受人商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商定的内容包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金额和时间,以及双方认为需要商定的其他事项。 (二)房屋交付使用前,开发建立单位应当持以下材料到治理机构申请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 1.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开户申请表; 2.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开户明细表; 3.房地产测绘部门的测绘成果报告书。 (三)治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核对和开户,向开发建立单位发出已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的通知;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

8、符合要求的,治理机构应当通知开发建立单位修正后开户。 (四)买受人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到专户治理银行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领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凭证。 (五)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时,应当向开发建立单位提交已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凭证。购房人未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 第十四条 尚未出售的商品房屋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开发建立单位在办理房屋全部权首次登记时预交存。 车位、车库在办理房屋全部权首次登记后,交付使用前,按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办理交存手续。 第十五条 开发建立单位出售已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房屋时,应当向购房人说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

9、结余状况和出具有效证明。开发建立单位可以向购房人收回分户账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第十六条 房屋全部权转移时,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并出具有效证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载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余额、交存或续交等事项。房屋全部权转移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随房屋全部权自动过户。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全部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等手续时,应查验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凭证。 第十八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准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打算。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作出续

10、交方案打算之日起30日内向治理机构备案,备案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主大会表决结果; (二)经表决公示生效的续交方案。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或成立业主大会未打算续交方案的,业主根据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标准续交。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的组织实施单位根据以下方法确定: (一)已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业主委员会可托付物业效劳企业负责详细工作; (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相关业主可自行实施或托付物业效劳企业实施,也可向物业治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帮助申请,由居民委员会帮助相关业主组织实施。 其次十条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组织

11、实施单位拟订使用方案。使用方案主要包括拟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施工方案、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相关业主分摊的费用等。 使用方案应当经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其次十一条 使用方案和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治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业主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组织实施单位提出。组织实施单位应当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其次十二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分摊,有商定的,根据商定;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根据业主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的

12、比例确定。 其次十三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实施单位组织相关业主对拟定的使用方案进展表决,使用方案通过后,将表决结果进展公示。若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应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二)组织实施单位持以下材料向治理机构提出申请: 1.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请表; 2.经表决通过的使用方案; 3.相关业主表决同意的书面材料和经公示的表决结果; 4.物业效劳合同。 (三)治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告审核结果。审核同意的,治理机构向组织实施单位发出核准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通知书;审核不通过的,应当通知

13、组织实施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实施使用方案,签订相关合同。 (五)治理机构依据组织实施单位提交的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款支付表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通知书。 (六)专户治理银行依据治理机构发出的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通知书,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工程施工单位。 其次十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实施单位组织相关业主对拟定的使用方案进展表决,使用方案通过后,将表决结果进展公示。若要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应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二)组织实施单位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三)组织实施单位持有

14、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四)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持以下材料到治理机构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1.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备案表; 2.经表决通过的使用方案; 3.相关业主表决同意的书面材料和经公示的表决结果; 4.施工合同; 5.物业效劳合同。 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治理机构向业主委员会发出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备案回执,公告备案结果。治理机构如发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五)业主委员会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治理银行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工程施工单位。 其

15、次十五条 修理和更新、改造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决算、修理费用分摊明细表向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结算书、修理费用分摊明细表、公示照片提交治理机构或业主委员会。 其次十六条 当物业消失以下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或严峻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形,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可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电梯经评估、检验认为存在严峻事故隐患,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状况; (二)消防部门认定需要马上整改的消防

16、设施故障; (三)屋面、外墙渗漏; (四)供水、排水设施堵塞、爆裂,二次供水水泵等设施损坏; (五)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急; (六)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状况。 其次十七条 发生应急修理状况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效劳企业组织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又无物业效劳企业的,或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不组织实施的,相关业主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帮助申请,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应急修理,已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由当地住房城乡建立主管部门、未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由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5日内组织代修,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列支或由相

17、关业主分摊。 其次十八条 应急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可以不经专有局部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应当根据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根据本实施细则其次十三条其次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并提交相关材料。治理机构应当在接到应急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打算。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根据本实施细则其次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应急修理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将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状况在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其次十九条

18、 以下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第三十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在物业效劳合同中就物业效劳费所包含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进展商定,不得扩大超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章 监 管 第

19、三十一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制度,治理制度应包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自行治理的形式,专户治理银行、账目治理单位;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筹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负责人更换审计、账目公布等监视治理事项,以及其他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档案和财务账目。业主大会打算自行治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相关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详细事项由业主大会打算。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制度,应当经物业治理区域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三十二条 业主大会打算自行治理住宅专项修

20、理资金的,划转程序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向治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申请表; 2.经表决同意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制度; 3.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划转的书面材料和经公示的表决结果; 4.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回执、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的印章模板。 (二)治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公告审核结果。报送材料齐全和符合要求的,治理机构应向业主委员会发出可划转治理通知书;报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治理机构应向业主委员会说明不予划转的理由。 (三)业主委员会持治理机构出具的可划转通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制度到业主大会打算的

21、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办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打算不再连续自行治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可交回治理机构实施代管,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余额划转至指定的专户治理银行账户。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治理机构代管的程序如下: (一)业主委员会向治理机构提出代管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代管申请表; 2.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代管的书面材料及经公示的表决结果; 3.物业治理区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审计报告。 (二)治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公告审核结果,报送材料齐全和符合要求的,治理机构应

22、向业主委员会发出同意代管通知;报送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治理机构应向业主委员会说明不予代管的理由。 (三)业主委员会持治理机构同意代管的通知到原专户治理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并将原专户治理银行账户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划转至专户治理银行账户。 第三十五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国债购置或增值存储方案等应当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报治理机构备案。 制止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六条 因拆迁、自然灾难或者其他缘由致使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额返还业主。业主可以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屋全部权注销登记证

23、明,申请办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每月向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及自行治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发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对账单。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中心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状况有异议的,可要求专户治理银行进展复核。 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查询制度,承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八条 治理机构应当向业主公布以下信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主体、标准、专户治理银行、交存及使用程序、累计交存总额、累计使用总额、累计余额、年度审计结果等。相关信息可在网站、报刊等媒体上进展公开,公开时间为每年至少一

24、次,可结合实际需要增加半年度、季度公开次数。 自行治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负责公开的信息主要包括住宅小区年度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增值和结余状况等。相关信息应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每年至少一次。 业主对公布的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九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承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 第四十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收支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状况的监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开发建立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25、根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治理规定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和监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视治理职责,或者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物业经理

26、人: 篇2:威海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2023)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的通知 威政发2023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威海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165号

27、)及山东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威海市区(包括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的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屋等)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方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方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

28、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防雷、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详细负责商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归集、交存和使用,保证资金安全、使用便利。 市财政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指导和监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财务治理等方面的工作。 其次章 交 存 第六条 以下物业的业主应当根据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全部且与

29、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标准为,七层(含七层)以下的单幢物业(含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元,八层(含八层)以上的单幢物业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10元。 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我市实际状况,对首期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标准适时调整。 第八条 根据威海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暂行方法(威政发199752号)规定收取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修理资金,原

30、治理单位应当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90日内将结余局部移交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治理。 第九条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属于业主全部。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由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代管。 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托付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十一条 新开发建立的商品住宅,期房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前、现房在办

31、理产权登记前,买受人应当向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未根据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 开发建立单位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商定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事项。 第十二条 未按本方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 第十三条 收取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单位应当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向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申请划转相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业主大会应当托

32、付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的所在地商业银行作为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户治理银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30日内将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后的账目治理单位,由业主大会打算。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制度。 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应当对业主大会开立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户实施监管。 第十六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准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打算。业

33、主拒不履行续交义务的,业主委员会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详细治理方法由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公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便利快捷、公开透亮、受益人和负担人相全都的原则。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费用由该单元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费

34、用由该楼层业主按所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其次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立单位应当根据尚未售出商品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其次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依据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提出访用建议;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访用建议。提出的使用建议应当在所涉及业主的公共活动区域予以公示。 (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

35、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向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工程进度定向分期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到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办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结算手续。 其次十二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提出访用方案,业主委员会在物业区域内公示使用方案,并组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 (二)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的专业修理单位,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规划,经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由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监管使用: 1.住宅专项修

36、理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由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按工程进度定向分期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2.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的,由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依照业主委员会的申请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定向分期划转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到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办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结算手续。 其次十三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根据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一)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根据本方法其次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办理; (二)成立业主大会的,根据本方法其

37、次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状况后,未根据规定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修,修理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列支。 其次十四条 以下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缘由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修复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其次十五条 在保证

38、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用于购置国债。 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置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制止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其次十六条 以下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滚存使用: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

39、)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监视治理 其次十七条 房屋全部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随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治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其次十八条 因城市房屋拆迁改造、不行抗力等缘由致使房屋灭失的,业主可持房屋灭失证明材料向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申请提取分户账中结余的资金。 其次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

40、一次与专户治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账目,并向全体业主公布以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账目内容: (一)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状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 业主对公布的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应当建立查询制度,承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承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 第三十一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

41、的有关规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收支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状况的监视。 第三十二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治理,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承受财政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三十三条 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后,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将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立卷存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开发建立单位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开发建立单位未按本方法其次十条规定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的,由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责令

42、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由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效劳企业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情节严峻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惩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撤消资质证书。 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

43、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五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政部门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五条规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方法其次十五条规定的,由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责令改正。

44、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专用票据治理规定的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惩罚处分条例、山东省财政票据治理方法的有关规定,严厉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视治理职责,或者发觉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赐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方法施行前已出售商品住宅的专项修理资金,由业主委员会统一归集交存;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以幢为单位统一归集交存,由市住房保障房产治理部门根据本方法规定治理使用。交存数额根据本方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本方法施行前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并交存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根据原有模式治理。 第四十条 用于销售的新建独立非住宅物业,参照本方法规定建立专项修理资金制度。 第四十一条 本方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篇3:天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暂行全文) 天门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暂行全文)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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