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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3)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规定(2023)有关的物业治理文本,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预防和削减火灾危害,爱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江苏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预防和削减火灾危害,爱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治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国家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所明确的高层
2、民用建筑。 第三条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立足自防自救,实行统一治理。 第四条业主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使用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合同商定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高层建筑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和义务,做好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实施监视治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派出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高层居民住宅楼等高层建筑的日常消防监视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
3、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高层建筑消防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投诉、举报。 其次章消防职责和义务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层建筑消防工作责任制,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为高层建筑灭火救 援供应必要的人员、装备等保障,对高层建筑比拟集中的地区,应当依据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为本行政区域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备登高消防车 等特种装备器材。 对本行政区域内高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农夫集中居住区、外来人口集中居住区的高层建筑,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4、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置效劳等方式,为业主、使用人供应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防范效劳。 第九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催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支持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机构。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层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视治理,催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建立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根据工程质量监视治理的有关规定抽查建筑外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质量。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治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房屋全部权初始
5、登记中审查高层建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监视和指导物业 效劳企业落实治理区域内消防安全责任,将其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力量建立和职责履行状况纳入行业治理、信用评价、先进评比等内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 层建筑消防设施可以组织修理、更新或者改造。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店招店牌和相应景观照明设施设置的监视治理工作,确保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高层建筑内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消遣场所,不予发放相关经营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对依法应当事先取得而未取
6、得消防批准文件的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遣场所等申请,不予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共用部位消防安全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高层建筑专有局部消防安全由相关业主各自负责。 高层建筑实行承包、租赁或者托付经营时,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消防安全责任由业主、使用人共同担当。 高层建筑未依法经消防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或者经抽查不合格未停顿使用,以及日常消防监视检查发觉因建立单位缘由致使高层建筑不符合工程建立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立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同一高层建筑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业主、使用人应当确
7、立消防安全治理机构或者托付物业效劳企业(以下统称统一治理机构)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统一治理机构确立前,建立单位应当依据物业治理的有关规定,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纳入前期物业治理的内容。 对未托付物业效劳企业进展物业治理的高层建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规定,催促、帮助业主、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业主、使用人应当与统一治理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或者责任书,对消防安全治理事项、双方的权利义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火灾隐患 整改费用落实方法和程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展商定。统一治理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与业主、使用人办理消防档案资料移交以及消防
8、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 全查验等承接收理手续。 统一治理机构发生变更时,业主、使用人应当帮助变更后的统一治理机构查验消防设施、器材和共用部位消防安全,办理相关承接收理手续。 第十八条统一治理机构在治理区域内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治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治理人员,组织防火巡查、检查,准时消退火灾隐患; (二)在每层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路线引导图,实行有效措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设施全面检测; (四)催促、指导业主、使用人做好消防工作,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
9、为予以劝阻、制止,对发觉的专有局部或者使用局部火灾隐患准时要求整改。对劝阻、制止无效以及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准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 (五)组织开展常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利用播送、视频、公告栏、社区网络等途径宣传消防安全学问和技能; (六)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并妥当保管消防档案资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商定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统一治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通报消防安全治理状况。业主、使用人应当明确其专有局部或者使用局部的消防安全治理人,协作统一治理机构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九条业主、使用人有权对统一治理机构履行消防安全治理合同或者责任书状况进展监视,查阅消防档案
10、资料,了解把握日常消防安全治理以及消防 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等状况。对未根据消防安全治理合同或者责任书履行消防安全治理职责的统一治理机构,有权依法予以更换,并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其次十条从事高层建筑消防工作的有关消防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或者取得消防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资格,相关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和省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其次十一条高层居民住宅楼的业主、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义务: (一)严格遵守电气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以及与线路负荷不相匹配的保险或者漏电爱护装置; (二)严格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
11、设备和用具; (三)严格执行室内装修防火安全规定,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严格执行易燃易爆危急品治理规定,不得存放超过500克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或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五)保持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车辆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 (六)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 (七)学习和把握必要的消防常识和灭火逃命技能,准时报告火警,依法积极扑救初起火灾; (八)发觉违章用火、用电或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等行为的,准时报告统一治理机构;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或者商定履行的义务。 其次十二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修理、
12、更新、改造和共用部位火灾隐患整改的费用,在建筑保修期内由建立单位担当;保修期满后,除日常运行、 维护费用等依法或者商定由物业效劳费用支出的外,其他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修理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修理资金或者专项修理资金缺乏的,由相关业 主根据商定担当,没有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的,根据各自专有局部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担当。费用支出状况应当向业主公示。 高层建筑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影响公共安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费用,实行措施消退隐患。 第三章消防治理和应急处置 其次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高层建筑(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筑外保温系统改造)应当依法办理
13、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属于公 众聚拢场所的,还应当依法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前方可投入使用、营业。对依法应当办理消防范案手续的高层建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重点抽查。 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并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一)室内消火栓箱内应当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二)大型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掌握室应当设置于建筑首层靠外墙部位; (三)病房楼等人员不易疏散的高层建筑应当设置避难层(间); (四)外保温材料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不燃材料;外墙装饰层除采纳涂料外,应当采纳不燃材料; (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且标准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重要公共建筑,应当根
14、据国家标准设置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或者供直升机救助的设施。 其次十四条高层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治理规定,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治理制度和措施。 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当采纳不燃材料搭设,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应当采纳阻燃型安全防护网。 高层建筑施工时,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设置室内外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高层建筑依法投入使用前,临时消防给水设施不得撤除或者停用。 在建高层建筑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以及锅炉房、厨房操作间、可燃物品或者易燃易爆危急品存放库房等火灾危急性较大的临时用房。 其次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高层建
15、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进展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觉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治理规定的,应 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状况严峻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顿施工,并准时报告建立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顿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准时向当地公 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 其次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筑使用功能,改动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设计内容,降低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对高层建筑进展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的,应当事先告知统一治理机构。统一治理机构应当与业主、使用人、装修施工单位书面商定装修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明确制止行为和留意事项。 对高层建筑进展局部改造或者内部装修
16、不得影响其他区域消防设施的使用,施工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应当实行牢靠的防火分隔措施。 其次十七条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取水口、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应当根据规定设置明显标志,并加强日常治理。 划定、设置停车泊位、设施时,不得阻碍消防车通行。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设置固定隔离桩等设施。不得在高层建筑周边设置阻碍消防车通行或者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阻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有关设施、设备。 其次十八条高层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醒目位置应当根据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示使用、维护的方法和要求。 高层建筑的人员主要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位置应当设置明显标
17、志或者警示标语,提示火灾危急性,标明安全逃命路线和安全出口方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分隔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不得占用避难层(间)或者转变其使用功能。 其次十九条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挨次器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应信号。平常需要掌握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牢靠措施。 第三十条提倡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灭火器、自救呼吸器、逃命梯和逃命缓降器等灭火逃命器材,并放置在醒目、便于操作的部位。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应当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命器材及其使用说明
18、。 第三十一条消防设施发生故障或者损坏的,应当准时组织修理。因建筑改造、设备检修等状况需要临时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实行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三十二条统一治理机构应当建立消防设施检测、修理、停用登记制度,并将消防设施年度检测记录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三条统一治理机构应当制定消防掌握室日常治理、值班员职责、接处警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消防掌握室日常治理。 消防掌握室应当配备便利巡查、确认火灾所需的通讯、视频和初起火灾扑救所需的个人防护、破拆等设备、器材,并实行措施确保值班人员能够准时操作消防泵、配电装置、排烟(送风)机等消防设备。 第三十四条消防掌握室应当每日24小时专人
19、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 消防掌握室值班人员应当把握接处警操作程序和要求,根据有关规定检查自动消防设施、联动掌握设备运行状况,确保其处于正确工作状态。 第三十五条高层建筑应当依据火灾危急性划定禁火、禁烟区域,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严禁在高层建筑内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局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急品。 高层建筑使用燃气应当采纳管道供气方式。制止在高层建筑地下局部使用液化石油气。在高层建筑内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急品以及设置使用其他易燃易爆危急品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治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高层建筑业主、
20、使用人应当制定用火治理制度,明确明火作业事先办理手续的程序,落实作业现场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电器设备安装、线路敷设和修理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及治理规定。统一治理机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用电状况进展检查,依法组织对电器设备和线路进展消防安全技术检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增加大功率用电设备。 第三十九条高层建筑内的厨房排油烟管道应当定期进展检查、清洗,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厨房排油烟管道每季度至少进展1次检查、清洗和保养。 第四十条统一治理机构应当每日进展防火巡查,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统一治理机构防火巡查和检查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规
21、定,重点对共用部位消防安全、消防掌握室工作制度落实、高层建筑内的单位和场所日常消防安全治理状况等进展检查、指导。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进展防火巡查。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拢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每2小时至少进展1次防火巡查;营业完毕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展检查,消退遗留火种。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每月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和场所应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防火检查。 第四十一条统一治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马上实行措施予以消退;不能马上消退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责任;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应当将危急部位停顿使用,并准时整改,整改期间应当实行临时防范措施
22、,确保消防安全。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整改的火灾隐患,统一治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马上实行措施进展整改,并将整改状况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四十二条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依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自防自救。 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高层居民住宅楼应当依托统一治理机构,建立由消防安全治理人员、保安人员、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组成的消防队,担当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任务。 第四十三条统一治理机构应当依据高层建筑的特点和使用状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业主、使用人应当协作并积极参与。 高层建筑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
23、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本单位员工参与的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四十四条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消防掌握室值班人员应当马上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统一治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马上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并帮助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做好有关灭火救援工作。 高层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在火灾等紧急状况下牵头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需马上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解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火灾扑灭后,统一治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组织爱护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清理火灾现场,移动火灾现场中的任何物品。
24、统一治理机构、业主、使用人应当对发生的火灾事故进展全面分析,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良消防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不履行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职责的,应当责令改正;造成火灾事故或者其他危害后果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在建高层建筑内设置员工宿舍或者其他火灾危急性较大的临时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发觉施工现场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治理规定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临时停顿施工,或者未准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的,根据建立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
25、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物业效劳企业承受托付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工作时,未依据本规定履行统一治理机构职责的,根据以下规定惩罚: (一)未根据规定对消防设施进展检测,或者对发生故障、损坏的消防设施未准时组织修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23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掌握室值班人员少于2人的,责令改正,赐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根据规定进展防火巡查、检查或者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未根据规定准时消退火灾隐患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根据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
26、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有关消防安全状况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临时停用消防设施未实行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高层建筑内的宾馆客房未设置应急疏散路线图,或者未配备手电筒、自救呼吸器等逃命器材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餐饮场所的经营者未根据规定对厨房排油烟管道进展检查、清洗和保养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23元以上
27、2万元以下罚款: (一)划定停车泊位阻碍消防车通行的; (二)在高层建筑消防救援场地上空设置阻碍登高消防车作业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的。 第五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赐予惩罚、予以强制: (一)占用避难层(间)或者转变其使用功能,阻碍安全疏散的; (二)在高层建筑及其地下局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急品的; (三)在高层建筑地下局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的行政惩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赐予治安
28、治理惩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所称业主,是指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全部权人;本规定所称使用人,是指以承租或者承包、受托付经营等方式实际使用高层建筑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单位及个人。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篇2:学院物业效劳中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规定 学院物业效劳中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规定 一、为加强学校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治理,预防和削减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高层建筑的消防治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
29、的原则。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是每位师生员工应尽的责任,一旦发觉火灾,必需准时报警。 三、高层建筑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各级防火责任人必需做到责任明确、任务明确,实行严格治理和科学治理。 四、高层建筑内部装修必需严格消防审批(核),必需严格遵守使用非燃或难燃材料;装修期间使用的易燃油漆、涂料等进入现场需严格登记,装修完毕后马上清理并记录。 五、高层建筑内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需由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同意并经综合楼物业治理办批准。动火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规定,实行防火措施,做好灭火预备。 六、高层建筑内制止带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必需使用的,经使用单位向保卫处申请批
30、准后,可按不超过一周的使用量定人、定点、定措施,予以妥当保管。 七、高层建筑内严禁燃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吸烟、用火、用电治理。 八、高层建筑内消防水泵、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和消火栓等设施,必需保持良好,不得任意改装或挪作他用。消防给水系统需停水修理时,必需经z文理学院保卫处批准。 九、高层建筑内的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消火栓等,要定期进展检查测试,凡失灵损破的要准时修理或更换,确保完整好用 。 十、高层建筑内的通道、楼梯、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应急照明系统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定期检查修理更换,要保证完整好用。 十一、高层建筑内电器设备、开
31、关、线路和照明灯具要符合有关电力技术标准的规定;仪表、阀门和法兰接头等,必需符合安全要求,定期检查修理更换。 十二、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教育,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常识;每月至少一次的防火检查,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和存在问题准时整改,对于一时不能消退的隐患准时报告,并实行临时应急措施。坚持下班前5分钟安全检查制度,关好水、电、煤气及门窗。 篇3:高层建筑电梯安全运行治理规程 高层建筑电梯安全运行治理规程 1目的 确保物业电梯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安全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高层物业全部电梯的运行治理。 3职责 3.1电梯修理工负责电梯日常运行状况巡查及故障检修。 3.2电梯操作工负责货用电梯的
32、操作、运行。 3.3中控室安保人员负责监控电梯的运行状况。 3.4工程治理员负责电梯的综合治理。 3.5治理处主任负责对上述工作进展检查监视。 4工作程序 4.1工作程序 4.1.1电梯修理工、电梯操作工 a.电梯修理工、电梯操作工须经技术监视部门的培训并持证上岗。 b.电梯修理工每日对电梯运行状况进展一次检查,发觉问题准时处理或联络电梯公司处理,催促电梯公司定期修理保养。当电梯年检期马上接近时,催促电梯公司作电梯年检、年审。 c.电梯操作工负责货用电梯的运行,保持电梯轿厢卫生干净,发觉故障准时通知修理人员。 4.1.2中控室安保员 a.中控室安保员实行电梯24小时运行监控。通过闭路电视观看轿
33、厢内状况,如发觉乘客吸烟、打斗,或损坏电梯部件,用对讲电话制止并录像。 b.如发生故障困人,用对讲电话劝慰被困人员并快速通知电梯修理工准时处理,必要时联络电梯公司处理。 c.将每班运行状况记录于中控室交接班记录。 4.1.3治理处主任 a.每季度对电梯机房组织有关人员进展设备检评。 b.审核电梯保养规划,组织人员对电梯分包方进展评审,评审合格前方能担当电梯修理保养工作。 4.2电梯使用治理工作程序 4.2.1客用电梯不设司机操作,由乘客自行操作。货用电梯由电梯操作工进展操作。 4.2.2客梯以承载大厦用户为主。 4.2.3消防电梯、货梯以承载大厦进出货物为主。 4.2.4物业公司大厦工作人员上
34、下楼只能使用消防电梯,不允许乘坐客梯。 4.2.5电梯修理工、电梯操作工必需持证上岗,无证人员制止操作。电梯工每天对管区电梯全面巡察一次,发觉问题准时汇报、处理。 4.2.6经技术监视局检测不合格未取得准用证的电梯严禁投入使用。 4.3电梯安全运行工作程序 4.3.1中控室安保员24小时监控电梯运行状况,发觉特别时通知电梯修理工或电梯公司修理。制止乘客的不文明行为,严禁易燃、易爆等危急品和超长超重等物品进入电梯。 4.3.2电梯修理工每天按电梯日常巡查记录表进展一次检查保养,并做好记录,催促电梯公司按规定进展修理保养工作,按规定填写修理保养记录。 4.3.3修理、保养等缘由造成停梯,应在一层电
35、梯厅挂牌告示。 4.3.4任何人不得在电梯机房、轿厢、井道内吸烟。 4.4电梯机房治理工作程序 4.4.1电梯工负责机房的日常检查和治理。 4.4.2电梯工每天巡察机房,发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准时处理。电梯机房内任何设备非电梯修理工、电梯公司专业人员制止操作。 4.4.3保证机房通风良好,风口有防雨措施,机房内悬挂温度计,机房温度不超过40。保证机房照明良好,并配备应急灯,灭火器和盘车工具挂于惹眼处。 4.4.4每周对机房进展一次全面清洁,保证机房和设备外表无明显灰尘,机房及通道内不得住人、堆放杂物。保持机房洁净干净。 4.4.5消防器材齐备良好,机房内严禁吸烟。 4.4.6电梯困人救援规程和本
36、规定及各种警示牌应清楚并挂于惹眼处。电梯机房因修理保养等缘由造成停梯,应在一楼电梯厅挂告示牌。 4.5运行特别 4.5.1当火灾发生时: 中控室值班安保员翻开消防迫降开关,将全部电梯全部迫降至基站,消防电梯自动进入消防运行状态,电梯修理工快速关闭不具备消防功能的电梯。 4.5.2当地震发生时: 依据震前预报由电梯修理工关闭全部电梯,地震过后开启时由专业电梯公司对电梯进展安全检查,确认无特别前方可使用。 4.5.3当电梯进水时: a.底坑进水时,应将电梯停于两层以上,中止运行并切断电源。 b.当楼层淹水流入井边或底坑时,应将电梯停于进水楼层以上并准时关闭电梯、切断总电源。 c.电梯湿水后,应切断
37、总电源,报电梯公司做湿水处理,并提交相应报告。 4.6电梯维保安全操作工作程序 4.6.1修理保养时一般须切断电源,以免触电、卷入钢丝绳等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 4.6.2因修理保养需停机时,须确认轿厢内无乘客方可停机。 4.6.3在修理保养中必需留意工作协调和协作,有人协同工作时,开梯、停梯都必需扬声,得到对方的答复前方可操作。 4.6.4在轿顶作检修保养工作时,除推断故障和调试需要外,制止运行快车。 4.6.5底坑作业时,制止关闭厅门,厅门处必需摆设告示牌,防止无关人员靠近。 4.6.6在井道作业时,首先开亮井道灯,按下轿顶安全开关,必需佩戴安全帽。 4.6.7机房、井道、底坑因工作需要
38、进展动火作业时,必需遵守动火操作规定,指定专人监视,事后清理火种,严防火灾发生。 4.6.8修理保养完毕时,必需仔细清理现场,清点工具和物品。 4.7电梯困人救援程序 4.7.1轿厢停于接近电梯口的位置,且高于或低于楼面不超过0.5米时: a.确定轿厢所在位置(依据楼层灯指示或当心开启外门观察)。 b.关闭电梯总电源。 c.用专用厅门钥匙开启外门,用人力开启轿厢门,帮助乘客离开轿厢。 4.7.2轿厢停于远离厅门口的位置时,应首先将电梯轿厢移动至最近的电梯厅门处(以高于或低于楼面不超过0.5米为适宜)。然后根据上述4.7.1中所列步骤救出乘客。移动轿厢的方法如下: a.利用对讲电话通知轿厢内的乘
39、客保持冷静,并说明轿厢可能移动,可将身体任何部位探出轿厢外,以免发生危急;同时如轿厢门处于半关闭或开启状态,则应先行将其完全关闭或开启; b.进入机房关闭故障电梯的电源,翻开电机轴的后盖套上盘车手轮;一人握紧盘车手轮,一人手持掣动扳手,轻轻松开制动,轿厢将会由于自重而移动,为避开轿厢上升或下降太快发生危急,操作时,应断续动作,使轿厢渐渐移动,直至最接近电梯厅门口为止。操作时,应留意,如轿厢停于最高层电梯门口以上之位置或最低层电梯门口以下位置时,不行只撬开掣动,使轿厢自行移动,而应在松开掣动的同时,握紧盘车手轮并用力盘绞,使轿厢向正确的方向移动。 4.7.3遇到其他简单状况,应准时报告及有关领导,通知电梯公司。 相关质量记录: 1.安保(中控室)交接班记录 2.电梯日常巡查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