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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_物业经理人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3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预防火灾和削减火灾危害,爱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等日常消防安全治理。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和施工的治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高层民用建筑,包括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等居住
2、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国家相关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应当全面落实业主和使用人的消防安全责任,健全消防安全防范统一效劳体系,坚持以防为主,强化监视治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高层建筑(或者其局部)由使用人实际使用的,使用范围和期限内的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由使用人担当,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者依法订立的相关合同另有商定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享有高层建筑(或者其局部)全部权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承包、受托付经营等方
3、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相关制度,加强高层建筑日常消防安全治理。 个人及其家庭应当了解所在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的根本状况,学习消防常识和必要的灭火逃命技能。提倡家庭配备手电筒、灭火器、防烟面具等应急逃命消防器材。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以下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超负荷用电; (二)违反规定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打算,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四)制造、储存易燃易爆危
4、急品; (五)损坏、挪用、擅自撤除或者擅自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 (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避难层(间)或者有其他阻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七)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影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 (八)拒绝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义务,或者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准时实行措施消退火灾隐患; (九)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根据以下规定赐予惩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顿使用,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其次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
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2023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有关违法使用爆炸性物质的规定赐予惩罚。 (三)违反第四项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有关违法制造、储存爆炸性物质的规定赐予惩罚。 (四)违反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单位、个人因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引起火灾或者造成火灾危害扩大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行为人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赐予惩罚。 第七条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以上业主、使
6、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明确消防安全统一治理机构(以下简称统一治理机构),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展统一治理。住宅区的物业效劳企业依法担当统一治理机构的工作。 第八条统一治理机构(含住宅区的物业效劳企业,下同)应当在治理区域内做好以下消防安全工作: (一)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填写和张贴巡查记录表; (二)根据规定对消防设施及器材组织修理保养、检测,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测,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设施修理保养、检测单位出具的报告书; (三)根据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及器材标志,标示使用方法; (四)对临时停车进展治理、疏导,依据需要标示禁停警告; (五)依据业主、使
7、用人的授权,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并加强治理; (六)其他依法或者依照相关商定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巡查记录表及填写、张贴的详细要求,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制订。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统一治理机构处2023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统一治理机构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劝阻、催促改正;发觉消防设施损坏、无法正常运行等状况的,应当准时通报相关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监视统一治理机构的工作。 统一治理机构对不听劝阻、制止的行为和不能准时消退的消防隐患,除依法实行相关火灾预防措施外,应当准时向公安机关消防
8、机构报告。 第十条高层建筑保修期满后,其消防设施的检测、修理、更新、改造等费用,依法或者依照业主的商定从物业效劳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等经营性收益中支出;经费缺乏的,可以使用物业专项修理资金或者由业主根据商定担当;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由业主依法分摊。 第十一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判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统一治理机构应当马上组织制订修理、更新、改造规划和资金支出方案,并向业主委员会提交;业主委员会应当马上组织征求业办法见,经符合规定人数的业主同意后准时组织实施。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整改状况。 第十
9、二条消防设施修理保养、检测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标准和托付合同的规定,向托付人供应消防技术效劳,并对效劳质量负责;完成相关效劳后,应当向托付人提交修理保养报告书或者检测报告书,其内容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操作人员姓名、消防设施状况、修理保养或者检测的时间等事项。 对消防设施进展全面检测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应当自出具检测报告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书的副本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赐予惩罚;受托付人等指使出具虚假检
10、测报告书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对指使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从事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和消防设施检测等人员,应当根据规定要求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或者托付未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高层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操作和检测等业务。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鼓舞建立和运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高层建筑按规定建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联入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协调解
11、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催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催促消退火灾隐患;对未托付物业效劳企业进展治理的高层建筑,应当催促和指导有关业主、使用人确定统一治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对相关工作应当予以帮助。 第十六条制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 本规定实施前高层建筑经批准已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外墙保温材料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机构,组织实行以下措施: (一)在高层建筑主入口及周边相关醒目位置设置统一标识
12、,标示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以及制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范围; (二)限期撤除外墙上已安装的广告灯箱等易产生高温的设施; (三)根据现行规定对燃烧性能等级偏低、隐患较大的部位实施改造。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物业效劳活动的治理和指导,催促物业效劳企业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执法活动予以帮助、协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内设立消遣场所、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的审批治理,对未取得消防 批准文件的有关申请,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不予发放经营许可证,依法不予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高层建筑年度消防监视抽查规划,并由公安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年度抽查状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的建立和治理;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根据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准时登记、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状况准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觉高层建筑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业主、使用人、统一治理机构限期整改火灾隐患;不准时消退隐患可能严峻威逼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急部位或者场所实行临时查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