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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_物业经理人 常州市住宅电梯安全监视治理方法(2023)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电梯的安全监视治理,预防和削减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含日常维护保养,下同)、检验检测及监视治理,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住宅电梯(以下简称电梯),是指安装在住宅楼或商住楼的乘客电梯,不含个人或单个家庭使用的电梯。 第三条 市、辖市质量技术监视部
2、门根据规定权限负责电梯安全监视治理工作。 公安、建立、房管、安监、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电梯安全监视治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梯安全治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电梯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 电梯生产、使用单位和新闻媒体、学校等应当开展电梯安全学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加乘梯安全意识,提倡文明乘梯。 鼓舞推行电梯事故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力量。 第六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监视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催促、支持质量技术监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视治理工作中的
3、重大问题。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视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其次章电梯的生产 第八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电梯生产活动。 电梯生产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借、出租、转让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质证书。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向电梯使用单位供应电梯备品备件以及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指导和效劳,帮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第九条 电梯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安全责任制度等治理制度,对其生产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第十条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到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办理告知手续。施工单位不得将其承揽的业
4、务进展分包或转包。 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须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安全技术标准要求进展监视检验,未经监视检验或者监视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电梯使用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电梯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一条 以下电梯及相关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一)未附有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修理说明等文件的; (二)国家已经明令制止使用、淘汰、报废的; (三)利用旧零部件拼装的; (四)零部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 (五)存在缺陷或瑕疵,可
5、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六)依法应当制止出厂销售的其他电梯及相关产品。 第十二条 电梯销售单位应当对其销售电梯的合法性负责。销售活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销售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电梯; (二)执行电梯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的质量证明及根据国家规定应当供应的其他文件。 境外企业在本市销售境外制造的电梯及相关产品,须明确其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代理商,并由其代理商担当相应的质量及安全责任。 第三章 电梯的使用 第十三条 建立单位在选购、安装、移交电梯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选购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电梯,其选型、配置应当与建筑构造、使用需求相适应,并符合住宅电梯的相关规定; (二)有
6、条件的应当配备电梯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电梯轿厢移动通信信号的掩盖; (三)供应电梯监控用房,确保监控用房到电梯机房间的报警、监控线路通畅; (四)明确电梯紧急报警线路、底坑防水等相关设施的质保期,担当相关质保责任; (五)向电梯使用单位移交完整的技术档案及各项资料;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使用电梯应当确定电梯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行使电梯治理权利、履行治理义务;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根据以下规定确定: (一)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给电梯全部权人、物业效劳企业的,工程建立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二)电梯全部权人自行治理电梯的,应当协商确定其中一
7、个或多个全部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未协商确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催促其确定或直接指定电梯使用单位; (三)电梯全部权人托付物业效劳企业或其他治理人治理电梯的,受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或其他治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四)电梯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电梯全部权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加强对电梯的安全治理; (二)建立健全电梯使用安全治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三)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治理人员; (四)托付有资质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展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五
8、)保证紧急报警呼救有效应答,保持视频监控设施线路通畅、移动通信信号通畅; (六)在电梯轿厢内或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电梯安全使用留意事项、警示标志、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和电梯使用单位的联系方式; (七)对使用电梯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以及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时,应当派员进展现场治理; (八)电梯消失故障或发生特别状况的,应当对其进展全面检查,消退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九)发觉电梯存在严峻事故隐患的,准时通知电梯修理单位进展修理; (十)发生电梯乘客被困时,快速实行措施对被困人员进展安抚并组织救援; (十一)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9、不得连续使用; (十二)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内变更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应当准时申请变更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相关信息; (十三)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电梯安全治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电梯日常安全巡查并做好记录; (二)催促检查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三)发觉问题应当马上处理,状况紧急时,可以打算 停顿使用电梯并准时报告电梯使用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具备相应资质; (二)配备相应数量的日常维护保养人员;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并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四)
10、建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应的治理制度、操作规程; (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安全技术标准以及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对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建立每台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档案,记录电梯故障状况,档案至少保存4年; (三)至少每15日进展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四)设立24小时日常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接到故障通知后准时予以排解,接到电梯乘客被困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五)发觉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准时通知电梯使用单位组织修理;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其次十
11、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准时向质量技术监视部门报告: (一)使用超过定期检验期限电梯的; (二)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 (三)违规使用存在事故隐患、停用、报废电梯的; (四)违规进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或存在其他危及电梯安全使用行为的。 其次十二条 电梯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向市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办理登记。 电梯因故暂停使用半年以上,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到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启用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规
12、定进展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连续使用。 电梯存在严峻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准时予以报废,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其次十三条 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1年。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自接到定期检验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展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完毕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其次十四条 乘客乘用电梯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电梯安全留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 (二)不乘坐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纳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轿门; (四)不破坏、撤除电梯的部件及附属设施;