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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_物业经理人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预防和削减火灾,爱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指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2层及2层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和科学的治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工作。 公
2、安机关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实施监视治理,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负责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视检查、开展宣传教育。 第五条 规划、建立、房地产、市政、工商、文化、教育、质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爱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舞、支持高层建筑消防技术讨论和创新,推广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 其次章 职责与义务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工作职责范围
3、内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状况进展监视检查;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组织或者责成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统一物业治理或者无专项修理资金等高层建筑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措施予以整改; (四)组织有关部门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订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响和处置机制; (五)为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供应消防装备保障; (六)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高层建筑消防工作中除应当履行前款第(一)、(二)、(六)项外,还应当依据当地经济社会进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参加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工作;组织
4、本行政区域内未实行物业治理的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进展自我治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指导、支持和帮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九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未实行物业治理的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进展自我治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帮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催促火灾隐患整改; (三)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教育; (四)指导、支持和帮忙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检查和巡查以及消防安全的宣传培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5、(一)担当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高层建筑火灾扑救的应急反响和处置机制,开展火灾扑救技术、战术讨论; (二)负责高层建筑灭火扑救预案的制订和实施,组织、指导单位和个人开展高层建筑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方案的制订和演练; (三)依法实施高层建筑建立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四)开展高层建筑消防监视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催促单位或者个人实行消防安全防范措施准时整改火灾隐患; (五)催促、指导有关单位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 (六)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展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七)组织公安消防队和指导专职消防队实施专业技能训练,
6、配备并维护保养好装备器材;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规划纳入掌握性具体规划统一治理。 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消防设计的高层建筑工程,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高层建筑建立工程设计方案进展审查。 第十二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 将物业效劳企业的消防安全防范效劳质量作为对物业治理活动进展监视治理的重要内容;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专项修理资金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展修理、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 城乡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
7、计而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赐予施工许可;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的高层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催促、检查供水单位和企业根据消防要求,建立、维护市政消防供水设施。 城市供水单位和企业应当根据高层建筑消防要求合理设置市政消火栓,并负责日常维护。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治理范围内占用消防车通道及消防扑救场地设置停车场等行为做好监视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消遣场所,不得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立行
8、政执法联动机制,相互通报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执法信息。 第十七条 建立单位应当对以下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消防安全隐患进展整改并担当费用: (一)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业买受人的;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未经备案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依法经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后未被抽查,因建立单位的违法行为造成建立工程未到达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新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建立单位
9、或者个人对高层建筑进展局部改建、扩建或者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十九条 高层建筑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履行以下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公共消防安全治理规约; (二)准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按规定担当整改所需资金; (三)托付高层建筑治理人对物业治理区域内的公共消防安全实施统一治理; (四)不得违法设置经营性场所或者库房危害公共消防安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其专有局部的消防安全由业主负责,共有局部的消防安全由全部业主共同负责。 其次十条 高层建筑使用人在使用、治理范围内
10、履行消防安全义务。 高层建筑业主与使用人对消防安全义务另有商定的除外。 其次十一条 高层建筑业主托付给物业效劳企业统一治理消防安全的,由物业效劳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效劳合同的商定担当物业治理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效劳企业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消防安全治理制度,组织防火巡查,准时消退火灾隐患; (二)定期组织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四)制订预防火灾、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方案,并开展灭火扑救和应急疏散的演练;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劝阻、制止业主或者使用人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并准时报告辖区
1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七)妥当保管高层建筑消防档案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其次十二条 没有物业治理的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就共有局部的消防安全责任进展商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其次十三条 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公众聚拢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根据以下规定对职工进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展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进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其次十四条 高层建筑内
1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治理人、专兼职消防治理人员、物业效劳企业从业人员和公众聚拢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当定期参与消防安全培训。 其次十五条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学问;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命和自救互救学问;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其次十六条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拢场所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内开展以下消防宣传工作: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急性、安全逃命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和警示标语;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播送、视频、公告栏等宣传消防安全学问。 其次十七条 各类学校必需每学期举办一次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