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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023) 河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各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住房城乡建立局、财政局:河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已经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河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各设区市、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治理局、住房城乡建立局、财政局: 河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已经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 河北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
2、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原建立部、财政部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以下简称“修理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构造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根底、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3、。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 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修理资金治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全部权人决策、政府监视的原则。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立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修理资金的指导和监视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治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修理资金的监视治理。 其次章修理资金交存 第六条 住宅业主
4、、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构造相连或者具有共有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规定交存修理资金。 住宅只属于一个业主全部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不交存修理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根据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 市、县房产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修理资金交存的数额。 第八条 出售公有住房的,根据以下规定交存修理资金: (一)业主根据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修理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修理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本钱价的2%。
5、 (二)售房单位根据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修理资金。 第九条 由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归业主全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修理资金属于售房单位全部。 第十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归集的修理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或者房产部门负责治理。 市、县房产部门、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应当托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修理资金的专户治理银行,并在专户治理银行开立修理资金专户。 开立商品住宅修理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6、;未划定物业治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出售的公有住房开立修理资金专户,应当根据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一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修理资金存入修理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修理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修理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修理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修理资金专户。 (一)业主或业主托付代办的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到房屋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办理修理资金交
7、存额核定登记; (二)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对交存人、房屋所在小区(工程)名称、地址、幢号、房号、建筑面积及交存款额等进展核定后,就上述事项进展登记,向交存人、开户银行开具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核定单; (三)业主或业主托付的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持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核定单到开户银行交存修理资金。 (四)专户治理银行、代收修理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修理资金专用票据。 开户银行收款后,应当向交存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凭证。 第十二条 应交存修理资金的住宅,在办理房屋全部权登记前,应当足额交存首期修理资金。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修
8、理资金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置人。 新建房屋未竣工前,不得强行要求购房人预交修理资金。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的治理,由本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大会打算。经业主大会依法争论打算划转的,根据以下程序划转: (一)业主大会向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当附具有关划转修理资金的打算、修理资金治理方案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业主大会应当开立修理资金专户,并以物业治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三)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治理银行将该物业治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
9、修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修理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经依法争论打算连续由市、县房产部门代管或公有住房住宅修理资金治理部门负责治理的,业主大会向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应当连续履行修理资金治理的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 修理资金划转后的账目治理单位,由业主大会打算。账目治理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治理资质和专业素养。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修理资金治理制度。开立的修理资金账户,应当承受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的监视。 第十五条 业主分户账面修理资金余额缺乏首期交存额30%的,账目治理单
10、位应准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业主应当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续交,续交后的修理资金金额应不少于首期交存额。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打算。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详细治理方法由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未交存修理资金的,应当补交。 业主委员会有向业主催交修理资金的义务。 第三章修理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凡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维护治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单位担当修理工程费用。 物业治理区域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工程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楼房内共用部位和供楼房内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设
11、备的修理费用由该楼房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楼房内供局部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的修理费用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立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根据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对住宅共 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制定下年度修理规划、编制费用预算。 第十九条 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需要使用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依据需修理和更新、改造工程的状况提出访用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房屋坐落、修理工程概况、修
12、理理由、工程造价、涉及业主户数等。 (二)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争论通过使用建议,并确定详细办理修理资金使用手续的托付代理人。 (三)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制定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申请资金支取;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修理资金的,向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申请资金支取: 1、使用修理资金申请; 2、专有局部占相关房屋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相关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使用修理资金的决议; 3、托付办理修理资金使用事宜的托付证明、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修理资金使用方案
13、和修理施工合同; 5、修理费用分摊明细表。 (五)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六)专户治理银行在收到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其次十条 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需要使用修理资金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效劳企业提出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修理、更新和改造工程、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修理资金的状况的处置方法等;没有物业效劳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访用方案。 (二)由业主大会
14、、相关业主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修理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修理资金的,向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修理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列支修理资金申请,同意后报市、县房产部门备案。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修理资金的,还应当经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审核同意。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发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持市、县房产部门备案证明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治理银行在
15、收到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其次十一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漏雨等紧急状况,需要马上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的,根据以下规定列支修理资金: (一)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前,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房屋安全或设施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申请列支; 2、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专户治理银行在收到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后3个
16、工作日内将所需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4、修理完毕后,应当依法履行有关程序或在相关范围内公告。 (二)修理资金划转业主大会治理后,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效劳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房屋安全或设施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修理资金的,向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申请列支; 2、业主委员会依据修理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列支修理资金申请,同意后报市、县房产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修理资金的,经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审核同意;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发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3、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
17、持市、县房产部门备案证明向专户治理银行发出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 4、专户治理银行在收到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修理资金划转至修理单位。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状况后,未根据规定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市、县房产部门可以组织代修,修理费用从相关业主修理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修理资金中列支。 由市、县房产部门组织代修的,市、县房产部门可以安排物业效劳企业或专业修理应急施工队进展紧急修理施工,组织协调解决修理中的有关事宜。修理费用在相关业主的修理资金和公有住房修理资金中分摊列支。工程修理资料应予保存。 其次十二条 以下费用不得从修理资金中列支: (
18、一)依法应当由建立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修理、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担当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其次十三条 在保证修理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将闲置资金用于购置一级市场国债。 利用业主交存的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
19、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制止利用修理资金从事国债回购、托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置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应当依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其次十四条 以下资金应当转入修理资金滚存使用: (一)修理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修理资金购置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打算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视治理 其次十五条 房屋全部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修理资金交存和结余状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修理资金随
20、房屋全部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修理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房产部门及专户治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其次十六条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修理资金应当返还业主。其中,售房单位交存的修理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根据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其次十七条 市、县房产部门,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与专户治理银行应当建立修理资金账目核对、公布和查询制度,每年至少核对、公布一次。公布内容应当包括: (一)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状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修理资金
21、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修理资金使用和治理的状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状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市、县房产部门,已售公有住房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状况有异议的,可 以要求专户治理银行进展复核;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修理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账面余额及发生列支的工程、费用和分摊状况,可以随时查 询。 其次十八条 修理资金治理使用,应当依法承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视;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承受财政部门对资金收支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状况的监视。 其次十九条 修理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治
22、理,应当根据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承受财政部门的监视检查。 第三十条 市、县房产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开发建立单位,物业效劳企业或业主大会违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修理资金的使用、治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修理资金治理详细实施意见。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1999年7月23日河北省建立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
23、施设备修理基金治理方法的通知的通知(冀建房1999310号)同时废止。 篇2: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细则(2023试行) 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细则的通知 淮住建发2023215号 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 使用治理细则的通知 市区各有关单位,各小区(大厦)业主委员会: 为加强对本市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的治理,保证市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准时修理和安全使用,现制定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细则(试行)并印发给你们,希仔细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治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区
24、住宅专项修理资金(简称“修理资金”)的治理,保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准时修理和安全使用,维护修理资金全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和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及省、市等相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 本市市区内的修理资金使用治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是本市修理资金使用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淮安市物业治理中心是修理资金使用治理单位,详细负责主城区(清河区、清浦区)修理资金使用治理。 第四条修理资金申请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商定,按肯定比例拘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存放在物业效劳企
25、业的专用账户上(无物业效劳企业的,可存放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的专用账户上),并由物业效劳企业及企业法人代表书面承诺:如企业退出、破产、注销时,将质量保证金全额移交业主委员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共用设备在修复后必需到达完好。按其出厂标准,总体各项性能指标到达原产品标准的90%以上,正常运转能耗不得高于原产品标准的110%。涉及产品专业技术性能指标的可以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技术监视部门依法检测认定。 其次章修理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修理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修理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第七条 住宅共用部位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住
26、宅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明确应当列入使用范围的工程。 (一)(二) 明细见附件: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主要范围。 第八条 修理资金使用须经修理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除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紧急状况外),方可使用修理资金。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公共安全或严峻影响业主生活的紧急状况发生时可不经过使用前公示,不需通过二个三分之二以上业主表决同意等程序,可按紧急状况程序要求直接申请使用修理资金。 第九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峻影响业主生活的紧急状况,物业效劳企业(治理单位)应当马上向
27、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并由有资质的施工或设计单位制定修理方案。书面报告和修理方案经业主委员会、辖区街道办事处同意,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初审,市住房和城乡建立局修理资金治理部门审核后,由小区(大厦)物业效劳企业(治理单位)组织修理。修理费用直接从受益业主修理资金账户中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支付。 第十条 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状况一般包括: (一)屋面防水损坏严峻造成较大面积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水箱、管道等)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急或危及业主安全的; (五)消防系统消失功能障碍,或局部设备、部件损坏严峻,消防治理部门要求对
28、消防设施设备修理及更新、改造的; (六)公共安全护(围)栏破损严峻,危及业仆人身安全的; (七)专用给、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胜利能障碍,危及业仆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八)其它必需马上修理的工程。 第十一条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等紧急状况,未按规定实施修理和更新、改造的,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的物业治理职能科室或辖区街道办可以组织代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修理资金账户中列支。其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应当从售后公有住房修理资金中列支。 相关部门组织代修的,根据以下程序办理: (一)组织相关专业部门进展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二)由社区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就工程事项出具相关证明; (三)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
29、工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并经工程造价部门审定; (四)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物业治理职能科室审核同意后,向修理资金治理单位发出划转修理资金的通知; (五)修理资金治理单位将所需修理资金,按首付款和决算尾款形式分别划转修理单位,并将工程费用分摊至相关业主明细帐户。 第十二条紧急状况修理工程完工后,应按本细则第十八条(四)款规定组织修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向业主公示修理方案、工程决算、审计报告、业主分摊明细表等,并将公示的资料和照片报送修理资金治理单位备查。 第十三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的以下费用不得从修理资金中列支: (一)属于房地产开发建立单位保修责任范围的,由房地
30、产开发建立单位负责实施并担当相关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担当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修理、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由当事人担当修复的费用和赔偿责任; (四)依据物业效劳合同商定,应当由物业效劳企业担当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养护费用; (五)单个修理工程一次修理费用在500元以下(含500元)。 第三章 修理资金使用申请 第十四条 修理资金使用必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修理资金已足额归集并缴存专户银行,修理工程符合修理资金使用范围(详见本细则其次章);或符合修理资金使用范围,局部修理资金归集缴入专户银行,
31、未归集到位局部已明确修理费用分摊方案,并由相关受益业主书面承诺筹缴到位期限的(承诺期限:从业主大会通过使用方案之日或业主承诺集中公示之日起计算,不超过45天);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修理和更新、改造的范围及工程符合本细则规定; (三)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急房屋,或消失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需修理的情形。 第十五条 修理资金使用申请主体和相关责任: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受理报修和申请使用; (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该区域的治理单位受理报修和申请使用(须由辖区街道办签章确认)。 (三)既无业主委员会也无正规治理单位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牵头(成立房屋修理
32、治理小组)受理报修和申请使用; (四)原房改已售公房购房款10%局部修理资金,原则上由原产权单位负责报修和申请使用或托付治理单位办理,并签章确认和承诺; (五)本细则规定的主体申请人及相关责任部门对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峻影响业主生活的紧急状况时,应准时启动紧急状况修理预案、消退危急。因拖延、推诿等导致业主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相关人员应依法担当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修理资金使用审核和确认,应当在依法通过使用方案后,拟实施的15日前,向辖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修理资金治理单位)报送以下资料: (一)业主大会依法通过的使用方案; (二)填报淮安市房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请表;
33、(三)修理涉及范围内专有局部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 2/3以上业主书面同意使用修理资金的打算书; (四)按户分摊费用方案、资金缺乏使用续筹方法(包括续筹到位时间、承诺)、修理合同(协议)、修理工程审价合同、修理预算书; (五)上述(一)至(四)项备案资料公示5天(附照片)且无集中反对意见的证明; (六)房屋原产权单位承诺书(房改房); (七)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鉴章(卡)。 第十七条 修理资金使用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报修:业主委员会或其托付治理的物业治理企业、治理单位受理业主报修,并填写房屋修缮报修单。 (二)预算:承受报修单位托付修缮施工单位,通过实地勘查、编制修理方案和工
34、程预算书。 (三)预分摊:业主委员会或其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治理单位填写淮安市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请表,并报修理资金治理单位。修理资金治理单位将预算金额按建筑面积分摊到户,并打印票权登记表。 (四)业主确认:每户预分摊状况经涉及的业主签字确认。 (五)公示:修理方案、工程预算及业主确认等状况在小区出入口或有关楼道口等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不少于5天)。 (六)申报:公示无异议后,将填好的淮安市房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请表和预算书及公示材料等报送修理资金治理单位审核。 第四章 修理资金使用审核和分摊 第十八条修理资金使用审核由修理资金治理部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申请,承受淮安市房屋专项修
35、理资金使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核对修理工程涉及业主的修理资金帐户余额; (二)安排相关人员到现场勘查确认:修理工程是否符合使用范围、工程量是否与申报材料相符等,填写修理资金申请使用现场查勘表。并依据淮安市房屋专项修理资金使用申请表和现场勘查状况,由经办人在淮安市房屋修理资金使用审核表上出具初审意见; (三)审核批准并拨付首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申请金额的30%); (四)催促修理工程竣工验收。修理工程竣工验收由修理资金使用申请主体邀请辖区住房和城乡建立局、街道办、工程监理单位、修理施工单位、业主代表、物管单位(治理单位)、决算审计单位等参与,并形成竣工验收报告; (五)依据申请主体托付的专业审价
36、单位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按规定结算并拨付尾款(工程决算审计费用列入修理工程预算工程); (六)做好资金分摊业主帐户、核算记帐、资料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经工程造价询问机构审计确认的修理工程决算费用总额不超过经业主首次签字确认的修理预算费用总额15%或1.5万元的,不需要再重新申报和相关业主签字确认。超过15%或1.5万元(含15%和1.5万)的,则必需重新申报及经相关业主再签字确认。 其次十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治理部门根据业主拥有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在其修理资金帐户中根据以下规定分摊: (一)商品住宅之间或者商品住宅与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
37、、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涉及多个楼幢的,由各楼幢根据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个楼幢的费用,根据该楼幢全体业主交存修理资金总额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修理资金总额的比例分摊;其中,应由业主担当的,再由相关业主根据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
38、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根据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应根据本条第(二)款的原则进展分摊。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一条 本细则中有关业主大会、业主、物业、物业治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名词用语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住宅专项修理资金治理方法(建立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江苏省物业治理条例、淮安市物业治理实施细则已有规定,从其规定。 其次十二条 本细则由淮安市物业治理中心负责解释。 其次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3年元月1日起试行。本市辖区内的县可参照试行。 淮安市市区住宅专项修理资金使用主
39、要范围 一、住宅共用部位的修理和更新、改造 (一)屋面防水层破损,顶层房间渗漏的; (二)楼房外墙消失雨水渗漏,引起外墙内外表浸湿; (三)地下室消失渗漏、积水的; (四)楼房外墙外装饰层消失裂缝、脱落或空鼓率超过国家相应标准、标准的规定值的; (五)建筑保温层消失破损或脱落,或建筑保温不良引起外墙内外表消失潮湿、结露、结霜或霉变的; (六)外墙及楼梯间、公共走廊涂饰层消失较大面积开裂、锈渍、起泡、翘皮、脱落、污染的; (七)公用区域窗台、门廊挑檐、楼梯踏步及扶手、维护墙、院门等消失破损的; (八)公共区域门窗普遍破损的。 二、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修理和更新、改造主要工程范围包括: (一)电梯
40、电梯设备以下部件消失磨损、损坏,应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 1、曳引机。2、制动器。3、电动机。4、导向轮、曳引轮。5、钢丝绳。6、限速系统。7、掌握柜。8、选层系统。9、操纵盘与显示系统。10、层、轿门系统。11、导靴。12、导轨。13、对重。14、安全装置。15、掌握电缆及井道配线。16、缓冲器。17、轿厢。 (二)中心空调系统 中心空调设备以下部件消失磨损、损坏,应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 1、空调压缩机局部 (1)活塞式压缩机:更换内部大件; (2)离心式压缩机:更换电动机、主轴、工作叶轮组件、轴承、进口导叶等。 (3)螺旋式压缩机:更换内部大件。 2、中心空调给水:更换钠离子交换器、各类
41、水泵、膨胀水箱、直径150以上(含直径150)管道、阀、过滤器、修换电机绕组、绝缘等。 3、冷凝器:更换阀门、管道。 4、蒸发器:更换阀门、壳管、盘管。 5、膨胀阀:更换。 6、掌握系统:更换主控板。 7、帮助设备:更换油分别器、贮液器、过滤器、电磁阀、压力掌握器、油压掌握器、冷却外壳及通风机等。 8、风机盘道:更换风机、盘管。 9、新风及变风量机组:更换风机、电动机、表冷器、掌握箱。 10、双效溴化锂汲取式机组:更换各类泵及电机、修换发生器、汲取器、引射器、U形管、换热器、蒸发器、冷凝器。 11、通风设备:整体更换风机、风扇、散流器、除尘器。 (三)强电系统 电气工程设备设施消失以下状况时,
42、应进展修理和更新、改造(强电设备必需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1、高压柜:更换各类柜体、仪表、修换断路器、隔离开关、操纵机构、互感器、熔断器、避雷器、接地开关、手车及机械闭锁电器连锁等; 2、变压器:更换冷却风扇、掌握箱、柜体、温度指示仪、绝缘油,修换绕组、绝缘、油枕、散热片等; 3、低压电器:电动机整体更换(5kw以上),转子、定子绕组修换(10kw以上),更换蓄电池、不连续电源、更换各类柜体、仪表、修换断路器、开关及接触器(100A以上),互感器,隔离器、电容器、整体更换配电箱、掌握箱、照明箱、全部更换改造照明灯具、线路、插座等。 (四)弱电系统(设备必需产权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1、播送音
43、响:更换全部音箱、扬声器、音响布线等; 2、电视系统:修换卫星抛物面电线、接收机、全部更换同轴电缆安排箱等; 3、火灾报警:修换区域报警、集中掌握报警器、全部更换探测器、报警器等; 4、安保监控:更换电视监控掌握台、监视器、小区周边防范的远红外探头(5米以上)和彩色摄像头(多方位、多焦距),修换入侵报警系统等; 5、综合布线掌握系统:整体更换配线箱、交接箱、电缆、光缆、全部更换适配器等。 (五)消防设施 1、整体更换防火卷帘、更换防火门、防排烟风机、抽烟防火阀等; 2、消防给水:修换消防泵、更换接合器、整体更换消防栓箱,全部更换喷淋装置、整体翻修水池、更换直径150以上(含直径150)管道、阀
44、门等。 (六)给排水 1、生活给水:整体翻修水池、水箱、更换水泵、电机、液位掌握器、气压水罐、直径150以上(含直径150)管道、阀门、水泵修理需解体更换叶轮、泵轴等。 2、排水设备:全部更换排水管、水封、整体更换管道、翻新化粪池、窨井、检查井、雨水井、更换动力、有源化粪池动力设备等。 (七)避雷设施 避雷设施不满意安全要求的:避雷系统接闪器与其它金属物的连接断开;接闪器的焊缝断开、严峻锈蚀;引下线弯曲、严峻锈蚀;引下线、接闪器和接地装置的焊接处严峻锈蚀。 篇3:深圳市落实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2023) 深圳市关于落实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工作的通知(2023) 深物维【2023】9号 各区住房和建立局、各新区城建局,各区修理资金治理机构: 我市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治理信息已通过物业治理信息平台全面公开。为切实落实物业专项修理资金交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